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不服税务机关以未代扣代缴信用站代办员收入行政处理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6:00:44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不服税务机关以未代扣代缴信用站代办员收入行政处理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2001]宝地税稽处字第0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1年10月9日做出[2001]宝地税稽处字第0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申请人未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为由,对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理:1、追缴以上税款、教育费附加和机66191.06元;2、加收滞纳金20850.18元。申请人认为该处理决定书定性错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追缴对象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一、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属于申请人的雇员,而不是非雇员,处理决定书定性错误。
申请人与农村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均签订有《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书》,该合同书第三条、第六条分别明确约定“(甲方即申请人)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一方进行管理”和“(乙方即信用站代办员)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很明显,双方之间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存在着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最明显的特征;单位与非雇员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服从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聘用的农村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属于申请人的雇员,而不是非雇员。
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xx县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管理办法》第xxx条规定:“代办站享有下列权利:四、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劳动报酬、荣誉和福利待遇。”,第条规定:“代办员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离职时可享受500-4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这都说明了信用站代办员使申请人的雇员,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因此,根据财税字[1997]103号文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信用站代办员不需缴纳营业税,从而也不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信用站代办员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劳动报酬所得”,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财税字[1997]103号文第一部分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根据该规定,信用站代办员从申请人处取得收入应当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劳动报酬所得”。
信用站代办员从申请人处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该信用站的办公费用,办公费用不属于信用站代办员的个人收入,依法不应当计入纳税所得,被申请人不加区分,按照全部收入计算纳税所得额,实属错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费用800元,并且依照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使用不同档次的累进税率,申请人由于定性错误,而适用了20%的比例税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三、被申请人应当适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而不是修订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行为发生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之前,依照一般的法律适用理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处理应当依照修订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但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2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该条明确规定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具有溯及及往的效力,对其生效的行为也适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贯彻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7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天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27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

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正式建交以来,在平等、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防务及其它领域建立了友好和实质性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密切交往使这种关系在友好和谐的气氛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双方保持友好合作关系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
  在二十一世纪即将来临之际,双方同意共同制订一个未来双边合作的框架,从而在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基础上建立全方位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为此,本着共同的意愿和目的,双方同意优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持久和平、稳定与繁荣而共同努力。

 二、保持包括双方高层领导、政府官员的各个层次的经营性接触和互访,增进双方企业及人民之间的交流,以促进中马双边关系全面、持续地发展。

 三、加强两国外交部年度高官磋商机制,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磋商将由双方轮流主办。

 四、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扩大贸易、投资、银行、金融、国防、安全、教育、科技、信息、卫生、交通、环境、农业、林业、矿业、文化、旅游、青年和体育等领域的友好互利合作,并承诺:
  (一)通过下列措施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与投资往来并加强工业合作:
  1、同意消除贸易和投资障碍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2、提高有关贸易法规的透明度;
  3、通过更频繁的信息交流来鼓励和支持双向投资的增长;
  4、促进投资以及合作到第三国共同投资;
  5、鼓励双方工商部门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二)加强在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对等原则,为相互在对方国家开设银行和开展银行业务提供必要的便利。共同致力于改革和改进国际金融管理制度,建立一个有利于各方的国际金融新秩序。
  (三)为进一步发展防务合作关系,除加强两军高层交往外,应促进各个层次的互访,包括考察、军舰互访、培训、信息/情报交流、组织研讨会和开展互利研究与开发。在国防工业领域,双方将鼓励国防工业公司官员互访,举办展览、研讨会及讲习班以探讨联合或合作生产项目的可能性。
  (四)促进双方执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和相互协助,在交换刑事信息和预防、批击有组织跨国犯罪、经济犯罪、走私毒品和精神药物、走私武器和炸药、贩卖人口以及其它犯罪活动方面建立更密切的联系。
  (五)根据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加强教育领导尤其是科技教学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以增进双方的学术和技术交流。
  (六)根据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加强科技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和技术交流,并在地区和国际论坛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加强磋商。
  (七)加强信息和通讯领域的合作。
  (八)促进在医学研究、药品生产、传统医学、消费者保护和传染病防控方面的合作。加强双方政府及官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和其它国际卫生合作机构内的协调与合作。
  (九)增进空中、陆地和海上交通领域的合作。双方将共同努力推动湄公河流域开发计划项下的新加坡-昆明铁路项目。这符合中马两国及本地区其它国家的长远和共同利益。
  (十)促进环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加强就包括落实多边环境协议在内的全球环境问题的磋商,进一步推动清洁技术、环境教育、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合作。
  (十一)在农业、林业、矿业和木材业产品领域扩大工艺和技术交流,提高产品质量,改进生产,增加附加值。
  (十二)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动文化交流,考虑签订双边文化合作协定。
  (十三)鼓励双方旅游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合作,增加游客人数,拓展旅游市场,提高旅游促销技巧。
  (十四)鼓励和促进体育运动领域的合作,包括体育运动管理、训练及运动医学方面的合作。在青年培养及交流计划方面开展更密切的合作。

 五、确认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马方按照其一个中国的政策,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策,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重申《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立的原则以及包括互不干涉内政在内的其它公认的原则,应作为指导双方关系的基本准则。

 七、继续在东盟、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世贸组织和联合国等多边场合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加强磋商与合作,促进地区及国际和平与发展。

 八、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双方认识到中马之间的密切合作及双方作出的重要贡献促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及东盟与中日韩关系的发展。

 九、维护南中国海的和平与稳定,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促进争议的解决。

 十、促进多极世界和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十一、重申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任何国家都不应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

 十二、促进发展中国家团结,支持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并在新的世界秩序中占有自己应有的位置。
  如一方要求,双方外交部长将共同对本框架文件进行复审。任何可能出现的问题、争议或分歧均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本声明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马来西亚代表
     外交部长唐家璇       外交部长赛义德·哈米德·阿尔巴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