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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接手圆明园环评须拷问中介机构的公信力/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7:11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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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接手圆明园环评须拷问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杨 涛
5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透露,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至今尚未找到环评单位,环评报告始终无法上交。为此,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决定,责令圆明园管理处在40天内限期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新京报》5月9日)
“五一“期间,我带父母来北京,想去圆明园游玩,但被人告之园内正在整修,没有什么好看。这整修时间为什么如此之长,原来是圆明园管理处尚未找到环评单位,无法提交环评报告,看来,这拖延的板子不好打在圆明园管理处身上,本应当承接环评的中介机构不敢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使国家财产眼睁睁地看着蒙受损失。
那为什么在全国近千家环评机构中找不到一个环评机构来对圆明园进行环评,而这些以环评为已任的机构缘何又不愿承接这一业务?这里面的原因无非有二个:其一就是可能这些机构都没有对圆明园进行环评的水平,但显然这种可能性非常小;其二是正如《新京报》5月9日的的社论所说:“因为其中存在着风险,这种风险还不完全是自身技术的不足,或许更多的是来自外部的压力———如果认为防渗工程对环境无害可以保留,它可能无法面对心中存有疑惑的公众,而如果认为防渗工程对环境有害需要拆除防渗膜,就一定要有官员承担巨额投资失误的责任,这种‘问责’所形成的压力将使该环评机构(尤其是本地环评机构)担心未来的生存和发展。”
这就不能不引起公众对于这些包括环评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公信力进行拷问,为什么在人们最需要公正的时候,却没有环评机构站出来?近些年来,有关会计师、律师、司法鉴定等中介机构的诚信、公正的问题,一再被当作公众议题。“银广夏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公信力的质疑;湖北黄静裸死案,六次鉴定各不相同,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医鉴定机构公信力的质疑;陕西宝马案,体彩承办方当着公证机构造假,引发了公众对公证机构公信力的质疑。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中介机构的公信力正江河日下。
中介机构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权力在许多领域退出而逐步形成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为社会提供各种技术、法律、会计等服务,特别是要为争议的双方或多方提供咨询、验证,其中立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公信力是其生命线。但是,在我国,许多社会中介机构本身是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转变而成,其至今与原有的政府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一些政府机关经常不严格遵守法律,超越职权干涉中介机构的事务,这使得中介机构生存环境并不十分理想,不能严格做到中立,因此其所做出的一些结论公正性常常令人怀疑。其次,在市场经济下,中介机构必须依赖市场生存,在竞争的压力下,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中介机构屡屡违反职业道德和准则,为委托一方大肆造假,也使得其公信力大大下降。
如果说,其他一些引发公众对中介机构公信力质疑的事件源于一些中介机构的趋利性的话,那么,在圆明园这一事件中,我们要质疑环评机构的公信力,是因为我们有理由怀疑环评机构无法抗拒公众和政府的压力,不偏不倚地做出公正的结论。因为圆明园环评这一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上,这么多环评机构都不敢接受委托,那么,在其他地方的环评上,环评机构又能否顶住压力呢?我们又凭什么相信他们在其他地方的环评会作出公正的结论?
看来,不敢接圆明园的环评是全体环评机构的悲哀,也是中介机构的悲哀。我们希望一方面全社会能重视起来,大力清理制度环境,让中介机构更加中立,挺起腰来;另一方面,我们更希望有环评机构能勇敢地站出来,承接这一业务,以实际行动来维护这一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为公信力而战!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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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湖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马 以
二○一○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负责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进行登记和备案;
(三)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查;
(四)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执行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见附录)。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时,按照职责分工应协调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管理工作。各级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时,也应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据此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八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书面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评价工作。
第九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承担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并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对列入县区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应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评价结果报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作无效处理,并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制发的《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湖政发〔1998〕135号)同时废止。

附 录
根据《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长及特长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城市高架公路。
(二)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三)高速公路的高架桥、II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
(四)规划容量≥1000MW的火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海岛市、县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发电厂;省、设区的市所属电力调度中心。
(五)大、中城市通讯枢纽的主体工程和重要建筑。
(六)大、中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七)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
(八)大中型水库和蓄能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M的高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I级挡水坝。
(九)重要贮油、贮气工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工程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建设工程。
(十)高层(高度≥80M)的建筑工程。
(十一)省、设区的市所属医院、疾控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十二)省、设区的市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
(十三)大型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十四)其他依法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大建设工程。


关于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明确提出,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财政继续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为了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具(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做到政府满意,农民直接受益、得到实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意义重大。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是新形势下农机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补贴机具质量的好坏,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加强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是贯彻好、落实好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现实之需,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的迫切之举。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服务“三农”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帮助和扶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好、使用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科技普及推广,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建立健全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体系

  各地要按照“健全体系,提升能力,畅通渠道,有效监督”的原则,加快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规范行为,提升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好补贴机具的试验鉴定、推荐选型、质量调查、质量跟踪、投诉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系统的作用。二是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组织,落实负责机构、人员和办公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地址,方便用户投诉,承担起投诉受理、协调处理纠纷和投诉情况分析上报等工作。三是在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建立由农机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组,指导、参与补贴机具目录制定、选型推荐、质量督导、咨询鉴定等方面工作。四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试验鉴定、技术推广、安全监理单位、生产及流通企业、科研院所及农机手中聘请一批质量监督信息员,随时收集、反馈各地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使用情况和效益分析信息,动员各级各方面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从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对补贴机具的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

  三、严格准入条件和程序,切实把好补贴机具入选关

  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是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重要前提。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严格准入条件,做好目录制定、公布和调整等工作。未通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鉴定的产品,一律不得纳入目录。在目录基础上,择优选型。选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加强监督,通过竞争择优、科学决策,确定入选机具产品型号和入选企业。未进入目录的产品,一律不得入选年度补贴机具。对由我部选型确定的全国通用类产品,各省(区、市)不再进行重复选型。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在目录编制和补贴机具选型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组的作用,严把质量服务关,确保入选机具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和性能价格比,向广大农民推荐质量过硬、安全可靠的补贴机具。

  四、加强督导,做好入选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入选企业是补贴机具质量的责任主体。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通过灵活、有效的方式,对入选企业提出稳定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投诉等各项要求,落实企业的质量责任和履约条件,明确违约处理措施。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质量保障督导工作,在主要农时季节和产品旺销季节,组织督导组,选择重点入选企业及重点产品,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调查、跟踪和监督指导,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培训、主要部件及关键零配件的协作供应等情况,了解产品质量动态。要及时征集有关专家、质量监督员和有关部门、投诉监督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定跟踪调查的重点产品,在补贴机具销售集中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发现质量问题苗头,应果断协调处理,消除隐患。要坚决打击拼装制售假冒补贴机具的行为,切实维护入选企业的合法利益。各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建立投诉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定期汇总上报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对重大质量投诉事件要即时上报,做到不瞒报、漏报。

  五、建立重大质量事件快速应急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快速处理预案,明确预案启动条件,领导机构组成与分工,事故认定、上报、公布、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宣传引导、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的内容,及时、高效、有序地采取措施,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保护广大农民利益。重大质量事件快速应急处理工作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成由农机试验鉴定、安全监理、技术推广和投诉监督等单位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等参加的快速处理小组,分工负责,及时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对补贴机具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重大质量事故以及企业不履行服务承诺等问题,要由选型推荐的农机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对其生产企业做出限期整改、暂停入选资格、取消入选资格等处理,并及时上网公布。负责重大质量事件快速应急处理工作的农机管理部门,都要建立与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直接联络渠道,提高质量纠纷处理的针对性、时效性。

  六、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领导。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明确机构、确定人员、保证经费、责任到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切实保证补贴机具质量稳定可靠、不出问题,切实保证国家补贴资金不流失,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对因管理工作不善造成补贴机具出现重大质量事件的地方,要暂缓安排购机补贴资金,直至有关工作整改合格。农机管理部门负总责,试验鉴定、技术推广和安全监理单位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系统优势,突出把好补贴机具的入选推荐关,质量调查监督关和投诉处理关。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要支持因补贴机具出现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农民依法维权。要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农机质量和农民维权的相关知识,曝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农 业 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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