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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属关系的认定/秦沛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17:41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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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属关系的认定

秦沛沛 西南民族大学


【内容提要】:在现代刑侦与民事调查中,亲属关系的认定是一个烦琐的问题。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亲属关系在社会中极为普遍,且涉及面广。本文针对亲属关系的鉴定的一些现象及方法展开,从亲属的范围、鉴定亲属关系的意义、现代亲属鉴定的方法、存在的争议、亲子鉴定等方面加以阐述。

【关键词】:亲属 亲属关系 意义 亲子鉴定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法》对夫妻间、子女间、兄弟姐妹间和祖孙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1。笔者认为亲属关系应指合法夫妻间、父母子女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父、继母、养父母、养子女)、兄弟姐妹间(同父异母、同母异父、表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祖孙间(直系祖孙、旁系祖孙)的关系。

亲属关系的鉴定古而有之。在宋慈的《洗冤集录》里记载了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是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非则否。这种方法实际效果并不确实,子女的血型.早在魏晋南北朝时代,我国已经揉用滴骨验亲法来确定亲权关系了。由此可见,亲属关系的认定对于判案有重要的作用。

一:亲属关系的划分在司法中应简洁

在司法工作中,往往在亲属关系中遇到表述烦琐的现象。比如孙某系刘某的小姨子,在这个表述中,我们会想到她们中间隔着谁。往往在司法工作中,不需要这么细致的划分。韩国在亲属关系上运用了一种特殊的计算方法——“寸数”法来确定,即用距离来计算亲戚之间的远近关系2。如夫妻间无远近之分,定为零寸。父子间关系为一寸。亲兄弟姐妹间为二寸。叔伯子侄间是三寸。堂兄弟间是四寸等。在司法中如果作此划分,很多问题简单明了。比如在亲子鉴定中,父子鉴定为一寸鉴定,孙子鉴定或兄弟姐妹鉴定为二寸鉴定。在监护方面,分为一寸监护、二寸监护等,这样既简洁又明了。

二:现代科学使用的亲属鉴定的方法

在现代科学中,一般使用亲子鉴定。据报道,2002年12月31日,记者在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处DNA遗传室采访该遗传室主任顾明波博士时,做亲子鉴定的咨询电话打了进来,顾明波主任说,每天都有电话咨询有关做亲子鉴定(中国法治网).目前,由于社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频繁出现,促使亲子鉴定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民间的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且以低价吸引委托鉴定者。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够规范、监督、引导这一行为的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
(一)、亲子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之新生儿

所谓亲子鉴定,就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1:亲子鉴定的来源以及发展
秦汉以来,我国就出现了这类亲权鉴定的记载。对于死者一般采用滴骨认亲方式,如三国时代谢承《会稽先贤传》载有“陈业之兄渡海殒命,时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烂而不可辨别,业仰天泣曰‘吾闻亲者血气相通!’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应时沁入。余人皆效而滴血,苟其至亲,皆沁入无异”。4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记载。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 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记载。至宋代, 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将这种滴骨验亲法收入《洗冤集录》中。《洗冤集录》还记载了解决活人之间的亲权的一种接近于血型检验的“合血法”。其方式是"滴血认亲",认为"血相溶者即为亲"。谓:“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5不过,以现代科学分析,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为人类的A型、B型血是能够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谓的“和血法”检验两名分别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虽能溶合却没有亲子关系。不过这些方法虽不科学, 但说明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注意到了血型遗*传问题,并进行亲权鉴定。这些检验方法,因受时代条件的限制,未能进一步作科学研究,但有启蒙意义,是现代血清学和遗传学的萌芽,是亲子鉴定的先声。
19 世纪末期的孟德尔遗传定律在理论上为亲子鉴定奠定了科学基础。紧接着相继发现ABO 、MN 、P、Rh 等一系列血型系统, 其遗传方式都符合孟德尔定律。于是, 以血型检验为基础的亲子鉴定开始在德国等西方国家登台亮相。血型检验的检材最主要是血液。血液采集方便, 检测时处理相对简单, 尤其是现场采取, 不但直观, 而且能保证不被污染, 至今仍被认为是亲子鉴定的最佳检材。但由于每个血型系统所能检测出的表型种类有限(例ABO 为4 种, MN 为2 种,P 为2 种), 故少数几个血型系统的检验结果, 不能有效地区分不同的个体(即多态性较差) 。只有当被鉴定的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违反遗传规律时(如被检“父母” 都是O 型, 而孩子是A 型),可做出可疑父母与孩子无亲缘关系的否定结论;而当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不违反遗传规律时,便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当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因此,这一阶段的亲子鉴定实质上是亲子否定。为此, 埃森•莫勒提出了亲子关系概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并认为该值达99.173 % 以上, 即能认定被检人之间的亲子关系。6为了达到这个认定标准, 往往需要进行近20 个或更多个血型系统的检测。
人类白细胞抗原(HLA) 系统的发现及应用, 使亲子鉴定的质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类高度多态性遗传标记,其各种表现性的组合高达数万种,仅是HLA系统的亲子鉴定能力就远远大于已发现的红细胞血型的总和,使“亲子否定”向“亲子肯定”迈出一大步联合使用红细胞血型和HLA,不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于不能排除亲子关系的案例,绝大多数可以得到肯定的结论。
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jeefreys建立DNA指纹技术。同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MOLLIS发明了PRC技术(又称体外DNA扩增技术)。7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亲权的机率,而且还可以肯定亲权。DNA多态性具备孟德尔遗传规律和终身不变两个基本条件。一滴血、一根毛发、一个细胞都可以准确鉴定,甚至对于尸体和早期怀孕的胚胎(6-8周)亦可准却进行鉴定,而且还可以将标本基因提取后长期保存,以便以后重复鉴定。。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DNA分析图像被喻为“人体身份证”。8
2: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究竟应该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决定》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法院的手中,这也是法官职权主义的体现,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加之我国采取的折衷主义原则,一般是博采众家之长,所以在究竟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这个问题上面,笔者以为既可采用当事人主义,由父母亲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也可采用职权主义,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不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男女双方均表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而且在子女满十周岁的情况下已征得子女同意或在子女未满十周岁但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由男女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人名册中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活动,鉴定机构选定的鉴定人所作之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相应的证明力。这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原则的例外,原因是出于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尽快结束诉讼的考虑。
如果男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女方不同意;或者女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男方不同意的情形下,原则上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法院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但若有其他证据间接证明申请者主张之事实为真实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如涉及强奸罪的取证,被拐卖儿童的认亲等活动需要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二):行政机关依职权登记凭证。我国司法上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登记的相关信息来认定亲属关系。如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关系、户籍管理科填写的户籍登记卡,民政局的相关登记等。

(三):收养关系中的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收养关系。

福尔摩斯的推理方法
在刑侦中,有不人用福尔摩斯的相关理论来试图推理亲属关系。在柯南塑造福尔摩斯的形象中,显示出了他高超的智慧,树立了他的在侦查中的权威。在调查过程中,他甄别极其重要的线索,提出解决问题的假设,作出一连串的推断。我们且不论柯南的想象力有多丰富,就算是虚构的,福尔摩斯的那套推理在现代刑侦中也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当然 ,福尔摩斯是一名医学博士,一名训练有素的科学家,一个具有极高技巧和超常观察能力的侦探,他头脑里的曲线思维……这是很多人都佩服不已,这也正是现实与虚幻之所在。在他的案件里,很多涉及到亲属关系的认定。

参考文献

1: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韩国人的亲属关系》中国学术期刊

3:王栋 《亲子鉴定之法律思考》法律图书馆网

4:“亲子鉴定”之情、理、法[N].云南法制报,2001 .11. 2.法制•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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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芜政办〔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任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任期 2 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三条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四条 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接受委托,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和起草工作;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六条 对市委领导交办的涉法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联系法律顾问分析论证,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或论证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涉及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的,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于2009年9月2日经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统一标准,依法实施。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发展才是目的”的理念,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统一操作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审核,适用本规范。

  二、申请类别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分为三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是指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信件、包裹和印刷品等快递业务。

  三、职责划分

  国家邮政局审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审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承担国家邮政局指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

  四、审核内容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3)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收寄、运输、投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等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网络由传递快件(邮件)的固定营业网点、处理场所、运输网路、揽收和投递线路等组成。营业网点是指有企业标识的、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

  运递能力是指包括机动车辆在内的满足寄递快件(邮件)运输和投递的能力。

  (2)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3)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快递业务员,是指从事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工作的人员。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是指处理场所面积能够满足企业分拣、封发快件(邮件)的需要。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50%;

  (5)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涉及国家安全等因素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快递业务员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即可认定其具备职业资格。审核部门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复印件),根据证书编号进行抽查。

  五、申请材料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以加盟或者代办形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加盟合同或代办协议;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自营代收货款承诺书,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结算系统的相关资料,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合作协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审核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四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协助国家邮政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核查,并向国家邮政局提交核查意见。

  七、监督检查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



  附件: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流程


      1-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流程图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5929_30409800.doc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5953_55993900.doc

     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7438_83466600.doc

     三:符合《邮政法》第85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7589_62002000.doc
  
     四:审核文书样式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8678_116636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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