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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0:30:48  浏览:8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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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签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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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建设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市建设局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的职能

加强对城乡燃气行业的市场管理和安全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

将城市建设管理和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交给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城市建设、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各市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检查、协调、督促落实中心镇建设的具体工作。

(三)指导协调市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组织审查初步设计,审核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核查工程承发包合同,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四)依法管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制度,管理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发放市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指导、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交易、承包发包活动;综合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负责查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指导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经营,规范、调控房地产市场,引导实施房地产业政策,调整房地产业结构;管理商品房预售与销售,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住房制度改革。

(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负责建筑材料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燃气行业的发展规划、市场管理、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燃气行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

(九)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负责行业统计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学会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建设系统行业指导、协调管理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草拟综合性文件,组织大型会议,负责文电处理、调研、机关政务公开、信息、保密、档案文印、接待、办公自动化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牵头处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信访、投诉工作;负责机关的财会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及统计工作;协助市直建筑业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指导建设会计协会的工作。

(二)建筑管理科(挂江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牌子)

负责建筑市场、工程建设行政管理;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政策,制订建筑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施工许可制度;负责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执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受理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查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秩序,查处市场违规行为;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工程造价管理、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建筑业协会的工作;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燃气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燃气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行业市场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企业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地方性技术标准和燃气工程选址、验收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受理燃气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负责燃气行业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燃气协会的工作。

(四)城市建设与房地产业管理科

参与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拟定;负责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业法规,制定房地产业实施办法,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开发的年度计划,实行宏观调控;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审批发放《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指导房地产住宅管理、园林绿化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房改工作;指导房地产协会的工作。

(五)设计科技科(挂总工室牌子)

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监督、负责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攻关;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和评审;参与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负责建筑材料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使用;负责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技术工作;指导勘察设计协会和土木建筑学会的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

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宏观指导;指导编制、修订镇域规划、镇区总体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检查村镇规划实施,指导村镇建设管理;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推广村镇建设经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组织人事科

负责党务、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宣传、统战、侨务、武装、保卫、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管理、工青妇和局党组、纪检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党建工作;指导归口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的工作;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制教育工作;承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负责江门市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教育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14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7名。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部


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国家决定设立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海(水)上搜救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是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
第五条 奖励的对象是在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
第六条 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
(二)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具体奖励标准,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搜救效果、奖励情况和本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参与特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万元/次,参与重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次。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
第八条 奖励申请原则上由参与搜救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也可由组织现场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提出,并填报《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第九条 奖励的申请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参与重、特大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于当年4月底以前提出并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第十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商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奖励具体名单和额度。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部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捐款收入情况和当年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需要等,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计划,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下一年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奖励名单和额度确定后,由交通部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再拨付资金。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被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出现结余时,按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搜救机构的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中国海(水)上搜救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具体使用情况报送交通部、财政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悉数追回骗取的资金;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海(水)上搜救机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交通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海(水)上安全险情分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水)上”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外,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地方海(水)上搜救机构设立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海(水)上搜救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时间:
搜救力量基本情况
搜救力量名称 国籍 船舶/飞机 所有人/经营人及其性质

船舶 船长 船宽 总吨 功率 船员人数

飞机 机型 飞机型号 发动机功率 机组人数 其它

搜救行动的基本情况
遇险地点 遇险区域 险情性质 遇险人数 风力风向

距岸距离 险情等级 现场海况 气温/水温 能见度 搜救时间

获救人数 挽回损失 避免损害 搜救人员伤亡 搜救设备设施损毁 其他

简要搜救经过:(可另加附页)
申请奖励的额度及主要理由: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地方搜救机构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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