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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30:02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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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张生贵


  合同法第50条对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越权代理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他们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行为为后果。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其权限,与他人订立合同,其并不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事实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其效力,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如果将这样的越权行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混在一起,就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使交易秩序无法维持。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是超越权限,则合同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效力,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是越权的,则该合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
  适用该条的规则是:首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为主体要件,其次是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再次是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行为须为善意,非为善意不得适用。确定善意的标准就是相对人与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在主观上不知行为人是超越权限,而是确信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相对方必须尽到慎重核查的责任,查验是否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查验是否具备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范围权限和时限。如果相对人履行了谨慎审查的义务,则说明相对人无过失,否则应当认定为有过失。


张生贵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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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核查违法直销培训活动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核查违法直销培训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期,我部接到不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映,一些单位和个人自称经商务部批准或授权、委托,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开展直销培训活动。事实上,商务部从未批准或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直销培训。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第四十六条还针对违法培训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罚则。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诈称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巧立名目,以培训、研讨、峰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违法开展直销培训,扰乱了直销培训秩序,败坏了政府部门的形象。

  为认真贯彻《直销管理条例》,维护法规的严肃性,确保直销业健康规范发展,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是对本省(区、市)违法从事直销培训的情况予以核查,3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商务部。二是禁止参加各类与直销有关的培训活动,慎重参加与直销有关的其他社会活动,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单位和个人所利用。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律师思维之办案思路

郭旺生


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段论的模式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但是,律师分析案件的思维与此恰好相反,反其道而行之,可以总结为:客户目标---法律依据---证据支持。换而言之,在办案时,应首先明白客户的目标是什么,其次是寻找法律依据,最后是寻找相关的证据以支持客户的主张。
当事人的目标,有时候表达的比较模糊,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迫切感,当事人可能会有意无意的忽略对自己不利的细节,律师在与当事人交谈的时候,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询问当事人以确认是否存在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形,否则,连基本的事实都搞错了,接下来的工作将会南辕北辙。
对于法律依据,在彻底了解清楚当事人的目标后,律师要寻找法律支持。换言之,就是要确认客户的目标是否具有合法性,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任何目标,如果根据现行法是行不通的,再多的努力也只能是冒风险。当然,现实情况下,有些事情可能处于两可之中,可左可右的,这就要提前跟当事人说明风险。
对于证据支持,在初步判断当事人的目标是合法的,法律上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可以沿着这个思路去寻找证据支持。(郭旺生)

郭旺生律师联系: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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