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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时代的董必武是如何与法律结缘的?/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55:54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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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时代的董必武是如何与法律结缘的?

作者:宋飞

  董必武,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字洁畲,号壁伍,从事革命活动后改为必武。1886年3月5日,董必武诞生于湖北省黄安(今黄冈市红安县)县城城关镇南正街的一个穷教书先生家里。其祖父董其元生他父亲董基文等八男一女,董必武出生后,全家大小近30人在其祖父死后,由其做酱园生意做不下去的大伯父董其浚主持家务。全家人和睦相处,得益于一套严格的家庭管理制度,长幼序次、财务管理、住房排列、兄弟排序、妯娌相处、家教礼仪、对外应酬、婚丧嫁娶等都有详细而又严格的规定。在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供他一人外出读书而无一人有争议,就可想而知。董必武从小就受到这种类似于“罗马父权家庭”的依规办事的熏陶,这给他以后法治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启迪。
1903年,18岁的董必武,又在全家人的鼓励下,赴黄州府考棚街报名应试,中了秀才。1905年春,董必武又以优异成绩考取湖北省当时的重点中学——武昌文普中学堂(即现在的华中师范大学的前身,中国近现代史上有不少名人都是出自这所学校)。在武昌学习期间,他看到康有为提倡维新运动的书籍和梁启超主办的《新民丛报》,对他们所宣扬的改革朝政、变法图强的议论,感到十分新鲜,又被他们富有感染力的流畅文笔所吸引。
1909年,青年董必武就带领同学们与学校违规行为作斗争并取得了胜利。这一年,董必武在武昌文普中学堂读四年级时,提学衙门要学监纪矩伟办文高等学堂。纪矩伟想把文普中学堂的三、四年级学生转入文高等学堂学习,决定不按原规定发给这两班学生毕业文凭。学生们因为入学时规定的公费学习,后来改为自费;原来规定的五年毕业,现在又要改为八年,普遍不满,提出反对。但谁都怕因闹事被学校开除,不愿出面。董必武品学兼秀,大家认为学校找不到开除他的理由,便一致推他为领导人。他向大家表示:不干则已,要干,就要破釜沉舟干到底。于是,他带领同学们与学监纪矩伟论理,未得到完满答复,又到省提学衙门请愿。经过一个多月的斗争,这场小规模的学生运动取得了胜利。关于这场风波,让我想起了21世纪头五年发生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博士、毕业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白紫山等五名学生诉武汉理工大学、王玲诉武汉工程大学(原武汉化工学院)拒绝颁发学位证这几个案子,虽然董必武采取的是类似于现在的涉法上访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我觉得他无疑是新时代大学毕业生法律维权行动的先行者!
1914年1月,董必武在参加孙中山策划的武装讨袁“二次革命”失败后,得到朋友的资助,于同年2月东渡日本,考入东京神田区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并在留学期间加入了中华革命党。关于东京神田区私立日本大学这所学校,我现在已经查不到它是现在哪所国际型大学的前身。但是在日本,历来都是私立大学学费比公立的贵,但办学提倡学以致用,质量仍是世界一流。因此我个人认为,董必武的选择是对的。他在这里系统地接受了日本法学思想,提出了“我们中国也需要建成一个有法度的国家”的主张,得到了正在流亡日本的孙中山的首肯,并提出袁世凯同日本签订的《二十一条》违法,在日本带领留日学生掀起了反袁浪潮。试想一下,现在中国南海被各国虎视耽耽,却没有一个重量级的本土国际法专家出来说句话。想想人家董必武,28岁在海外留学时还这么关心国内大事!
1915年,董必武两次在家乡入狱,亲历了北洋军阀伪法统的黑暗。1915年6月,董必武奉孙中山之命和张国恩一起归国,回到故乡湖北,谋划反对袁世凯的秘密军事活动。当时,驻武昌南湖炮兵团团长李愈友是董必武的旧友,也是革命党人。董必武到武汉后,和李愈友密商如何策动军队起事反袁。而在这之前的5月,袁世凯同日本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使中国面临沉沦的边缘。为了对外卖国,对内复辟,袁世凯到处布置密探,加紧对革命党人和广大人民群众血腥镇压。董必武在武昌的活动很快引起了北洋军阀的注意,被密探紧紧盯住,处境十分危险。他只得潜回老家黄安,在县城高等小学堂为四叔董素怀代课。因叛徒告密,北洋政府得知了董必武是中华革命党人,董必武还没来得及转移,即被黄安县反动知事王立廷捕押入狱。董必武被捕是黄安县署奉湖北省军务督办段芝贵、巡按使段书云会衔密令缉拿的,拿获后即解省法办。情况非常严重,如若解省,必有生命危险。经多方营救,王立廷迫于社会舆论,答应暂缓解省。这时,黄安知名人士——黄州府中学(即今黄冈中学的前身)校长陈逵九(董必武1910年至辛亥革命前曾在该校任教)又赶到武昌面见巡按使段书云,利用他与段书云在清朝军机处同事多年的关系,请求对董必武从宽发落。段书云碍于老友情面,答应不予追究。这样,王立廷才于同年9月答应交保释放,并责成保人担保董必武不得离开县城,随传随到。不料到了这年12月,正当袁世凯下令称帝的时候,反动知事又奉段芝贵、段书云密令,以“孙的党徒、图谋不轨”的罪名,再次将董必武逮捕,关押在黄安县监狱,使董必武受尽了伪法统之苦。
董必武的再次逮捕,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公愤。1916年6月,复辟称帝的袁世凯在全国人民的愤怒声讨中一命呜呼,复辟丑剧就此收场。黄安人民立即开展了营救董必武出狱的请愿活动。黄安知事迫于革命形势的压力,加之两次监禁都没有从董必武的口里得到任何“罪证”,只得装模作样,推卸责任,假装友好地释放了董必武。
董必武的牢狱经历,让我想起了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的当代刑法学家邱兴隆。虽然时代不同,一个是湖北黄冈人,一个是湖南湘乡人,但是监狱体验的相同经历,造就出不同时代的两大杰出法学家!
董必武恢复自由后一度回到武汉,之后又于1917年2月11日离开武汉到日本参加东京神田区私立日本大学法律科毕业考试。这一时期,日本思想界异常活跃,有关社会问题的著作也越来越多,他开始接触一些介绍马克思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书籍,渐渐认识到他们对旧社会的揭发虽有相似之处,但革命方法却迥然不同,应该进一步仔细研究。带着这种想法,董必武又积极参加了孙中山领导的护法战争。
1917年8月,孙中山在广州召集国会非常会议,以维护《临时约法》和恢复国会为号召,建立了护法军政府,发动护法战争,这时,董必武和姚汝婴应驻防川县的鄂西靖国军总司令蔡济民之邀任司令部秘书,共谋反对北洋军阀的护法战争。1919年1月27日夜,靖国军唐克明勾结川军旅军方化南,乘蔡济民不备,袭击蔡部将蔡谋杀。当时正在四川万县为部队筹集粮款的董必武闻讯很快赶回,可人们尚不明白事情的真象。他在与同事们处理蔡济民的后事时,发现了唐、方勾结谋杀蔡济民的电报多封,才揭出了案件的本来面目。同事们对于这种发生在革命阵营内部的谋杀感到无比愤慨,公推董必武到上海向孙中山有关方面申诉。董必武到上海后,在詹大悲等人的协助下,会见了各方面人士,向孙中山汇报了事情的经过。但孙中山在一年前就被排挤出护法军政府,虽对蔡济民被害深表同情,因无实力也无计实施。董必武于是联合苏成章等靖国军成员,在报上发表公电,陈述蔡济民被害经过,揭露西南军阀的罪恶勾当,呼吁伸张正义,惩办祸首,为蔡昭雪。然而蔡济民一案还是不了了之,以无结果而告终。董必武的这次法律维权经历,就远远没有学生时代幸运了!
“五四”运动前夜,中国的新文化运动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注入了新的血液,一些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开始在国内宣传十月革命和社会主义。新文化运动正以新的姿态在全国蓬勃发展。董必武以浓厚的兴趣,如饥似渴地研读了李汉俊从日本带回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著作,思想上发生了很大变化。1928年,他在回忆这段情况时写道:“世界大战中,中国有一种启蒙运动,提倡这种运动的是《新青年》、《新潮》等刊物。首先是文体的改革,进而讨论社会问题。我们看了这些刊物和李汉俊介绍的几种日本新出的杂志,如《黎明》、《改造》、《新潮》等,觉得中日两国的杂志当时有一个共同的倾向,就是彼此都认为现代社会已发生毛病了,传统的观念、道德、方法都要改变了,至于怎样改变,改变成一种什么样子,都很茫然。就社会主义说,当时有的介绍无政府主义,有的介绍共产主义,有的介绍社会主义,且只有文字的宣传,没有实际上的组织。我们几个人都很欢迎这种新的运动,很爱看此类的新书。”“五四”运动的爆发,给董必武的思想发展以新的推动。他与李汉俊、张国恩、詹大悲等人,几乎天天聚会,交换书籍,讨论天下大事。董必武在读书的同时,以严肃的态度回顾自己历经坎坷的道路,思考总结过去革命斗争经验教训。他认识到,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王朝,但成果被北洋军阀篡夺了。此后,国家四分五裂,人民更加困苦不堪。在这艰难的岁月里,他追随孙中山革命多年,屡遭失败,深感中国需要继续革命,但旧的革命路子又行不通,于是迫切希望寻找到中国革命的出路。他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把各种新思潮加以对比研讨,认为西方的议会民主在一些国家虽已实行,但在中国已被证明难以实现;无政府主义虽很流行,但空想的色彩太浓,不切实际;只有布尔什维克的主张和办法,比较切实可行,可以作为榜样。董必武逐渐领悟到中国革命必须效仿俄国革命的方法,走俄国革命的道路。董必武这种思想上的转变,尽管还是初步的,但已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考虑中国的革命问题和世界问题,由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跨入中国第一批共产主义者的行列。
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约他们在武汉筹建同类性质的组织。董必武非常高兴,迅速复信表示同意。最先结合在一起的只有董必武、张国恩(数月后又退出小组)、陈潭秋三个人,随后又有刘伯垂(已由上海回武汉,开办律师事务所)、包惠僧、赵子健参加。1920年8月,在武昌抚院街董必武寓所秘密召开了会议,成立武汉的共产党早期组织。当时取名为“共产党武汉支部”。会议由刘伯垂主持,参加会议的有董必武、陈潭秋、刘伯垂、张国恩、包惠僧、郑凯卿、赵子健七人。会上首先传阅了刘伯垂从上海带来的“一个抄写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草案”,由刘介绍了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的情况,并研究了早期组织建立后的活动。为了避免敌人的注意,他们决定租用位于湖北省警察厅背后的武汉多公祠五号(遗址大致位于今武昌黄鹤楼南路公交车站附近、武汉市三医院围墙西北角)作为党的机关,刘伯垂的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刘芬(刘伯垂的别名,刘曾在广东司法界活跃)律师事务所”亦挂此处,以掩护党的秘密工作。之后,据说董必武承办了第一个案件获得了胜诉(具体什么案件已经无从考证),在社会上赢得了声誉。自此,34岁的董必武一下子成为湖北境内颇有名气的教育家和大律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参考文献:
1、秦永高 秦基楚,《董必武法学思想形成初探》,原载《黄冈法学》2011年第2期(总第3期。2011年6月版)
2、秦基楚,《浅析董必武“依法办事”理念形成及历史意义》,原载《黄冈法学》2011年第6期(总第7期。2011年12月版)
3、董德文,《坦直忠诚报国家——读董必武诗歌感想》,原载《黄冈法学》2011年第6期(总第7期。2011年12月版)
4、百度搜索:董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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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3号】《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OO一年七月八日






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饭店、餐馆、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旅游汽车公司等,均可申请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
第三条 对旅游定点单位的认证应当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定点单位的认证和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交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定点单位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营业执照;
(二)特种行业许可、卫生许可和消防安全许可等证件;

(三)经营服务内容的简要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经营地点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认证;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证。
第六条 认证旅游定点单位,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看,对符合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准的,认证为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颁发"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符合国家规定旅游涉外业务定点单位标准的,认证为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颁发"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星级饭店直接获得旅游定点资格,不再另行颁发标志牌。
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准,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对旅游定点单位实行公告制度。凡被认证为旅游定点单位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内外旅行社进行推介。

旅行社接待来泰旅游团队,应将其住宿、就餐、购物等安排到相应的旅游定点单位。

第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要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内部管理,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对达到星级饭店标准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评定批准或报经上级评定批准为星级饭店。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旅游涉外业务定点单位标准的,应及时认证并颁发"泰安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第九条 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定点单位接待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凡降低服务标准或多次被游客投诉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旅游定点单位认证工作中徇私舞弊、降低标准认证旅游定点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定点单位监督不力造成游客多次投诉,影响泰安对外形象的,追究责任人员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积极发展人民储蓄事业,鼓励和保护人民储蓄,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第二条 人民储蓄必须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积极组织和吸收储蓄存款,可以把部分闲散的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可以适当调节购买力的增长同商品可供量之间的矛盾,可以促进群众有计划安排生活、引导消费。
第四条 储蓄存款户多、面广,储蓄所点多、分散。为了切实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银行的信誉和储户的利益,提高经营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加强储蓄所的管理。

第二章 储蓄所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储蓄所是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机构,是密切联系群众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场所,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储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上级行批准的储蓄计划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办理各种储蓄业务的收付和经批准办理存、贷结合的消费性贷款、个人汇兑及代理个人收付业务。确保帐、款、证正确和储蓄所财产的安全。
(四)宣传组织推动储蓄业务的开展;
(五)管理、辅导、检查储蓄代办所的工作。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储蓄所的设置应根据方便群众,有利生产和经济核算的原则。既要考虑当前人口密度、储蓄潜力、实际需要,又要瞻望今后的发展趋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储蓄所的增设、迁并要报经地、市一级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 储蓄所必须配备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具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所主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行任命。
大的储蓄所应配备科、股长级干部担任所主任。县市支行的储蓄科、股长不得兼任所主任。
第九条 储蓄所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内勤和外勤等人员。储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培养德才兼备的储蓄专业干部。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储蓄所各类人员应制订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各尽职守,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和调动储蓄所和储蓄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储蓄所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应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定员定额和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所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
(二)贯彻执行储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订工作计划和措施,合理安排人力,开展宣传,加强服务,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组织全所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记帐员(或经办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热情接待储户,办理各项存取款手续;
(二)领用、登记、保管各类存款明细帐(卡)、重要空白凭证和各类登记簿;
(三)根据分户帐(卡)轧计各类收付发生额、余额、利息,并办理结帐工作。
第十四条 出纳、复核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出纳制度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领解和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和登记现金库存簿;
(二)掌管业务公章,审查、复核各种帐、单、折、证、息、印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
(三)填制各科目日结单及编制业务汇总日报等综合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 外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研究,分析储源,培养和发展储蓄宣传员、协储员,开展宣传、动员或组织存款;
(二)辅导和检查储蓄代办所的业务开展、政策执行、帐务处理及款、证保管情况。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用共产主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教育干部,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守则》,使全体储蓄人员越来越多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劳动者。
第十七条 所主任要以身作则,言教身带,依靠党团工会组织,对干部运用个别谈心、家庭访问、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解决思想问题,有进步及时表扬,有缺点耐心帮助,有困难尽量解决,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共同完成所内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管辖行要关心储蓄员生活,储蓄所要有必要的生活设施,要注意有劳有逸,劳逸结合,以保护储蓄员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储蓄宣传是发展储蓄事业的重要环节。储蓄所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在当地党政和上级行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储蓄宣传。宣传要实事求是,力求健康、正确,做到有思想性、针对性、艺术性、趣味性,使储蓄宣传有助于发扬勤俭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积聚更多资金,支持生产建设和引导消费,以推动储蓄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储蓄宣传内容,一要宣传政治经济的大好形势,党和国家保护储蓄的方针、政策;二要宣传储蓄功在国家,利在自己的重要意义,宣传储蓄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储蓄对计划安排家庭经济收支、留有后备、有利消费、改善生活的作用;三要宣传各种储蓄业务的特点,引导储户选择储蓄种类,做好储户的参谋。
第二十一条 储蓄所要注意所容所貌和室内外环境布置。室外要有醒目的“三牌”,即“中国人民银行”的行名牌、所名牌、营业时间牌。室内(或橱窗)要有储蓄政策原则、储蓄种类介绍、章则制度、存取款手续、各种储蓄存款利率等宣传品。内容要简明扼要,易看、易懂、易记。
有些宣传内容要经常更换,柜面宣传要诚恳亲切,耐心解释,详尽周到。

第七章 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储蓄所应根据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订立服务公约和柜台纪律,公布在营业室内,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储蓄所的营业时间要方便储户的存取款,克服机关化的作风。经上级批准确定的营业时间不能随意改动,做到固定化。
第二十四条 讲究服务态度,坚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地接待储户。储蓄员上柜应标明服务工号,注意仪表整洁,在柜面服务中,要讲究服务艺术,摸索服务规律,掌握储户特点,根据不同对象,因人而异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上班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办理业务时要集中精力,全神贯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定型操作。改进劳动组合,缩短凭证传递过程。减少储户等待时间,做到准、快、好。
第二十六条 流动服务时,必须随带帐簿双人经办,采取定期、定点。不带帐簿的,只能收款不能付款。回行后应对帐册、单证款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接收储户款、单、折时要交待清楚,业务繁忙的储蓄所应发号牌。支付利息时应有利息清单一式2份,一份交储户核对,一份作252科目传票附件。

第八章 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储蓄所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经常注意统计和积累有关储蓄业务的静态和动态资料。加强柜面记录,有条件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典型调查、职工家计调查。收集群众思想反映,结合储蓄业务的发展变化,定期进行分析,提供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第二十九条 储蓄所应积累以下各项资料:(一)业务区域内的单位数,各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数,奖金数及发薪发奖日期等;(二)业务区域内居民总数、户数,居民主要阶层,经济特点及分布情况;(三)业务区域内特殊储源;(四)定、活期储蓄存款户数和余额增减及存储额的变化,定期储蓄中提前支取和过期不取情况等;(五)对储蓄重点户的统计及分析;(六)储蓄所的业务量,工作质量,人员变动等资料。上述各项资料要建立资料卡片,系统积累,前后口径一致。
第三十条 由于储蓄管理部门和储蓄所的工作范围、特点及掌握资料的条件不同,各储蓄所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有差别,因而在调查研究中必须上下对口,协作配合,因所而异,有所侧重。

第九章 帐务设置
第三十一条 储蓄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包括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等,按帐户进行核算;综合核算包括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或营业日报表代用)等按科目进行核算。两个系统都是根据同一凭证,按照双线核算原则分别进行核算,全面反映储蓄业务发展和变化情况。储蓄所和事后监督部门帐务的具体设置,可根据各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的数字,应每日核对,保持完全相符。
第三十三条 应设立开销户、挂失、异地托收、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指未启用的各种空白存单、存折等,下同)、有价单证(指未启用的各种有奖票证、定额存单、侨汇券等,下同),款项交接及差错等8种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各种帐、簿、卡的使用和保管,必须责任到人或到柜,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保证安全。

第十章 帐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是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严格做到下列各点:(一)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章证分管、帐要复核、钱要复点;(二)存先收款,后记帐,付先记帐,后付款;(三)当时记帐,核对总号,帐折(单)相符,当天结帐,轧对平衡;(四)帐户余额定期通打,双线控制,总分一致;(五)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必须设簿记载,专人保管;(六)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护送现金;(七)公章私章,妥善保管,章在人在,离柜收起;(八)机构撤并,人员变动,必须核对帐款,办理交款;(九)办理交接,帐帐、帐折
、帐款、帐实、帐据、帐表必须相符。

第十一章 库存现金
第三十六条 储蓄所的库存现金,根据业务需要由管理单位从严核定。限额最高不超过3天的业务需要量,按业务增减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库存现金任何人不得挪用,不得白条抵库。
第三十八条 库存现金必须设簿登记,每天核对,保证帐款相符。当天发生的业务,必须当日结帐,不准抵库。特殊情况在营业时间外发生的业务,应经所主任批准后,方得入次日帐,并在营业日报上注明,以便加强事后监督。
第三十九条 营业结束后,储蓄所一般不留库存现金和有价单证,应送指定行处入库保管。如确有需要保留库存现金的,必须有坚固的库房设备条件,并应经管辖行批准。并必须贯彻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的制度。
第四十条 库存现金的接送,应贯彻双人押运的制度。凡有机动车的行处,应保证对储蓄所库存的接送。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查库制度。管辖行和所主任要经常进行查对库存现金,检查库房安全设施,并登记查库记录。

第十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
第四十二条 各种储蓄重要空白凭证要加印总号,并冠以省、市、自治区的简称,帐单(折)要配套使用,不得跳号;凭证的领用、上缴、注销和结存,各个环节必须严密控制,做到有帐有据,帐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管理,按凭证种类立户,通过表外科目核算。每天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到班班清、日日清,并由保管人在登记簿上签章,以明责任。营业终了应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领、发、存的数字应在营业日报表上反映,确保核算正确。
第四十四条 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撕毁,应将总号剪下贴在开销户登记簿顺序号上,注明“作废”字样。其作废凭证应附在当日传票内备查。
第四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任意在储蓄所之间调剂使用。确有需要的,要经过管辖行办理调拨手续。
第四十六条 代办所向报帐储蓄所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清算时应视同本身业务处理,做到领用有手续,帐上有登记。

第十三章 有价单证
第四十七条 有价单证应指定专人保管按人立户,要视同库存现金有关规定办理。通过表外科目核算,按面额分类立户。领用时,注明数量、金额及起讫号码,由领用人当面签收。
第四十八条 每日营业终了,各类有价单证应与营业日报表中表内、外科目发生额和余额核对相符。
第四十九条 注销和兑付的有价单证要立即加盖明显“注销”或“付讫”戳记。上缴时,应双人签封,办妥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储蓄所之间调拨未发行的有价单证,统一由管辖行管理部门办理。储蓄所内部调剂使用,应视同现金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代办所向报帐储蓄所领取有价单证,要办妥领取手续,及时清算,其领取、使用、结存数应视同储蓄所本身业务,并入核算。

第十四章 存款挂失和提前支取
第五十二条 办理储蓄存款挂失时,要存款人提出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存款开户日期、帐号、户名、种类和金额等有关情况,并要进行核实和作好详细记载,由申请人填写挂失申请书。
第五十三条 如只有口头或函电要求挂失时,经查实确有存款后,抽出原分户帐,在分户帐的余额栏旁边,用红字注明“口头或函电挂失”字样,并办理临时止付的登记手续。内容包括挂失日期、时间、情况等要点。经办员签章负责,专夹保管,并要求挂失人一般在3天内补办正式挂失手续,过期无效。
第五十四条 申请挂失的证明文件(指本人身份证明或单位的书面证明)。应向发证机关查对。发证机关在外地的,可通过函件委托联行储蓄部门代办查对。一般在挂失7天后,结清旧户,补发新存单(折)。并在补发的新存单(折)上注明:此系挂失补发,已挂失的旧存单(折)无效。补发时还应由挂失人在挂失申请书上签收。
第五十五条 挂失人要求撤销挂失申请时,应提出挂失人的身份证明,收回申请书。挂失人用函电形式要求撤销挂失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不记名的储蓄存款,不办理挂失手续。
第五十七条 久悬未取的不动户单独管理的储蓄存款,办理挂失手续时,应按第七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印鉴挂失,可以照储蓄存款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必须认真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支取的,还要核对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作相应记录。必要时也可向发证机关查对。

第十五章 印章使用和保管
第六十条 公、私印章是银行对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 储蓄所的名称,由县(市)支行确定,业务公章必须由省、市、自治区分行统一制定规格式样或统一刻制。
第六十二条 业务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签发存单(折)和有价单证时应随用随盖。营业终了随同现金入库保管。
第六十三条 建立公章及领发印鉴的登记制度,凡领用、上缴和人员调动时,均应办好交接登记手续,由经办人员在登记簿上签章负责。
第六十四条 为了减少交接手续,根据储蓄所业务情况,每柜(每班)发一枚业务公章,专柜专班专用。并编列号码,加以区别。
第六十五条 经办人员签章是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对核算的正确性负责。私章不能任意更换并要本人严加保管,必须做到章在人在,离柜收起。
第六十六条 公章私章要经常擦刷干净,盖章要清晰,端正。

第十六章 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储蓄所主任调动时的交接手续是:
(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库存现金要帐实盘点相符。各类储蓄存款分户帐余额应与营业日报表各科目数字核对相符。
(二)管辖行应指定人员监交,并在交接清册上签章负责。
第六十八条 储蓄所其他干部调动时,应将经管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库存现金、各种帐册、公用业务资料以及未了事项交接清楚。并统打余额,以清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机构撤并时,应将各类储蓄存款分户帐按户抄列清单,编造交接日营业日报表,并将业务公章封缴。交接时,管辖行应指定人员监交。
第七十条 所内人员交接库存现金和有价单证要点收清楚,并在交接登记簿上详细记录、签章。

第十七章 久悬未取储蓄存款
第七十一条 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3年未取的,活期储蓄存款3年内不动的,应将分户帐另行单独管理。活期储蓄存款凡在5元以下,10年以上不动户可转入收益处理。转帐时要抄列清单一式3份(一份储蓄所留存,一份送事后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一份作损益传票附件)。
第七十二条 未建立两套帐的行处,要将久悬未取不动户的分户帐余额,按户抄列清单,送事后监督部门逐笔监督支付,已建立两套帐的行处,也相应地作单独管理。
第七十三条 已列入单独管理的定、活期储蓄存款,要求办理挂失手续的,应审慎核实并经所主任批准,次日通知事后监督部门。已列入单独管理的活期储蓄办理存取款时,应结清旧户,另开新户。
第七十四条 久悬未取储蓄存款的管理,每年办理一次。

第十八章 会计档案和业务资料保管
第七十五条 储蓄所的会计档案是银行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指定专人严格管理。
第七十六条 各种销户的分户帐,应按月、按季、按年装订成册,入库保管。帐、簿(卡)的保管年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挂失申请书”必须定期装订入库,永久保存。挂失、开销户登记簿和活期储蓄久悬未取户转收益处理的清单,应永久保管。
第七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重要记录簿,并妥善保管,记录内容有帐款差错、总帐与分户帐不符、人员变动、代办所变迁和各种重大事故等。
第七十九条 有关业务资料、规章制度等,应认真积累保管,防止散失。

第十九章 储蓄代办所
第八十条 储蓄代办所是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发展代办所必须与储蓄所的分布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设置前做好充分调查研究,考虑到银行检查辅导的力量,应多发展零整集体户单一代办。办理定、活期各种储蓄收付的代办所(简称全面代办所),应该是离储蓄所较远,有一定储蓄能力,群众确有需要,配有合适的代办人员,能做到双人办理,经单位领导同意,方能签定合约。
第八十一条 全面代办所的备用金,由银行根据每个代办所的存款余额,业务收支规律以及路途远近每季度从严核定一次。
第八十二条 全面代办所交帐期限不超过7天。但发薪及月底必须交帐一次。每月全面对帐一次。
第八十三条 代办费的计算由储蓄所办理,由事后监督审核后才能支付。并按规定范围支付代办费,不能挪作它用。
第八十四条 储蓄所必须经常了解和检查辅导代办业务的开展,储蓄政策的贯彻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充分发挥代办所的作用,推动储蓄业务的开展。
第八十五条 全面代办所的业务公章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刻制。

第二十章 事后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六条 加强事后监督和检查,对于保证储蓄所帐务的正确,减少差错,堵塞漏洞,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有重要作用。
第八十七条 管辖行(处)必须坚持和加强事后监督和检查制度。管辖行(处)储蓄部门应建立储蓄核算组(员),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事后监督员和检查辅导员,及时进行监督和辅导。事后监督员不得到被监督的储蓄所担任临柜记帐、出纳、复核工作。
第八十八条 事后监督的主要职责是:汇总储蓄帐务,审查帐务凭证,监督明细分户帐、核对帐、折总号及保管凭证帐表。新建立事后监督的,其监督的内容可由简到繁,逐步完善。对各种明细分户帐的监督应抓紧时间,由部分监督过渡到全面监督。
第八十九条 检查辅导员应巡回下所检查储蓄所对储蓄政策、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库存现金、帐证管理、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纠正和辅导。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管辖行要迅速认真地进行处理。否则,检查辅导员可越级上报,管辖行不得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章 安全和保密
第九十条 储蓄所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范设备,包括铁门、铁窗、铁栏杆、警铃等。并准备一定的自卫工具,放在隐蔽而易于取用的地方,以便用以自卫。并与附近有关单位建立联防制度,随时提高警惕,克服麻痹轻敌思想。一人所要坚决撤并。金库钥匙要随身携带,出纳抽屉要离柜落锁,人员离所时要关闭电源、火源、水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工作。
第九十一条 非本所工作人员不能随便进入营业室,各种储蓄帐册、开销户簿、挂失登记簿等非本所有关人员不得随便翻阅。中午轮流值班对外营业的,必须双人临柜,营业终了必须对储蓄所内外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柜台旁的铁门要注意随时上锁。
第九十二条 对储户的存款情况、印鉴式样等必须严格保密。对因审理经济违法犯罪案件而需要查询、冻结和没收储蓄存款的,必须严格按照1980年总行银储字18号文“五部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办理时,必须由管辖行通知储蓄所或事后监督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储蓄所不得直接受理,不得将帐册凭证交给查询单位人员翻阅。司法部门依法要求银行提供证据的,银行只能提供复制件,原始凭证不能外借或抽走。
第九十三条 应开展反冒领、反假的斗争,维护储户利益,维护国家资金安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以利于防止冒领。如发现坏人作案的可疑线索,应注意追查,并及时报告本行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章 业务技术训练
第九十四条 储蓄干部要勤学苦练基本功,应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习,全面熟悉储蓄规章制度。业务基本知识、接待储户的知识等,同时要通过边干边学、边干边练,不断提高计息、记帐、书写、点钞、抽帐卡、打算盘以及口头宣传等业务技术。外勤人员还应不断提高宣传、调研、组织发动的能力。

第二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颁发。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组织贯彻执行。
以前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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