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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1:48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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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文〔2007〕148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及具体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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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行为,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占用城市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主要包括:展示牌、广告栏、宣传标语牌、阅报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画廊、条幅、彩虹拱门、张贴各种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落地式和单面面积大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附着式户外广告;本规定所称小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落地式和单面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附着式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实施、专项规划编制、外观审查、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者、所有者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按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批。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三)符合相应的设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应当按照美化市容市貌和质量安全的要求,定期对所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刷新。破损的要随时修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影响行车视线、或广告颜色对司机产生炫目的;

  (四)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五)妨碍人们生产、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由建设局实行统一集中审批。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持以下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结构和外观设计资料;

  (4)广告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5)场地使用证明。

  (6)规划选址意见。

  其他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要符合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发布商业性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登记。未经审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采取以拍卖、招标方式为主,协商议价方式为辅的形式出让,收取的经费全额缴存市财政专户,罚没收入缴入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户外广告及其城市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应标明设置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根据材料使用寿命,临时户外广告使用期一般为7天,特殊情况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4天;固定长久性广告设置期:附着式一般为2年,落地式一般为3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可申请延长设置期。若因城市建设发展等需要,需对户外广告进行拆除或变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拆除或变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按时申请延长广告设置者应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小型信息广告实行橱窗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张贴、涂写各类广告。

  第十二条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大型户外广告应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设计。在已建的建筑物上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要经建筑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验算,确保建筑物结构和户外广告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业主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后,由业主负责安全检测工作。对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用电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业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遮盖或者损坏。户外广告闲置时,必须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审批档案管理制度。对报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市建设局必须建档,并由市建设局抄送一份市工商局存档,便于存查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加大对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依规管理的力度。对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实行审批、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整治、查处、规范管理,维护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擅自侵占现有园林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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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已经2004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61个单位为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40个)
  淄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事局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淄博市交通局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林业局
  淄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淄博市文化局
  淄博市卫生局
  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淄博市广播电视局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统计局
  淄博市旅游局
  淄博市粮食局
  淄博市规划局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保密局
  淄博市档案局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淄博市国家安全局
  淄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21个)
  淄博市地震局
  淄博市新闻出版局
  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淄博市畜牧局
  淄博市贸易局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淄博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淄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淄博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淄博市市政管理处
  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淄博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淄博市气象局
  淄博市烟草专卖局
  淄博市盐务局
  淄博市无线电管理处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自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区、县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应列入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应列入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属于地方级部分应列为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的请示》(哈国税计字〔1996〕第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国税发〔1996〕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管(不含代征)与
考核相一致的原则,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应由国税局负责统计和计划考核。对其他各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亦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19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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