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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53:57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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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1996年6月3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 前一科目合格后, 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 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 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 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 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 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为: 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 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 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第五条 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
第六条 关于考试车辆、场地、道路的规定。
(一)车辆:
1、大型客车, 车长8米以上, 轴距3.9米以上。
2、大型货车, 车长6米以上, 轴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车, 车长3.3米以上, 轴距2.3米以上, 轮距1.3米以上。
4、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5、拖拉机带挂车。
6、其他考试用车, 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定。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
为考试车辆; 考试车辆必须悬挂考试车标志。
(二)场地:
1、场内地面平坦, 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2、桩位、标线准确。
(三)道路:
考试路段应有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考试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 其它车辆的距离不少于3公里。考试两轮摩托车的, 可以在考试场道路上进行。
第七条 考试方法。
(一)科目一采用选择、判断正误的方法,考试时间为45分钟。
(二)科目二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
(三)科目三采用考试人员与被考人同乘考试车(两轮车及无法同乘的车辆除外), 按照道路考试必考行为用减分法进行评判得分。被考人在道路考试时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第八条 考试题目由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出题。
(一)科目一的试卷题量为100题。
题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考题为70%;安全驾驶、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的题量为15%;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
科目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
(二)科目二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
桩考图全国统一。
(三)科目三由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须考核的项目,并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 分、减5分的减分标准。 汽车、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全国统一。
第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得分数为总分数的90%以上。
(二)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中途停车两次;
6、熄火;
7、脚触地(两轮车)。
(三)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第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考试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5年发布的《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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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人字〔2007〕12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07〕8号)要求,我局将集中做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组织有序、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使局机关、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从总体上准确把握党的十七大文件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系统钻研和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贯穿其中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不断增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动林业工作的有效性,立足林业实际,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促进现代林业建设,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学习内容
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把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作为轮训的基本教材,原原本本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同时,观看有关辅导报告录象,紧密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进行研讨。
三、总体安排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和中央组织部文件要求,这次轮训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08年上半年完成,每一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参加一次集中轮训。
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牵头组织,局直属机关党委配合,分工负责,分级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机关、直属单位司局级干部和机关、无人事权直属单位的处级干部的集中轮训由局统一组织。局机关其他公务员一并参加轮训。
其他单位处级干部的集中轮训和其他人员培训按照局党组已有的部署,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务必结合本单位实际,把它始终贯穿于各类干部学习培训活动中。
四、具体时间安排
2008年1月中旬起,对尚未参训的局机关、直属单位司局级干部,机关、无人事权直属单位的处级干部和局机关其他公务员,在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分期分批进行集中轮训。
第一期:2008年1月15-16日(京外学员提前1天在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培训中心报到,下同)。
第二期:2008年3月4-5日。
第三期:2008年3月11-12日。
第四期:2008年3月18-19日。
第五期:2008年4月9-10日。
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五、几点要求
(一)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将本单位集中轮训安排(包括参加局集中轮训学员人选,报名表见附件2),于2007年12月30日之前报人事教育司(联系人:010-84238729,84238728陈峥嵘),抄报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学员报到时请随身携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和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三)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本单位处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学习总结分别报人事教育司和局直属机关党委。
附件:1、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班名额分配表
2、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班报名回执表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中国银行稽核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总行建立特派稽核专员制度。现将《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印发给你们,正式开始实行。
本制度中规定,特派稽核专员由现职正、副总经理、分行副行级干部和业务部门处长担任;在现职人员不足时,返聘适当人数的退休的省级行总稽核、会计处长、稽核处长任职。根据1998年3月中银人[1998]53号文通知,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 幽鲜 ⒑鲜 ⒐愣 ⑸挛魇 ⒏仕嗍 ⒛那⑿陆确中邢蜃苄猩媳颂嘏苫俗ㄔ钡耐萍鋈搜 <诒局贫榷蕴嘏苫俗ㄔ比沃疤跫⒋觥⒐ぷ鞣绞郊霸鹑蔚茸髁嗣魅饭娑ǎ焉媳ㄍ萍鋈搜〉母餍星朐儆柩芯浚匦氯啡仙媳ㄈ搜∈欠裼斜浠晃瓷媳ㄍ萍鋈搜〉男腥粲泻鲜嗜搜
∫部筛葜幸薣1998]53号文规定补充上报。上报时间截止1998年11月20日。
关于特派稽核专员所需费用和助手差旅费如何管理,将另行文规定。

附: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稽核监督,维护总行一级法人管理制度,保证特派稽核专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派稽核专员由总行派出,代表总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省、区、市分行)行使稽核监督权力,对总行负责。
特派稽核专员在执行现场检查工作期间配备助手1~2名,协助特派稽核专员工作。在总行总稽核室人力不足的情况下,由特派稽核专员所在行稽核部门按总行年度抽调人员计划派出。
第三条 总行总稽核室负责疏通特派稽核专员在稽查工作中与有关省、区、市分行的联系,承办特派稽核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审核特派稽核专员年度工作计划,报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特派稽核专员例会,并向行领导报告例会情况;
(三)审核特派稽核专员的巡视检查报告,送行领导审批;
(四)协助人事部门办理特派稽核专员的聘任、专项津贴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特派稽核专员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维护中国银行的权益,以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监督为核心,对被查分行进行巡视检查。
特派稽核专员与被查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特派稽核专员不参与、不干预被查分行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特派稽核专员由总行聘任,原则上由现职的总行正、副总经理、分行副行级干部和业务部门处长担任。
特派稽核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能正确贯彻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业务方针、决策、制度、规定;
(二)熟悉中国银行业务,精通一项或几项主要业务,特别是财会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责任心强,忠于职守,自觉维护中国银行利益;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巡回检查工作任务。
第六条 特派稽核专员的聘任及解聘。
(一)根据总行通知,由省、区、市分行党委向总行推荐特派稽核专员人选,主报人事部,抄报总稽核室;
(二)人事部会商总稽核室提名,报稽核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
(三)人事部报总行党委审批后办理聘任手续;
(四)特派稽核专员的任期为一年,实行一年一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工作能力可续聘;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由人事部办理解聘手续。
第七条 特派稽核专员解聘后,仍由原推荐分行负责安排工作。
第八条 特派稽核专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视检查被查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务方针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其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经营风险作出总体评价;
(二)查阅被查行的会计报表、账册、业务统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被查行的会计、统计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实际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资金运作、损益情况等;
(三)揭示被查行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资产负债经营中的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四)完成总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特派稽核专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委派其担任对其原所在分行的巡视检查工作任务。
一名特派稽核专员一般负责3~4个分行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年对每个被查行至少巡视检查两次。特派稽核专员也可以不定期地到被查行进行临时巡视检查。
第十条 特派稽核专员进行巡视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查行行领导有关经营管理状况的汇报介绍,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被查行的会计报表、账册、业务统计报表等有关业务资料;
(三)查阅有关业务、会计档案资料,核实被查行的会计统计和经营管理情况;对发现的疑点,特别是风险较大的问题,向有关业务部门质询,并可以要求被查行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被查行应当向特派稽核专员如实汇报情况,必要时还应提供与所查问题有关的党委会、行长办公会等记录,不得拒绝。
在特派稽核专员对某些问题进行检查或核实、索取佐证时,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第十二条 特派稽核专员对一个行的巡视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总行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由特派稽核专员署名,报总行总稽核室审核,由总稽核室呈报行领导审批。总稽核室根据行领导批示,督促被查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总行有关业务部门。

第十三条 特派稽核专员及其助手应独立完成检查工作。如需抽调被查行稽核人员参加检查,应报总行总稽核室批准。被查行总稽核和稽核部门应为特派稽核专员的工作提供方便,并有义务提供所需信息。
第十四条 特派稽核专员的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查行资产负债、资金运作、损益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对被查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特派稽核专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派稽核专员对检查报告中的内容,应告知被查行行长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特派稽核专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可以不通知被查行而直接向总行专题报告,建议总行及时对被查行问题进行处理或进行重点稽核。
第十六条 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和被查行情况保密,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十七条 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不得接受被查行的任何馈赠,不得借机游山玩水,不得参加影响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通过巡视检查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在巡视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中国银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有的可建议提前晋升工资或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十九条 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总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查行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查行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干预被查行的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接受被查行的馈赠,参加涉嫌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通过巡视检查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检查报告内容或银行业务机密的。
第二十条 被查行发现特派稽核专员有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总行总稽核室直至行领导报告。对于特派稽核专员的行政奖励和处分按《中国银行员工奖惩条例》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任期间,个人档案、提升、晋级、住房等由原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为其提供办公室和办公用品及通讯设备,保障出差时用车。
特派稽核专员参加原单位的党组织活动。总行和原单位应为特派稽核专员提供听取重要会议精神传达、阅读文件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期内,工资(含基本工资、责任目标津贴、地方性补贴)由原单位代发。
与工资相关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仍由原单位办理。工会会费在原单位缴纳。
特派稽核专员聘期内,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奖金。总行给特派稽核专员另发专项津贴。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巡视检查时的差旅费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199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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