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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4:02  浏览:9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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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活动。

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水资源规划、配置、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流域水资源规划



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第六条 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本省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服从相关江河流域的国家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区域综合规划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编制流域、区域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流域、区域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流域的综合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对其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流域管理机构未签署意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 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



第十二条 流域水量分配应当依据流域规划、流域水资源现状和供需情况,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质水量双控制的原则,保障流域内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航运和生态环境用水;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利益,统筹流域外的调水。

第十三条 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论证,根据流域水资源状况和用水需求变化提出修订方案,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包括取水量分配指标、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最小下泄量指标及水质控制指标等内容。

经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是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调度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涉及地级以上市水量分配以及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涉及市、县的水量分配,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用水计划、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以及水功能区达标等情况,制订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地级以上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各方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流域内发生严重干旱、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应急调度。

第十七条 旱情紧急情况的流域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发生旱情紧急情况的,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旱情紧急情况的水量调度预案。

实施旱情紧急情况水量调度预案,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日互相通报取水退水及水库蓄泄水情况,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水库运行故障以及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的,流域管理机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及时采取压减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实施水库应急泄流方案、加强水文监测等措施。

第十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流域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取水工程等管理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有关运行管理规程,保持相应河段合理流量和水库合理水位,并接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流域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护流域各河段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护水环境。

第二十一条 流域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流域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功能区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制订程序进行修改后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功能区划应当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管理措施等内容。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活动,不得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目标。

第二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以及其他有关规范和标准,分别核定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流域内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资源信息管理,完善水情水质通报机制。

流域的水量水质信息应当实行共享,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计划或者应急调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拟定、实施流域水功能区划的;

(四)不履行流域水质状况监测、报告职责的;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或者应急调度的,由作出调度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以及从事防洪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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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九日

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 

  为了确保我市在2004年“南博会”召开之前,完成一批符合涉外接待要求的宾馆饭店改造项目,特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成立综合协调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服务2004年南博会的宾馆饭店设施建设与改造进行统筹安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市场准入和审批、管理要求

  1、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吸引民间资本、国外资本参与开发建设我市宾馆饭店。鼓励和支持我市宾馆饭店通过转让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资产权益、股权等方式吸引外来资金投入宾馆改、扩建。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资金、知名品牌、营销技术与网络、先进经营管理模式等多种投资方式与我市宾馆饭店合资合作。
  2、对投资建设符合涉外接待要求的宾馆饭店项目的,由市行政审批办牵头,市计划、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项目联审制,对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实行联审联办。建设、消防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结。项目竣工后,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同时进行。
  3、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宾馆饭店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在必须行使处罚权时,应先责令初次被罚的宾馆饭店限期整改,给予改正的机会。
  4、加强宾馆饭店周边道路的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升级计划的宾馆饭店,其周边道路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列入2004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市容景观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确保在2004年10月31日前,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齐全、交通标志完善、市容环境整洁的标准。

  三、宾馆星级评定

  1、对2004年10月1日以前申请评定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下、开业未满一年的宾馆饭店,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宾馆饭店设施设备建设与改造工作, 根据星级饭店技术标准,指导宾馆饭店及时解决改造、培训和申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根据国家新颁发的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划分与评定标准,将对完成整改、改造的宾馆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对经营期未满一年的宾馆饭店,在区、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于2004年10月1日前完成改造、整改工作,达到所申请星级标准的,予以直接评定星级。
  3、对申报四星级的宾馆饭店进行初评,并协助自治区旅游局加快四星级宾馆饭店的评定工作。对申请评定为五星级饭店的,积极协助宾馆饭店向国家旅游局申请星级评定工作。

  四、税费政策

  1、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精神,现有的宾馆饭店本年度内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宾馆饭店,凡与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条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3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3、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宾馆饭店,可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争取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4、凡列入2004年服务南博会宾馆饭店重点改造计划的项目,由指挥部出具认定证明,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报批手续的,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部分报建费用的通知》(南府发[2002]45号)的相关政策性优惠(除白蚁防治费外)。
  5、对宾馆饭店实行与商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

  五、投融资政策

  1、设立宾馆饭店设施改造补贴资金3000万元,专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2004年宾馆饭店改造重点项目的资金补助。
  2、凡列入我市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必须与指挥部办公室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含建设标准、项目管理、竣工时间、投资金额、审核方式、补贴资金),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3、凡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于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手续,并于10月1日前完成改造工作的,经指挥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的投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补助金额=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1―3)年。
审核程序及补助年限由指挥部另行制定,验收标准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旅游星级饭店的划分与评定的新标准评定。
  4、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生困难时,由宾馆饭店向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市计委、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给予帮助和协调。

  六、信息化建设

  1、由指挥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为列入2004年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改造小总机电话系统,优惠或免费提供程控交换设备;为各宾馆饭店实现宽带免费接入到各宾馆饭店中心机房,并在光纤租用费方面给予优惠。
  2、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南博会网站和南宁旅游行业网站开设专门栏目,并协调南宁市公共信息服务呼叫中心,为宾馆饭店提供互联网宣传窗口,为宾馆饭店提供电话语音宣传和服务渠道,开展在线食宿及配套服务等预订业务。
  3、建设南宁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优先接入重点扶持的宾馆饭店,为宾馆饭店提供更及时的消防服务,并在服务费用上给予优惠。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2006]9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利用外资,确保完成全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外贸出口
(一)奖励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等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2、市直目标责任单位;
3、进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二)奖励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当年外贸出口实绩(按海关数,下同)为考核数进行奖励。
(三)奖励办法
1、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出口目标任务,按所完成的出口任务分类奖励。第一类: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奖10000元;第二类: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奖7000元;第三类: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奖4000元。
2、对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达到前一年实绩的县(市、区)奖励5000元。其中,县(市、区)出口额绝对数第一名且比上年同期增长15%的,给予特别贡献奖,奖励10000元。
3、市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出口目标任务,奖目标责任单位10000元。
4、对出口额在前3名且比上年实绩同比增长的企业法人代表,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2000元,其中对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特别贡献奖,奖励8000元。
5、对超额完成出口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每超额出口100万美元,增加奖金2000元。
6、除直接奖励企业外,各地实得奖金按60%奖给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商务局(外经局)局长,40%奖给重点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二、利用外资
(一)考核内容、对象
1、考核内容:外商投资责任目标。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它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指合同、章程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以内的境外借款;外商其它投资含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和在补偿贸易、加工装配中外商提供的进口技术、设备价款等。
2、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目标责任单位、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二)考核办法
1、各责任单位每月要向市商务局报送本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2、市商务局对各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并按季度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进展情况。
3、年终由市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奖励办法
1、责任目标基本奖励:对完成年度外商投资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责任目标单位、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奖励。
县(市、区)奖励按3类设置:第一类奖8000元,第二类奖6000元,第三类奖4000元;市直责任目标单位奖励按2类设置:第一类奖8000元,第二类奖4000元;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奖励按2类设置,第一类奖12000元,第二类奖6000元;
2、超过责任目标奖励:对超额完成年度外商投资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目标责任单位,每超责任目标100万美元,增加奖金5000元,最高奖金不超过基本奖金的2倍。
3、奖金分配:奖励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商务局(外经局)、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市直目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重大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
三、奖励资金来源
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奖及超目标奖资金均由市财政列支,在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结帐兑现。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16日印发的《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黄政办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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