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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41:07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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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3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实施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阶段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代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并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相关服务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代建项目应经过项目立项、可研、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六条 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代建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概算,若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经市财政部门评审确定的金额是安排代建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的主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发改委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并会同市发改委在支出预算总额内,初步确定支出预算。

第九条 按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年度支出预算以及按规定程序调整、追加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作为本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条 代建项目资金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拨付。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作为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同时报市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在市国库集中收付局设立收付局域网专线,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申拨资金时应填写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按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建设项目资料,首次申请资金的还应上报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前,拨付资金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余款待财政投资评审或审计,竣工决算审批后结清。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可不予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不符合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年度基建会计报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控制支出,严格费用开支,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投资。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并加强资产管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单独登记造册,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移交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现场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人员补贴、生活、办公设施等各类费用应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对各项资金的支付应严格遵守以下审核程序:

(一)施工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填制工程计量报表,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证后,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报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签证后报市发改委审批,市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二)设备、材料采购款,由供应商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报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签证后报市发改委审批,市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三)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代建费、咨询费、应缴各专项费用以及其他应支付相关单位的款项,由代建单位填制其他费用支付证书报市发改委审批,市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四)工程结算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分别于财政评审或审计并由财政决算批复和项目保修期满后,由代建单位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报市发改委审批,市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未经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实行财政全程跟踪的项目,设计变更还应经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应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否则市财政部门对上述问题项目不予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应按规定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应在施工合同中补充规定“工程结算款项待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等有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深度不够或玩忽职守等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监理、代建、建设等各方共同确认,分清责任后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市财政部门审查核减的投资,代建单位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回。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副产品收入,应作冲销工程投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查核定的结余资金,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请,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各类批复文件、设计文本、招投标资料、合同、工程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各类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等,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影响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完成的,必要时市财政部门予以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建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发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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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5年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5年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局(总公司)的领导下,经过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省级局(公司)和工业公司及鉴定站的共同努力,2004年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实现了预定的工作目标。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鉴发[2005]3号)精神,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现提出2005年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意见。
烟草行业2005年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重点是:夯实鉴定基础工作,建立完善职业标准体系,加大鉴定题库开发建设力度;充实鉴定人才队伍,提高素质,保证质量;建立健全职业技能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质量督导和监控;突出重点,完善措施,推进高技能人才的培训与鉴定;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制度建设,理顺管理体制,以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以规范鉴定行为为准则,以确保鉴定质量为重点,全面推进鉴定工作。
一、进一步夯实鉴定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标准体系,加大鉴定题库开发建设力度
切实加强各职业标准及鉴定题库的开发建设,为行业鉴定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保证。从今年起,国家局(总公司)将全面负责各职业标准、鉴定题库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建设工作。采取国家局(总公司)统一管理,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计划组织,各省级公司配合保障,各鉴定站及企业具体落实的工作方式。
1.加快完成各职业标准的开发工作。对已制订完成的所有特有职业(工种)标准进行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对新增职业加紧完成由鉴定规范向职业标准的转换。2005年,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将完成卷烟商品营销员、烟草种植工、烟机设备维修工、卷烟包装工、烟草检验工、烟草制品保管工等职业标准的开发工作。
2.加强鉴定题库建设,使题库在数量、质量两方面得到全面提升。题库开发严格按照模块化管理,采用招投标的方法,对投标单位推荐的开发人员资质和能力提出明确要求。结合试卷使用情况的反馈机制,加紧完善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责任制,将题库开发列入省级局鉴定站年检考核内容。
二、进一步充实鉴定人才队伍,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保证队伍质量
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信息员和专家4支队伍的建设,定期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内容的培训,重点抓好考评员和专家队伍建设,不断优化组成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鉴定工作的需要。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分类细化各类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鉴定站要做好各类人员的选拔与推荐工作,严格把住入口关。同时,对4支队伍全面实行聘用制,完善培训、使用、考核、奖励相结合的优胜劣汰制度,对优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淘汰。今年行业计划举办1期督导员培训班,2期高级考评员培训班,3期考评员培训班,1期专家业务培训班,1期考务管理培训班以及1期信息员培训班。
三、全面加强鉴定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质量督导和监控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检查活动。
抓紧制定《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违规处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对鉴定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鉴定质量举报、查处、通报制度。加强对鉴定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进一步巩固鉴定督导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鉴定质量检查。今年,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对各鉴定站鉴定工作进行抽检。
四、突出重点,完善措施,全面推进行业高技能人才的培训与鉴定
发挥鉴定在培养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中的主导作用,以技师培训鉴定为重点,进一步改革技师考评体系,加快技师资格鉴定步伐,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行业统一标准、职工自主申报、鉴定中心鉴定、企业因需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的改革。
1.合理放宽技师申报条件,打破资历限制,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技师申报条件。鼓励更多具备高超技能的青年职工参加技师资格鉴定。鼓励从事生产一线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技师资格鉴定。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在今年制定出具体的申报方法。
2.健全完善以能力评价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技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考评内容采取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相结合。技能鉴定按照技师资格标准,重点考核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综合评审突出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等。统筹教育培训资源,探索技师鉴定新模式。今年,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在上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包装专业进行一到两次的集中鉴定试点工作。
3.继续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竞赛的指导、监督与服务,对竞赛内容进行标准化控制,对竞赛过程进行规范性监督,对竞赛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应职业等级晋升工作。今年将组织开展第二届烟草行业烟叶分级职业技能竞赛。
五、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坚持“三个服务于”工作原则,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为企业和职工服好务
1.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鉴定工作的服务意识,坚持鉴定服务于生产实际、服务于企业需求、服务于职工需要的工作原则,各鉴定站在制定工作计划与开展各项鉴定业务时,要与企业充分沟通,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与计划安排,帮助企业合理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职业资格晋级规划。增强工作主动性不断创新鉴定工作方式,在坚持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鉴定业务,鼓励企业采取校企结合、定单培训、委托培养等培训方式,根据不同的培训特点制定相应的服务措施。
2.总结经验,提高认识,根据行业改革形式的发展,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要加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摒弃应付任务的心理,将鉴定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全心投入,兢兢业业;要加强工作的先进性,不断总结,持续改进,善于打破固有模式,采取新方式,创造新方法,努力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六、加强制度建设,理顺管理体制,以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以规范鉴定行为为准则,以确保鉴定质量为重点,全面推进鉴定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理顺管理体系。充实加强鉴定专业管理人员力量,按照劳动保障部及国家局(总公司)关于鉴定工作的规定与要求,建立健全各项鉴定工作管理规范。理顺鉴定管理体系,建立适应工商分设后新形势下的鉴定工作管理结构,在保持现有鉴定管理体系不变的情况下,各工业公司人力资源部要将鉴定工作列为部门工作职责,要有一名领导兼任鉴定站副站长,并要有一名工作人员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跨地区工业公司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原则上按企业行政区划实行“属地鉴定”,个别按集团化管理的企业经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鉴定工作可采取集团统一鉴定的方式进行。
3.规范鉴定行为,确保鉴定质量,切实推进行业鉴定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化鉴定业务管理,认真做好以下7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鉴定站管理、考务管理、考评员管理和资格证书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管理制度;以年检为手段,以考务管理为主线,提升鉴定工作质量,今年继续采取鉴定站自查和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年检,年检结果通报全行业;加强对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继续开展考评员年度评议,对优秀考评人员实行表彰奖励;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财务、信息上报、文书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的建设,做好文件起草、政策研究制订工作,从政策和制度上保证鉴定工作的全面开展;工业企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大高级技能培训与鉴定力度,进一步完善高级技师鉴定方法,鼓励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上岗制度、培训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相衔接;烟叶生产企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加大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覆盖面,提高烟叶分级高级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比重;商业企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以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为核心,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规范鉴定报名、实施鉴定现场控制、答题卡管理以及鉴定数据分析等环节的管理程序,根据参加鉴定人员情况适当增加鉴定批次,并新增补考鉴定。
七、加强信息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导向作用
完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工作网络,加强信息利用。提高信息质量与传递效率,做好鉴定需求、鉴定实施、鉴定结果和鉴定质量控制等鉴定信息的分析、汇总、整理工作,切实发挥信息对行业鉴定工作决策与指导的辅助功能。各省级局(公司)及鉴定站,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向企业和职工宣传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大意义。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表彰职业技能鉴定先进单位和个人,并通过举办技能成果展等活动,在行业内、企业内形成重视职业培训、尊重技能人才的风尚,为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印发后,各单位须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局(总公司)。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办法》的通知

会协[200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强化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执业理念,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荣誉感,指导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活动,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办法》。《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强化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执业理念,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荣誉感,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指导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誓活动的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活动。
第三条 宣誓的人员
所有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诚信宣誓活动。
第四条 宣誓活动的要求
(一)宣誓活动会场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活动会标,张贴誓词并摆放宣誓人誓词签名簿。
(二)领誓人应当由协会负责人担任。
(三)宣誓活动应当规范和严肃。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免冠,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宣读誓词力求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四)宣誓活动可与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签订自律公约、举办继续教育培训或进行其他诚信教育活动相结合。
第五条 宣誓活动的程序
(一)开始。宣誓人员列队站立于会场前台国旗下;参会人全体起立;奏《国歌》。
(二)宣誓。领誓人宣读参加宣誓的注册会计师名单;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同时自报姓名;宣誓后,宣誓人依次在誓词签名簿上签署姓名。
(三)结束。注册会计师代表发言;协会负责人讲话;宣誓活动结束。
第六条 宣誓的誓词
作为一名中国注册会计师,我宣誓: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执业准则;
树立诚信意识,保持良好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形象;
牢记社会责任,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
愿与行业同仁一道,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宣誓人:×××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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