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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6:20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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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7〕8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从今年起至2010年,我市重点抓好80个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为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制定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分类考核、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考评。通过考评,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探索出具有清远特色的新农村建设发展之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良好基础。

二、考评对象

80个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三、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1、新农村建设的组织领导(11分)

①行政村成立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自然村成立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的情况。(2分)

②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和理事会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3分)

③宣传发动工作情况。(3分)

④农民群众主体作用的发挥。(3分)

2、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工作(6分)

①制定示范村的村庄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3分)

②制定示范村的产业发展规划及组织发展主导产业情况。(3分)

3、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8分)

①镇通行政村道路硬底化情况。(3分)

②行政村通自然村道路硬底化情况。(3分)

③自然村内巷道硬底化情况。(3分)

④自来水普及率情况。(3分)

⑤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情况。(3分)

⑥公厕、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建设情况。(3分)

4、村容村貌整治情况(17分)

①拆迁畜禽栏舍,实行人畜分居和沼气池建设情况。(2分)

②空心房、危房及破旧房屋拆除情况。(3分)

③环境卫生情况。(2分)

④生活污水排放情况。(2分)

⑤村民杂物堆放情况。(2分)

⑥村庄绿化、美化情况。(3分)

⑦建立维持村容村貌整洁的长效机制情况。(3分)

5、示范村经济建设情况(16分)

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和作用。(4分)

②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4分)

③农民人均年收入及其增长情况。(4分)

④主导产业的发展及带动农民增收情况。(4分)

6、村民自治情况(9分)

①建立完善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3分)

②成立群众自治组织。(3分)

③村内社会政治和治安环境。(3分)

7、两委班子的建设情况(5分)

两委班子战斗力及在群众的威信。(5分)

8、村民主建设情况(6分)

①村务公开情况。(3分)

②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情况。(3分)

9、文化体育设施建设(6分)

①行政村文体设施建设及组织文体活动情况。(3分)

②自然村的文体设施建设情况。(3分)

10、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情况(6分)

①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2分)

②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2分)

③低保救助率。(2分)

四、考评的组织领导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年终考评工作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每年第四季末首先由各县(市、区)全面组织自评,再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考评组分赴各县(市、区)统一进行实地考评。

五、考评方法

1、采取日常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新村办平时将组织相关单位采取面上督查、随机抽查和明查暗访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每年年终先由各县(市、区)组织对辖下的所有示范村进行考评,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报市新村办,再由市考评组到各示范村进行实地考评。

2、年终考评采取评分制的办法进行考评。由市考评组对照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每个被考示范村进行评分。

3、在每年考评前,各县(市、区)要对本地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情况和市新农村建设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履行新农村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市新村办。

六、奖励办法

(一)考评结束后,由市新村办汇总,根据考评结果整理资料向市政府推荐获奖示范村名单,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二)奖项设立分为三个档次:

一等奖4名:各奖励6万元

二等奖5名:各奖励4万元

三等奖5名:各奖励2万元

(三)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向全市通报。对示范村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月一报”、“一季一通报”、“年终一考评”的制度,在年终考评中市重点扶持示范村的考评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市重点扶持示范村的资格;其它示范村的考评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市级示范村的资格;市重点扶持示范村和其它示范村的空缺由该县(市、区)下一年度重新申报确定。

七、附则

本考评办法由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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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关于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数量不断攀升。目前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意见仍然不一,就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如何认定,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如何区别与衔接,都是理论与实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所谓“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毕业本科生、研究生在毕业时找到工作后,根据学校的要求与用人单位或与用人单位和学校所签订的协议。国家教委于1997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当年11月至次年5月签订毕业生录用协议。之后,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订了全国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后来又由各省教育厅根据本省情况制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发放,每个学生只能领取一套有编号的就业协议书。关于就业协议的性质,理论学有不同看法,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一致。

  从高校毕业流程来看,签订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毕业工作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按“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程序”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在毕业之时毕业生走向工作单位工作,人事关系(户口档案等)随之也要迁移,而迁移的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只能是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书,再依据就业协议书开具全国高校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才能到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各种福利金”等手续。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书,高等院校将根据协议书编制就业计划并上报省教育厅。经国家教育部审核下发,毕业生方可持有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此时才真正具备了正规高校毕业生的标志。从上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流程可以看出,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学校上报就业计划、用人单位申报进人指标、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的证明作用等带有浓厚计划分配色彩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不是为了规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无论从民法还是劳动法视野下审视就业协议,都会发现有着格格不入的地方。例如,依据《暂行规定》第24条:“……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这一规定可以得出协议三方绝不是平等的,因为学生和用人单位签署协议的前提是“学校的同意”,未经学校同意,协议无效,而且签署就业协议往往还作为大学毕业生顺利毕业的一个重要条件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因此,由于就业协议往往不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和意志自由性,也就和民事合同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从就业协议内容层面看,高校就业协议大多内容相对简单、笼统,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因为丧失《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法定必备条款,很难讲就业协议视为劳动合同。大多就业协议的备注栏里明确约定:“甲方到乙方报到双方当即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可见,签订就业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就明确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协议是为了将来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就业协议法律性质采取“预约合同说”更为合适。

  二、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

  无论是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其实质都是针对合同得以履行所设定的一种金钱担保。就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功能在于担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在符合了就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到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地点工作。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功能在于担保劳动者一方能够履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二者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承担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中违约金承担主体是双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可能成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承担主体。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设定是针对劳动者一方而言的,劳动者是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主体,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约定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次,违约缘由不同。就业协议是普通民事合同,违约金条款是可以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可以是针对不能如期缔结劳动合同的风险,这风险包括用人单位人员招聘工作过程中支付的成本和人事管理上的预期利益。也可以针对就业协议约定其他权利义务的违反或变更。而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违约缘由由法律强制规定。因此,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劳动法范畴,具有社会法的属性。《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仅限于两种情形:其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了出资培训情形下违约金的数额以及竟业限制情形下限制的人员及期限都做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了除前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禁止性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由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本身性质不同,其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有很大差别。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害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因此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是为了赔偿用人单位招录的费用。鉴于实践中由于录用费用的举证比较麻烦,可以预定赔偿数额,预定赔偿数额与违约金性质不同,但也可以起到促使双方履行合同的目的。《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赔偿不得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这个标准还是比较合理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第四步——制定企业并购方案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如果进行得当就能够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但是并购本身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具有极大的风险。企业并购作为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是政府、经济界、企业界谈论的热点和焦点。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发展的关键,而企业并购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转换和国有企业改革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企业并购浪潮将以人们难以想象的方式改变我国产业的面貌。但是,当前我国资产重组热潮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对并购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并购失败的案例已有发生,但由于我国并购的历史尚短,大多数企业的并购还未到收获季节,因此并购风险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庞大、最活跃的经济体,考察它的并购历史无疑将给人以深度的思考。著名学者波特对1956年至1986年美国企业成长失败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新建企业的失败率为44%,合资企业的失败率为50、3%,并购企业的失败率最高,达53.4%至74%;而且在并购中,不同的方式其风险也不一样,相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53.4%,相关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61.2%,非相关领域的并购失败率则高达为74%。由此可见,并购在企业成长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我国目前并购活动中的风险主要有体制风险、营运风险、财务风险、信息风险、反收购风险及法律风险。
1.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就是由于体制的不确定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风险在我国目前表现得较为明显。如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出于政府部门的意愿,并购双方企业常常缺乏并购动机,因而缺乏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这就使得并购一开始就潜伏着体制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地方政府不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依靠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采取大包大揽方式,比如,以非经济目标代替经济目标,过分强调“帮困扶贫”,偏离了资产优化组合的目标,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2)作为我国特色,企业并购中被并购一方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企业并购的一项重要的附加条件,有时甚至是先决条件。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买方企业负责解决卖方企业的全部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就业、福利、社会保障等问题,这种方式可在一定时期内避免产生一些社会问题,但从长期来看,必将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的能力。
(3)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并购中专业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并购的质量。由于我国投资银行的经营运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具备西方投资银行家素质的高级人员。在并购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并购行为必然存在诸多隐患。
2.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由于营运方面的问题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地说就是指并购完成后,并购者无法使整个企业产生经营、财务、市场份额等协同效应,从而无法实现并购的预期效果,有时好企业受到较差企业的拖累。营运风险的表现大致有两种:一是并购行为产生的结果与初衷相违;二是并购后的新公司因规模过大而产生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这种效率与规模成反比的现象值得我国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时考虑。
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并购融资而背负债务,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并购者有时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去并购,有时则利用卖方融资杠杆并购等债务支付工具,通过向外举债来完成并购。无论利用何种融资途径,均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1)现金支付因自身的缺点而带来风险。首先,现金支付需要一笔巨额的现金,这对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往往比较困难;其次,使用现金支付方式,交易规模常会受到获现能力的限制;最后,被并购者因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而不欢迎现金方式,这会降低并购成功的机会。
(2)债务风险也威胁着并购的成功。这是因为,如果收购方在收购中所付代价过高,举债过重,那么收购成功后可能因付不出本息而破产倒闭,这在西方国家企业并购中是常见的。此外并购中的财务风险还指并购方背负巨大的债务而导致的风险。
4.信息风险
在并购活动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就像打仗一样,只有知彼知己才能取得并购的成功,但要获得完全的信息是很困难的。在掌握信息方面,被并购方通常处于有利地位。因为被并购方对被并购的资产了解得最清楚,并购方则知之甚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必然给并购带来风险。被并购方会利用自身的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并够方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在实际并购中因不了解被并购企业的底细,而使并购企业蒙受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
5.反收购风险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当企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时,目标公司并不甘心于束手就擒,通常会采取措施进行反收购,尤其是在面临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采用各种反并购措施,西方称为驱鲨剂,其中各种具体的技术手段也被赋予五花八门的头衔,如毒丸、金降落伞、翘翘板、反绿色邮件等。反收购的行动会增加并购工作的难度和风险,从而给并购工作带来种种不利后果:其一,打乱并购公司的工作计划,使并购工作停顿乃至夭折;其二,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抬高目标公司股票价格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其三,收购方被目标公司控告到法院或证券管理部门,延误收购时间、降低收购方的声誉。
由于企业在并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将会面临众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又直接威胁着企业并购的成败,因此无论作为并购活动中的中介机构,还是作为企业本身,都应谨慎对待各个环节中的风险,并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并购的成功。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并购的风险,提高并购的效率,在并购之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组建并购班子、明确并购目的、寻找并购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购方案等。
制定并购方案其实也就是基于前一个阶段尽职调查所获得的关于目标公司的第一手资料,针对目标公司设计出并购模式以及就相应的融资、支付手段、财税、法律等事宜作出安排。这一阶段的重要性在于其在整个并购活动中发挥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一方面,制定并购方案是对前面所有工作的一个总结与升华,同时也是是并购活动的后续阶段——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就并购事宜进行谈判并最终签订兼并协议的基础。在这一阶段,收购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准确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
准确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是收购方制定并购方案的时候确定合理的支付价格的主要依据。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企业并购的成败。所以收购方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
(1)选择适当的评估机构
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极其复杂的工作,所以收购方必须委托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职业道德水准高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来执行评估工作。
依据 1991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同样可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
(2)选择适当的评估方式
使用不同的资产价值评估方式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收购方应该依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适当的资产评估方法。下列几种资产评估方法是美国风险投资家们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其中常用的有资产评估、收益评估和现金流量评估等方法。收购方或许可以从中得到启发:
1)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是一种评价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也是测算企业风险暴露的主要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如果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近似等于其公司价格加负债的话,那么该企业的风险暴露程度也就比较低;如果企业资产升值,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投资者预期到的收益。可以通过下列具体方式来进行资产评估:其一,账面价值评估,公司的账面价值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其二,账面价值的调整,账面价值的调整即按市价校正企业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从得出关于企业的更加准确的资产价值;其三,企业的清算价值评估,在对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之后,还要考虑到企业清算价值。企业清算价值,是指企业在面临解体、清算时,其资产的迅速变现能力和企业对所负债务在短期内的清偿能力。应当注意的是,清算价值只可以被认作是企业被清算时的一个指导性价格。其四,重置成本法,即以现行市场价格作为考核企业资产价值的标准。一般来说,重建或重新购买企业所拥有的资产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它们的历史成本,通常情况下它是企业资产价值的底价。
2)收益评估法
用创业企业的收益乘以一个收益比来计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在收益评估法中的收益变量,一般包括目标企业的历史收益、在现有股权结构下的未来收益、基于新所有权结构下的企业未来收益
3)现金流量评估法
评估创业企业的首要标准是未来的投资回报,即收购方可以从目标企业中获得的潜在的现金流量,也就是收购方从创业企业中得到的回报。而收益评估法无法做到这一点,所以美国风险投资家在计算投资回报时较多地采用现金流量评估法。用现金流量评估法来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其一,经营性现金流量,即目标企业持续经营期间,现金或价值流出。包括企业管理者的在职消费、通过债务偿还的资本回报、利息和薪金、股息;其二,期末价值,即通过实施退出战略来回收本金和投资回报而也将产生一定的现金流,包括通过出售回收的本金、通过出售股权获得资本增值;其三,税收收益,目标企业如果经历连续几年的亏损,那么收购方可以合理地运用这些以前的亏损来抵补未来的收益,以谋求税收的节约。所以,收购方在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的时候可以将三种负的现金流量考虑在内:购买资产采用的延期支付而产生的负现金流、投资初期的资本回报率低于机会成本而产生的负现金流、因引进新的权益资本而导致的负现金流。
(3)合理确定评估客体
评估客体是指资产评估的对象。资产评估客体的范围是否能够合理的确定直接影响到收购方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准确性。依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依据1996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规定,则包括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等)、递延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
从评估实践看,评估对象具体可划分为两大类:单项资产和整体资产。按照资产的特征可将单项资产划分为房地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动产、资源性资产等五类。整体资产根据评估的目的可分为三类:控制权益(全部资产的本金化价格)、投资权益(全部资产扣除流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部资产扣除全部负债)。
2、确定合适的并购模式以及并购交易方式
如前文所述,依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并购可分为不同的模式。收购方选择不同的并购模式将直接影响到并购后的法律效果、并购目的的实现以及并购后企业的发展。所以,选择何种并购模式,是并购方在决定进行并购时,尤其是制定并购方案时,必须慎重考虑和解决的首要问题。本书在前文介绍了并购模式的七种分类,但在制定并购方案的时候,并非每一钟分类都构成收购方考虑的重点。例如,按并购方的出资方式,并购可以划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股票互换式并购。这种模式划分实际上是一种并购财务方式的选择,这在下文中会另外叙述。从制定并购方案的实务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收购方需要甚重考虑的是:在以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为区分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并购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究竟选择何种并购模式选择对于收购方的发展有宏观战略意义。
(1)并购模式选择的指导理论
1)竞争优势理论
20世纪80年代初,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成为战略管理的主流,该理论认为:企业制定战略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即市场)高度相关,并且最关键的环境因素是企业所处的产业。该理论对并购模式选择的指导意义表现在于,收购方应当分析自身所处行业的特性和地位。如果收购方现处的产业有吸引力并且在该产业中优势,则可以考虑选择进行横向并购扩大自身的规模,或纵向并购巩固自身的地位;反之,则可考虑通过混合并购实行战略转移与撤退。
2)资源基础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由各种资源所组成的集合,所以资源的差异导致了企业竞争力的差异。该理论对于并购模式选择的启示在于:一方面,如果当收购方不具备或缺少在某一行业尤其是其想进入的行业的战略资源,而且也很难在要素市场上获取时,可以考虑进行横向并购或纵向并购,但是如果通过横向并购或纵向并购的成本大于获取进入其他行业所需的战略资源时,可以考虑混合并购。另一方面,如果并购方拥有诸如商誉、知识产权等可以重复使用而不会贬值的战略资源,或者拥有富余的并且可以转移到目标行业的资源,如资金、设备、原材料等时,则可以通过横向并购扩大企业的规模,实现最大的规模经济效应;如果并购企业所需要的战略资源缺乏从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种用途的可转移性时,则可以通过纵向并购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而进行相关混合并购企业一般拥有丰富的复用性资源,进行无关混合并购的企业拥有丰富的可分割性资源。
3)企业核心能力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竞争力来自于企业的竞争优势和这种优势的持续性,前者以企业资源和能力为直接支撑,后者来源于企业的核心能力。所谓企业的核心能力,本质是指企业独特的、专用性的知识和资源。该理论为企业并购模式选择带来的启示在于:横向并购,能使收购方原有核心能力在同行业中得以扩展、渗透增强;纵向并购可以使得并购方获得相应的互补性资源,弥补核心能力的不足;混合并购,可以让收购方进入与企业现有核心能力产生协同效应的新行业。
(2)并购模式选择的思路
并购模式的选择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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