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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6:45:05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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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晋政第29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民兵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兵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是国家法律赋予民兵的长期任务,也是每个民兵的应尽义务。
第三条 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第四条 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军事机关负责。
参与应急事件处理、追捕逃犯和破获重大案件,由使用民兵单位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请批准,由公安、武警、军事机关组成临时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
第五条 民兵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任务:
(一)护厂、护矿、护村、护路等;
(二)协助公安机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三)保护重要日标,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执行应急机动任务。
第六条 人民武装部、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在组织民兵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应按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维护社会治安的组织指挥和民兵治安分队、应急分队的组织、人员配备、政治教育、军事训练。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民兵治安组织通报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
(三)武警部队负责协助人民武装部对民兵进行执勤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的培训,并对配属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的民兵实施指挥。
第七条 凡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和乡村,均应建立民兵治安分队。民兵治安分队由所在单位的基干民兵编成。基干民兵较少的单位,可吸收普通民兵参加。
第八条 民兵治安分队成员,应选拔思想好、身体健康的优秀青年参加,按照自愿报名、群众推荐、乡(镇)或厂矿人民武装部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九条 民兵治安分队,应结合年度民兵组织整顿,进行调整补充,保持经常满员。
第十条 在下列单位和附近乡村组建民兵应急分队:重要交通、通信枢纽;监狱、劳改场所;大型水库、电厂、林区;武器装备、粮油物资仓库;其他易于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及大型厂矿企业,可根据需要组建民兵应急分队。
民兵应急分队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直接掌握的治安机动力量,主要用于应付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应急任务。
第十一条 民兵应急分队成员,应从退伍军人和经过训练的优秀基干民兵中选配。
应急分队队长由人民武装干部、专职武装干部兼任。
第十二条 民兵应急分队的武器装备,由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从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配备。机动车辆由组建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运输部门保障。执勤标志由省军区统一制发。
民兵应急分队装备器材的保管,按省政府、省军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市、区)范围内临时动用民兵担负社会治安勤务,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军分区备案。
乡、镇和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分别由乡、镇政府和厂矿主要领导人批准,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十四条 民兵执行追捕持枪凶犯等紧急任务必须携带枪支弹药时,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告和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超出本辖区范围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调动民兵长期守护重要单位和目标,须经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
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涉及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须按规定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民兵要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国防观念教育、政策法纪教育以及民兵性质和任务的教育,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组织纪律观念。
第十八条 各级军事机关应把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业务训练,作为民兵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训练计划。
民兵治安分队,应急分队在完成基干民兵训练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应进行治安业务训练。
第十九条 各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所需活动经费,分别由省军区、军分区和各级人民武装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条 民兵在执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中,负伤、致残、牺牲等抚恤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
(一)组织指挥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有突出贡献的;
(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追捕逃犯或破案成绩显著的;
(四)执勤中能及时正确处置问题,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民兵在执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时。应遵纪守法,服从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预备役部队遂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军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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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计价检[2002]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及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电视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制止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推动“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国家计委决定继续在全国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
  这次检查主要检查2001年(去年专项检查已结的案件所发生的时段除外)以来各地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等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情况,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已批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执行情况;
  (二)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实现电价公开、抄表到户情况,“两改”未完成地区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电价的情况;
  (三)越权制定价格(收费)及擅自提高政府定价、价外加价的;
  (四)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五)在农网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
  (六)电力物资供应乱加价、乱收费的;
  (七)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
  对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检查,《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计电[2002]8号)已进行了部署,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电视会议也进行了再次动员,为了把这项检查切实搞好,抓出成效,检查工作可到6月底结束。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国家计委将组成工作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再接再厉,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新成效。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国家已连续三年在全国进行了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再接再厉,把治理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乱收费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任务要明确,措施要具体,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一些新思路、新办法,重点要突出,方法要得当。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除了组织和部署全省的检查外,还应抽调力量对举报多,问题比较重的2至3个县(市)直接进行检查,有条件的省市也可组织各地进行交叉检查。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治理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乱收费作为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主要任务来抓,组织力量,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进行捡查。
  (二)严格要求,加强督促,推动城乡用电同价的实现。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切实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第一批农网改造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县(市),2002年3月底之前应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并尽快过渡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两改”未完成的县(市),也要于2002年上半年内第一批农网改造全部完成时,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各地要在检查中把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抄表到户作为重点,认真检查落实情况,督促各地按时完成。国家计委届时将通报各地“两改一同价”完成情况。
  (三)严格执法,加大对农网改造乱收费的处罚力度。对检查出来的乱加价、乱收费和越权定价问题,一经核实,要坚决依法纠正和处理,该退还给农民的坚决退还给农民,该收缴的坚决收缴。对2001年专项检查中未结案件,尽快结案,不能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对那些违反政策、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更要加大处理力度,一是除了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农民外,经济上还要进行罚款处理;二是对有关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符合移交的要坚决移交;三是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布。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震慑违法者。
  (四)高度负责,认真受理和做好农民群众投诉举报工作。近一、两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乱收费的群众投诉举报数量较多。随着第二批农网改造工程的启动,群众举报还将增多。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工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严格按照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举报,积极调查,及时处理,真正做到件件有落实,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将选择一些重要举报案件,派人直接调查和处理。
  (五)认真整改,积极做好总结工作。各地要对此次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在全面总结检查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提出政策建议。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两改一同价”完成情况统计表。

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建设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发 [2005] 36号


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建设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首市、凤凰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吉凤工业园建设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湘西吉凤工业园建设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湘西吉凤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吉凤工业园建设的决定》(州发[2004]23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明确园区特别管理模式。建立吉凤工业园是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湘西。吉凤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各部门未经州委、州政府批准,不得向园区下达各项指令性工作指标。园区内所有单位和入园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由园区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证照,统一收取各项费用。应交的行政事业收费在规定幅度内从低收取,需上交国家和省部分,由管委会代收上交;其它部分用于园区建设。除公安依法办案、公共卫生事件、消防救火等特殊紧急突发事件外,确需对园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的,要提前与管委会衔接,迅速开展工作,严禁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行使州级综合经济管理权。坚持委托授权、备案监督的原则,凡应由州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事项和核发的证书,均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管委会办理。管委会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审批、工作,接受州直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及时报州直有关部门备案。

  三、入园项目审批。凡在园区注册的项目,属州级审批权限内的,管委会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下达有关基建和技改计划,核发批准证书,有关手续由州直有关部门委托管委会直接办理,须报省、国家审批的项目,州直各有关部门应及时转报省有关部门,并跟踪落实。

四、规划建设管理。管委会依据经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园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组织规划方案竞标,实施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市规划和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园区内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报建审批、建筑市场管理、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保园区工程建设安全优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办法监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管发放《中标通知书》。园区房地产管理工作由州建设局牵头,协调吉首市、凤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集中办理房地产相关手续。

五、环境保护管理。在委托权限内,管委会负责拟定和实施园区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污染防治规划,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或预审上报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登记表,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核发《排污许可证》,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处理园区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其它相关工作。

  六、财政管理。园区实行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组建吉凤工业园支库,园区内实现的财税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益等)归地方所有的部分由管委会支配使用,州级以上部门拨入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入吉凤工业园支库。园区内所有非税收入归管委会用于园区建设。园区因征地向凤凰县、吉首市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州财政局根据园区提供的纳税依据代扣,作为两县市对园区的投入。园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部分返还到州后,园区提出项目,按程序报批,用于园区内的农田灌溉、耕作区道路等土地整理项目。园区上缴的防洪保安基金返还到州并经州水利局核实后,由州财政局拨付给园区,用于园区防洪工程建设。州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园区建设。园区要在州财政局的监管下建立偿债基金专户,确保信贷资金还本付息。园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和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兑现和奖励。由吉凤工业园财政局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从2006年起,园区每年从地方财政收入(剔除优惠政策对园区项目奖励兑现部分)中给凤凰县按10%、吉首市按2%的比例分成。

七、土地管理。园区规划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以凤凰县、吉首市为主,州国土资源局配合。土地报批以园区国土分局为主,县市配合。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州及州以下各项规费免交,需上交的各项规费由国土部门负责向上争取免交、减交或缓交。园区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园区国土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征地和进行项目建设。园区内工业项目、公益事业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园区国土分局负责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按照授权办理相关事务,开展土地执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未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八、社会治安管理。州公安局直属分局负责维护园区内社会治安秩序,负责侦办园区内发生的刑事、行政案件,案件涉及的凤凰县、吉首市公安局要积极配合。园区范围内户籍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爆物品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社会稳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暂由凤凰县、吉首市公安局负责,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协助配合。

九、劳动人事管理。管委会原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在人事、工资制度上创新体制,实行工作绩效挂钩的工资制度。管委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园区内企业单位用工管理和劳资纠纷的调处。管委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其岗位设置、人员选配和管理由管委会负责。新补充的人员一律公开招聘。

十、其它机构建设。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园区逐步设立分局。在分局设立之前,州国税局、州地税局要设立征收组,派驻人员负责园区范围内的办证和税收征管;州工商局要设立工商行政管理组,派驻人员负责入园项目注册办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设立质量技术监督组,派驻人员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负责人任免应事先征得管委会同意。其它部门相关工作涉及园区的,委托园区办理,需在园区设立机构和派驻人员的,要报州政府同意。

十一、建立工作协调和督查机制。

(一)征地拆迁和环境协调机制。园区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协调稳定工作由凤凰县、吉首市负责。凤凰县、吉首市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安置环境协调稳定指挥部,负责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协调稳定工作。两县市指挥部要加强与管委会的协调配合,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和协调运作机制,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协调稳定工作不影响园区建设和发展。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协调稳定工作经费由管委会按每亩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包干核拨,两县市指挥部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二)被征地拆迁农民利益保障机制。园区要逐步建立被征地拆迁农民利益保障机制,为园区被征地拆迁农民提供就业、养老、入学、就医、公共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服务,优化园区建设环境,让被征地拆迁农民逐步分享园区建设的成果,构建园区和谐社会。

(三)建立定期联席和督查落实制度。吉凤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成员要明确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召开州直相关部门和凤凰县、吉首市联席会议,听取支持园区建设情况汇报,督查工作进度,解决园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州政府对凤凰县、吉首市支持吉凤工业园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年下达目标任务。州政府督查室对两县市和州直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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