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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52:45  浏览:8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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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启用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的通知

水运市场便字〔2011〕36号  


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
  按照部工作要求,我局于2010年组织开展了新一轮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评审工作,并开发建设了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将于2011年2月1日正式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评标专家入库
  我部以2010年第6号通告公布了新一轮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入库专家名单,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将启用新的评标专家(凡未参加新一轮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培训或参加培训测试不合格人员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新专家入库之后,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对专业类别进行了重新划分(详见附件一),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增加专业选取(详见附件二)。
  二、系统启用时间
  2011年2月1日正式启用.
  三、专家短信通知平台
  为完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我部同时启用专家短信通知平台。
  (一) 向候选专家发送通知:建设单位使用水运建设工程专家管理系统每随机抽取一批专家,即通过系统向被抽取到的候选专家发送短信告知。
  (二)向专家发送确认通知:经过建设单位联系,候选专家确定参加该次评标,系统向已确定参加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对未能参加的专家,系统向其发送不能参加原因的告知短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文档附件:

抽取专业划分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yungongcheng/201101/P020110126521575497044.doc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yungongcheng/201101/P0201101265215754780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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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爆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安全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民爆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安全管理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民爆企业信息化建设是促进企业实现生产自动化、智能化,经营管理精细化的重要手段,对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化程度、提升行业监管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民爆行业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违反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的问题。为确保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现就加强民爆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相关安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息化建设应严格遵守安全标准与规定

  民爆企业在推进信息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民爆行业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行业明确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不得擅自放宽或更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安函[2011]1号)的有关要求,不得在生产线上选配并试验未经行业技术鉴定及安全验证的产品,要切实遵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关于电气设备的安全规定,严禁在工(库)房等危险场所内安装、使用无线遥控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其外部发射天线的距离必须达到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

  二、加强信息化技术研发过程中的安全性验证研究

  在组织开展民爆信息化关键技术研发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新技术应用的安全性研究验证工作。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积极开展民爆生产线全线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数控化与联锁控制技术、民爆生产线远程监控、风险预警与故障诊断技术研发的同时,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对民爆生产控制过程安全性影响的研究;二是在开展RFID等信息技术在民爆生产、储存、运输领域应用研发过程中,要首先开展射频对民爆产品安全影响的基础研究以及对民爆生产线控制系统电磁干扰问题研究;三是在进行民爆行业信息化技术研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民爆行业特点及危险特性,研究制定好技术研发与试验方案,包括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三、强化民爆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专项监管

  各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爆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在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论证、初步设计及验收审查中,重点把握安全技术条件可行性、行业标准规范符合性,以及对生产工艺可靠性的影响等内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民爆企业安全运行。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得以繁衍和恢复,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利用,针对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自1996年3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决定。
五年禁猎期内,对有害的陆生野生动物(如害鼠),仍要积极预防和除治;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狩猎场,必须按照林业部下达的狩猎接待计划组织狩猎。
二、全省五年禁猎,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五年禁猎取得实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周密部署,加强管理,严格检查监督,及时查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各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大巡护
力度,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管理,严格禁止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对擅自收购、加工、出售的,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非法承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各级公安机关对用于狩猎的枪支、弹药,要
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封存,严格管理。对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企业,禁止生产和销售猎枪、弹药。
三、宾馆、招待所、餐厅、饭店及其他饮食摊点,制售药品网点、商业网点等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加工制作、出售非人工饲(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罚。
四、对人工饲(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饲养繁殖许可证、销售(加工)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三证”,一律按违法从严查处。
五、全省各级干部要严于律已,带头执行决定。对五年禁猎期间发生的各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国家机关、部队、群众团体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决定的,应从严查处。
六、全省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决定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新闻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都要把宣传五年禁猎,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作为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切实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
众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地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七、本决定颁布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19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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