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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13:34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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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2008〕36号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黄南州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和青海省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州政府办公室和各地、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工作;技术服务部门是电子公文传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条 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黄南州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
过程。
  第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地、各部门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在黄南州政府专网平台上进行。州政
府办公室按照系统命名规范统一为各地、各部门建立各自的公文
发送、接收专门用户。
  第八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州政府办公室统一要求的软件和设备:
(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统一配备);
(二)加密狗 (统一配备);
(三)彩色打印机 (自行购买)。
第九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部门将其通过 “黄南州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通过黄南州政府专网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电子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处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电子印章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密级在机密 (包括机密 )以上的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八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存放电子公文的服务器或计算机,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删除和打印。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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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潍政发[1995]7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乡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电力、邮电、档案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经规划部门规划定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定点时,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出申请,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缴纳竣工档案保证金。竣工档案保证金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档案符合标准后如数退回。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出具竣工档案保证金收据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凡在城市道路、各种管线、道沟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先到市城建档案馆查清施工路段内地下管线的种类、位置、埋深等,由市城建档案馆出据技术数据证明。凭技术数据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有偿使用,技术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管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第十条 地下管线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文档资料:

(一) 计划、规划、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手续;

(二)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数据、技术总结及精度分析;

(三) 工程竣工图;

(四) 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竣工验收时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以配合。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单位报送的地下专业管线图,即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对地下管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下档案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工程竣工后六个月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的;

(二) 不进行竣工测量和竣工测量精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 地下管线竣工档案不全不准,与现状不符的;

(四) 施工前应当查询地下管线档案而不查询的,违章施工的;

(五) 丢失、损坏、出卖、泄密和擅自提供、公布地下管线档案的;

(六)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等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加强管理,防止各种事故发生。因玩忽职守或不履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银行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银行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有效期到期后需外汇局重新核准其外汇业务经营资格。1993年我局曾对全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统一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8年将有大批银行面临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问题。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一、对1998年需到期换证的银行数量进行清查,并按要求填报《1998年到期换证银行名单》,于5月10日前报送我局备案。
二、规范银行报送材料。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行申请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
2.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总结报告;
3.由外汇局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验资报告或总行对其外汇营运资金的承诺文件;
4.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本外币合并表);
5.外汇局近期对其外汇业务的检查或者考评报告,或者近期的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6.《金融机构营业/法人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严格审核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对于银行申请到期重新核准其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工作,应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违反外汇管理法规情况;
2.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否得到遵守;
3.外汇业务盈亏情况;
4.外汇资产质量情况;
5.在目前批准的外汇业务范围中,是否有连续6个月以上未经营的业务。
根据以上情况,分局应对每一家提出申请的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对于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较差的银行,可视情况取消其部分以至全部外汇业务。
四、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银行支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审核工作,由各分局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各分局应将重新核准银行支行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批准文件报总局备案。
对于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审核工作,各分局应在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评价报告和《银行外汇业务到期换证审核情况表》(附件二)报送总局,由总局审核批准。银行报送的有关申请材料留分局备查。
五、各分局在审核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银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在到期重新核准业务的同时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各分局应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审批。对于银行支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在到期重新核准业务的同时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各分局可按照《银行外汇业
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自行审批。
2.1998年开始执行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中,对于部分外汇业务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在重新核准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资格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两《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对于银行原有的“贸易
、非贸易结算”、“贸易结算”或“非贸易结算”业务,本次重新核准业务时统一表述为“国际结算”和“结汇、售汇”2项业务。此种情况不作为扩大外汇业务范围进行审核。
3.目前我局正在就外汇买卖业务制订管理规定。对于银行申请增加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请各分局在有关规定下发之后再予以审批。
请各分局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进行银行到期换证的审核工作。届时我局将对分局的有关工作进行抽查。各分局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管检司联系。



19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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