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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05:09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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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工法[200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1年10月31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制订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组织或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有关批复文件。
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准备工作,在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同意验收使用的批复手续,在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并经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全面检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全面考核项目的投资方向、内容、资产形成情况,能否满足研制生产要求;
(三)审查生产线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核查建筑安装工程及新增和改造设备仪器的数量及质量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
(五)对项目建设效果作出全面评价。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国防科工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或概算调整以及相关文件;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
(四)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以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五)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和安装技术标准、规范;
(六)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卫生和质量评定等单项验收文件;
(七)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六条 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件批准的内容建成并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
(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已验收,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研制、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
(三) 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满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的要求,并已按规定获得单项验收文件;
(四)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
(五)生产准备能够适应项目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项目有关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归档完整齐全;
(七)竣工决算及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已完成。

第七条 对于存在少量非主要子项的土建工程尚未收尾或者设备安装未完,近期又无法全部建成,但不影响全部工程投产使用的项目,也应办理竣工验收。在验收时,对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应按设计留足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 项目应在最后一次投资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列入下一年验收计划。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验收申请或列入计划后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以下两个工作阶段:
(一)单项工程验收: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实验室)及设备已经按设计及合同要求建成,并具备使用条件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二)全部工程验收:整个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初检,准备验收资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全部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填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一),并通过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国防科工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申报表》的审查结果,确定验收计划。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验收计划,组建验收工作组,并做好以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一)汇集、审核有关文件资料,编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二)整理全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程资料,组织绘制竣工图。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工程核算,核对设备仪器型拧⑹亢徒鸲睿岢鱿钅孔芴迤兰垡饧?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决算,配合有关方面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等有关工作,负责根据批准的设计核定各项经济指标,分析投资效益;
(四)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验收手续,取得验收批复文件;
(五)按照批准的设计检查生产准备、人员配备情况,绘制车间工艺布置图,参加评定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竣工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依据;
(二)已验收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
(三) 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卫生等的单项验收意见,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评定意见;
(四) 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建设时期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其它综合性的图纸资料;
(五)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概况: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建设过程(包括设计施工单位、承发包、招投标、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等;
2.建设完成情况: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完成情况,设备仪器配备情况,未完工程,多余和尚缺设备情况及处理意见;
3.工程质量情况:建筑工程质量评审结论,设备安装及试车情况;
4.生产准备情况:人员组织、技术资料、工艺装置、动力供应、生产协作、安全技术、制度建立、生产能力等情况;
5.财务决算情况:总概算执行情况,节约或超支及原因分析,利用固定资产情况,决算审计情况;
6.单项工程交工和全部工程竣工情况,竣工资料、竣工图整理绘制情况;
7.综合经济分析:以投资为核心,对项目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考核工程投资效益,并预测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9.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10.编制相关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验收准备工作完成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建设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以及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的初审意见,国防科工委组织或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国防科工委、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的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办理的验收项目可以自行确定参加人员,但须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十五条 现场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批准的设计检查各项建设内容、指标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核对未完工程;
(三)落实“三同时”的验收情况;
(四)检查重大设计变更和施工质量评定情况;
(五)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
(六)检查项目投产后能否满足研制生产要求情况;
(七)检查项目有关设计、批准、专业验收意见等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八)检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批准文件后,即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 

附表二: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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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4/09/24
  【实施日期】1994/09/24
  【内容分类】统计
  【发布文号】
  【备  注】1994年9月24日自治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1日自治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正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真实反映自治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自治区在外省区、港澳台地区、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数据和情况。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的统计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业务,并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兵团的统计工作,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师、团(场)的统计工作受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各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未取得任职资格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统计人员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统计业务培训。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持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相对稳定;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证数据质量,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执法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使统计监督检查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乡(镇)统计人员、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原始凭证、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等资料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建立统计登记制度。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治区在外省区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新建、迁入、迁出、终止、变更的单位,均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统计机构或者委托的机构办理统计登记。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应当由其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计资料应当以本级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备案。
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不得与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重复、矛盾;人民政府各部门统计调查不得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重复、矛盾;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专业性统计调查,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有关汇总统计资料。
未按国家规定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统计员依法统一管理。
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和本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第十四条 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漏。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不得授意或强迫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法修改。发现数据来源或者计算有错误,应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订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定期对同级各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使用的统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责成纠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向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对象应当在接到之日起十日内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统计资料处理;统计人员可以直接检查其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不真实的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月内查明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发出《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或者《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 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称。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所在单位安排其参加统计业务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报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东南府办发〔200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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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秘书长办公议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四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为切实加强办公室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高效优质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使办公室工作更加适应于新形势下政府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全州各项建设事业,特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制度
  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简称办公室党组会议)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综合科、政保科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办公室党组书记主持。会议定期或根据情况临时召集。
  2、会议任务。①研究州政府办公室机构设置、人事问题和对工作奖惩;②研究党务工作;③召开民主生活会。
  3、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泄漏会议研究事项和与会人员意见。
  4、坚持按管理权限和正常程序办事,民主决策,实事求是。对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二)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
  1、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正、副秘书长出席,必要时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外出,由在家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2、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副秘书长可以提出会议议题建议。会议任务: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州政府领导的工作指示;研究公务员年度考评和办公室其它重大工作事项;研究州政府办公室与有关部门重要协调工作。
  3、会议纪律。按时开会,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按预定的议题举行会议,不临时动议,不讨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4、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纪要,由秘书长或经秘书长委托的主持人签发。
  5、会议组织工作。会议日期和议题一般在开会前一天通知;会议讨论的文件和材料,由综合科或有关科室准备;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科室督促落实。
  二、文秘工作制度
  (一)履行文件登记、编号、分发、传阅、借阅、存档、销毁有关程序手续。
  (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机要文件由专人收文登记,由秘书长签署处理。
  (三)严格公文处理程序,对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原文退回。
  (四)抄送、抄报和一般简报、资料等不宜直接呈送领导同志传阅的,由综合科、信息科、业务科室根据情况综合处理。
  (五)文件传阅要及时,随传随送,不能延误,当天阅后当天收回,至迟不得超过三天。文件不得置于办公桌面和带回家。
  (六)收发室和文印室为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七)外单位查阅州政府档案文件,须持单位证明,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八)阅览室的书籍、报刊、资料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九)不承担外单位要求打印或复印文件,特殊情况要经办公室或文书科负责人同意。不准打印私人资料。
  (十)文件打印要讲究规格,提高效率和质量,注意节约。
  三、印章管理制度
  (一)州人民政府和办公室公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管理。
  (二)用印必须登记。注明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批准人。
  (三)基层单位和部门上中央、省跑项目、资金需加盖州人民政府印章,要请示州长、副州长或秘书长;加盖办公室印章要请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
  四、学习制度
  (一)实行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学习制度,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全体职工必须自觉参加学习活动,有事须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领会精神,不得随便进出,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报刊。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中或学习后,每位同志要结合本科本职工作交流心得体会,必要时写出书面心得。
  (五)坚持做好学习记录,参加学习情况将作为职工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鼓励干部职工自费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学习。经批准的,可报销定期赴州外接受面授或考试的往还车船(不包括飞机)费。
  五、请假制度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和早退。上班实行签到制,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况。由政保科具体负责考勤工作。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事必须请假,一天以上要写请假条,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副科长以下工作人员请假时间在两天之内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或  主持工作的副职批准;超过两天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准。
  (三)科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准。
  (四)职工因病治疗或休养,需请病假的,须医院开具证明(急诊除外)方予准假。
  (五)婚、产、计划生育手术、丧、探亲、公休假,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各科室安排人员休假时,必须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轮流进行。
  (七)职工获准假后,应搞好工作移交,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安排人员代岗。
  (八)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回单位上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须经领导批准。
  六、接待工作制度
  (一)接待原则和要求
  1、接待要热情周到,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接待人员要衣着整洁,热情大方,遵守纪律,文明礼貌。
  2、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州政府办公室行政科具体负责,对口业务科室配合接待。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允许客少主多。陪同人员应控制在1—3人。
  3、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确因工作关系需要接待客人,由接待人员(或科室)向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请示同意后,由接待(或陪同)人员到行政科办理接待手续按标准接待。
  4、出差途中就餐原则上不予报销。
  5、接待馈赠礼品,必须经秘书长同意,由行政科具体办理。
  6、报销及结帐办法。在指定地点接待,由行政科统一结帐,严禁现金结帐;在非指定地点及其他情况下接待客人,一律以现金结帐。接待报销或结帐,票据必须有经办(或陪同)人签字,由行政科审核后,送秘书长或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签字方予报销。
  (二)接待范围。各县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外来地州级以上政府及其办公厅(室)负责同志;国家和省安排的外宾;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指示接待的客人。
  (三)严格把握接待标准。具体标准由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商行政科视情况定。
  七、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努 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经费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安排使用,压缩不必要的开支。
  (三)严格财务纪律,规范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成财务工作。次月初行政科应将上月的各项活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支出情况、报表报告秘书长、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
  (四)建立健全办公室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及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财务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五)加强办公室资产管理,实行固定办公设备使用登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帐,并按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职工福利资金要单独建帐户,确保专款专用,并做到资金公开、帐目公开、使用公开。
  (七)资金支出实行计划或预报审批使用制,支出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八)购买物资或添置办公用品,由使用单位(或人)提出书面计划或申请,经批准后,由行政科具体经办。500元以上的采购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同意;3000元以上的采购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次采购资金达2万元以上的,由政府采购机构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各类物品,原则上由两人经办,票据必须签署经办人名,经行政或分管科室负责人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签字报销。
  (九)差旅报销应在出差人员返回单位一周内填单报销。州政府领导的差旅报销由工作人员填写,经协助工作的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签字报销;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差旅报销由本人填写,经分管后勤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字报销;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差旅报销由秘书长审核签字报销;科室负责人差旅报销由分管秘书长审核,科室人员差旅报销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后勤副秘书长签字报销。
  (十)因公出差或购物借用公款,凭领导批准签字单到行政科借支。事后必须及时报帐。凡借支超出一个月未报帐冲帐的,财务室用工资抵扣办法逐步冲结借款;借款未结清的不再借支(以财务室欠款凭据为依据)。
  八、物资管理制度
  (一)购买各类物资,须经保管员验收签字。
  (二)各类物资进出要实行登记,保管员每月底向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报送一次报表。
  (三)大宗物资和贵重物资使用必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
  (四)电脑、电话机、办公桌椅、文柜等办公物资须经秘书长同意方能购买,发票须有使用单位签字方能报销。
  (五)办公物资专项用途、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外借或处置。
  九、值班制度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设立值班室,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明确值班领导。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热情服务。
  (三)值班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州政府与省政府、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州内重大情况和动态;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接收和办理值班电话、传真、信件等;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协助领导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四)值班工作要坚持有情必报、急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紧急重大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经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本制度所称紧急重大情况有:
  1、由各种原因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事件及苗头;
  2、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粮抗税;械斗、哄抢;上访、静坐、请愿、集会、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进行打砸抢;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交通;军地、军警、警民冲突等;
  3、交通、矿山等各类事故;
  4、影响恶劣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伤害、盗窃等案件;
  5、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关押场所发生的在押人员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等重大案件;
  6、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事故;
  7、其他紧急重大情况。
  (六)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传递,一般应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在夜间、周休日、节假日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七)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处理程序
  1、工作时间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迅速向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和分管处置该紧急重大情况的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根据领导批示、指示,向其他领导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传达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
  2、在夜间和周休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3、凡向省政府报告的情况,应由州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4、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登记、核实,再按程序报告。
  5、值班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同志和事故、事件发生地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负责催办和落实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置情况。
  6、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情况,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要整理归档保存并认真撰写好值班日志。
  (八)值班人员要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能力,收集可能发生紧急重大情况的苗头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
  (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1、值班人员不到位、值班人员脱岗和值班领导联系不上的;
  2、值班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不使用文明用语的;
  3、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的;
  4、未经核实,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过程中,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相互推诿或跟踪落实不力的。
  十、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一)办公室所有车辆必须随时随地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随叫随到。上班时间没有出车任务的,必须将车辆整齐停放在办公大楼院内,以备随时调用。下班时间,没有出车任务的,车辆一律入库,不得随意乱停乱放;有出车任务的,任务完成后,车子也必须及时入库。如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
  (二)小车主要保证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用车,各办(科室)确需工作用车,在可调派的前提下,经秘书长批准,由车管科统一调派。未经同意,私自动用或借用外单位车辆出车的,车管科不得核发油票和报销任何费用;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用(动)车人自行负责,并追究个人责任。
  (三)驾驶员要坚决服从工作安排。若因车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出车的,要提前报告车管科负责人。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派。
  (四)车辆要定期保养和检修。保养、检修需修理和更换材料必须提前报告,经车管科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并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再到车管科登记和领取维修单,凭单到指定厂家修理。领用材料和修理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经车管科主要负责人同意,500—2000元的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2000—5000元的由秘书长同意,5000元以上的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未经同意私自修理和领取材料的,财务不予报销。
  (五)车辆行驶在外发生故障需要修理和购买材料,必须有同行领导和工作人员签字证明方能报销,未经允许和不按制度办事的不予报销。
  (六)在凯里市城区一律不准购油,凭车管科油票加油(领导急用等特殊情况除外)。车管科要按车型耗油量及公里计算发油。车辆用油量和车辆维修费每月底前向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报送一次报表。
  (七)禁止将车辆拿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公车私用。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八)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明行车,安全驾驶,杜绝事故发生。
  十一、会议室管理制度
  (一)会议室要保持干净卫生,用后及时清扫,烟灰缸、痰孟要及时清倒,不准积留废渣污物。
  (二)会议室管理人员要保证茶叶、开水供应。
  (三)爱护公物,管好会议室公物财产。经常清点会议室物品,凡出现破损和遗失的要及时报告。
  (四)会议室对外实行有偿使用。具体租金按行政科报经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收取。凡不属于州政府和办公室召开的会议,一律按标准收取费用。
  十二、工作守则
  (一)严格按照职位说明书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办理事务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处理重大紧急事件迅速、准确,不漏办、不延误、不推诿扯皮。
  (三)谦虚谨慎、严格要求自己,不借用领导名誉为个人办私事,不做影响州政府形象的事情。
  (四)衣着整洁,举止大方,言行礼貌,树立良好的公务员形象。
  (五)接待热情,态度端正。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无关人员翻阅文件资料,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机密事项。
  (七)同志之间、科室之间要精诚团结、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办公室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厉行节约,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严禁铺张浪费。
以上工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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