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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仲裁委关于厦门仲裁委员会公务员类仲裁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6:58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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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仲裁委关于厦门仲裁委员会公务员类仲裁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仲裁委关于厦门仲裁委员会公务员类仲裁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0〕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仲裁委制定的《厦门仲裁委员会公务员类仲裁员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仲裁委员会公务员类

仲裁员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仲裁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仲裁员管理工作,保证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类仲裁员,是指本会聘任的仲裁员中本职工作身份为厦门市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人员。

  聘任公务员类仲裁员应当在法制部门或与法制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部门中聘请,人数予以适当控制。

  第三条 本会聘任的公务员类仲裁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和《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相应审批。

  聘任公务员类仲裁员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本会应当将公务员类仲裁员的名单和身份报厦门市纪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务员类仲裁员履行仲裁员职责,除应受本会仲裁员管理规定的约束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或者参与仲裁案件专家咨询及评估的,应当在非正常上班时间进行,不得利用上班时间开展与办理仲裁案件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本会应当合理控制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数量,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5件,不得将仲裁案件集中由公务员类仲裁员或者个别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不得安排其从事仲裁案件活动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七条 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不按本会《关于支付仲裁员报酬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办案报酬。

  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办案费用为每人每件不超过人民币400元;参与仲裁案件专家咨询及评审的办案费用为每人每次不超过人民币200元。

  公务员类仲裁员为办理仲裁案件或进行仲裁案件专家咨询及评审发生的必要的差旅费,按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开支。

  公务员类仲裁员未办理仲裁案件或未参与仲裁案件专家咨询及评审的,本会不予发放任何费用及补贴。

  公务员类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或参与仲裁案件专家咨询及评审获取办案费用及补贴的,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第八条 本规定经本会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报厦门市纪委、组织及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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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9〕4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黄南州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立我州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州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2009年全州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意见》和黄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2009年全州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700户,其中同仁县360户,尖扎县340户。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负总责。同仁县、尖扎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州、县民政、建设、发改、财政、国土、监察、审计、税务、扶贫、卫生、农牧、公安、文体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群众主体、政府推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程序、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将农村住房困难的群众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制定规划、方案,保证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对同仁县、尖扎县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实施危房改造工程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县人民政府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情况,每月25日前向州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危房改造工程救助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危房改造工程救助对象为: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危房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无房户和危房户;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住房特别困难的农村低保边缘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为防止因危房改造而突击与父母分户或夫妻分户,骗取建设资金的现象,救助对象必须是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当地派出所在册的农村居民,并且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分户的农村居民。一个家庭中有城镇和农村两种类型户口,城镇户口2人以上的,不列为危房改造实施对象。

第八条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实施救助。自然村中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原则上应考虑统一拆除、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以减少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建设方案,经州、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指导小组认定后,乡(镇)政府组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程队进行施工,并可采取收购闲置房屋进行置换安置,但所购房屋必须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建筑面积和质量标准。新建救助对象以本区域常住户口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 2-5人无房户新建45平方米3间砖木结构住房,6人以上新建60平方米4间砖木结构住房;改扩建农村危房,2-5人为45平方米3间砖木结构住房,6人以上为60平方米4间砖木结构住房,各农户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适当增加建房面积。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扩建住房应为一层的砖木结构,铺设红砖地面,粉刷内外墙,加固墙体,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

第十条 补助标准。根据同仁县、尖扎县实际情况,实行下列补助标准。

1、同仁县补助标准:对无房户新建住房每户补助2.6万元;对特殊困难危房户改建住房每户补助1.92万元;对一般困难危房户改建住房每户补助1.138万元。

2、尖扎县补助标准:对无房户新建住房每户补助2.4万元;对特殊困难危房户改建住房每户补助1.92万元;对一般困难危房户改建住房每户补助1.8万元。

第三章 建设土地、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十二条 危房改造工程建房按照建设部门的规定和标准,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危房改造工程新建、改扩建免征工程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危房改造工程完成后,由县政府对危房改造户统一编号、挂牌。

第十五条 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所需资金总额1626万元,实行多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对每户平均补助1.6万元,计1120万元。

(二)州政府对每户平均补助500元,计35万元。

(三)同仁县、尖扎县政府对每户平均补助2700元,共计189万元。其中同仁县97.2万元,尖扎县91.8万元。

(四)救助对象自筹、联点单位、村社帮扶282万元。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各县要制定住房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住房救助资金,根据年度计划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各县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的救助数量、救助方式和建设标准,按建设进度拨给各乡(镇)。州县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四章 危房改造工程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

第十八条 申请。符合救助标准的家庭均向村(牧)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住房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评议。村、牧委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成立德高望重的老农、老党员、村社干部参加的不少于9人的评审会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复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评审会签署意见公示7天后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详细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及村社公开栏内公示7天。

第二十一条 核准。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再次进行公示。各县民政及乡(镇)政府在做好其家庭收入、现有人口、住房条件等相关资料建档立卡、拍照工作的基础上,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进行危房改造工程时,应因地制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对用量较大的水泥、砖、木材等建筑材料采取由乡(镇)、村组织统一采购的方式,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

第二十三条 县、乡政府作为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实施部门,应做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本地区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各地必须确保9月底完成工程建设任务,10月份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干部联系、联点帮扶和现场蹲点制度。县级联点领导不定期督促检查所负责乡镇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联点单位帮助结对村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并安排一名干部不定期督促检查结对村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安排驻村干部到所负责村蹲点指导和监督危房改造工作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五条 两县建设部门对危房改造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各乡镇及现场蹲点人员要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在危房改造过程中,严格按照县民政部门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民政部门同意,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七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县、各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施工人员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各乡镇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分类细化,有针对性的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黄南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黄南州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陕教研〔2009〕6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重点研究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推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省教育厅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陕教研〔2009〕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哲学
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重点研究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推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省教育厅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构建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成果推广为一体的创新平台,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内容,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规律,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立项建设,按照“突出特色、注重成果、合理布局、择优支持”的原则,由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依托高校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教育厅组织论证、批准后,进行立项建设(建设期一般为3年)。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完成后,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对达到立项标准的重点研究基地予以正式挂牌成立。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条件包括:
1.学科方向明确,特色突出。重点研究基地应依托陕西高校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优势学科,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突出的学科和地域特色。研究内容和成果具有显著的创新发展优势,能够带动该学科研究的创新和发展;
2.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在国内有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应占研究队伍的二分之一以上;科研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在国内相关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声誉;有扎实的研究基础和成果积累,能吸引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开展科研合作;具备组织全国、全省学术活动的实力;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3.科研条件良好。基地拥有独立、集中的研究用房不少于400平方米(包括:研究室、配有多媒体设备的学术报告厅、拥有1万册以上的图书资料室、办公室等);配备科研所需的计算机等现代研究办公设施;基地建有专门网站,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能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来基地开展研究工作的需要;每年有不低于10万元的运转经费;
4.管理措施到位。有学科建设近期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开展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成果;
2.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成为省内外相同领域的优秀人才库和后备人才培养基地;
3.咨询服务。主动承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课题研究,为解决重大现实问题提供科学依据,成为省内外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4.学术交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推进理论创新。通过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的重要作用,成为本学科领域学术和信息资源交流的重要平台;
5.深化科研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制度和机制创新,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六条 陕西省教育厅是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重点研究基地的总体规划和检查指导,受理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组织专家评估和评审验收,并按财政管理体制提供专项经费支持。
第七条 依托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与评估,组织申报新建重点研究基地;
2.指导重点研究基地制订整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研究与发展规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支持;
4.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对外开放和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5.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的科研实体,具体要求是:
1.重点研究基地是依托高校正式批准成立的科研实体机构,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和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研究室和资料室,配备相应的科研设备;
3.经费独立建账,能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类学术活动;
4.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基地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以及基地平台的建设;
2.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与落实;
3.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科研人员及以科研管理人员;
4.负责向依托高校和教育厅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并报教育厅备案。
对任职期间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2.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及基地开放课题的评审,参与重大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
3.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
4.听取基地主任的工作汇报,监督学术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其中,依托高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其任职条件是:(1)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身体健康。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一般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第五章 科研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基地主任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受聘人员原工作单位(部门)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聘任合同,聘用周期一般为3年。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凝聚和建设一支具有政治素质高、治学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术团队。注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不断优化和壮大科研队伍。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正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副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8人以上。
第十八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重点研究基地应设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科研岗位和科研人员。专兼职研究人员在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8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3个月;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含境外访问学者)应根据研究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驻基地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六章 项目和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高水平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与发展的首要任务。要瞄准前沿学科,发挥创新优势,强化质量意识,力争产出能够填补科学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成果,并注重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加强项目和成果管理。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对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项目研究完成后,应首先由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上报项目来源部门进行结项审查。
第二十一条 要注重保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基地项目研究成果包括的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或依托高校。省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科研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点研究基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类报告(简报)及其内容将列入对基地的检查评估指标体系。
(一)工作报告制度,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活动纪要、依托高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重大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3.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承接和组织全国、省级学术交流、论坛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情况报告;
5.其它有较大影响活动的工作报告等。
(二)成果简报制度,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摘要;
2.专题学术研讨会内容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4.标志性论文、专著摘要等。

第七章 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的推广和应用,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依托高校及相关院(系)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部分培训收入留作基地学术发展基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学术交流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每2年须主办或联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或全省学术会议,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学术会议了解学科前沿及研究进展,交流和展示研究成果,增进合作机制与平台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壮大研究队伍。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结算,并按规定提供项目结算清单。
第二十八条 省属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高校投入。省教育厅的经费投入主要用于基地重点项目研究。依托高校每年应保证为基地提供不少于10万元的运行和开放课题等经费。

第九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淘汰替补”的动态管理模式。省教育厅对正式挂牌的重点研究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对科研成果突出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奖励,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1年期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经费支持)。整改仍未通过的,取消重点研究基地资格。
第三十条 检查评估采取依托高校自检、组织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单位自检:依托高校每年应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年度检查。帮助重点研究基地总结学术成就和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工作简报的形式向省教育厅报告。
2.专家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实地检查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及依托高校应按照省教育厅的部署安排,及时提出自评工作报告和评估申请。
第三十一条 评估的重点、内容和办法:
1.评估重点:以评价科研质量和成果水平为重点,考察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取得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及其学术贡献。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成果的原创性和学术性;应用研究类成果侧重评价成果的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2.评估内容: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4项条件和5项职责任务为依据,考察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与科研目标的实现,研究领域的拓展,研究成果的理论创新和学术贡献,特别是取得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以及成果的转化应用所产生的社会反响和社会效益;在制度建设与体制改革、管理工作、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情况。
3.评估方法:采取基地主任汇报和专家组实地考察打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估结果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三十二条 取得以下突出成绩的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结论为合格,特别突出的为优秀。省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将获得在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1.依托高校支持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基地建设计划全面完成的;
2.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成绩突出,研究成果创新程度高,应用广泛,产生较大影响的;
3.积极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服务提出的论证报告和建议,已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
4.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存在以下问题的重点研究基地,其评估结论为不合格。主管部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研究基地资格。
1.依托高校对基地建设支持不力,每年经费投入不足或配套经费不到位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3.评估期内没有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
4.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擅自挪作它用的;
5.科研成果存在学术质量低劣、抄袭剽窃等问题的;
6.评估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的;
7.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科研机构的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受评基地的;
8.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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