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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29:41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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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保证药具质量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药具是指避孕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妊娠诊断试剂和避孕节育工具等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监督管理

  区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固定场所

  (二)有销售专柜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经营单位或者个体户应当持《药品经营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市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计划生育药具名录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应当销售列入计划生育药具名录药具

  第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不准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具

  第九条 包装上已标明非卖品字样计划生育药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十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不得销售宫内节育器(IUD)和终止妊娠药品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专柜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张贴和备有计划生育药具使用方法宣传材料并有专人负责计划生育药具销售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出售计划生育药具价格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价格标准执行并有符合要求价目表实行价格标签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应当单独立帐单独核算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许可证经营计划生育药具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已标明非卖品字样或者未列入计划生育药具名录药具按照单品种每一品牌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宫内节育器和终止妊娠药品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具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违反价格规定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会问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循私舞弊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罚款使用票据和罚款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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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市政府



为充分发挥我市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人防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凡有条件利用的,平时都要因地制宜的充分利用起来,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条 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属国家财产,平时使用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

第三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个人和外商(以下简称乙方)都应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并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
(一)使用市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和市委托区、县(市)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代管的公共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审批;
(二)使用街道、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由所在的区或县(市)人防办审批;
(三)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由单位自己安排使用。自己不用时,可由所在的区、县(市)人防办安排并审批。

第四条 人防工程使用合同履行的期限,一般一次签订不超过两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时可续订。使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合理使用人防工程,未经人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结构,改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和有毒物品。合同期满交回时,甲方应进行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要无条件的服从战备需要。一旦发生战争,或根据统一规划进行工程改造时,乙方应在限期内交回,同时解除合同。

第七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收费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养殖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事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通风调节气温;
(四)利用人防工程的积水点、水井、水库作水源;
(五)利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渣石等副产品。

第八条 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标准,由市人防办、财政局和物价局研究确定;对外商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对外经济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文娱活动室以及其他无经济效益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可免收使用费。

第十条 对自筹资金改造利用人防工程办企业,或向人防部门开发的重点平战结合项目集资的,在收费价格上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人防部门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按规定提除上交部门后,百分之五十用于市人防工程建设,百分之五十作为各级人防部门的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后百分之五十的分配比例为:事业建设基金百分之五十,集体福利基金百分之三十,奖励基金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 各级人防部门对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要加强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先收后用,严禁乱收滥用。用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部分,要纳入市人防建设年度计划。市人防办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在税收、用水、用电、资金、提供货源、发放营业执照、地面配套工程和出入口占用土地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国家和省、市人民防空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88年4月21日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8〕54号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九日



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推进梅州城区绿化美化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含梅江区、梅县新县城)的园林单位(小区)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小组(下称“评审小组”),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办公设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电话:2302006)。

第四条 园林单位(小区)每两年评审一次,并将是否获得市“园林单位(小区)”称号作为市“文明单位”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 评审园林单位(小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小区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领导重视,人员落实;

(三)绿地率30%以上;

(四)绿化覆盖率35%以上;

(五)绿化景观良好;

(六)绿化管理到位;

(七)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第六条 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根据上述标准自评,自评总分80分以上可申报园林单位(小区);

(二)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单位(小区)的审核并向市评审小组推荐;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和市直单位由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系统)申报“园林单位(小区)”的单位进行审核,并向评审小组推荐;

(三)评审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授予“园林单位(小区)”荣誉称号。

第七条 评审按下列标准打分:

(一)领导重视,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有绿化管护制度和检查制度,经常宣传国家绿化政策,普及绿化科学知识(10分)。良好计10分,一般计5分,差计0分;

(二)绿地率30%以上(2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3分,如扣至0分则不得参与评审;

(三)绿化覆盖率35%以上(1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3分,最低扣至0分;

(四)绿化景观(30分):

1、精心设计、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环境优美(8分)。良好计8分,一般计5分,差计2分,无计0分。

2、绿地乔木、灌木、草地配置合理,做到黄土不露天(8分)。良好计8分,一般计5分,差计2分,无计0分。

3、园林小品有艺术,与环境相协调(8分)。良好计8分,一般计5分,差计2分,无计0分。

4、利用栅栏、围墙、花架、阳台、露台等设施发展垂直和空间绿化(6分)。良好计6分,一般计4分,差计2分,无计0分。

(五)绿化管理(15分):

1、养护管理效果良好(10分)。

(1)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株(3分)。每发现一株扣1分,最低扣至0分。

(2)绿地设施完好,无破坏(3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低扣至0分。

(3)绿化空间卫生洁净,无烟头等垃圾、废物(2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低扣至0分。

(4)病虫害控制率90%以上(2分)。每下降2%扣1分,最低扣至0分。

2、没有擅自改变、占用单位绿地的现象(5分)。发现一处扣5分,发现两处以上(含两处)的,扣6 —10分。

(六)义务植树(10分)。积极完成市、县(市、区)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得10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第八条 对获得“园林单位(小区)”荣誉称号的单位和小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评审小组对已获得“园林单位(小区)”的单位或小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园林单位(小区)”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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