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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8:42:54  浏览:8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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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沈阳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业经2010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市场的准入与违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规划和国土资源、城建、财政、水利、交通、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市场准入与违规处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工程建设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建设资质证书;

  (三)具有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人员、设备、资金、信用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

  (四)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备案手续;

  (五)外埠企业具有进沈备案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未按规定注册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处理,即建立其违法违规档案:

  (一)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法人和自然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构成犯罪的;

  (二)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等行政处罚的;

  (三)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等行政处罚的;

  (六)施工企业低价获取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者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已受到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错误或者虚假检测结论,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建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公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沈阳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信息网上公布,向社会提供查询。有关法人和自然人对公布的违法违规档案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区分以下不同情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及相关活动:

  (一)法人、自然人以不正当手段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揽工程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活动;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三个档次,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四个档次,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四个档次,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揽工程建设业务;

  (五)中标人未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三个档次,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检测结论,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四个档次,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揽工程建设检测业务;

  (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24个月两个档次,禁止其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八)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3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五个档次,禁止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执业;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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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农业部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1994年8月18日,农业部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江、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内从事航行、作业的我国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工作。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第四条 船员职务和证书等级:
(一)船员职务:
驾驶员设船长、大副或正、副驾长。
轮机员设轮机长、大管轮或正、副司机。
(二)证书等级
甲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45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在30总吨以上工作的驾驶员。
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30总吨——10总吨上工作的驾驶员。
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10总吨及尾挂机和非机动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
第五条 各种渔业船舶必须配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职务船员。每艘渔业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的配备标准由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制定。
第六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件),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船上资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考试科目:
一、驾驶
(一)理论考试:
1.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2.实用驾驶:包括船舶操纵、航道、航标、轮机大意、造船大意。
3.职务与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渔业法规、港航法规、船员职务、消防救生(丙等及非机动渔业船舶可免考轮机大意和造船大意)。
(二)实际操作:
1.靠(离)码头、航行、倒车、调头、避让等操作。
2.甲板机械、消防及救生等各项设备使用。
二、轮机
(一)理论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包括船用柴油机、船舶辅机。
2.机电常识:包括电工学和机械常识,钳工、机工、度量、绘图等基础知识。
3.职务与法规:救生消防、机舱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一般知识。
(二)实际操作:
1.主机起动、停车及值班中的操作和管理。
2.主辅机各运动部件之间间隙的测量和调整,主要部件的拆装,维修和排除故障的基本技能。
3.消防及救生设备的使用。
各省级考试发证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上考试科目的内容和考试方式。应当以理论考试为主,辅助以实际操作。
第八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审核,填写“渔业船舶员考试发证申请表”,以及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一年以内的体格检查证明,报送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内河渔船船员职务证书。
第九条 考试不及格者的不及格科目不超过半数者,可以按考试发证机关的规定参加补考。
第十条 船员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能够胜任证书所载职务的技术。在实际担任该职务满两年时,应到考试发证机关办理职务审证手续。
船员职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应办理审证手续,到期未办理审证,又无正当理由,证书即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船员证书遗失要求补发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所属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说明,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内河渔船船员证书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管理局统一规定,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印制。
第十三条 连续一年以上在外省生产的渔民的考试、发证及管理工作,两省主管机关可本着方便渔民、有利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内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内河职务船员考试大纲,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
|检查项目| 合 格 标 准 |
|--------|--------------------------------------------------------------------------------------|
| |驾|新任|两眼1.0以上,或者一眼0.8,另一眼1.2以上 |
| |驶|----|----------------------------------------------------------------------------|
| |员|现任|两眼0.8以上,或者一眼0.6,另一眼1.0以上 |
|视力(采|--|----|----------------------------------------------------------------------------|
|用国际视| | |两眼0.6以上,或者一眼0.5,另一眼0.8以上,或者两眼0.5经矫正(即戴|
|力表五米|轮|新任| |
|的距离)| | |眼镜)后,均能达到0.8以上者为合格 |
| |机|----|----------------------------------------------------------------------------|
| | | |两眼0.4以上,或者一眼0.3,另一眼0.8以上,或者两眼0.3经矫正(即戴|
| |员|现职| |
| | | |眼镜)后,均能达到0.8以上者为合格 |
|--------|--------------------------------------------------------------------------------------|
|眼 病 |没有重度砂眼、斜视和其他严重眼病 |
|--------|--------------------------------------------------------------------------------------|
| |驾驶员辨色力完全正常 |
|辨色力 | |
| |轮机员以没有红绿色盲为合格 |
|--------|--------------------------------------------------------------------------------------|
| |两耳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赛跑用表)声音 |
|听 力 | |
| |现职轮机员为40厘米 |
|--------|--------------------------------------------------------------------------------------|
|血 压 |血压为不高于140/90毫米,不低于90/50毫米汞柱 |
|--------|--------------------------------------------------------------------------------------|
| |除患开放性肺结核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以及永久性的疾病外,其他疾 |
|其 他 | |
| |病以对执行船上工作无妨碍者为合格 |
|--------|--------------------------------------------------------------------------------------|
| | 1.轮机员(新任和现职)一眼为盲眼,另一眼裸视力达到0.8以上者仍合格 |
|附 注 | 2.现职持证船员血压标准可适当放宽,只要本人健康状况良好,医生证明不妨碍船上工 |
| |作者,仍可参加升级签证和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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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科技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科学技术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技兴贸是我国外经贸工作的基本战略。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加深、国际经济技术竞争更加激烈的大环境下,制定科技兴贸行动计划,重点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出口商品竞争力,保证出口持续稳定增长,建立我国21
世纪的国际竞争优势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计划宗旨与目标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简称:“兴贸计划”)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发挥科技及产业优势,扩大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促进我国从外贸大国向外贸强国转变,使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快速增长。
计划目标是在我国优势技术领域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附加值高、出口规模较大的高技术出口产品和企业,使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在现有基础上以年递增30%的比例增长,力争在2002年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从现在的6%提高到14%。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是指导性计划,由外经贸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实施。
二、计划主体内容
1、确定和培育高技术出口产品
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在我国高技术产品优势技术领域和高技术渗透较好的传统领域选择一批有市场竞争能力、附加值高、对开辟和拓展我国出口市场有重大作用的高技术产品,通过定产品、定企业、定市场、定目标、定时间,创造有利的出口条件,力争在短期内形成较大的出口规模。

1999年先在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资源高附加值)、消费类电子和家电等五个行业和领域各优选若干产品作为第一批重点出口产品,给予政策或其它支持。
2、培育和建立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选择有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育和建立国家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发挥其高新技术产业集中、信息快、机制活、人才多等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国家赋予园区的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园区内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加快园区的国际化进程。
选择一批技术开发能力强、出口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培育和建立国家高技术产品出口产业基地,使之成为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的中坚力量。具体目标是:
1)三年内在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资源高附加值)、消费类电子和家电五个行业和领域分批培育和建立一批国家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2)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产品出口有较快增长,在短期内形成有较大出口规模的主导产品,并拥有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
3)二至三年内形成相对稳定的出口市场和出口渠道。
4)形成高技术出口产品开发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5)组织一批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企业通过ISO系列国际标准认证及高技术产品出口必需的其他国际标准认证。
3、确定一批高技术产品出口重点城市
选择部分高技术产品出口基础较好的城市作为高技术产品出口重点城市。重点城市政府应加强本市的科贸结合,创造支持高技术产品出口的有利条件与环境,优化和调整外贸出口结构,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对全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工作起引导示范作用。
4、建立高技术产品出口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为开拓高技术产品出口市场,建立适应高技术产品出口特点的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1)培育和建立国家技术贸易信息中心,其中设立高技术产品出口咨询服务中介机构。
2)发展出口市场信息网络。
国家技术贸易信息中心与外经贸部电子贸易信息网、国家科技信息网等国内外主要信息网以及省市外经贸委、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网站联网。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和科研院所可享受上网优惠服务。
3)发挥我国经贸、科技驻外机构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向国内外提供国际技术贸易市场需求信息,当前重点向国内外提供高技术产品供求信息。
4)积极利用香港、澳门的国际市场渠道,通过中介服务、合资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开拓高技术产品出口市场。
5、建立高技术产品海外生产、加工与销售网络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在国外建立高技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网,并可开展国内高技术产品出口代理业务。
鼓励在重点出口国家和地区建立高技术产品出口代办处和服务中心,为国内企业和科研院所开拓国际市场和代理出口。
建立国外高技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络应充分发挥海外华人和留学生的专业知识与信息等优势,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他们为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包括海外华人和留学生在内的高技术产品出口经纪人队伍。
6、加强高技术产品出口队伍的建设
加强国际市场开拓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以企业家为主、具有创业精神的高技术产品国际市场开拓队伍。同时,利用市场机制,吸纳各方力量,充分发挥从事外事、外贸和科技工作的离岗、退休人员的专长和经验,为促进高技术产品市场开拓服务。
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使有外贸权的科研院所、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和出口企业的外贸人员掌握所需的国际技术贸易法律法规、国际惯例、贸易规则、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知识和电子贸易等先进贸易手段,培养一批懂技术、懂外贸的复合型技贸人才。
建立有效的分配制度,提高市场信息搜集与分析人员、技术开发人员、市场推销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在高技术产品出口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以调动各类人员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组织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加强国际间技术贸易和高新技术成果的交流,国家将在国内外组织有关的展览洽谈活动。
(1)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和深圳市政府自1999年起每年秋季在深圳举办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2)外经贸部、科技部和北京市政府每年在北京举办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
(3)外经贸部、科技部和有关部门结合目标市场的开拓工作,组织企业和科研院所到国外举办大型或专业性的中国高技术产品展销会。
三、计划支撑条件和措施
1、向高技术产品出口科研院所和企业提供出口担保和出口保险
外经贸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认定一批资信好的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和科研院所,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不需资产抵押。人保(集团)公司为认定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高技术产品出口提供出口担保和出口保险。
2、集成现有资源支持高技术产品出口
科技部有关科技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在项目选项、项目目标和资金配置上向高技术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倾斜。
外贸发展基金和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在资金配置上向高技术产品出口倾斜。
援外工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与高技术产品出口相结合。
3、适时调整和发布《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为配合鼓励高技术产品出口政策的实施,适应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发展形势的需要,适时对现行的《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进行调整和发布。
4、编辑出版《技术出口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组织对国家现行有关技术出口的政策法规进行整理、汇编,进一步促进现行技术出口鼓励政策的贯彻落实。
5、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环境
加强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研究,根据高技术产品出口发展适时制定相应的政策,对高技术产品出口重点城市和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四、计划的组织与管理
1、建立外经贸部、科技部推动高技术产品出口联席会议制度
外经贸部领导和科技部领导定期召开两部推动高技术产品出口联席会议,确定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发展战略、工作方针和任务,指导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2、成立科技兴贸行动计划联合办公室
由科技部、外经贸部有关司组成科技兴贸行动计划联合办公室,组织编制和实施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3、外经贸部、科技部分别成立科技兴贸小组
为制定和实施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外经贸部、科技部分别成立由部内有关单位参加的科技兴贸小组。



19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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