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汕尾市招商引资“金钥匙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28:02  浏览:9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汕尾市招商引资“金钥匙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招商引资“金钥匙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汕尾市招商引资“金钥匙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汕尾市招商引资“金钥匙保姆式”
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创新,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钥匙保姆式”服务,是指从市外新引进我市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含等额人民币)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性项目和旅游业(酒店除外)项目或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项目、国家高新技术项目、世界500强境外企业投资项目和中国1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重点项目,从前期投资准备,到审批办证、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由市政府统一安排服务团队,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为其提供全方位和全过程高效、优质的跟踪服务。

  第三条 “金钥匙保姆式”服务内容包括:
  (一)为投资者提供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资源分布状况、投资营商成本以及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根据投资者需求,为其申请办理立项、设立审批、海关备案、税务、外汇、工商注册登记等各项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手续提供协助、代理和指导。
  (三)改进服务方式,落实并联审批,全面推进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四)督促外经贸、工商、税务、质监、外汇管理等有关审批机关,及时办理相关证照。
  (五)协调发改、外经贸、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解决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以及规划选址、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事宜。
  (六)敦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中介机构及供水、供电、电信等行业服务单位,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七)建立引资项目跟踪联系制度,帮助投资者解决公司(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八)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确保有关扶持措施落到实处。
  (九)加强企业发展环境监测工作,及时受理行政效能投诉,依法维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成立“金钥匙保姆式”服务首席专家组,聘请离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处级以上老干部担任具体项目首席专家(在职领导干部不能担任首席专家)。首席专家组是组织实施“金钥匙保姆式”服务的牵头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开展项目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同时,赋予首席专家特有的部门协调调度权、行政审批服务督办权、效能责任追究建议权以及列席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的权力。

  第五条 建立健全汕尾市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和人员设置,配合项目首席专家组组成“金钥匙保姆式”项目服务团队开展协调服务工作。“金钥匙保姆式”项目服务人员在开展保姆式服务过程中应注意形象,严格行为规范,杜绝出现“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

  第六条 实行“金钥匙保姆式”项目服务团队包干负责制,坚持“诉求无门槛、服务无设卡、态度无不能”的服务宗旨,秉承“先利人、后利己,用心极致,让投资者满意加惊喜”的金钥匙服务理念,为企业和投资者解决从筹建到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需要协调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关系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打通关节,扫清障碍,使投资项目招得来、留得住、办得好。

  第七条 推行首席代表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单位一把手担任该部门、单位金钥匙保姆式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在其职能范围内承担责任,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由首席专家组和投资促进服务机构统一安排“金钥匙保姆式”项目服务团队,明确主办窗口、协办窗口单位,由“金钥匙保姆式”项目服务团队和主办窗口单位负总责,协调开展“金钥匙保姆式”服务(具体服务流程见附件)。

  第九条 建立健全“金钥匙保姆式”服务协调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首席代表召开会议,通报“金钥匙保姆式”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协调解决保姆式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部署工作任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办理政府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出现“只受理、不办理”的不作为现象的;
  (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或实施并联审批工作中,有关部门、单位不支持配合,导致审批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影响投资项目实施的;
  (四)其他引起投资者投诉反映违反有关规定并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第十一条 列入金钥匙保姆式服务的项目,由市财政适当安排部分经费。对成功引荐“金钥匙”新办项目来我市投资并促成项目投产的国内外个人和组织(统称引荐人),以及“金钥匙”项目的服务团队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外经贸局制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现将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精心安排,科学组织,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并按照部总体方案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3月底前报部(公路司农村处)备案。
  附表:农村公路质量抽检项目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


  为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取得实效,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现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以下简称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工作方针,坚持“好字当头,质量为先”的原则,实现农村公路由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夯实农村公路发展基础,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活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质量年活动,实现“五个明显”的目标,即质量意识明显提高,监管力度明显加大,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状况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健全,建设项目优良率逐年提高。全国平均质量抽检项目(见附表指标)总体合格率在2007年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其中路基压实度、路面强度与厚度、混凝土强度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活动安排
  (一)活动范围:2008—2010年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和渡改桥工程,包括部安排的通畅工程、通达工程,以及各省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
  (二)参加单位和人员: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各参建单位和人员,以及应聘参与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人员。
  (三)时间与安排:质量年活动自2008年3月开始,至2011年3月结束。其中,2008年3月至2008年5月为组织动员阶段;2008年6月至2010年12月为具体实施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为总结评比阶段。
  (四)质量年活动各阶段主要任务。
  组织动员阶段:制订质量年活动方案,广泛开展质量年活动培训与动员,强化质量意识,明确质量目标,完善质量管理各项制度。2008年5月,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年活动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良好氛围。
  具体实施阶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质量年活动方案,分解措施,落实责任,组织质量检查,公布质量状况,逐年对质量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有关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作为质量年活动主体,按照质量年活动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质量年活动各项措施贯彻到位、质量责任落实到人、质量管理坚强有力。
  总结评比阶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总结三年质量年活动经验,评估质量年活动成效,对质量年活动中质量管理优秀、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有关要求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
  1.部负责制订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对各地质量年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各地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组织对质量年活动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总体方案负责制定本省份的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组建质量年活动机构,指定承办单位,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内容和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质量年活动的开展,明确质量工作具体职责,督查质量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总结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宣传质量年活动成效,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健全质保体系,确保管理到位。
  1.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创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质量管理模式。要分解质量管理目标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质量管理实用化、质量监督制度化、质量措施具体化、质量目标数量化。
  2.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与指导,重点抓好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主要指标监督检查,逐步做到每个县能够建立或指定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试验室,负责工程主要材料、关键工序、重要指标的质量检验,推进质量监督与抽检工作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
  3.建设单位要具体落实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细化质量工作目标,强化质量管理,建立责任明确、目标明晰的质量管理制度。
  4.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农村公路设计要按照节约、环保、安全和实用的设计原则,合理选择使用年限,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排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要防止机械照搬、不顾建设成本的倾向。
  5.落实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组织施工,明确质量责任人,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配备必要的压实、拌合、计量和试验等设备,强化施工质量自检,确保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序质量管理不缺位、不断档、不留死角。
  6.积极利用社会监理力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形式的监理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招标或聘请社会监理方式开展监理工作,也可采取聘请有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组建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
  7.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各地要聘请有责任心的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施工现场公示工程质量标准、主要施工工艺和质量管理措施,公布质量投诉和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监督。
  8.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责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措施。施工单位要从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工艺流程等具体环节入手,落实责任,抓住关键,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把好安全生产的第一关。
  (三)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严格管理。
  1.落实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责任档案,落实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完善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管理网络。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确保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
  2.规范建设市场管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逐步将农村公路各参建单位质量信誉纳入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对路面、桥梁、隧道工程要按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其他工程可由有相关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施工,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个人承包。
  3.健全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制度。各地要根据农村公路特点,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对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对其他工程,可采用议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报价合理、有能力、讲信用的施工单位。
  4.严格开工审查制度。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做到资金不落实的不开工,没有设计图纸的不开工,没有技术交底的不开工,施工设备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不开工。
  5.加强质量鉴定与验收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农村公路质量鉴定标准和验收办法,使验收工作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对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桥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要设定至少1年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以及施工合同额5%的质量保证金。
  7.建立质量奖惩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工程质量优、安全管理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开展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各地要依托示范工程,探索和总结质量管理经验,组织交流与推广,以点带面,推进农村公路质量上台阶。要充分发挥交通行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大对基层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技术素质和管理能力。
  9.鼓励技术创新,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实际,研究推广适合农村公路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做好农村公路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提高科技含量,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关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事关农村公路投资效益,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结合质量年活动,将农村公路发展方式转移到提高建设质量上,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上,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206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署令第106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141号、第198号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四款“‘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香港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总和与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的表述修改为“‘从价百分比’是指香港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格以及在香港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
  二、增加“香港使用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在香港构成出口制成品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内地原产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香港。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当大于或者等于30%,且在不记入该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价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5%。”的规定,作为第六条第六款,第六条原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顺序后延。
  本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