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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55:55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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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制定的《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
州监察局 州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全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8届第85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项目管理等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农综改办〔2009〕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县(市)监察局、财政局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督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督查的项目为全州范围内的所有的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
第五条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错必纠,注重增强督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督查范围
(一)督查试点县(市)是否建立组织领导,设立办事机构和配备办事人员;
(二)督查试点县(市)是否按《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措施;
(三)督查试点县(市)乡镇对省、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督查试点县(市)是否按合法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
(五)督查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试点要求。
第七条 督查内容
(一)奖补项目是否以村为单位,项目实施范围为村内户外;
(二)奖补项目是否是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三)是否召集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是否是村民自愿出劳,是否超出规定标准向农民筹劳或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劳任务;
(四)是否公开项目内容、工程概况、施工期限和村民筹劳、社会捐赠、乡镇投入、部门帮扶和财政奖补情况;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是否纳入“村财乡 (镇)代管村用”管理,核算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筹集的资金、劳务和财政奖补资金的现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项目实施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六)项目是否举债建设,防止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增加农民负担,村级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七)试点工作过程中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
第八条 督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的形式进行,采取检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项目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地检查。1.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2.查阅档案资料;3.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4.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5.反馈检查结果及提出整改要求。
(二)审阅汇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汇报材料进行审阅。
第九条 对督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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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1994年3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推举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代表应当持职工当事人委托书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代表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 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配备调解员,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统一报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工会备案。


  第七条 调解组织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八条 调解组织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决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组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应当有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参加。各级调解组织的代表一般不得互兼。


  第九条 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级仲裁委员会的成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和自治区仲裁委员会备案。
  上级仲裁委员会在业务上负责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成立兵团、师(局)两级仲裁委员会。兵团成立仲裁委员会,报自治区仲裁委员会批准;师(局)成立仲裁委员会,报兵团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报自治区仲裁委员会备案。
  兵团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本办法自行制定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五人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自治区直属企业(含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疆企业(兵团除外)和自治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
  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区负责管辖所属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州、县(市)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必须经自治区仲裁委员会考核认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的仲裁员。


  第十五条 当事人撤诉或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申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少数民族职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译。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交,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四月六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的通知

文社文函〔201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国家图书馆:

  2010年是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最后一年,文化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乡村基层服务点建设将实现全覆盖的目标。按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意见》(文社图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针对目前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化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文化共享工程作为新时期政府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重大文化工程,是构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是改善城乡基层文化服务的创新工程,也是用先进文化占领新媒体阵地的重要举措。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推进文化共享工程这一重点文化惠民工程,赋予文化共享工程重要使命。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工作作出明确指示。今年是“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完成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设任务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二、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2010年建设任务

  各地要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文化共享工程2009年度项目建设任务。文化部将与财政部协调,尽快落实下拨文化共享工程2010年度建设资金,并下发文化共享工程2010年设备配置标准。文化共享工程设备购置由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统一组织,各地要提早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在2010年10月1日前完成本年度建设任务,实现县级支中心全覆盖和“村村通”目标。东部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强服务网点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各地要按照《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447号)要求,做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文化共享工程设备配置工作。各地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建立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文化共享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为督促、检查各地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工作的力度,2010年年中文化部将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抽查,第四季度将开展文化共享工程督导工作,对2010年度及“十一五”期间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10年底,文化部将召开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设总结会,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将予以表彰,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并在安排“十二五”建设资金时酌情减少。

  三、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做好资源建设工作

  2010年,文化共享工程的资源总量要达到100TB。得到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中西部省份要按照国家中心下达的资源建设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资源建设情况将作为2010年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传输服务模式的不断丰富,对资源建设的格式、版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提高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解决好版权问题。各地要建立资源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将地方特色资源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进一步调动各支中心的积极性,提高各支中心在地方特色资源建设中的参与程度。

  四、创新技术模式,做好资源传输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资源传输工作,不断完善资源传输机制,确保文化共享工程资源的及时更新。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外网传输体系,更新资源要有目录和通知,逐步建立完备的资源更新下载制度。要积极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市、县支中心利用政务外网开展资源传输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建立从省到市、县、乡镇、村的资源传输通道,全面实现互连互通。要对资源传输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五、进一步完善共享机制,扩大共享成果。

  国家中心与国家图书馆要继续深化合作,重点做好“县级数字图书馆推广计划”的实施,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资源内容,丰富传输形式,创新服务手段,2010年底前,使全国县级图书馆的读者都能享用到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进一步加强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合作,完善合作共建机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合作共建站点的管理。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远程办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当地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的传输渠道服务基层群众。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广电、电信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借鉴辽宁经验,因地制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入户工作。

  六、完善培训制度,加强队伍建设

  要坚持培训先行原则,不断完善文化共享工程人员培训体系,加大培训力度,建立起一支有责任心、懂技术、善管理的人才队伍。各地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培训、现场培训、远程培训等方式,有区别、分层次地进行培训,增强针对性、操作性。要充分调动基层人员参与的积极性,采取与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挂钩的方式,推广持证上岗。要将基层人员培训常规化、制度化、专业化,为文化共享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发挥大学生志愿者在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中的作用。鼓励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结对子,为西部地区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七、加强组织策划,推动基层服务活动的开展

  要大力推动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工作的开展,为群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人群对文化信息的需求。要配合党和国家的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服务工作,如配合世博会的举办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文化共享工程各级服务网点要为基层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开展公益性互联网服务,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强力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要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要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实际,适时提供农业种植、养殖技术知识和信息,并积极开展面向基层群众的信息化培训,帮助他们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知识,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八、认真总结工程“十一五”建设经验,研究工程“十二五”规划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十一五”工作,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开展专题调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谋划本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使文化共享工程在“十二五”期间更好更快地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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