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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4:52:48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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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法制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印发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为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定位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推动行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七)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
(九)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对地方监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地方监管部门等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为主体,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加快建设标准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监管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地方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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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的若干疑问

龙城飞将


  我确信李庄实施了教唆龚刚模翻供、做伪证的行为

  李庄案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据报道,一审法院认定,李庄教唆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2009年12月3日,李庄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根据《刑法》第306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此外,我们看到的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抓获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案人员125人,破获刑事案件25起,缴获各类枪支16支、子弹557发、手榴弹2枚、弓弩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冻结现金150.98万元、银行涉案资金46.44万元、房产13处及总值数亿元的车辆等涉案资产。
  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龚刚模的理由是 “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根据这些资料,我基本上相信这样的事实:李庄为了达到减轻龚刚模刑罚的目的,确实曾经做出唆使龚刚模翻供的行为。

  李庄案给人们留下无限的疑问

  无疑,李庄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亦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李庄案的速办,速抓、速捕、速判也给人们留下无限的疑问:

问题一、公检法联合办案是否合法?

  李庄案件是否存在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情况,若存在,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这个不合法行为的结果,李庄被判刑,是否能够成立?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就是因为有些证据是警察非法取得的而被陪审团裁决辛普森无罪,尽管许多人仍认定就是辛普森杀了他的前妻。

问题二、证人是否应当到场?

  据报道,李庄案辩方申请了8个控方证人出庭,其中七个证人是在押的控方证人,但没有证人出庭。李庄的助手马晓军、重庆律师吴家友,都是同案被抓,公诉人提供的是审讯出来的口供,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因此辩方要求当庭质证。法院称证人均表示不愿出庭,不能强迫,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合法,法院予以采纳。辩方指出,公诉人在宣读马晓军等人证言时,拒绝出示给律师。庭审结束后,也未看到这些证言,因此在程序上侵犯了李庄合法权利。但法院没有提及此事 。
  我们想问的是,如果确定了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和伪证的罪名成立,他是独立犯罪,还是与龚刚模以及同时被捕的助理马晓军、吴家友共同犯罪?若是共同犯罪,另外这三个人的口供是证人证言,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若是证人证言,根据《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是否依法做到了这些法律规定的程序。

问题三、伪证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关于李庄案件,辩方认为应按行为结果定罪,李庄没有向法院提供一份伪造证据,也没有影响到龚刚模案的审判,因此不应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和法院均认为,伪证罪是一种行为犯罪,而非结果犯 。
  李庄被判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06条,其具体规定内容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6条实质上是包含三项内容,其一,辩护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其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第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显然,根据报道,李庄的行为不属于前两项,只可能向第三项上靠。这样,问题就来了,李庄是威胁引诱龚刚模改变作为证人的证言,还是改变他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问题四、李庄能不能把龚刚模的财产弄走?

  龚刚模检举李庄的理由是,担心李庄把他的财产弄走。李庄先后叫龚刚模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假如他利用这个把我的财产弄走,我找谁说去?”
  如果李庄真有吞并龚刚模财产的企图,他有没有这个能量,有没有这个胆量?他会不会考虑独吞了龚刚模的财产后将来龚刚模或其家人同党会找他算帐?

问题五:李庄的“翻身秘术”能不能经得住推敲?

  龚刚模举报说,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 。
  我们的问题是,根据第一招,即使龚刚模与其妻串好了口供,能够推翻得了公安机关掌握的其它证据,由“黑老大”变为“受害者”吗?根据第二招和第三招,即使龚刚模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了以前的口供,他能推翻其它证据吗?根据第五招,以鉴定伤情为由拖延庭审对龚刚模有什么意义吗?综合来看,李庄的精神是不是正常,为什么他会出此烂主意?是不是需要北大的“砖家”孙东东给他做精神病鉴定?
问题六、植树的证明能推翻龚刚模涉嫌黑社会的指控吗?
  龚刚模的堂弟龚云飞向警方交代,李庄让他去开份证明,证实万贯实业栽了多少树,证实龚刚模植树造林造福一方,是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难道李庄不明白,即使龚刚模实际上植了许多树,做了许多好事,就能够抹煞龚刚模是不是黑社会这一事实吗?
  我们希望李庄案能办成南山铁案,也希望李庄案的诉讼过程能够解决我们的疑问。

2010-1-12 凌晨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已经2013年1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7日起施行。





市 长:何宁卡

2013年1月17日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工作的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工作发展应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推进、政府主导与民间运作、社工专业资源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规模化。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将社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同步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社会工作管理职责和经费保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六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对社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是本市社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

(二)负责社会工作发展的业务指导、培训和宣传。

(三)组织制订、实施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和项目开发标准。

(四)规划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组织项目评审。

(五)组织制定社会工作服务指导标准和考核评估指标,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行为进行监督。

(六)负责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培育。

(七)负责社会工作者的登记、注册和服务。

(八)受理并处理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投诉。

(九)其他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属于社会工作岗位和服务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务优惠政策。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人员组第九条 本市设立社会工作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开展和促进社会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条 社会工作行业协会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行业服务与自律组织,接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建立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机制。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培训,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三)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

(四)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研讨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

和行(五)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社会工作知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专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并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登记。

(三)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法律援助、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口计生、人民调解、应急处置、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等领域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根据社会和公众的需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依法开发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逐步拓展社会服务领域。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信执业的服务准则,完善工作流程,确良织,在会工作发展模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约束机制,对本机构的硬件设施、内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对外服务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的有关记录和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制定机构简介、机构宗旨和目标,并将其服务项目、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年检情况和接受社会捐赠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设立督导岗位,做好督导人才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服务,保证本机构社会工作者获得督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督导为社会工作者提供督导服务或专业指导。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紧急情况。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协调下,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灾后重建、信息搜集、决策咨询、纠纷调处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就督导等方面的工作,与港澳台等地区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高校进行交流与合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公众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受理公众投诉,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志愿服务组织的沟通与联系。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或招募志愿者,共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形成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机制。



制申请和招募志愿者的具体办法和方式另行制定。

第三章 社会工作者

第二十二条 本市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制度,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三年;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对尚未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

社会工作员纳入社会工作者管理范围,具体登记办法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社会工作者的执业注册制度。社会工作者的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应进行续期注册,续期注册的受理期限为上次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能力。接受服务的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培训。

社会工作者接受培训的信息应及时登记备案。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续期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并参照薪酬指导标准与社会工作者协商确定。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定期公布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依法为社会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其享有婚假、产假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接受服务的单位应按照服务协议要求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办公场所、设备配置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十条 社会工作者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

第三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遵守保密原则,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

第四章 财政支持与政策促进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以公共财政支持为主、社会筹措为辅、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多元经费保障体系。

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各自购买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经费。

第三十三条 市级财政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采取竞争分配的方式,对各区开展社会工作给予适当的专项补助。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领域。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为开展社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场地和配套设施。

第三十六条 市、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场地或经费资助,扶持其业务开展。

第三十七条 本市可开发和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建立购买服务项目和购买服务岗位相结合的社会工作发展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项目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特定的社会服务可以委托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也可以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社工岗位服务。

第三十九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提供后勤、信息、网络和培训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管理和培育机制,具体选拔培育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市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市实行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和考核评价制度,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职业素质和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四条 本市实行社会工作者职级晋升制度,具体晋升条件、程序和方式由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信息库和信息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本市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给予表彰。

本市支持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开展优秀社会工作者和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的评选并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委托由社会工作专业人士组成的检查评估委员会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硬件设施、内部管理、运行状况及其社会工作服务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评估优秀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及相关资助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资格。

第五十条 本市建立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第三方评估考核制度。

第五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者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从事社会工作,情节严重的,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撤销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违反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违反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登记和注册,以社会工作者名义在本市执业的,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行为。

第五十四条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政府、上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是指一种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专门职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接受一定的专业教育或培训,从事职业化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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