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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33:52  浏览:8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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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源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双拥办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源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各部门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规划,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营造拥军优属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方便条件,给予支持和配合。部队车辆通过时,有关部门应保证优先通行。驻军部队在参加地方抢险救灾中的各种保障,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保护,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八条 军车过往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交通收费站,一律免费通行,在停车场停放,一律免费。
第九条 车站、码头等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候车室。
残疾军人购买车船票享受半价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享受免费优待。
全市旅游景区(点)、公园、体育场、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在正常开放时,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或市军休所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免票(费)进入。
第十条 现役军人家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探亲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省、市的有关安置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转业士官、城乡退伍义务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以下简称涉军安置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并支持鼓励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发展。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逐步缩小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别。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涉军安置人员,对拒绝接收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安置单位对接收安置的涉军安置对象,应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涉军安置人员。
对下岗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入读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入读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酌情给予照顾解决。
革命烈士子女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情况特殊的,可减免住宿费,并优先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抚恤补助经费、拥军慰问经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和义务兵群众优待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军人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殊门诊待遇。上述人员医疗保障具体参照《河源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按不同类别给予医疗补助和医疗门诊补助。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地方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优惠。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优先优惠窗口,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公开优先优惠项目。
由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驻军现役人员立功受奖的,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河源籍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被评为“优秀士兵”)、立功的,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凡发生重大军民纠纷,有关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督促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不断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组织,制定拥军优属的具体制度、公约、办法,广泛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切实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拥军优属保障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通过财政定额拨付、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开展经常性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生活、医疗困难等。拥军优属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由同级双拥办掌握使用,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依据《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河源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河府〔199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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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制定的《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
州监察局 州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全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8届第85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项目管理等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农综改办〔2009〕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县(市)监察局、财政局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督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督查的项目为全州范围内的所有的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
第五条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错必纠,注重增强督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督查范围
(一)督查试点县(市)是否建立组织领导,设立办事机构和配备办事人员;
(二)督查试点县(市)是否按《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措施;
(三)督查试点县(市)乡镇对省、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督查试点县(市)是否按合法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
(五)督查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试点要求。
第七条 督查内容
(一)奖补项目是否以村为单位,项目实施范围为村内户外;
(二)奖补项目是否是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三)是否召集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是否是村民自愿出劳,是否超出规定标准向农民筹劳或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劳任务;
(四)是否公开项目内容、工程概况、施工期限和村民筹劳、社会捐赠、乡镇投入、部门帮扶和财政奖补情况;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是否纳入“村财乡 (镇)代管村用”管理,核算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筹集的资金、劳务和财政奖补资金的现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项目实施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六)项目是否举债建设,防止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增加农民负担,村级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七)试点工作过程中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
第八条 督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的形式进行,采取检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项目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地检查。1.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2.查阅档案资料;3.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4.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5.反馈检查结果及提出整改要求。
(二)审阅汇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汇报材料进行审阅。
第九条 对督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职能作用

冯忠泽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现阶段在民事案件年年大幅激增,审判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如何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意识、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调解职能,要在审判工作中运用自愿、合法的调解的方式,及时、妥善调处大量民事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是我们现阶段的首要任务。
1、牢固树立司法为民观念。
  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本院党委及上级领导下发的各项学习文件,自觉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政治高度出发,提高对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和调解功能的认识。一定要清楚认识到,加强民事诉讼调解,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2、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规范民事调解工作。
  要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防止把调解作为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手段,防止片面、机械的理解和执行调解制度,把调解工作简单化。坚决杜绝违法调解、强行调解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确保司法公正。
  3、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
  在民事审判中,经办人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理程序,充分把握调解时机,适时灵活运用调解方式,促进了调解率的提高。如: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等。
  4、突出重点,加强对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
  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六类民事案件,注意在开庭审理时认真做好先行调解工作,这将取得明显的效果。
  5、找准个案特点,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
  在调解过程中,注意选准调解的突破口,采取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6、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要搞好调解工作,必须要提高法官审判业务水平和调解技巧。要使民事审判法官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和其他知识的学习,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有牢固扎实的审判业务功底,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的法官,为做好调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同时,还要求法官工作作风要公正严谨,树立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运用易位思维的方式,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最佳的调解方案,使各方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从而达成调解合意。  
  目前中央强调要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调解工作,无论对法院工作还是社会稳定发展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冯忠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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