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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0:13:35  浏览:9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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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4号《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专利权人长城公司一直自己实施“等离子体加速器法离子镀膜装置”专利技术。1993年12月,长城公司发现遵化设备厂向北京齿轮厂销售了其专利权的产品等离子体镀膜机,认为该销售行为已构成了侵权,遂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遵化设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专利技术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我们研究认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制造和经营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两种专利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销售行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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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环保产业是环境保护的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是未来经济中最具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发展环保产业一方面为污染防治提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启动国内市场,拉动需求,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这次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国家经贸委制定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职责。在前一段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委分析了目前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近期工作重点。
一、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环保产业是以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环保产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与经营,主要指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音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环保监测分析仪器、环保药剂等
的生产经营。二是资源综合利用,指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废渣综合利用,废液(水)综合利用,废气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三是环境服务,指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等各种服务。
我国的环保产业是伴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进入9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及标准的不断提高,环保产业得以较快发展。据有关单位调查统计,1997年全国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9000多个,职工总数170万?
耍潭ㄗ什?20亿元,年产值522亿元,其中环保设备(产品)产值为235亿元,占45%;资源综合利用(未含废旧物资回收总值,约350多亿元左右)为204亿元,占39%;环境服务为62.8亿元,占12%。环保产业作为新兴的产业已经初具规模,为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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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保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政策体系不完善,对环保产业的指导和引导不够。二是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环保设备成套化、系列化、标准化、国产化水平低,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
严重,一些急需的污染治理设备还没有自己的制造技术,特别是在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等重点领域,国外设备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三是环保产业市场混乱,存在多头管理、地方封锁、行业垄断的现象,环保企业缺乏公平竞争的市
场环境,特别是层层搞环保产品认定,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造成市场割据,不仅保护落后,严重阻碍环保产业技术进步,而且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四是企业规模小而分散。目前大型环保企业只占全国环保企业总数的2.8%(其中约65%为兼营),近90%都是
小型企业,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五是环保产品和环境工程缺乏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六是环保产业市场化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二、发展环保产业的基本思路和近期工作重点
发展环保产业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科技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强化政策导向,推进技术进步,培育规范市场,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保产业
宏观调控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环保企业发展机制;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以保障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对环保产业的需求,为环境保护提供良好的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促进其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
近期发展环保产业的重点工作是:
1、组织制定全国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出环保产业发展方向。今年的重点是组织制定全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存量、调整结构,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开展,避免一哄而起,防止重复建设;制订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并研究制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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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力推进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加大环保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开发,提高环保设备成套化、系列化水平;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进程;提高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促进环保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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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育、发展和完善环保产业市场,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国家经贸委要认真抓好质量管理的指示精神,协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快建立环保产品标准体系,加强对环保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今年的重点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于规范环保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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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对环保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现阶段发展环保产业并不是要新建一大批环保企业,而是要依靠现有机械制造企业,使闲置能力得到充分发挥。针对当前环保企业小而分散,没有龙头企业的现状,按照优化结构和“三改一加强”的原则,扶持优势企业;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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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产业示范试点工作。为推动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我委将上海、山东、沈阳、无锡作为全国环保产业示范试点省市。
6、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分析环保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对策措施,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环保产业发展机制。今年的重点是协调有关部门研究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机制;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拟研究提出《关于加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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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积极筹备和组织召开全国环保产业工作会议。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我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经验教训,对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
三、做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及示范试点省市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经贸委(经委)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产业协调机构和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在机构改革中要理顺关系,各地经贸委要切实担负起宏观调控部门牵头和组织协调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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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定位,履行职能。各地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环保产业发展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和实施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机制;推动环保产业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和重点领域重大装备国产化;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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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弄清本地区环保产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着手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环保产业发展方向和对策措施。各地区要紧紧围绕国家经贸委确定的近期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各自的工作重点,并做好参加全国环保产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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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针对目前环保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省级经贸委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环保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培育、完善和规范本地区内环保产业市场,打破市场封锁,制止不正当竞争,建立一个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运行机制;加强对环保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5、研究制定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如投融资政策、排污费支持政策等,增加环保产业方面的投入。
6、示范试点省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环保产业的实施方案。包括:发展环保产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并附上优先实施的环保产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规划。请将发展环保产业的实施方案于1999年8月底前报我委,并及时报告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试点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



1999年5月21日

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2年12月17日




  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保障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登记备份的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登记备份,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定期记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单位重要档案组织实施电子备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包括文字、图表、声像、数码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单位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领导,保障经费投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档案备份具体业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档案登记备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登记:
  (一)档案类别、总量,数据库名称及容量;
  (二)当年整理、归档的情况;
  (三)有否自行采取的档案备份措施;
  (四)其他事项。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报送的档案管理情况予以核实,并根据单位档案的价值和国家档案灾害防治要求,提出实施档案备份的意见和档案安全管理的相关建议。
  第七条 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单位档案应当进行备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依法应当保管30年以上的档案;
  (二)列入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档案;
  (三)由政府投资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
  (四)其他应当进行备份的重要档案。
  前款所列档案,单位有专门档案馆等设施,已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保障要求进行管理的,经办理档案登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再备份。
  档案备份的周期,由办理档案登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安全性、数据容量和变化频率、相关标准以及备份成本等因素确定。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必要、效益的原则,制定档案备份范围和周期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档案备份范围、周期,将相关档案以电子形式复制,形成档案备份数据后报送国家综合档案馆。
  档案备份数据应当符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标准确定的格式和质量要求,其内容应当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备份数据时,应当对档案备份数据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告知有关单位按规定要求重新报送。
  第九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同步规划、建设、运行档案备份管理平台及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防范攻击、篡改、病毒、瘫痪和窃密的能力。
  第十条 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综合档案馆在档案登记备份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切实做好涉密档案的保密工作。具体办法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保密工作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单位、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从事非保密档案的数字化加工等具体技术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并不得为完成受委托的工作事项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或者提供他人使用其工作中获知的档案信息。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和中介服务人员的指导培训,提高档案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档案信息突发事故与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对职责和措施。
  发生档案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提供数据恢复服务。
  第十三条 档案备份数据依法受保护,非经报送单位同意,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得向社会提供查询和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根据单位的要求,就单位有关档案的内容与档案备份数据是否具有一致性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档案登记备份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伪造、篡改的数据用于档案备份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开展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
  (二)伪造、篡改、损毁档案备份数据的;
  (三)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利用档案备份数据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八条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篡改、伪造、窃取、倒卖档案或者档案备份数据的;
  (二)擅自提供、复制、公布、销毁档案或者档案备份数据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拥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的,鼓励其参照本办法规定自愿办理档案登记备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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