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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3:55  浏览:9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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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种种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地跨赣闽粤,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最大最重要的革命根据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是人民共和国的摇篮和苏区精神的主要发源地,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由于战争创伤的影响,以及自然地理等多种原因,迄今为止,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滞后,民生问题仍然突出,贫困落后面貌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还有不少群众住在危旧土坯房里,喝不上干净水,不能正常用电,一些红军和革命烈士后代生活依然困窘;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单一、生态环境脆弱等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振兴发展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既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任务,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全国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和示范作用。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是尽快改变其贫困落后面貌,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是充分发挥其自身比较优势,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的战略需要;是建设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是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发展机遇。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既存在着历史包袱沉重、现实基础薄弱等困难和问题,又具有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重大机遇。区位条件相对优越,是珠三角、厦漳泉地区的直接腹地和内地通向东南沿海的重要通道;特色资源丰富,素有世界钨都和稀土王国之称;正处于产业转移加快推进和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市场开发潜力大;国家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原中央苏区人民思富图强、负重拼搏的意识不断增强。当前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已进入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牢牢抓住历史机遇,奋力攻坚克难,努力实现全面振兴和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苏区精神,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以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为切入点,着力改善城乡生产生活条件;以加快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着力增强发展的支撑能力;以承接产业转移为抓手,着力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以发展社会事业为重点,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着力促进可持续发展;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走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路子,使原中央苏区人民早日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确保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四)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原中央苏区范围内,赣南具有特殊地位,面临特殊困难,要把支持赣南加快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协同推进原中央苏区整体振兴发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力争两三年内使突出的民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加快实施一批增强“造血”功能的工程和项目,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加快发展,推进转型。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三化”协调发展;坚持加快发展与转型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改革创新,开放合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鼓励先行先试,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强区域合作,构筑开放平台,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国家扶持,自力更生。充分考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特殊地位和当前面临的特殊困难,国家在资金、项目和对口支援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弘扬苏区精神,通过自身努力加快发展。
  (五)战略定位。
  ——全国革命老区扶贫攻坚示范区。集中力量打好新阶段扶贫攻坚战,编制实施罗霄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为全国革命老区扶贫开发、群众脱贫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全国稀有金属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稀土、钨稀有金属产业基地。依托本地资源和现有产业基础,大力发展新材料和具有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建设世界最大的优质脐橙产业基地和全国重要的特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基地。
  ——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依托赣州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加快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和快速通道建设,建成连接东南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商贸中心。
  ——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推进南岭、武夷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强江河源头保护和江河综合整治,加快森林植被保护与恢复,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我国南方地区生态安全。
  ——红色文化传承创新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推动红色文化发展创新,提升苏区精神和红色文化影响力,建设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打造全国著名的红色旅游目的地。
  (六)发展目标。到2015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和制约发展的薄弱环节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尽快完成赣州市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等任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特色优势产业集群进一步壮大,城镇化率大幅提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中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到2020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整体实现跨越式发展。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能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均主要经济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三、优先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凝聚振兴发展民心民力
  解决好民生问题是振兴发展的首要任务。要加大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尽快解决最突出的民生问题,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振兴发展的积极性。
  (七)加大以土坯房为主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适应城镇化趋势,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土坯房改造方式。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赣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农林场危房改造,“十二五”末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八)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实施力度,2014年底前解决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末全面完成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饮水安全任务。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鼓励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建立健全农村水质安全监测系统。
  (九)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道路建设。加快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到“十二五”末建立起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支持赣州市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电网企业加大投入,2013年底前全面解决赣州市部分农村不通电或电压低问题。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推进县乡道改造和连通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的等级标准和通达深度。
  (十)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水平。将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以及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员纳入抚恤补助范围,落实相关待遇。积极研究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失散红军等人员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政策。支持解决上述特殊困难对象中孤老病残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问题。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
  四、大力夯实农业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巩固提升农业基础地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打牢振兴发展的坚实基础。
  (十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以吉泰盆地、赣抚平原商品粮基地为重点,加强粮食生产重大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严格基本农田保护,支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中低产田改造投入,积极推行“单改双”,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支持发展现代种业,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扩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规模,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将适宜丘陵山区的中小型农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支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推广。
  (十二)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建设面向东南沿海和港澳地区的重要农产品供应基地。做强脐橙产业,加快脐橙品种选育和改良,推进标准化、有机果园建设,支持贮藏、加工、物流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国家脐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研究建立脐橙交易中心。对脐橙实行柑橘苗木补贴政策和“西果东送”政策。大力发展油茶、毛竹、花卉苗木等特色林业,支持油茶示范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蜜桔、茶叶、白莲、生猪、蔬菜、水产品、家禽等特色农产品。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研究开展脐橙、蜜桔、白莲保险。支持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赣州、吉安、抚州等市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十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推动城镇道路、供水、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布局,引导农村社区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提升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支持基础较好的中心镇壮大实力,增强对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农村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拓展农业功能,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建设农民创业基地。支持赣州开展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验。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振兴发展支撑能力
  坚持基础设施先行,按照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实施一批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构建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十四)建设赣州综合交通枢纽。编制赣州市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与周边城市和沿海港口城市的高效连接,把赣州建成我国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加快赣(州)龙(岩)铁路扩能改造,建设昌(南昌)吉(安)赣(州)铁路客运专线,规划研究赣州至深圳铁路客运专线和赣州至韶关铁路复线,打通赣州至珠三角、粤东沿海、厦漳泉地区的快速铁路通道,加快赣(州)井(冈山)铁路前期工作,加强赣州至湖南、广东、福建等周边省份铁路运输通道的规划研究,提升赣州在全国铁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改造扩建赣州黄金机场,研究建设航空口岸。适时将赣州黄金机场列为两岸空中直航航点。加快赣江航道建设,结合梯级开发实现赣州—吉安—峡江三级通航,加快建设赣州港。
  (十五)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铁路网络,加快鹰(潭)瑞(金)梅(州)铁路、浦(城)梅(州)铁路、广(州)梅(州)汕(头)铁路扩能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规划研究吉安至建宁铁路。研究瑞金火车站升级改造。加强公路建设,支持大庆-广州高速公路赣州繁忙路段实施扩容改造工程,规划建设兴国—赣县、寻乌—全南、乐安—宁都—于都、广昌—建宁、金溪—资溪—光泽等高速公路。加大国省道干线公路改造力度,力争县县通国道,重点推进通县二级公路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建设。支持三明沙县机场新建工程,扩建吉安井冈山机场、龙岩连城机场,研究建设赣东南机场和瑞金通勤机场。
  (十六)提高能源保障能力。研究论证瑞金电厂扩建项目,规划建设抚州电厂、粤电大埔电厂“上大压小”工程等电源点项目。推进国电井冈山水电站前期工作。支持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建设赣州东(红都)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和抚州至赣州东(红都)500千伏线路。提高县网供电保障能力,建设石城、崇义、安远等县220千伏变电站。取消赣州市220千伏、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贷款地方财政贴息等配套费用。推进樟树—吉安—赣州、泉州—赣州、揭阳—梅州—赣州等成品油管道项目建设。依托蒙西至华中电煤运输通道建设,解决赣州地区煤运问题。支持建设赣州天然气及成品油仓储基地。
  (十七)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城镇防洪工程建设,提高赣州等市城镇防洪标准。开展上犹江引水、引韩济饶供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韩江(高陂)大型水利枢纽前期工作,继续支持廖坊灌区工程建设。加快章江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尽快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逐步扩大赣南苏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覆盖面。将一般中小型灌区新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中小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以及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纳入中央支持范围。建立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六、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走出振兴发展新路子
  坚持市场导向,立足比较优势,着力培育产业集群,促进集聚发展、创新发展,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产业与城市协调发展,构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集约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产业体系。
  (十八)积极推动优势矿产业发展。发挥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作用,加大技术改造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促进稀土、钨等精深加工,发展高端稀土、钨新材料和应用产业,加快制造业集聚,建设全国重要的新材料产业基地。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列为国家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重点区域,加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建设稀土产业基地和稀土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技术创新,提升稀土开采、冶炼和应用技术水平,提高稀土行业集中度。按照国家稀土产业总体布局,充分考虑资源地利益,在赣州组建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国家稀土、钨矿产品生产计划指标向赣州倾斜。研究支持建设南方离子型稀土与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国家对稀土、钨关键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建设南方离子型稀土战略资源储备基地,研究论证建立稀有金属期货交易中心。
  (十九)加快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发挥现有产业优势,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现代轻纺、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等产业,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产业集群。支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建设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支持力度,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国内整车企业在赣州等市设立分厂。支持军工企业在赣州、吉安发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支持赣州新型电子、氟盐化工、南康家具以及吉安电子信息、抚州黎川陶瓷、龙岩工程机械等产业基地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二十)促进红色文化旅游产业大发展。编制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遗址保护规划,加大对革命旧居旧址保护和修缮力度,发挥革命旧居旧址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央苏区历史博物馆、中央苏区烈士陵园、东固革命烈士陵园等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支持在瑞金建设公务员培训基地。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红色旅游列入国家旅游发展战略,支持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深化赣南与井冈山、闽西、粤东北的旅游合作,以瑞金为核心高起点建设一批精品景区和经典线路,支持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推动红色旅游与生态旅游、休闲旅游、历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赣州、吉安创建国家旅游扶贫试验区。
  (二十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完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推动建立赣闽粤湘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赣州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研究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支持赣州、抚州创建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城市,推动赣州、吉安综合物流园区及广昌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鼓励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和服务外包,规范发展法律咨询、信用评估、广告会展、培训认证等商务服务业。适应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扶持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生活服务业。支持赣州建设服务业发展示范基地。
  (二十二)推动产业与城市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和生产要素向城市集聚,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支持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调整行政区划,增设市辖区,推动赣县、南康、上犹与赣州中心城区同城化发展,科学规划建设章康新区,扶持瑞金、龙南次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吉泰走廊城镇体系建设。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
  七、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二十三)加强生态建设和水土保持。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加大长江和珠江防护林工程以及湿地保护和恢复投入力度,支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中幼龄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改善林相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将赣州、吉安列为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支持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加大对森林管护和公益林建设扶持力度,加强草山草坡保护和利用。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继续实施崩岗侵蚀防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加强赣江、东江、抚河、闽江源头保护,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治理。深入开展瑞金、上犹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支持开展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将赣州市居住在库区水面木棚的农民纳入“渔民上岸”工程实施范围。
  (二十四)加大环境治理和保护力度。编制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完成赣州市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十二五”末完成所有县城生活污水管网体系建设,支持开发区、工业园、产业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支持赣州市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整治,加大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力度。支持建设赣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陡水湖、万安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发展农村沼气,加强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参与国家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支持赣州建设铜铝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园,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积极开展共伴生矿、尾矿和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稀土综合回收利用产业。支持赣州、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支持赣州开展全国低碳城市试点,实施低碳农业示范和碳汇造林工程。推进循环农业发展。支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八、发展繁荣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城乡居民。
  (二十六)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到2013年全面完成赣州市校舍危房改造,到2015年基本解决小学、初中寄宿生住宿问题。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对赣州市的倾斜力度。统筹研究解决普通高中债务,在实施普通高中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对赣州等市进行倾斜。建立适应地方产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扶持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向赣州等市倾斜,扩大部属师范大学的招生规模,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赣州等市中小学任教。支持江西省与有关部门共建江西理工大学,扶持赣州等市高等院校和稀土、钨、铀等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支持赣州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验。
  (二十七)提升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重大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赣州市市级医院建设,支持中心城区增设三级综合医院,建设儿童、肿瘤等专科医院和市县两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支持人口大县建设三级综合医院,到2015年千人口床位数达到江西省平均水平,202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提升区域性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全科医生。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支持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瑞金、龙南等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
  (二十八)加快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支持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以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及社区文化室、农家书屋等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等文化惠民工程,支持赣州市加强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建设,“十二五”内提前实现户户通广播电视。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新闻出版资源配置上给予赣州倾斜,支持赣州按照市场化方式创办客家出版社。推动抚州黎川发展油画艺术。支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二十九)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综合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逐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合理提高低保标准。支持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等设施建设。支持赣州区域性救灾减灾指挥中心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大对赣州社会救助资金支持力度。
  (三十)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积极主动为基层群众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加快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等综合性基层平台建设,构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内容,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提高乡村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水平。
  九、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振兴发展注入强劲活力
  坚持以改革开放促振兴发展,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着力构建有利于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三十一)创新体制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支持赣州发展成为较大的市,依法享有相应的地方立法权。加快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建设。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经济林确权流通。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支持和鼓励赣州市在城乡统筹、扶贫开发、投融资等方面先行开展政策探索。研究设立瑞(金)兴(国)于(都)经济振兴试验区,鼓励先行先试,加大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等方面开展改革试验。
  (三十二)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发挥自身优势,完善产业配套条件和产业转移推进机制,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支持设立赣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有序承接东南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推动赣州“三南”(全南、龙南、定南)和吉泰走廊建设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在条件成熟时,在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基础上按程序申请设立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推动瑞金、龙南省级开发区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在科学规划布局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未设立开发区的县(区、市)设立产业集聚区。支持设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十三)推动开放合作。强化与珠三角、厦漳泉等沿海地区的经贸联系,打造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核心,以赣州“三南”至广东河源、瑞金兴国至福建龙岩产业走廊为两翼的“一核两翼”开放合作新格局。支持建设赣闽、赣粤产业合作区。支持吉泰走廊开放开发,建设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打造重要的经济增长带。建立完善区域内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加强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加快区域一体化进程。密切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周边重要经济区的协作互动。鼓励与沿海地区加强铁海联运等合作。深化与台港澳地区在农业、环保、电子信息及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支持省级出口基地升级为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
  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特殊困难和问题,应给予特别的政策支持。
  (三十四)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
  (三十五)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加大中央财政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财力补助。加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对赣州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化解赣州市县乡村公益性债务,将公益性建设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全部改为拨款。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向原中央苏区倾斜。统筹研究将赣州列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问题。
  (三十六)投资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给予倾斜。中央在赣州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级资金配套。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国家有关专项建设资金在安排赣州市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项目时,提高投资补助标准或资本金注入比例。
  (三十七)金融政策。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国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参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促进赣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发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功能,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理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支持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上市融资。深化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试点。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设立村镇银行。
  (三十八)产业政策。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资金配置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支持赣州创建国家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并实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政策。
  (三十九)国土资源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等方面,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倾斜。支持赣州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相关指标单列管理;支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探索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的,经认定可视同补充耕地,验收后用于占补平衡;支持开展稀土采矿临时用地改革试点。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不突破开采总量指标的前提下,支持对稀土、钨残矿、尾矿和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对因资源枯竭而注销的稀土、钨采矿权,允许通过探矿权转采矿权或安排其他资源地实行接续。对稀土、钨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在国家下达新增开采、生产总量控制指标时给予倾斜,积极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四十)生态补偿政策。将东江源、赣江源、抚河源、闽江源列为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和完善,研究将贡江、抚河源头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系数,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国家加大对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和生态治理工程的资金支持。加大对国家公益林生态补偿投入力度。
  (四十一)人才政策。加大东部地区、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鼓励中央国家机关在瑞金设立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向原中央苏区倾斜,鼓励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十二)对口支援政策。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对口支援赣州市18个县(市、区)的机制,加强人才、技术、产业、项目等方面的对口支援,吉安、抚州的特殊困难县参照执行。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在赣州发展,开展帮扶活动。支持福建省、广东省组织开展省内对口支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支援。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三)加强指导协调。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抓紧编制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细化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十四)强化组织实施。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衔接,强化协调配合,推进本意见的实施。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战略定位和重点任务,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努力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后实施。
  (四十五)弘扬苏区精神。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弘扬以“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为主要内涵的苏区精神,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作风,振奋精神、不等不靠,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推动原中央苏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不断开创振兴发展工作新局面。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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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规定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6]9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及《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在就业年龄内(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公益劳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保对象,可以免除参加公益劳动: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子女未满7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母亲一方;
(三)家中有危重病人需要照顾的人员;
(四)因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劳动,且持有市级以上医院医务鉴定部门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人员;
(五)在审定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已计算隐性收入的人员。
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因临时患病不能参加公益劳动的,在提供济困医院证明后,可暂时不参加公益劳动,待身体康复后再参加。
第四条 公益劳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社区公共卫生的清洁及环境绿化;
(二)参加社区治安巡逻及协助辖区内主要干道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三)为社区“三无”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四)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五)参加捐赠物品的接收、整理;
(六)参加其他公益劳动。
第五条 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人每周8—12小时。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管理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组织落实。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街道、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及时间,明确具体公益劳动的任务和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考勤制度,填写公益劳动登记册,并为低保对象提供参加公益劳动的必备工具。
第七条 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应当服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益劳动安排,积极努力完成公益劳动任务。
第八条 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其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参加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公益劳动。
第九条 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直属各外贸中心;各部委
直属公司;各部委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近年来,我国外经贸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1997年外贸进出口总值达3,250亿美元,跻身世界贸易十强,这与银贸双方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面临严峻挑战,在目前情况下,如何继续发挥中国银行对出口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改进金融
服务,加大支持力度;如何加强银贸之间的协作,规范外贸企业转制,防止逃废银行债务,消化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外贸企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银贸双方面临的共同课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发展的意见》的
精神,结合当前银贸双方的具体情况,特对新形势下的银贸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国银行各级分行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贯彻总行制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客户、重点产品”的“四重”战略。重点区域是指集中资金支持沿海、沿江地区发展,兼顾环渤海地区、中部五省及中西部地区;
重点行业突出基础设施、外贸出口、房地产等行业,并加大对自营出口生产区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客户是指1998年中国银行确定重点外贸企业108户、外商投资企业49户,对这部分企业将通过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一揽子”金融服务,促进中国银行贷款和各项中间业? 竦姆荻睢8餍幸反砗媒鹑诜裼爰忧啃糯喽降墓叵担鹑谥С钟敕缦辗婪兜墓叵担欢细慕鹑诜袷侄危炕鹑诜褚馐叮钊肫笠档谝幌撸诘鞑檠芯康幕∩希贫ㄏ嘤Φ闹С执胧惺蛋研略?50亿元的贷款用于支持各类企业出口。
二、中国银行各级分行要加大对外经贸企业支持力度,对有市场、有效益、信誉好的出口企业的资金需求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政策》的要求予以保证,并结合对贷款企业的评级工作,将金融服务与企业的信誉等级挂钩。对列入中国银行重点客户名单的外贸出口企业,要优先提供全方位
的融资支持和服务,主要体现在:利率优惠,放宽授信担保条件,简化融资授信和服务手续。对按《中国银行客户信用评级试行办法》评定出的A级和A级以上外经贸企业的资金需求,银行在资金计划和资金供应上予以保障,并在贷款额、最高风险限额和担保条件上予以适当考虑。对符合《
中国银行客户统一授信和公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提供公开授信。
三、对外贸亏损企业有定单、有盈利、信誉好以及收汇有保证的单一商品出口,采取期限管理、收贷挂钩、逐笔核贷的封闭贷款管理办法,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银行对该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借款企业要做到购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企业要
优先偿还封闭运行期间新增贷款本息,其他部门不能用封闭专户的贷款扣取所欠税收、各种费用、支付拖欠工资,在企业有利润的情况下,银企双方协商按比例归还前欠的贷款本息。企业在专户上支出款项时,实行“双签”制度,必须有企业和银行双方签字方能支付。对出口货款的回笼,
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报表,银行有权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货款未进专户,银行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对原发放的贷款实施扣收。
四、机电产品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主导商品,因此加大对科技含量高、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出口,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机电出口以及带动这些产品出口的承包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创造有利条件为这部分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集中资金,支持经济效益好、国别风险小、办理
出口信用险的机电产品出口和劳务承包项目;落实好中国银行1998年安排的100亿元(含60亿元收回再贷)出口信贷和劳务承包贷款计划。同时利用该项业务的特点,制定灵活的信贷政策,创造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在巩固老客户的同时,积极发展新客户。
五、进一步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本外币贷款,集中资金支持“三区一园”。对有东南亚国家投资背景,一时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可适当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帮助
其将部分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自有资金用于增加效益好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
六、对外经贸企业实施全方位的金融服营中的资金压力;(2)提供多品种的银行保函业务,包括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大力推动我国对外劳务承包工程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业务的发展; (3)改善服务手段,提高向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能力,? 俳饷吵隹诘氖栈惆踩岣呤栈闼俣龋惶岣呤崭缎剩涌熳式鸬那逅闼俣龋Vて笠嫡5淖式鹬茏?4)提供保值、调期等业务,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5)不断改善服务方式和手段,大力开拓远期外汇买卖、保理等新的服务项目,并在市场信息、国际合作、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 瘢允视ο执笠档亩嘀中枨螅?6)中国银行要继续大力配合国家推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通过为加工企业办理保证金台账业务,打击走私、偷漏税等不法行为,保证国家的税收;(7)提高贷款的审批速度,特别是对中国银行总行确定的重点外贸企业,在不违? 葱糯虻那疤嵯拢⒒踊阋械幕裕涌齑畹纳笈取? 七、中国银行要积极做好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工作,对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基金使用计划的企业,各分行在再次确认的基础上,加快基金的放款速度,使基金项目尽快得到落实;同时,做好1998年基金项目的评估工作。
八、各级外经贸部门和银行要积极参与外经贸企业的改组改制工作,共同探讨多种转制方式。根据企业现状,在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前提下,对企业采取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兼并等转制措施。同时,积极配合企业做好地方政府的工作,要做到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密切配合,共同
做好外贸企业转制。充分利用试点城市外贸企业实施兼并、减人增效的优惠政策,力争有更多的外贸企业列入计划,以转化外贸不良资产。外经贸企业在进行转制时,要充分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执行,落实好债权债务关系,防止企业借转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对不执行国家规定,有逃债行为的企业,主管部门不能批准其改制方案,并追究逃债企业的责任。对其新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不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银行有权建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外经贸部停发营业执照。各外经贸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健康转制,银行对依法转制的企业要给予大力支持。
九、为进一步加强银贸合作,各地外经贸企业要与中国银行当地分行加强沟通,企业遇有重大业务、事项要事先与银行协商。在企业困难时,要主动与银行探讨摆脱困境的措施,探讨消化银行不良贷款方式方法,另外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外经贸企业要按比例在中国银行办理各项中间
业务。
十、各外贸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大力压缩出口成本,讲求经济效益,不搞亏损出口,要清仓挖潜,清理无效投资,下大力气清收国内外应收账款,降低资金占用,要加大扭亏增盈的力度,逐步消化历史亏损挂账,使出口由过去的外延型增长逐步向内涵式的增长方式转
变。各级外贸主管部门要发挥自身职能和作用,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指导和帮助,督促外贸企业加强管理,创造条件帮助外贸企业扭亏增盈。
以上意见,请贯彻执行。



19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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