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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38:18  浏览:8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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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和规范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因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申请将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时,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全国性银行)应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申请,由总局负责接入审核工作。

(二)上述全国性银行以外的其它地方性银行和外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负责接入审核工作。

(三)银行经验收合格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后,其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总行授权其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后30日内,按照《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分局备案。

二、银行申请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时,应首先进行联调测试。申请进行联调测试时,银行总行应填写《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测试环境接入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提交总局或分局。总局或分局技术部门在征求业务部门同意后,向银行开放测试用户。

三、银行开展联调测试后,总局或分局技术部门应当根据《办法》规定,严格审查银行提交的技术材料及其联调测试情况,对其进行技术审查。

四、银行完成联调测试并通过技术审查后,由总局或分局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对其开展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银行总行方可向总局或分局提交正式接入申请。

五、各分局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审核工作的内部约束和监督,在办理具体手续时逐项审查、填写并留存《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审核表》(附件2),并在批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的同时报备总局。

六、各分局应对银行开办的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加强非现场监测,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年对辖内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总结。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和科技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75;010-68402417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测试环境接入申请表

2.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审核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8月13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测试环境接入申请表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3ee43f0040ca9b9f8fe4ff3e0e4da78e/1376990547273.doc?MOD=AJPERES&name=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测试环境接入申请表.doc
附件2: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审核表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3f7cd58040ca9b9f8fe5ff3e0e4da78e/1376990547292.doc?MOD=AJPERES&name=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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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萍乡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优化投资经营软环境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其它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窗口服务单位,驻萍省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野蛮执法的;
  2、履行审判、裁决、处罚、调处等职能过程中显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构成错案的;
  3、偏袒、保护社会邪恶、黑势力的;
  4、违反规定查扣、处罚车辆的;
  5、滥用权力,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擅自使用、损毁或保管不当被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将政府职能转让给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
  10、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对投资者的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12、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审批的;
  2、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登记等事项,审批单位拖延不办的;
  4、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年检、认证、裁决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在执行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继续对已经废止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
  3、将应由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4、以召开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为名,强制服务对象参加并收取费用的;
  5、经过中介组织向服务对象乱收费的;
  6、收费时不开具合法凭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贻误工作或损失后果的;
  2、工作中遇事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服务态度差的;
  3、接受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4、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玩乐等活动的;
  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6、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7、对企业实行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推销产品的;
  8、向企业索要“保护费”的;
  9、强行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10、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11、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
  12、对各种聚众阻工、向企业或客商敲诈勒索等行为采取放纵态度或制止不力的;
  13、有其它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
  第四条 违反第三条(一)、(二)、(三)、(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1、行政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2、给予停职待岗、职务调整、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3、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管辖范围内一年内投诉达五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视情对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
  2、主动挽回影响或损失,并及时向服务对象检讨的;
  3、检举他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有其它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个人年度内被投诉达二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
  2、同时犯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一)至(四)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
  3、认错态度差的;
  4、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的;
  5、有其它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特殊情况,上级机关有权直接对下级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追究。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行为不予追究的,将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萍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萍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7日

鞍山市财政调研工作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财政调研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系统调研工作,实现财政调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促进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调研工作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撰写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反映全市经济工作特别是财政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明确调研任务,落实调研计划,利用调研成果推动财政工作的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财政调研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办公室是市财政系统调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财政系统调研工作的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1、落实本级财政系统调研计划,下达调研任务;
2、组织和参与本级财政课题研究;
3、负责编发《鞍山财政》和《鞍山财政课题报告》;
4、开展优秀财政调研报告评选和财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5、检查本级财政系统调研任务完成情况;
6、指导县(市)区和局属事业单位财政调研工作;
7、局领导临时交办的调研任务。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财政调研工作,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要有专人负责本处室的财政调研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财政调研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做好本地区财政调研工作的同时,要主动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于市财政局交办的财政课题,必须精心组织,按时完成。
第七条 市财政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组织好本处室、本单位的财政调研工作,按时完成财政调研任务。

第三章 财政调研计划

第八条 财政调研报告分为单项课题报告和综合性课题报告,由财政内部一个处室进行的课题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为单项课题报告;由两个以上处室或单位进行的课题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称为综合性课题报告。
第九条 每年年初,根据财政中心工作,由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单位将市本级财政系统单项课题计划报到局办公室,并落实题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简称“三落实”),局办公室汇总后下达单项课题计划。
第十条 局办公室根据单项课题计划和工作需要选择若干个综合性财政课题,经县(市)区财政局、局内有关处室、局属单位统一意见后,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下达综合性财政课题计划。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要在完成本部门的单项课题计划的同时,组织和参与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为财政调研工作服务,并定期检查财政调研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章 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综合性财政课题的选择应坚持有针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紧紧围绕财政工作实际,突出解决财政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必须有课题计划,并有明确分工,规定任务、时间和责任人。参与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的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时完成财政课题计划。
第十四条 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成立课题组,每个课题组确定一个召集单位(由办公室和参加单位研究确定),具体负责组织课题研究。组长原则上由召集单位的分管局长担任,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局长同意后,指定一名局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参加综合性课题研究的单位为课题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局内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都要选派业务精、文字能力强的领导和同志为课题组成员,并按课题组要求参加课题研究。

第五章 财政调研工作的要求与评比

第十六条 财政调研工作应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防止走过场。
第十七条 财政调研要坚持实事求是,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十八条 财政调研报告要坚持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坚持以理服人,既要有定性分析,又要有定量分析。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举办一次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对获奖作品予以表彰,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每年都要评选财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及先进个人,县(市)区财政局、局内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均纳入评比范围。
第二十一条 财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集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处室)领导高度重视财政调研工作;
2、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专人负责财政调研工作;
3、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财政调研工作;
4、按时完成局下达的单项调研任务和综合性课题计划;
5、在《鞍山财政》和《鞍山财政课题报告》发表的作品多;
6、在财政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选中获奖作品多,奖级高;
7、财政调研成果有效地推动财政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调研工作先进个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积极组织财政调研工作,且效果明显;
2、参与1至2项财政课题研究;
3、撰写的调研报告在《鞍山财政》或《鞍山财政课题报告》发表;
4、撰写的调研报告在财政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比中获奖;
5、财政调研成果被本单位(处室)或有关部门采用。
第二十三条 局内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充分重视财政调研工作,财政调研工作纳入年度财政工作考核范围,实行目标考核。

第六章 财政调研成果的发表

第二十四条 优秀财政调研成果首先由《鞍山财政》发表,特别优秀的由市财政局向市级刊物、省级和国家级财政刊物推荐。凡在《鞍山财政》发表的文章每篇付给50元稿费,对于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的调研报告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鞍山财政》作为财政局内部刊物,是财政系统调研成果展示的重要窗口,发表调研报告必须符合以下两点要求:一是必须紧紧围绕鞍山财政工作实际,二是要有较高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要不断丰富《鞍山财政》内容,提高《鞍山财政》办刊质量,使其成为推动财政调研工作,建设财政文化的有效载体。
第二十七条 综合性课题报告和不宜在《鞍山财政》发表的单项课题报告,通过《鞍山财政课题报告》形式报局领导审阅,重要的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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