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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奖考评奖惩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59:45  浏览:8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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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奖考评奖惩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奖考评奖惩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更好地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的若干决定》(穗字[1994]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评办法
凡与市政府签订城管目标责任状的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均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考评,采取上、下半年各考评一次的办法,按考评结果得出达标或不达标:
(一)凡当年上、下半年两次考评均达标的,给予奖励。
(二)当年两次考评结果如一次达标、一次不达标的(不分上半年或下半年,下同)不奖不罚。但如两次考评得分相加平均分达不到达标的最低分数线的,予以处罚。
(三)上、下半年均不达标的予以处罚。
(四)连续两年考评都不达标的,予以重罚。
二、奖惩办法
(一)当年上、下半年两次考评均达标的,按责任轻重程序给予不同的奖励。市属八区、市环卫局、公安局、工商局等11个单位中有达标的,各奖励5万元;其他达标单位各奖励2万元。并在新闻传媒上公布表扬。
(二)对连续两年考评均达标的签状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给予如下奖励:任职不满1年的,给予相当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任职满1年以上的,给予相当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奖金。
(三)当年上、下半年两次均不达标,或1次达标1次不达标,但两次考评得分相加平均仍达不到达标的最低分数线的,如属市属八区、市环卫局、公安局、工商局等11个签状单位的,处罚1万元;属其他签状单位的,处罚5千元。并可在新闻传媒批评曝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
得评为先进个人。
(四)连续两年考评均不达标的,除给予上述经济处罚外,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级晋职的资格。该单位不得评为年度综合奖,并在新闻传媒上批评曝光。
三、监督执行
对城管目标责任状的检查考评,由市城管办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每年初,市城管办要将上一年度检查考评的结果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并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政府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责任状达标奖励的奖金,由市财政局划出专项经费,按奖励的数额计发。被处罚的单位,应在第一季度内将受罚的款项划给市财政局,作为全市城管专项资金。
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奖罚决定,由市城管办提出意见,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对街、镇及区属部门的考评奖惩办法,可参考本规定由各区制定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四、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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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府[2010]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现将《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进一步鼓励LED封装、应用项目的投资,提高封装、应用企业创新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做大做强我市LED产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在江门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的LED封装、应用项目,包括LED封装与模组、LED背光应用、LED显示应用、LED照明与创新应用、系统集成与设计、驱动电源与控制、LED封装生产测试设备及LED封装配套材料等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设立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连续2年,每年安排 1.5亿元专项资金,其中江门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各市、区相应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LED封装应用项目投资优惠、科技创新奖励、品牌标准和专利奖励、市场开拓奖励、人才奖励等。

第三章 项目投资优惠

第四条 对LED封装的新增或扩建投资项目设备投资给予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设备总额6%的资金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超出5000万元部分给予8%的资金补贴。50%的补贴资金在项目投产后给予安排,余下50%的补贴资金自项目产生税收起在地方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逐年给予安排。

第五条 对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中间组织统一组团投资LED封装及应用项目的,除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外,对组织者在其引进的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投产时实际到位的投资总额(含项目用地、基建和设备购置投入,不含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追加投资额),1 亿元以上的按 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优先保障 LED项目用地。各市、区按本年度已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10%以上的比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LED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对LED封装应用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优先办理立项、用地、环评批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建筑设计、招投标、建筑施工及各种规费证照等报批手续。

第四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八条 鼓励LED封装应用企业科技创新。对重大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攻关、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平台等)等项目由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招标方式给予支持,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家级10万元、市级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检验测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企业获得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我市LED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使用本市LED自主创新产品。对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给予采购总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五章 品牌、标准和专利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LED封装应用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为出口免验企业的可按上述标准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或相关机构被正式授权为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委会等技术标准制定机构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定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25万元,参与制定奖励10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3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第六章 市场开拓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LED专业展览。对参加经相关部门核准或统一组织的国内外指定专业展的企业给予摊位补助,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每个摊位补助3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国内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实际摊位费用低于补助金额,按实际摊位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只限申请1次。

第七章 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 LED高端人才引进按《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市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1]110号)和《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5号)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章 优惠申请

第十八条 优惠申请和批准程序如下:

(一)项目投资优惠须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其他奖励资助申请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每年6月、12月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完成审核确认,并出具书面审核确认报告(江门市区项目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其中江门高新区辖区内企业还须报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报告,1个月内审批支付补贴资金,其中江门市区项目市本级财政负责部分相应拨付区级财政,由区财政结合承担部分统一拨付享受优惠企业。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补贴奖励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重点检查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在领取设备补贴后的5年内设备不得迁离所在地,不得转让、赠与、租赁已享受补贴的设备给第三方,否则受惠企业须向所在地退回全部的设备补贴。

第二十一条 受惠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资金来源和分担

第二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的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负责解决,其中江门市区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财政及江门高新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LED生产设备、测试设备生产及LED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配套项目(具体项目目录另行公布)可参照享受本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试行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的奖励扶持及对应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其他政策的奖励扶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卫生部关于对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1999]第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现就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考虑到目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了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已基本具有了相当于两年的临床实践训练(含大学本科期间的生产实习和研究生期间的临床实践训练),并且上述人员均经过了较高层次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训练,故1999年(含1999年)以前毕业的上述毕业生,可以参加1999年的医师资格考试。
二、 2000年以后(含2000年)毕业的上述毕业生,学习期间教学计划和时间安排,必须保证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经历一年以上;其中七年制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必须保证相当于大学本科的生产实习一年和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一年以上,方可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且毕业后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不允许参加当年的医师资格考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前,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曾举行过个体医生行医考试,并对合格者颁发了个体行医证书。对这部分人当中,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中,允许参加今年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不执行卫医发(1999)第319号文件。中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号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抄送:总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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