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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22:30:38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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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0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等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国家向中西部倾斜的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外商可以举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允许的所有产业项目。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重点产业:
(一)农林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二)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环境建设、小城镇经济建设;
(四)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轻工产品、特色食品;棉、毛、丝、麻纺深加工
技术与产品开发、高仿真化纤生产、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五)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农用化工;
(六)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开采和加工;
(七)新型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材料;
(八)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九)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第四条 经国家批准,有条件的城市可开展商业、外贸(一般贸易、地边贸易)、金融等领域及旅行社的开放试点,对设立此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放宽中外投资者及合营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放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5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本规定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第九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属于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在依法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床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
资产,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5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10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小城镇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缴5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对本规定重点鼓励的产业,第6年至第10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免缴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规定重点鼓励的产业,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实行挂帐,自生产、经营之月起5年内分期付清。
第十六条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可将土地资产折价作为国家股投入。
第十七条 从事本规定重点鼓励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可按当地地价的低限予以出让或收取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续期使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疆境内举办企业,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除工本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五)对引进外商投资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由受益中方支付适当佣金或奖金。
(六)举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满1年后,按实际进资额计算,每10万元可在投资所在地、州、市为本企业职工或投资者的亲属安排一个城镇户口指标。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及办理相关证照,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资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部门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如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许可;限额以上项目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列为限制乙类的项目,各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优先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暖、汽的供应,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运输计划和进出口配额。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
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收费项目,已经出台的一律取消。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制、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企业的合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华侨在新疆境内投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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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残疾人,凭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残疾人在本市各级医院看病,给予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第四条 没有参加工作和个体户中的残疾人因患白内障、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重症精神病需做手术或其它治疗,其家庭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医疗补助金。
  第五条 在本市小学、中学(含职业中学)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生活困难的,减收50%杂费。本市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对残疾学生减收50%学费、杂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杂费。
  本市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六条 残疾人从事劳务、服务性的个体经营,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可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厂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工商管理、卫生、治安费。
  第七条 由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盲人开办的集体或个体医疗按摩诊所,应聘用持有经市残联确认的按摩员证书的本市盲人为按摩员。符合此条件的,经市残联和民政局审核,市卫生局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免收各种管理费。
  第八条 残疾人开办私营企业,凡安置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家或工疗站、企业附设车间加工生产,可作安置残疾人员计算,下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数总数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服务性(广告业除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安排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享受优惠的产品外),可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排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但未达到50%的,先按规定纳税,如全年发生亏损,可申请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
  残疾人本人从事种养殖业,可免征农业税,免交乡(镇)统筹费、义工费、公益事业费等。
  残疾人组织兴办解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以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工商部门给予优先核准登记,并在条件上给予适当放宽。对这些企业从事特殊行业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给予优先支持。对经营的残疾人用品用具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福利院,属农村的,由镇政府优先纳入五保户给予照顾或安排入敬老院。
  第十条 城镇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与外地人结婚的,为照顾残疾人生活,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帮助解决其两地分居问题。
  第十一条 对本市残疾人乘坐客运汽车、飞机、轮船凭《残疾人证》给予优先购票、优先上车(船)及候机等服务。盲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给予免费服务。肢残患者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用具。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邮寄盲人读物邮件的,可免收邮递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援助律师提供辩护。
  对因其它诉讼确需法律帮助,但负担律师费用有困难的残疾人,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予以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农村残疾人(含征地户残疾人)是家庭主要劳动力,需新建或扩建住房的,给予优先报建审批,经济有困难的,经当地残联审核,县、市建委或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免报建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市残疾人,在本市各电影院、剧院观看电影、录像、体育表演、文艺演出等活动,凭《残疾人证》可五折优惠购票。
  第十六条 本市残疾人进入体育场馆及圆明新园、珍珠乐园等游乐公园,凭《残疾人证》五折优惠购门票,进入市内其它公园给予免票。准许肢残患者轮椅进入公园。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等行业申请贷款的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贷款扶持。
  第十八条 残疾人运动员个人到市、区、县体育场(馆)训练,凭残疾人证免收场租费。
  第十九条 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海关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肢残者用的肢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器具,生活自助器,特殊卫生用品;
  (二)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三)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四)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第二十条 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二)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四)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五)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六)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七)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第二十一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门设立的生产企业所进口的自用物资,可按国家现行规定,对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办事处、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和审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全科合格,或者已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本次考试前接受过我会组织的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涉案人员的申请暂不受理);
(六)具有专职从事肆业务连续两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证券经营机构的工作经历,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经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
部岗位上的工作经历,从事基金、债券业务经历,专业证券研究机构的工作经历,证券专业报刊编辑、记者的工作经历);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该学历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所认可)。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和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格式
1.纸张
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2.封面
(1)标有“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报送材料”字样;
(2)代申请机构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3)申报时间;
(4)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批准时间;
(5)证券会批准时间。
(二)申报材料内容
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附软盘-EXCEL格式)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监会派出机构验证后随即退还原样)
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监会派出机构验证后随即退还原样)
4.参加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全科合格证(复印件)
5.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以往表现证明
6.连续两年专职从事证券业务的从来经历证明
7.三张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其中两张自行贴在《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正本。
三、审核程序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人可通过所在机构统一向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由申请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的正本以及初审意见见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三)证监会对派出机构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向合格者发放从业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申请及审核的要求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已取得从业资格者如被查实在资格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证监会将撤销其资格,并在本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材料,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应按照规定条件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重点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券从业经历和学历状况的审查,要将学历证书复印件与原件进行同一认定;要与出具证明的机构核对申请人员的从业经历。
(三)各派出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有关投诉。。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证监会。
附件:《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略)



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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