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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59:45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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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建立机构 培训干部
代表名额分配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
选举代表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附 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有关县级直接选举的规定,参照我省试点经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建立机构 培训干部
一、建立选举机构。
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前,受本级革命委员会领导。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代表性人物共同组成。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前,由本级革命委员? 崽崦泄胤矫嫘蹋筛锩被崽致弁ü⒈ㄊ∪嗣翊泶蠡岢N裎被岜赴浮?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组。
2.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人民公社(镇)、大型农场、大型工矿和大专院校等划分选区较多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七至九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各选区的工作。
3.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4.选区范围内,本着便于开展选举活动、便于生产、便于工作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农村以生产队,城镇以居民小组,机关、团体、厂矿以科室、车间、工段、班组,学校以系、班级为单位划分。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选民登记,组织选民酝酿、推荐、
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它选举事宜。
5.各地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省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各县(市)的选举工作。
6.选举机构的人员,要精干、得力,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
7.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贯彻《选举法》,依照法律解答有关选举工作中的问题;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3)按照省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本级选举工作的票、证、表册和印章;
(4)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5)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6)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7)规定本辖区内统一的选举日;
(8)汇总各个选区的选举结果,依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9)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向省选举委员会写出报告,并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印章等汇总,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档。至此,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二、培训干部。选举工作一开始,就要拿出一段时间,培训县、社(镇)、大队、街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学习《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政策、法令
,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提高思想,统一认识,明确要求和作法。
三、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干部培训工作结束后,要集中一段时间,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广泛深入地向群众进行县级直接选举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使选举工作形成声势。宣传教育要贯穿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要紧密结合每个步骤,做什么,宣传什么,
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代表名额分配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选举委员会根据上述决定,结合各地人口多少、地理条件和少数民族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
三、代表名额确定以后,在向各选区具体分配之前,要全面了解各选区机关、团体、街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居住及各方面代表性人物的情况,把分配代表名额同划分选区和照顾代表的广泛性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在代表总数中,非党同志不少于三分之一
,妇女不少于五分之一。
四、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向选区分配代表名额时,要根据《选举法》关于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按照每一选区的人口多少进行分配,注意把农村与城镇代表的名额分开,不要互相挤占。
所谓城镇人口,是指设立城镇建制管辖区域以内的人口,不包括管辖区域以外吃商品粮的人口。
五、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地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该级政权不属直接领导关系,在分配代表名额时,由选举委员会与这些单位共同协商,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代表名额。
六、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机关干部的代表名额,要严格控制。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和本县城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如确属工作需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主要负责人,有的也可以介绍到选民熟悉他们的选区参加选举

七、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席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通知精神,由人民武装部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协商确定。

选区划分
一、选区的划分,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和罢免代表。在农村,以管理区或几个生产大队联合划分选区;人口多的生产大队或人口少的公社,也可以单独划分。在城镇,较大的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系
统划分;小的单位可以按居住状况几个单位或者同居民联合划分。不论农村或城镇,每个选区一般以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
二、设在市区的县及其所属机关,只参加本县的选举,不参加市的选举。选举时,县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户口在这些单位的家属,可以统一划为一个或几个选区。

选民登记
一、选民登记之前,要培训登记工作人员,使其掌握登记的政策、要求和作法。
二、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由选民小组登记造册送选区汇总。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三、凡属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协议工、临时工),均按职工工资名册,由所在选区进行登记。街道居民、公社社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没有户口的长住人口,在弄清选民资格后,可在现住选区进行登记,登记时向其本人讲明选民登记和户口问题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并在
选民登记表上加以注明。
四、任何选民在本届选举中只能登记一次。原则上选民在那个选区登记,就在那个选区参加选举。
五、在选举日前,选区和选民小组要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复查、核对,如有迁入、迁出和死亡的选民,要进行补登或者注销。切实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

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
一、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必须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办事,不准以少数人的意见取代多数选民的意志。
二、在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候,要向选民宣布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反复宣传人民代表应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使非党同志、妇女、青年、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归国华侨、爱国人士和宗教人士等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三、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一般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任何选民有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推荐代表候选人要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汇总各选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
各候选人的情况,于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第一轮候选人名单,再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至一倍的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经过协商,候选人名额仍然过多,确需进行预选的,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
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五天向选民公布。
四、认真宣传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代表性、经历等情况,由选区运用多种办法进行宣传,并采取多种形式,让正式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组织选民小组讨论,使选民对候选人知名、知人、知情。选举日要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选举代表
一、各级选举机构在投票选举前,必须对组织选举的工作人员进行训练,认真做好选举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二、为了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可以按选区为单位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也可以在选区内设立若干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组织选民投票;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流动票箱,由监票人员登门组织投票。流动票箱的投票应在规定的选举日进行,并按规定时间向选区报送投票结
果。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的选票,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按姓氏笔划为序;经过预选确定的,按预选票数多少为序,并在选票上加以注明。
四、对于外出的选民,应通知他们按时回来参加选举,确实不能回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选民代为投票。边远山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设流动票箱有困难,不能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也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凡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事先须经过选举委员会或派出机构认可,并进行登记,发给委托证。但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应代他人投票。
五、投票要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进行。选举委员会要委派人员,主持各选区和投票站的投票选举,并做好以下工作:
1.向选民报告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准备的经过。
2.宣布本选区或投票站应到选民人数,实到选民人数和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应选代表名额。
3.宣布选举程序、填写选票的要求、投票的方法及其它注意事项。
4.由选民推荐唱票、计票、监票人员。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唱票、计票、监票工作。
5.当众检查票箱(包括流动票箱)并进行密封。
6.根据到会选民所持的选民证,分发选票,代替他人投票的选民,凭委托证领取选票。
7.核对、统计本选区或投票站的人数、票数,并向选民公布。
8.组织选民有秩序地进行投票选举。
六、投票结束后,投票站(包括流动票箱)的投票结果,要按规定手续立即报选区汇总。再以选区为单位,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将参加投票的人数、票数再行复查、核对,填写投票记录表,并经监票人签字后,向选民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选票密封上交选举委员会保存。
七、宣布选举结果,以获得选区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如果获得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遇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遇有获得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
额要另行选举,按照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规定,由落选的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作为候选人。若两次重选仍然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要征求选民的意见,是继续重选,还是放弃不足的代表名额,应以多数选民的意见为准。
八、选举结束后,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选举委员会,当选代表经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有效后,由选区向各选民小组公布,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前,由本级革命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本届人民代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征求意见,准备提案。
2.酝酿协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秘书长人选。主席团由十五至三十五人组成,设秘书长一人。
3.酝酿协商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人选。各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上述人选,由本级革命委员会提名,经同有关方面酝酿协商,提请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4.起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
6.提出大会议程。
7.召开大会的预备会议,讨论通过上述各项准备事项。
8.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决定会议日程,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决定执行主席值日名单,决定提案截止日期。
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1.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
2.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九人组成,人口在八十万以上的县不超过二十九人;设正、副主任五至七人,人口在八十万以上的县,不超过九人;委员若干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三十五人
组成,设正、副主任五至九人,最多不超过十一人。
3.决定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一般四至六人,最多不超过七人;市长、副市长一般五至七人。
4.选举人民法院院长。
5.选举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或者大会主席团联合提名。如果提名过多,要组织代表充分协商,也可以进行预选。预选一律采
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根据得票多少,按照规定的候选人名额,确定正式候选人。
上述人员,一般应坚持差额选举,不应强调本地的特殊情况,搞等额选举。选举要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组织投票。获得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
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组织选举。
五、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选举的事项,参照人民代表的选举程序办理。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活动中,凡犯有《选举法》第四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者,有关单位和政法机关要严肃对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附 则
在进行县级直接选举时,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同时结合进行。有关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各项事宜,可参照本《细则》的精神,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予以确定。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8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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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4月25日,文化部

现将《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加强文化部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现根据中央提出的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的要求,结合本部的工作特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邀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用公款为本单位、上级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三、不准授意、要求下级和有关单位用公款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四、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履行公务,不准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五、不准参加非职责范围内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开业、庆典等活动。
六、不准利用职权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进行减、免费娱乐活动。
七、对违犯以上规定的,初犯者责令本人做出检查,并予以批评教育;重犯者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外,在适当范围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由领导决定的,主要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八、本规定适用于部机关所有公务员。各级领导要模范遵守本规定,并切实负起责任,按规定管好所属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田交通审判庭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构建和谐交通

赵德胜 林书设


  大田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立于2007年4月5日,2009年4月1日经大田县委、县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独立建制的交通审判庭。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该庭创造性开展工作,采取多项便民、利民、为民举措,探索出一条既受群众欢迎,又受百姓称道的司法调解新模式。
  大田县地处闽中山区,辖区内有192条各级公路,道路总长1500多公里,每天车流量高达1.5万部,是三明通往闽南沿海的黄金要道——“南大门”。随着交通运输快速发展,近年来境内由于各类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年均在上千起,交通事故发生频繁,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由此而引发信访、上访不断,成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面对新形势和群众的司法需求,为了使交警与法院两个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庭与交警部门边摸索边实践,不断“磨合”,开创了司法调解为主导,与交警调解、人民调解良性互动衔接,并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衔接,形成“一元引导,多元跟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新机制,有效解决了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缺乏法律效力,重复调解导致效率不高等问题,使一起起涉及民生和稳定的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得到调解和执行,破解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难、执行难问题。
  在现代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的形势下,交通事故案也在增加,因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也存在许多不利于社会安定稳定的因素,依法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对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设立交通审判庭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工作的必然趋势,也是实践司法人民性,充分体现执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交通审判庭的设立,把法院的权威性与公安交警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及时性及人缘优势很好地结合起来,有效弥补法院与交警等机构因性质、职能上的差异性,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最大功效。同时,通过法庭调解功能的介入,对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予以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实现工作中的配合、引导中的指导和支持中的监督,克服了各自在处理纠纷上的缺点及不足。实践证明,只要准确定位,创新发展司法调解、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的办案方式,不断完善以司法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交警调解优势互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辅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就一定能使法庭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上更具活力,发挥更大作用,成为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运作平台。主要做法:
  零距离接触。实现了法院、交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零距离解决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问题。
  一站式管理。为当事人提供从立案、调解(审判)到给付赔偿款“一站式”的司法服务。
  两部门配合。使交警与法院两个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交通巡回法庭,方便两家联系合作,共同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三调解互动。开创了司法调解为主导,与交警调解、人民调解良性互动衔接,并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衔接,形成“一元引导,多元跟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新机制,有效解决了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缺乏法律效力,重复调解导致效率不高等问题,使一起起涉及民生和稳定的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得到调解和执行,破解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难、执行难问题。一是程序衔接。以往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赔偿问题当事人往往以交警行政调解为主,由于交警的职业特征不同,调解难度大,耗时长,即使调解成功,不能得到法律确认,不易执行兑现,一旦当事人反悔,又形成二次纠纷。巡回法庭成立后,使法院与交警在执法程序上得到了衔接。事故赔偿纠纷发生后,先由交警进行行政调解,对调解不成或只达成部份调解协议的案件,由交警移送或当事人申请巡回法庭受理。法庭则予以诉前预立案,直接调取交警前期工作的相关信息资料,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调解,对交警已形成的调解内容予以法律确认,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再行调解。此举较好地解决了当事人因不同机关、不同程序而造成的纠纷调解难题。二是在执行方面协作、衔接。为了避免纠纷调解后,造成执行难问题,巡回法庭针对个别当事人钻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有一定时限的空子,采取车走人走,逃避赔偿的现象,及时告知受害人在交警扣车时限届满前,依法对肇事车辆申请财产保全,使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时跟上,促使肇事方与受害人协商解决,促成当即履行赔偿款。同时,在法庭设立事故赔偿执行专户,用于结算事故预付(预支)赔偿款、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担保款等相关事项,为事故能通过协商解决和顺利执行打下基础。三是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巡回法庭、交警与保险、医疗机构及时沟通、协调,达成保险公司预付交强险款项,医疗机构及时救治和提供医疗费用证据等共识,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救助方式,各部门相互协作、功能相济使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更加完善。
  四新法并用。创造了“先行、互动、便捷、远程”四种调解新法。一是先行调解法。交通肇事出现后,对一些简易的轻微事故,交警当即在现场就赔偿向题先行调解,制作简易调解书,当即解决赔偿纠纷。二是互动调解法。对一些争议较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交警部门及时邀请巡回法庭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提高行政调解的一次性成功率;对由法庭调解的案件,与交警互动,由交警提供事故责任的专业分析和认定,帮助法庭查明案情,分清责任,为调解工作打下基础。对有些特殊案件,借助村调解委员会的独特优势,及时疏导矛盾、平息纠纷。三是便捷调解法。对一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事故纠纷,巡回法庭制作简便填充式诉状,简化立案、收费等前期手续,对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的,以简易程序,当即立案、当即调解,减少了送达应诉、答辩、举证、传唤开庭等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免除了当事人在时间、精力、财力上的耗费。四是远程调解法。对涉及外地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发生后,法庭主动向当事人发放载有法庭、交警办公电话、“QQ”号码的“便民服务卡”,告知可选择远程网上“QQ”的方式参加调解。通过远程网上“QQ”法庭,实现网上立案、网上调解,使外地当事人通过视频在法官、交警主持下与当事人沟通,进行网上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再到法庭签订协议,既避免外地当事人在参与调处时,受害人及其亲属与肇事方当面发生冲突,也减少外地当事人参与调解需多次往返而增加的经济负担,提高了重伤残或死亡事故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十二举措出成效。交通庭创造性地推出了简便诉状、预立案、设立远程网上“QQ”法庭、设立事故赔偿执行专户、缩短申请财产保全期限等12项为民新举措,从2007年4月5日以来,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1019件,100%审结,涉案总标的2002万元,其中调解结案1000件,调解率达98%,在所审结的案件中无申诉、上访,其中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982件,占97%,当即履行的808件,占79%,当即履行标的达896万元,为确保辖区交通的畅通与和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有效的遏制了因交通事故调处不力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促进了当地警民关系的和谐,促进了办案法官与当事人理解和支持,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助推器”和“强心剂”。该庭的做法分别被福建省高级法院、省交警总队、三明市委政法委推广。省内外法院、交警系统20多个单位先后到法庭参观指导。福建省高级法院马新岚院长称之为“继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之后的又一创新之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生动体现”;福建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称赞法庭的做法实现法院、交警、当事人三方满意,符合对法律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上级负责的一致性要求;《人民法院报》、《人民公安报》、《福建日报》、《法制今报》、《三明日报》、省电视台综合频道、省交通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先后作了采访和深入报道;该庭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市、县委政法委分别于8月24日、6月11日作出向交通审判庭学习的决定,其做法在全市法院和公安系统得到推广。



作者单位: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书记 大田县综治办主任
联系电话:0598-7302663 邮编:366100
Email:dt7302663@163.com dt722677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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