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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08:18:29  浏览:9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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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
省政府


第一条 为活跃繁荣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卡拉OK设备和附设乐队伴奏、歌手演唱、各种表演的茶座、餐厅、酒吧、咖啡厅等)和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文化部《营业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及本规定。
第三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申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开办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关证明资料;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设施设备有关资料;
(四)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个人申办的,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 申办娱乐场所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由文化部统一制定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持证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其它有关证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央及外省省级驻豫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豫军级机关(含省武警总队)直属单位申办娱乐场所,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也可授权当地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除前款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办的,由市(地)、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开办娱乐场所应具备文化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娱乐场所须具有良好的通风设备,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第九条 娱乐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经营收费、财务管理、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税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条 娱乐场所的演出人员必须按文化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演出证。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乐队和演出人员;
(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得接待18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用此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五)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营业性活动;
(六)不准播唱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或曲目;
(七)不得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的饮料。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入场;
(二)在舞池内吸烟;
(三)篡改歌词或色情表演;
(四)在场内起哄闹事、侮辱妇女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五)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负责人,应按文化部有关规定培训考核,考核标准和资格证书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具体培训、考核和资格证书的签发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娱乐场所不得转包经营。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健全稽查制度,稽查人员凭文化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在所辖区域内执行公务,娱乐场所应自觉接受和协助检查。
第十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定期向其审批发证的娱乐场所征收文化专用资金和管理费。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另行收费。禁止重复收费。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娱乐场所实行年审制度。娱乐场所应在每年12月份,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手续。审验换证不得收费。 经批准的娱乐场所,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第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娱乐场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业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由审批发证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依照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规、规章处罚;对娱乐场所,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审批发证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转包经营的,由审批发证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时交纳管理费和文化专用资金的,由审批发证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郑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试行)》、《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中,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的,分别适用于郑州市、洛阳市,对本规定列举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本规定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一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处罚,应严格执行《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全部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 经营场所违反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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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9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2001年5月8日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的大修,笔者通过深入学习感到:审判机关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必须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主题,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举,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针对具体问题思考如下:
  一、工作特点
  特点一: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审理事关全局,阻碍公共建设施工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和涉及招商引资的故意伤害案件;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两抢一盗”侵财犯罪、涉毒犯罪和聚众斗殴团伙犯罪等多发性犯罪;开展专项打击醉酒驾车犯罪活动,增强了群众安全感,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特点二:强化程序公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合议、回避、审判公开等制度,依法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诉讼资源。树立程序保障意识,强化程序公正,确保了刑事案件的裁判质量。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对确因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妥善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了刑事犯罪的发生。
  特点三:坚持宽严相济,积极探索人性化审理裁判模式
  围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人性化审理裁判模式,实现案结事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足息诉息访、案结事了,发挥庭内调解功能,加大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法明理,有效开展庭内调解工作。针对审理诈骗、盗窃等侵财犯罪存在的量刑容易、追脏难现象,审理中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针对被告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又确实需要帮助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安抚和救助被害人。
  特点四:提高审判水平,确保案件裁判程序和实体公正
  围绕提高审判能力、保证办案质量、赢得司法权威,强化刑事法官职业化建设。采取集中学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学习新修定的《刑事诉讼法》,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开展庭审观摩和文书评审活动,提高了法官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驾驭庭审能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庭审活动,创造性地开展疑难案件纳谏座谈会,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发挥简易庭独任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认真听取和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量刑,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判决结果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存在问题
  问题一:畅通适用非监禁刑调查报送程序;搞好法院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对接。
  问题二;推动解决女性犯罪嫌疑人异地场所羁押审理不便;司法鉴定不便民;司法救助制度不完善问题。
  问题三:提高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能力;确保法律文书及时送达,保障当事人诉权。
  三、几点建议
  建议一:立足审判实际,提升程序保障意识
  要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重要程序法典,这次修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和重大发展,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典对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立足审判实际,深刻理解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提升程序保障意识,掌握修法意义、执法原则及制度规范内容,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把修法精神贯彻到刑事审判第一线,把惩罚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落到实处,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为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建议二:恪守程序公正,强化庭审裁判功能
  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围绕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审判工作要求,强化庭审裁判功能,坚持控审分离、控辩均衡对抗和审判独立的原则,遵守合议、回避、审判公开等诉讼制度,正确使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妥善审理事关全局的刑事案件,强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搞好审判监督和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在先,量刑规范,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全力保障司法公正。要大力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驾驭庭审能力,落实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的规定,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把精力放在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控辩质证和规范化量刑上,发挥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为律师办案创造有利条件,树立司法公信力,赢得司法权威,全面提高刑事审判质量。
  建议三:树立证据意识,确保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要牢固树立证据是刑事裁判的基石,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没有证据就没有公正的证据裁判意识,改变“口供为王”旧理念,树立和发展“物证为王”新理念,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熟练掌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配套制度,落实好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等制度规则,协调控辩双方履行举证责任,排除非法证据,夯实刑事案件的质量根基,为确保实体公正打下坚实基础。要增强诉讼效率意识,在保证审判质量基础上,遵守审理期限和送达时限,用好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要解决女性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审判不便和司法救助制度不完善问题,与社区矫正机构搞好执行交付对接,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并重,努力实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
  建议四:提升审判能力,建设高素质刑事审判队伍
  要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强化刑事审判力量,深化审判能力建设,开展岗位练兵、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审活动,完善审判业务考评机制,提升法官的证据审查判断能力、驾驭庭审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推动刑事审判工作整体升位。要把《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进行系统的学习培训,掌握修法重点,娴熟运用新的规则和制度审理案件,确保《刑事诉讼法》在审判中得到正确、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公众和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审判公正、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刑事审判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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