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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0:05:14  浏览:9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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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1990年3月2日,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海口海事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内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
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不服海口、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分别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适用于海口、厦门海事法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第二、四条的规定,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分别对海口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判工作分别受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的院长分别由海口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别由海口、厦门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海口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海口海事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分别于1990年3月10日和25日开始受理案件。广州、上海海事法院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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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

财预[2013]5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财预〔2012〕396号)有关要求,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断规范和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现予以印发。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此次印发的共性指标体系为参考性的框架模式,主要用于在设置具体共性指标时的指导和参考,并需根据实际工作的进展不断予以完善。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既要根据具体绩效评价对象的不同,以《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为参考,在其中灵活选取最能体现绩效评价对象特征的共性指标,也要针对具体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另行设计具体的个性绩效评价指标,同时,赋予各类评价指标科学合理的权重分值,明确具体的评价标准,从而形成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特此通知。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3.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财 政 部

  2013年4月21日



附件下载:

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xls

http://y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guizhang/201305/P020130516397178058696.xls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2]16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直属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课题研究,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发展,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开创青少年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完成党交给共青团团结教育引导青少年的任务的要求,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使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在总结近几年开展这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推动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不断繁荣和发展。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共青团中央宣传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五日

 

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
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使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新时期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制定和完善青少年政策服务,为推动共青团工作服务,为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

  2.研究课题立足全团,面向社会,长期开展,体现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目标。

  3.研究课题的确定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设立经费资助项目和非经费资助项目两大类。

  4.课题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为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其下设的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规划办,该办于1999年成立,设在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具体工作由理论宣传处负责)和课题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该办于2002年成立,设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具体工作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办公室负责),负责研究课题的评审、立项、管理工作。各省级团委可根据本地(系统)实际,设立相应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人员所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二条 规划与选题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选题范围主要以研究课题(年度)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在课题申报通知中公布。指南及选题范围的确定,由评审办首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汇总整理,报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2.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中的突出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研究课题要具体、明确,有一定的前瞻性,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3.课题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立项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均不超过两年。基础研究成果形式限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应用研究提倡以研究报告为最终成果形式。

  4.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由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评审办评审、报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三条 申报和评审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每两年立项一次,自课题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课题研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①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②有三年以上关于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共青团工作研究的经历;③具有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④承担过省级以上的课题研究。

  3.主持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的组织、领导,必须从事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4.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原已承担的青少年研究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再行申报课题。

  5.课题的组织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团委或相关单位受理,课题申报通知发布后,申请人可通过其单位向其所在的省级团委或相关部门索取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并按照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后报省级团委审核。各省级团委的项目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课题主持人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申请书统一报送共青团中中央评审办。

  6.评审办对申报课题进行复审、初选,选出拟立项课题提交由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将根据下列条件进行审议:

  (1)申请课题的理论、实践意义。

  (2)设计的创新性,论证的规范性,方法的恰当性。

  (3)预期科研成果的形式及数量标准的合理性。

  (4)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5)申请者的能力水平及课题组成员的构成状况。

  (6)预期科研成果的形式及数量标准。

  (7)申请者的能力水平能否胜任此课题研究。

  (8)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虑的其它条件。

  7.评委会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立项课题提出初步意见,报规划领导小组最后审定。随后下发书面的课题立项通知,并送达课题主持人本人。

  8.获得立项批准的课题主持人,需要与课题评审办签定正式的课题任务书,然后,方可开始该项课题的研究。

  第四条 课题资助

  1.为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给予额度不等的经费资助。

  2.项目资助经费拨到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3.资助经费限用于图书资料费、文具费、调研费(含差旅费、交通费等)、小型会议费、成果打印费、计算机机时费及出版补贴等项开支。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

  4.凡未经批准自行中断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课题,应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费用。由于研究者的原因,经批准取消的项目,酌情追回部分资助经费。

  第五条 课题的中期管理

  1.课题立项后,评审办将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质量进行中期管理,并向规划办通报项目执行情况,课题研究检查是中期管理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课题主持人及参加者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

  (2)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3)主持人所在部门是否给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4)资助经费是否真正用到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2.予以资助经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规划办统一组织,其它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省级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3.凡立项课题,主持人均不得擅自对其加以变更。如确实有转题必要,主持人必须向评审办写出有充分理由的申请报告,经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能实施,对私自改变课题或研究方向者,其研究成果将不予鉴定验收。

  4.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主持人或推迟结项时间,原主持人须向评审办写出书面申请,经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能继续享受有关权益。

  第六条 结项

  1.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向评审办提出书面结项申请,并提交此课题研究的所有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基础性研究课题,其最终成果原则上为报告、论文、专著或其它正式出版物。欲以正式出版物作为最终成果而到课题研究截止时仍未出版的,可提交稿件清样,填写结项报告。

  2.评审办对所提交的科研成果依照课题立项时的申请报告进行核实,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再经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对成果和鉴定进行复审,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结项,并下发结项证书,并送达课题主持人本人。

  3.由于受不可抗拒的原因等非主观因素的直接影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课题研究者,主持人必须向评审办写出延期报告,经规划办研究同意后,方可继续该项目研究。如延期后仍未完成的应追回未完成部分的经费。如研究成果未通过验收,此项研究则告取消。

  4.为调动各地开展课题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将适时开展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优秀成果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另定。

  5.对于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规划办将定期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发行,以扩大研究成果的应用范围和社会影响。

  6.各省级团委和相关单位的课题管理情况及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将作为评选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组织工作奖的重要依据。

  附 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后,再作补充规定。

  2.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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