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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45:24  浏览:9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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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1986年以来,本市已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开展,为本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有力的保障作用,为坚持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了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上海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有必要制定并实施2001年至2005年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宣传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保障和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目标顺利实现。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宪法为重点,宣传与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注重培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宣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确保稳定、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
二、本市全体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还要重视对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外地来沪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熟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青少年应当养成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逐步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遵守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法制宣传教育要同法治实践紧密结合,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深入开展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积极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促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紧密结合形势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注重实效。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大众传媒应当运用现代科技和传播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基地要继续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作用。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从公民实际需要出发,开展法律“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家庭”活动。
五、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做好工作。本市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要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运行机制和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予以保证。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制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
六、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听取贯彻决议情况的报告,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20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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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2〕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方便企业,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
  为加快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营造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范围
申请人在本省境内申请登记设立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均纳入并联审批。

二、并联审批的程序
企业登记的并联审批程序是“工商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一)工商受理
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其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受理。
(二)转递相关
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中含有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心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传、网络、递送等方式,将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告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中心窗口),同时抄告中心管理机构。
(三)并联审批
凡法律、法规赋予或上级职能部门授权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并联审批部门。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中心窗口)接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心窗口转递的申请人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心窗口。
(四)限时办结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中心窗口)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心窗口转递的申请人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及时请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专项资料,在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心窗口。对表示同意的专项审批,应尽快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对表示不同意的意见,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心窗口统一答复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经营项目予以核准。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完成审批的,应向政务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说明。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务求实效
(一)建立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企业登记并联审批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召集。联席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报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二)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力支持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登记专项审批和核准工作;要公示审批和核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在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过程中,涉及上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专项审批,由有关单位按照职权及其隶属关系,上报具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省、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收到下级行政审批部门报送的审批项目,均应在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即时告知下级部门。
(四)加强对并联审批行为的行政监督。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申请人发现行政审批中有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现象,可向有关投诉中心投诉。
省监察厅投诉中心电话:0551-2609110,2608802;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51-2866663;省工商局投诉电话:0551-4675086。
(五)加强对后置审批项目的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后置专项审批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告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为企业办理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不同意办理的,应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心窗口,核销该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年检时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既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实施步骤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级有关行政审批机关从9月1日起正式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运行衔接工作;各市原则上从10月1日起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原则上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颁发《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水利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颁发《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水利局



各区县财政局、水利(水资源)局、市属各管理处:
防汛岁修费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市、区、县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以及大中型水库和大中型闸坝、重点小型工程的防汛和维修养护费用。此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对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此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提高防汛岁修费使用效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岁修费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市、区、县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型闸坝工程及重点小型工程的防汛和维修养护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 防汛岁修费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
市财政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加水利工程的防汛岁修费,同时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水利部门及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开拓资金渠道,增加防汛岁修资金的投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条 市、区、县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防汛岁修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

二、防汛、岁修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防汛费是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型闸坝工程和重点小型水利工程防汛的专项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防汛抢险物料的储备,更新和保管代储费。
2.防汛抢险所需的器材购置(包括汛期动用“号料”物资价款,委托商业部门储备物料价款的结算)及其运输费;防汛占用的房屋、青苗补助费;防汛抢险必须的临时设施费用。
3.常备防汛民工的工资和技工工资,上堤时间长或远途调集民工的伙食补助费(临时防汛抢险动员的民工一般不给工资);伤亡抚恤费、医药费、奖励费等。
4.防汛公务费(包括会议费、水情的报汛、电报、电话费),防汛电台租赁费,设置临时报汛站费,防汛专用车辆的燃油及维修费。
5.防汛通讯网和雨水情遥测网的一般建设、更新、改造及维护修理费用。
6.分、滞洪区内救生设施的购置、更新、维修费用。
7.其它部门支援防汛的工具和器材修理费、补偿费、租赁费。
第六条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防汛费中列支:
1.列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尚未建成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防汛费。
2.一般小河及小(Ⅱ)型水库、涵闸的防汛费,由受益乡镇承担,对防洪效益跨区县,且防汛任务大的工程,可由防汛费中补助部分物料开支。
3.国营农场的防汛费,凡属于本场范围防汛的,一切费用由其有关主管部门解决,但属于主要河流干堤的防汛费,由防汛经费中开支。
4.凡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以及非防汛性的事业开支不得从防汛费中开支。
第七条 岁修费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河道、堤防、引水工程,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小(Ⅰ)型水库、闸坝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河道、堤防、水库、闸坝及引水工程的维护和整修、加固、隐患处理,局部改造费用开支。
2.恢复河道、引水、水库、闸坝等工程功能的护砌,清挖等工程。
3.建成和已在使用的大、中型及小(Ⅰ)型水库、闸坝建筑物的整修,局部改善,闸门启闭机械、机电设备、备用电源和管理房屋的维修费用,经常养护的维修费和备品、备件的补充。
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植树造林,绿化工程,以及其它必须的岁修养护费等。
5.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其它维修加固及设施更新、完善工程费用。
第八条 凡属下列项目,不得在岁修费中开支。
1.属于扩建、改建、续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岁修经费,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2.一般小河道的堤防、小型涵闸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的岁修养护费。
3.国营农场本场范围内的堤防岁修经费,由农场自行开支。但属于主要河道的岁修费,由岁修养护费中开支。

三、防汛岁修费的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防汛岁修计划按年度编制,在上一年度下讯后报下一年度的防汛岁修计划。
第十条 防汛岁修计划按以下程序上报:
1.区县管理的防汛岁修计划由区县财政、水利局联合向市财政、水利局申报。
2.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凉水河管段工程的防汛岁修计划,由所在河段管理所报县区财政、水利局审查后,送市有关河道管理处审查汇总,然后,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3.市属管理单位管理工程的防汛岁修计划由市属管理单位直接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防汛岁修计划分项进行编制,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所在单位,工作量,劳动工日,施工定额,材料及消耗定额。
2.进度安排,劳动组织,进行工作的方法。
对于位置重要,规模较大,投资数额较多,技术性复杂的项目,还应编制设计文件,内容包括:
(1)原有工程状况,出现的问题,采取的工程措施理由,预期达到的目的。
(2)工程具体的结构设计,质量标准要求,及设计图。
(3)工程预算,包括工程量,施工定额,劳动工日,材料消耗,工资标准,经费等。
(4)施工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 市级安排的防汛岁修经费由市水利局根据各单位上报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市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在不留硬缺口的情况下,提出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预算,市水利局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相互抄送备案。
区县管理工程的年度预算及防汛岁修计划由市财政局、水利局对口下达到区县财政、水利部门。
市属管理工程和分级管理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凉水河的年度预算由市财政下达到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分别及时下达到市属管理处,区县各段的年度预算同时抄送所在区县管理段。
第十三条 防汛岁修年度预算及项目年度计划的下达,一般不晚于当年的二月底,也可采取上一年度预拨的办法,以确保工程在汛前完成。

四、防汛岁修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水利安排的年度预算及项目计划,要及时落实工程项目和支出计划,组织实施,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要强化项目管理,要与受援单位签订合同,健全目标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各项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措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方式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减少工程量。
第十六条 要建立完善竣工验收制度。一般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所在区县财政、水利部门或市级管理单位组织进行,市财政局、水利局进行重点抽查。
单项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后,应向市财政局、水利局上报单项竣工工程资金结算清单。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水利部门及市水管单位对防汛岁修费的使用要建立严格的检查报告制度,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出检查报告,连同本年度防汛岁修费支出结算和效益汇总后,年底前报市财政、水利局。
第十八条 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经常深入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纪的要严肃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水利、防汛、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年度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解释。



199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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