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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01:30  浏览:9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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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口木材的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到货质量关,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外贸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从本省各口岸进口并在本省使用的木材(包括原木、板材、枋材),收、用货部门(包括代理接运货部门,下同),接到到货通知后,必须及时向当地商检部门申报进行检验,申报格式由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未经检验的,不准调运、使用,不得混堆垛放。
第三条 订货部门与外商签订木材进口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订定:
(一)对品质、规格和树种的要求;
(二)材积的检量和计算方法,按何国(或地区)、何年月(或何版本)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每根原木断面的两端,要以不易褪色的油漆刷上或写上清晰可认的标记和与明细单相一致的顺序编号。
第四条 收、用货部门提货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范围包括树种、品质、规格、数量、材积等。到货经检验与合同规定相符者,可不再申请商检复验,但仍须填写验收结果报告单,报商检部门销案;经检验发现到货有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商检部门,并提
供有关单证(如合同、检验标准、提单、发票、发货明细单等)。商检部门接到报告及有关单证后,应尽快派员赴现场检查到货及其检验情况。
第五条 到货如不符合合同规定,需向外索赔的,收、用货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标准规定,全批逐根检验(仅限于原木,板材和枋材如合同标准规定可抽检者,按抽检办理),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应包括原码单的顺序编号),并在原木断面标明检量的顺序号、长度和直径尺寸,发现
有严重问题的木材还应分别堆垛,以备商检部门抽查复验和外商前来看货。
收、用货部门如对到货确实不能逐根检验的,在征得商检和订货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抽检一部分,商检部门可考虑按其实际和订货抽检部分情况复验出证,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第六条 收、用货部门在全批检验或抽检完毕后,应即将检验记录明细单提交商检部门。商检部门接到检验记录明细单后,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复验。复验时,收、用货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并提供人力、机械设备等。
第七条 凡合同规定到货索赔有效期为六十天的,收、用货部门必须在四十天内完成检验,并向商检部门提供检验记录明细单。其余时间,为商检复验出证及订货部门对外交涉索赔期限。因特殊情况,索赔期限紧迫,收、用货部门应及早请订货部门向外提出延长索赔期。
订货部门在对外洽谈时,应向卖方说明:凡需到现场看货的,须在收到商检证书后二十天内到现场看货,协商解决索赔问题。逾期不来,买方不保留货物,并作卖方默认诺赔。
第八条 凡到货有问题需对外索赔的,一律要经商检部门出具检验(索赔)证书,订货部门凭商检证书及时办理对外索赔事宜。卖方需前来看货的,订货部门应预先通知收、用货部门做好外商看货的准备。订货部门应将索赔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商检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违反本试行办法者,商检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1984年7月4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1984年6月29日以粤府〔1984〕11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进口木材的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到货质量关,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外贸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2.第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试行办法者,商检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98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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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与核算工作,推进煤炭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了《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

为规范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与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两则》、《两制》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确立企业三级会计主体
1、实行三条线管理,企业会计主体由局、矿厂两级转变为局、矿厂、区队车间三级。每个会计主体模拟法人运行,计算盈亏。
2、企业内部模拟法人运行,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矿务局所属单位,包括矿、厂、公司、事业单位和福利单位。第二层次是矿务局所属矿、厂的二级单位,包括井口、区队、多种经营厂点、经营公司、事业单位、福利单位等。上述所有单位,都作为会计主体,分灶吃饭,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3、属于第一层次的矿务局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按以下几种类型处理:
(1)提供产品和劳务的煤矿、中央洗煤厂、工厂等生产单位,以产品和劳务等收入抵补自身支出,做到自负盈亏。
(2)各类经营公司,包括销售公司、供应公司、运输公司、租赁站、宾馆、招待所、商业网点等,以经营收入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3)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提供劳务取得相应收入,承担自己费用支出,达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设计院、研究所、通讯站、信息中心、矿工报社、矿区电视台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价格收取设计费、科研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供水、供电、供暖等单位,实行装表计量,按市场价向用户收取费用,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环保清洁队、绿化队、小车队按照为谁服务、向谁收费的办法,自负盈亏。
房地产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矿务局机关和社会服务机构办公用房、职工住宅、单身宿舍、学校校舍、矿区道路等,向使用单位收取租赁费、修缮费和房地产开发费,实现滚动发展,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房地产公司在经营初期,由于负担社会服务机构房屋折旧,暂时达不到自负盈亏的,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不得高于社会服务机构房屋的折旧费。
公安、保卫部门下属的经济民警、门卫人员成立保安公司,作为服务性经济实体。保安公司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矿务局救护队是特殊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按两个渠道收取。一是日常经费,包括工资、医药费、演练培训费、置装费、专用设备维护费、人身保险费、劳动保险费等,按矿务局井下人数和核定的标准,向有关核算点收取。二是抢险费包括抢险过程中的材料费、劳务费等向发生事故单位收取。
上述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向下划分二级核算单位。其发生的费用,除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待业保险费、坏帐损失、税金、土地使用税、住房公积金、上级管理费、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外,其它一律计入本单位制造费用或其他业务支出。
(4)福利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取消补贴,实行全额收费,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职工食堂、生活浴室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服务,对内对外均按市场价收费,以收抵支,自负盈亏。企业对内部职工可适当提高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
托儿所、幼儿园实行全额收费,自负盈亏。职工交纳的托幼费,由单位按一定比例报销,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疗养院通过疗养服务,对外创收,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职工医院比照社会服务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通过收取医疗费,床位费等,抵补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器械购置费、职工工资及附加费、医务经费、劳保经费等支出,做到自负盈亏。职工就医实行全额收费后,职工交纳的医药费按一定比例由单位报销,在职工福利费列支(离退休人员由劳动保险费列支)。
以上福利单位,暂时达不到以收抵支的,可在短期内适当给予亏损补贴,但补贴额不得超过原口径由企业管理费负担部分。补贴后仍有亏损的,可继续将这部分支出与职工福利费挂钩。随着整体效益的提高,企业应逐步改善职工福利设施,增加福利方面的投入。
在核算上,除规模较大的医院比照矿、厂向下划分二级核算单位外,其他福利单位原则上不再向下划分,其发生的费用,比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办理。
(5)社会服务的职工子弟学校、技工学校、派出所、武装部、检察、司法、法庭、居委会等机构,本着精减人员、节约支出的原则,核定经费,实行费用包干,其净支出在营业外列支。随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移交社会管理。
4、属于第二层次的矿务局所属煤矿、工厂的下属二级单位,财务管理按以下几种类型处理:
(1)提供产品、劳务的生产单位、包括井下掘进、采煤、运输、通风、排水、井巷维修、设备安装维修等区队,露天矿的剥离、推土、回采、线路移设等区队,小型煤矿的井口,多种经营工厂等,按本规定3一(1)条办理。
(2)销售公司、供应公司、运输公司、租赁站、宾馆、招待所、商业网点等,按本规定3-(2)条办理。
(3)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包括环保清洁队、绿化队、小车队、会计服务中心、房地产公司、救护中队、保安公司、供水、供电、供暖等单位,比照本规定3-(3)条办理。
(4)福利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包括职工医院、休养所、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浴室等,比照规定3-(4)条办理。
(5)职工子弟学校、派出所、武装部、居委会、内部劳动力市场等比照本规定3-(5)条办理。
规模较大的经营公司的下属二级单位,也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5、各核算点必须负担矿务局、矿、厂所有的成本费用支出。即除负担自身费用支出外,还必须负担劳动保险费,矿务局、矿、厂机关管理费。
(1)企业劳动保险费实行全额统筹。纳入社保部门统筹之内的项目,在全矿务局范围内,执行一个标准,以局为单位,实行全额统筹,各核算点按工资总额提取,交社保部门;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离休人员各项经费、离退休人员医药及福利费、6个月以上长病长伤人员工资等,以矿、厂为单位确定统一的提取比例,各核算点按工资总额提取上交财务科,统一支付。
(2)局、矿、厂机关人员是指由机关管理费开支的人员,包括公安保卫、老干部、内部劳动力市场、工会、社保等部门管理人员。局机关管理费必须编年度预算,按所属矿厂、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数确定统一的人均负担标准,由所属矿厂、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从管理费中提取上交。
矿厂机关管理费必须编年度预算,由所属二级单位(不包括社会服务单位)按职工人数从管理费用中提取上交。矿务局机关及矿厂机关管理费年末结余或不足,不再调整各核算点上交管理费数额,由局财务处和矿厂财务科直接计入损益。
(3)企业管理费,主要是矿务局、矿厂机关发生的费用。对机关以外发生的劳动保险费、提取的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待业保险费、坏帐损失、税金、矿产资源补偿费、住房公积金、上级管理费、提取的效益工资等也计入企业管理费,由各核算点负担。
6、在模拟法人运行过程中,对于局、矿厂下属的事业单位、福利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局矿厂机关,也要按照以产定人的原则,精减富余人员,节约支出。把减下的人员安置到局、矿厂劳动力市场。矿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福利单位,由于不再划分二级单位,减下的人员由矿务局内部劳动力市场接纳管理。
二、内部资产划转及收支结算要求
1、为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全面反映各单位占用资产和经营成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矿务局必须把全部资产划转到矿厂和有关事业、福利等单位。矿厂再把资产划转到有关二级单位。
2、资产划转的原则:一是把现有存量资产,按合理占用的原则,谁占用就划给谁;二是对占用资产实行有偿使用(非经营性单位除外);三是不得由于资产和资本金的划转,影响矿务局与下属单位的既得利益;四是划转资产后,矿务局和所属单位均应继续保持各自的“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3、矿务局对所属矿厂、经营性公司、事业、福利单位按全部占用资产进行划转,原则上维持现状或由矿务局自行确定。
4、矿厂对所属二级单位占用资产实行全额负债划转,资本金再划转。划转程序:矿厂对下属二级单位,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划转到占用单位帐户,同时按划转的固定资产净值增加该单位固定资产借款。各二级单位提取折旧后,将相当于折旧部分的资金上交矿厂财务科,同时减少固定资产借款。对流动资产先按实际占用额划转流动资金借款,待条件成熟后,对各单位都要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在定额内的借款,实行低息,超定额部分实行加息或罚息。
职工学校、老干部活动中心、职工俱乐部,矿厂机关占用的房产划转房地产公司管理。
5、三级核算的主体工作各有重点:矿务局以资本运营、资金管理为重点;矿务局所属矿厂以盈亏管理为重点;矿厂所属二级单位以成本管理为重点,比照“四自”要求核算盈亏。
6、第三层会计主体,是区分三条线的主要对象,包括矿厂所属二级单位以及矿务局所属事业、福利、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按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划为煤炭生产线、多种经营线和后勤服务线。具体界定范围以部煤财字〔1996〕第369号、459号文件的规定为准。
7、三条线的管理是分线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一种管理模式,各条线不是经济实体,不构成核算主体,不设置核算机构。企业通过对各核算点归类汇总,按三条线分别反映经营成果。
三、建立与完善会计核算组织
1、建立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矿务局要建立内部结算中心,具体办理矿务局与所属单位以及所属单位之间的结算业务,保证各模拟法人单位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
内部结算中心是随着财务会计的不断深化改革,从财务部门转化出来的一个内部相对独立的单位。具有双重性质:在行政上是财务部门的派出机构,归财务处直接领导,根据财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实施内部结算。在经济上是提供服务的一个部门,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费用,抵补支出,自负盈亏。其主要职责是:
(1)集中核算全局货币资金。矿务局所有单位在外部银行开户一律撤销,全部改在局内部结算中心或结算中心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开户。
(2)通过严格执行财务部门审定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对资金流向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控制、监督。
(3)集中办理矿务局所属单位对外结算及矿务局内部单位之间的结算业务。
(4)根据局财务部门审定的贷款计划,开展融资业务和办理企业内部贷款。
为便于矿厂各单位结算,局内部结算中心在有关矿厂设派出机构,负责矿厂与外部银行的结算业务。
矿务局、矿厂建立以财务、劳资、计划、审计、机电、生产、行政、企管等部门组成的内部仲裁机构,负责调解矿厂之间及矿厂内部各核算点之间内部经济纠纷。
2、矿务局对货币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全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决定企业在外部银行开户、撤户事项。
(2)制定企业贷款及还款计划。
(3)审查批准企业对外支付的一切款项,包括归还借款、支付货款,向国家及有关部门交纳的各种税费等。
(4)审核确定内部结算中心对内贷款计划,包括贷款对象、贷款规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5)审核批准内部结算中心及各开户单位货币资金月度收支预算。
3、矿厂所属区队、车间等二级单位不再单设财务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由矿厂成立会计服务公司,实行代理记帐制度。统一办理矿厂二级单位的内部结算和日常核算业务,但不经管货币资金。各二级单位一律不再保留会计机构,单独进行结算和核算业务。原单独结算和核算的二级单位,其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统一办理。会计服务公司具有双重性,行政上是财务科的派出机构,在财务科领导下开展记帐和结算工作;经济上相对独立,向服务单位收取费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财务科负责全矿厂的财务管理,组织盈亏计划的实施;统一管理、运筹货币资金,对矿务局内部结算中心及其办事机构办理货款、税费、贷款等各项资金的收支交拨业务;审批本矿厂二级单位的内部借款业务、财务收支计划等。
原矿厂已经设立的内部银行一律就地转变功能或撤销。财务科下设的费用控制型内部银行,其核算和结算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独立于财务科的资金型内部银行,其货币资金管理职能移交财务科,核算和结算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
4、大型矿井模拟煤炭事业部运行。实行三条线管理后,除一矿多井的小型煤矿以井口为一个核算点外,均要以井下区队为核算点。为对这些区队实行统一管理,便于成本核算,有利于整体效益的发挥,在管理形式上要成立煤炭事业部,由生产副矿长牵头,计划、生产、技术、机电、运输、安全等科室参与组成。煤炭事业部对所辖区队相互间提供的作业和劳务以及各区队的最终生产成果实行收购制。
煤炭事业部视为一个核算点,不是一级行政组织,本身不发生管理费用。其支出表现为收购费,收入表现为将原煤卖给销售公司、洗煤厂的内部收入。收入扣除支出即为事业部的盈亏,并入煤炭生产线。
各井下区队以收入抵减实际支出计算本身盈亏,并以实际支出按规定编制原煤成本计算表,由会计服务公司代理汇总编制全矿原煤成本计算表。
四、强化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完善定额、计量、验收等基础工作。
各核算点用水、用电、取暖等都要装表计量,相互之间提供的产品、物资、劳务均应使用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和国家规定的计量手段,并做好原始记录。
2、确立合理的内部价格,作为企业内部各核算点之间相互购销产品、物资及提供劳务的结算依据。
内部价格确定的原则:由提供产品和劳务的一方提出结算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并受企业价格管理部门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可制订指导性的价格目录。
内部价格要体现公平、合理、有序竞争,防止垄断。
3、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内部劳动力市场也是社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管理人员,列入机关编制,其费用由管理费开支;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由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企业可给予一定补贴。



佳木斯市关于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8号)


                            第8号


  《佳木斯市关于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的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佳木斯市关于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的暂行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下发各市(县)平均土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黑土资发〔2000〕3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标准制定如下:
  一、温室、大棚、看护房及菜窖补偿标准及价格
  (一)温室标准、温室价格。
  1.温室标准:温室是有地基、基础、墙体、骨架、覆盖物和加温设备等部分构成的。温室的取暖效果主要由墙体的厚度、取暖设备、屋面的坡度、覆盖物的质量、温室的走向等条件决定。跨度一般在6-10米左右,温室间应有一定间距,间距不少于温室高度的1.8倍,以不遮光为前提原则。
  2.温室价格。
  高效节能日光温室(钢架)。后墙体高3米,两侧是斜面,墙体厚50厘米,并加PS保温,前面打基础及混凝土梁,梁里下预埋件,棚架为16毫米钢筋焊制每1米一个,室内配有热网炉,屋面有防寒被、卷帘机,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270元。
  标准普通砖木结构温室。墙体50厘米,后墙体高1.5米以上,有后坡、木架、外盖塑料膜、有纸被或草帘、棉被均可,内有炉具烟道,墙体勾缝,内抹面,有水井,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90元。如钢架结构每平方米增加拆迁补偿费10元。
  简易温室。骨架为木架,骨架间距为1.5米以内,墙体为砖或混凝土,墙体厚度37厘米,后墙体高1.5米以上,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和草帘或棉被等。取暖设备主要是地火炉加地龙或暖气。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70元。如钢架结构每平方米增加拆迁补偿费10 元。
  (二)大棚标准、大棚价格。
  1.大棚标准:大棚是由立柱、拱杆和压线构成的,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压线为钢筋或铁丝,跨度一般在8-14米。大棚间应有1米以上的间距。
  2.大棚价格。
  玻璃钢架大棚的棚骨架为玻璃钢,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8元。
  钢架大棚的棚骨架为钢架,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0元。
  木架大棚的棚骨架为木架,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2元。
大棚拱杆为木质或竹皮,内有简单立柱或没有立柱。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6元。
  不具备温室标准又不是大棚的,骨架为钢、木架结构,骨架间距为1.5米,墙体为砖结构,墙体厚度在24厘米,后墙高度高于1米,低于1.5米,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农民2008年6月30日前所建的不符合标准的温室和大棚,由相关部门评估后予以适当补偿。“温室”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简易温室补偿标准的50%。“大棚”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相应结构大棚补偿标准的50%。
  (三)温室看护房价格。
  高标准看护房。毛石基础,37或37厘米以上墙,有塑钢窗、彩钢瓦,有保温板,有暖气,符合居住条件。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500元。
  标准看护房。毛石基础,37或37厘米以上墙,木制门窗,水泥瓦或石棉,外墙勾缝,内侧抹灰,屋面为木制人字屋架,挂粘土瓦,水泥地面,有火炕,火墙,炉灶,天棚钉灰条子,抹刀灰,天棚内有保温,内墙粉刷。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00元。
简易看护房。砖瓦结构,屋面为木制人字屋架,没有取暖设备,冬天不能居住,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50元。
  (四)菜窖价格。
  红砖砌筑,墙体24厘米厚,水泥墙面,深5米或5米以上,直径4-4.5米。每个菜窖拆迁补偿费为5000元。
红砖砌筑,墙体24厘米厚,深3米,直径2.5米。每个菜窖拆迁补偿费为2000元。
  二、井类补偿价格
  (一)陶瓷管饮用井。井管材料:陶瓷管,口径250毫米,井深8-13米,单井价格600元。
  (二)手压井。井管材料:钢管、塑料管,口径25-40毫米,井深15米,单井价格无泵1200元,有泵1500元。
  (三)灌溉井。井管材料:塑料管,口径50毫米,井深15米,单井价格1500元;口径80毫米,井深20-25米,单井价格3000元;口径100毫米,井深25-30米,单井价格4000元;口径150毫米,井深35米,单井价格6000元;口径200毫米,井深35米,单井价格7000元。口径300毫米,井深40米,单井价格8000元。同等口径的钢管井,补偿标准参照塑料管井执行。
  (四)村自来水深井和灌溉用大口径深水井,由有关部门评估作价。
农田灌溉井的密度标准(地块为单户连片的):手压井,300平方米地1眼;口径80毫米井,1亩地2眼;口径100毫米井,1亩地1眼;口径150毫米井,5亩地1眼;口径200毫米井,10亩地1眼;口径300毫米井,15亩地1眼;超出以上密度标准的井,不予补偿。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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