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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8:29:01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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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卫生部 劳动人事部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是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的共同职责。
卫生部门为了综合管理工业卫生工作,实行国家卫生监察,需要从预防医学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劳动部门为了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需要从工程技术及其组织管理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30多年来,两个部门各有侧重,互相配合、共同推动了我国
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两个部门都希望把双方在这一工作上的职责、任务划分得更明确一些。为此,卫生部和劳动人事部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商讨,并且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卫生部门
1.负责从预防医学角度制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2.负责对企业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察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鉴定和验收;对企业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察。
3.负责对企业职工进行健康监护、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
4.负责劳动卫生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5.负责培训劳动卫生专门人才和宣传工作。
二、劳动部门
1.负责制定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指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2.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
3.负责对企业的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及其组织管理进行监察。
4.负责根据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
5.负责培训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的专门人才和宣传工作。
三、两个部门应协作和配合的几个问题
1.两个部门制定的重要的法规,凡涉及对方业务时,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联合上报或联合发布。
2.两个部门要定期通报有关信息,交换意见。卫生部门统计的职业病数据要定期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3.两个部门每年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劳动卫生工作。



198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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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信息中心《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OO四年八月日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是焦作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信息发布的总平台,也是政府对外宣传和为民服务的总窗口。为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类信息报送、发布及管理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以政务信息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有义务和责任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各类政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第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市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市领导重要讲话;
(二)本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三)本市重要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工农业生产、第三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管理、新区开发、对外开放、教育、卫生、科技、旅游等方面的信息;
(四)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政务信息;
(五)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
(六)投资指南、便民服务等信息;
(七)国家、省政策动向。
第三条 市信息中心承担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日常信息发布、技术开发和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全市政府部门子网站的业务技术联络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为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各类政务信息的责任部门,要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并选拔既懂政务信息业务,又掌握信息技术、精干高效的信息采集、运行和维护人员。
第五条 各责任部门应制定信息搜集、处理、报送等工作规范,建立报送、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和工作范围,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报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第八条 政务信息采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报送。凡由市政府组织承办的或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相关材料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稿、审核并及时通知市信息中心,确保网站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新闻单位统一发布的重要政务信息(新闻)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政府门户网站发送,不得迟报、漏报、误报。
对周期性、常规性和有明确分工的信息(如政府工作信息、市统计报表、焦作年鉴等)要建立报送制度并落实责任,由主管部门定期报送。
第九条 报送政务信息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各单位主管领导是确保信息发布准确、报送畅通、维护及时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凡属市政府决策范围内,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和敏感性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市政府。经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或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发布。
第十一条 报送政务信息应有严格的核签手续。
凡属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常规信息发布,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采集、编辑、审核、签发和上报的程序;涉及重要信息的发布,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核签。
第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及时组织考核评比,对信息报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市信息中心要定期组织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报送质量。
第十四条 对迟报、漏报、误报、虚报政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市信息中心提供的报送方式和格式传输和处理信息。
一般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jzxxzx@126.com(发送邮件的同时应及时电话告知市信息中心,电话:3569456)。
重要信息的发布需将领导批示原件及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信息中心(市政大厦A305室)。
第十六条 电子信息的制作和报送要进行严格管理,严防病毒的感染和传播。
第十七条 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报送的电子信息实行原件存档管理。

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
省政办第17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畜牧业生产的稳步发展,使牧业税税负趋于合理,根据国家牧业税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饲养大畜(牛、马、骆驼、驴、骡)、小畜(绵羊、山羊)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纳税义务人,均按本办法缴纳牧业税。 第三条 国有、集体农牧场(含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奶牛场、农牧场站)和农牧民饲养
的牲畜,一律按上年末实有牲畜存栏数定额征收牧业税。
实行定额征收牧业税后,禁止向非纳税人摊派税款。
第四条 定额征收牧业税的税额为:
大畜(牛、马、骆驼、骡、驴)每头(匹、峰)5元;
小畜绵羊每只2元,山羊每只1.5元。
第五条 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耕畜、役畜;
(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推广的种畜;
(三)科研、教学单位用于科学试验的牲畜;
(四)军牧场的军马;
(五)商业部门收购后临时放牧的牲畜。
第六条 纳税人的牲畜因遭自然灾害而致死亡造成损失的(不含因管理不善死亡损失),按死亡牲畜数占上年年末牲畜存栏数的比例,按下列规定予以减免牧业税;
(一)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6%-10%的,减征应纳税额的15%;
(二)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1%-1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30%;
(三)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6%-20%的,减征应纳税额的50%;
(四)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1%-2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80%;
(五)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5%以上的,全部免征。
第七条 牧业税的灾情减免和贫困户的税收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乡(镇)农税(财)员核实,经县(市)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
第八条 对收入水平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纳税人,经本人申请,乡(镇)农税(财)员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当年牧业税。
第九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牧业税由当地财税部门负责征收,一律征收货币。
牧业税地方附加暂不征收。
牧业税征收经费以县为单位,按实征正税的5%提取。实行谁征收谁提取。
第十一条 牧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甘肃省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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