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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4:55:19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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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念好“山海经”,建设八个基地(林业基地、畜牧业基地、渔业基地、经济作物基地、轻型工业基地、外经基地、科教基地、统一祖国基地),是中共福建省委1981年根据福建省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战略设想。建设八个基地,对于扬长避短,充分发挥福建山、海、侨(华侨)、特
(特殊政策、特区)的潜在优势,较快地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全国多作贡献,更好地沟通海峡两岸,促进祖国统一,具有深远的意义。努力建设好八个基地,是关系到全省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全省人民和各级干部都要为加紧建设八个基地而积极奋斗。
一、林业基地
福建只有一千九百多万亩耕地,但山地丘陵面积却为耕地面积的七倍。开发山区,建设林业基地是念好“山海经”的重要方面。发展林业既要切实讲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又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发展林、竹、茶、果和松香、香菇、木耳、笋干、油茶、油桐
等林副产品,积极发展林产化工,搞好木材综合利用。
到本世纪末,林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加速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绿化程度和森林覆盖率,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森林面积从1980年的六千七百四十五万亩发展到一亿亩;森林覆盖率由1980年的百分之三十九点五提高到百分之六十。要提高森林集约经营水平,做到速生、优质、丰产,实现森林多种目的永续
利用,林木总蓄积量由1980年的四亿三千万立方米增加到六亿立方米以上;原木年产量达到一千万立方米,林产工业和林副产品的产量分别增长一倍至八倍,产值翻两番以上。实现林业、森工产值翻两番。
1990年前要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打好基础:
重点建设好建阳、三明、龙岩等地两千万亩速生丰产商品用材林基地。积极发展薪炭林、经济林、防护林、特种林和林副产品。搞好全省绿化,努力把江河两岸、铁路、公路两侧和沿海岸带建设成为绿色长城。在福州、邵武、三明、龙岩形成四个林产工业中心。
当前要:(1)全面宣传贯彻《森林法》,进一步落实和稳定山权、林权,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发展林业专业户和联合体,建设林产品商品基地,加速荒山绿化,严禁乱砍滥伐;(2)实行林工商综合经营,加强产供销领导,搞活林业商品生产;(3)多渠道筹
集林业资金,包括中央、地方、集体、群众的资金和信贷、侨资、外资等;(4)继续搞好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赛江、木兰溪和沿海的绿化工程;(5)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查清森林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现有森林资源;(6)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加强林业科技和信息
咨询,培养技术力量;(7)基本建成福州林产工业中心,积极发展木材多层次深度加工。
二、畜牧业基地
福建自然条件优越,农渔副产品充裕,饲料资源丰富,可利用的成片草山六百五十万亩,发展畜牧业潜力大。要把畜牧业发展成为一个重要产业部门,促进农林牧良性循环。
发展畜牧商品生产要坚持国营、集体、个人一齐上,积极扶持发展专业户、联合体,把千家万户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在抓好生猪生产的同时,发展牛、羊、兔等草食牲畜以及饲料转化率高的禽、蛋、奶生产。积极发展养蜂业。
到本世纪末,畜牧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畜牧业产值翻两番以上。肉类总产量比1980年增长三倍以上,奶产量和禽蛋产量比1980年增长十倍以上,人均占有水平有较大提高。
1990年前要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打好基础:合理利用天然草山,改良和建设草场草坡;大力开发饲料资源,兴办饲料工业,健全饲料生产、科研和加工销售体系;建立畜禽良种的繁育和杂交利用体系;健全防疫体系,加强畜禽疫病的防治;建立和发展牧工商联合企业,使种苗、饲
料、销售、加工、贮运、疫病防治等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成龙配套,协调发展。
当前要:(1)搞好畜牧业区划,合理布局;(2)根据畜牧业特点,着重扶持发展专业户、联合体,加速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进程;(3)多渠道筹集物力财力,建立一批饲料骨干工厂和中小型配(混)合饲料厂以及畜产品加工厂;(4)研究开发、利用我省特有丰富的饲料
资源,发展饲料,加快草山草坡的改良,引进和筛选适合本省条件的优良草种,建立草种繁育场;(5)利用沿海和福州、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的有利条件,建立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解决好城市、工矿区的肉、奶、禽、蛋供应问题,努力增加出口;(6)积极引进各种畜禽良种,办好国
营种畜种禽场,建立莆仙奶牛良种繁育基地及福州、南平奶牛良种场,积极发展瘦肉型猪,着手建立福清、同安、莆田、仙游、龙海、大田、福安等市郊、县瘦肉型猪商品生产基地;(7)加强智力投资,加速培训人才,抓好畜牧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8)加强畜禽检疫和
疫病防治工作,努力控制和消灭常见病、多发病。
三、渔业基地
福建水域广阔,渔场相当于陆地的总面积,还有大量可供养殖的浅海、滩涂以及池塘、河沟、水库、湖泊、稻田等,水产资源丰富,潜力很大。重点发展沿海各县的水产和内陆的淡水养殖,是念好“山海经”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渔业基地建设,应贯彻“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良好的生态体系,认真保护、合理利用和积极增殖近海资源,大力发展浅海滩涂和淡水养殖业,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切实搞好水产品保鲜、加工。
到本世纪末,渔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水产品产值比1980年翻两番以上,做到增产、增值和增收。水产品产量比1980年增加两倍以上。提高产品保鲜、加工、包装和综合利用水平,增加鲜活水产品出口和国内市场供应量。
1990年以前,调整和建立与资源相适应的多水域、多品种、多作业的生产结构;逐步搞好福厦两个国营海洋渔业基地配套建设,加快福鼎沙埕、闽江口、平潭东澳、惠安崇武、龙海石码等重点群众渔港的后勤基础设施建设,筹建一支装备先进的外海、远洋渔业船队,建立苗种饵料
生产供应体系。扩大海淡水养殖面积,建成一批鱼虾贝养殖的稳产高产商品基地;重点港湾、江河要进行人工放流增殖,渔业生产要由狩猎式逐步向农牧式转化;建立鱼糜制品、鱼制品加工包装中心、海藻加工基地;相应发展船机修造、渔具制造等工业。
当前要:(1)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扶持渔区群众开发经营自留滩、责任滩和浅海养殖;充分利用现有淡水水面,因地制宜,挖塘养鱼,积极发展淡水养殖业;(2)开放水产品市场,国营渔业、水产供销部门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使价格趋于合理;(3)加强水产科学教育、资源
调查和信息咨询,积极引进、试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培养水产技术力量;(4)认真贯彻渔业法规,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5)积极组织外海捕捞;(6)发展专业和群众性的水产品保鲜加工和综合利用工业;(7)掌握国外水产信息,建立专业的海鲜品基地,搞好渔业
基地建设主要项目的前期工作;(8)广辟渔业资金来源,国家、集体和群众集资一齐上,积极利用侨资、外资,兴办中外合营渔业。
四、经济作物基地
福建气候好,适宜发展亚热带、热带经济作物,品种资源丰富,不少品种驰名中外。应逐步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充分发挥我省自然、经济、技术综合优势,重点发展甘蔗、水果、茶叶、花生、烤烟、花卉、蔬菜、药材、橡胶、香料等,有效地提高经济作物的商品率,增加商品量。
到本世纪末,经济作物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充分发挥亚热带气候优势,合理调整作物布局,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加快发展经济作物。
经济作物总产值翻两番以上。以提高单产品质为主,扩大复种指数,实行集约化经营,向生产深度和广度进军。甘蔗、茶叶、烤烟等产量分别增长一倍至三倍;积极发展非耕地经营,水果、花卉等产值分别增长十一倍至十五倍。
1990年前要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打好基础:
搞好布局,重点抓好蔗、果、茶、花生、烟、橡胶、花卉、蔬菜等商品生产。积极发展竞争能力强、创汇高、具有本地特色的杂果、香料、药材、蘑菇、莲子等,为轻工生产和国内外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农副产品原料和土特产品。做好粮食平衡工作,扶持经济作物有计划发展。
当前要:(1)搞好种植业内部调整,有效地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展;(2)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鼓励农民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土地;(3)因地制宜地搞好发展规划,调整好品种布局,建立各种商品生产基地
;(4)增加智力投资,抓好技术培训,大力普及提高科学栽培和管理技术,研究优质高产、加工保鲜技术;(5)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6)开辟多种资金来源,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手段;(7)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新建八个一、二级柑桔无病苗
圃和甘蔗等十多个国营良种繁育场,进一步办好二十个集体经济作物良种园艺场和一批中外合营的花果木园艺场。
五、轻型工业基地
我省建设轻型工业基地,既有自然物产、地理交通方面的优越条件,又有初具规模的产业基础,应当统筹规划,发挥优势,加快发展。
到本世纪末,轻型工业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全省轻型工业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品种、质量要赶上国内先进水平,部分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要为国内外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地方优势产品、名特产品以及部分专项技术;轻型工业总产值翻两番半,其中纺织工业产值翻三番,电子、仪表工业产值翻五番。
1990年前,主要是打基础、立支柱、讲效益、上水平,初步形成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竞争能力、有特色、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要求的轻型工业体系。以福、厦、漳、泉、莆等沿海城市为中心,重点发展五个方面:一是食品加工工业,主要抓好食糖、罐头、盐、卷烟、饮料等产
品;二是纺织品生产,着重抓好化纤、针织、丝绸、毛纺、服装五大类;三是日用工业品、精细化工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业品生产,主要抓好家用电器、精细陶瓷、日用化工、感光材料、塑料制品、纸、工艺美术品;四是文化用品生产,着重发展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复印机、照相机
、多功能电子钟表等;五是新兴电子和机电结合的工业产品,如微型电脑和应用软件、数显仪器仪表等。
当前要:(1)继续调整产业结构,打破地区、行业界限,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专业化联合,走贸工农联合的道路;(2)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大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开辟生产新领域,加快发展新产品,以更多更好的传统、名牌、特产、优势、新兴
、尖端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3)搞好原料基地建设,开辟原料来源,改变原料构成,搞好造纸用材、甘蔗、烟叶、茶叶以及水果、蔬菜等原料基地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增加工业原料的比重,促进原料构成趋向合理化;(4)积极利用外资、侨资和多方集资,引进国内外先进技
术、关键设备,加以吸收、消化、创新,提高国产化水平,筛选、移植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5)发挥城市技术优势、农村原料优势、特区窗口优势,合理规划布局,因地制宜地建立各种不同类型的各具特色的轻型工业发展区。
六、外经基地
福建对外贸易历史悠久,沿海对外交通便利,华侨众多。实行对外开放,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是我省对外经济的战略方针。要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打开国内外两个市场、学会内外贸两套本领,积极利用外资、侨资,引进先进技术,大力扩展对外贸易,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
技术交流,加速四化建设进程。从历史和现实需要看,福建应当成为对外经济交流的重要基地,成为全国首批建成的内外交流、工农结合、城乡渗透、现代化的、开放式的文明富庶的地区之一。
到本世纪末,外经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把厦门经济特区、福州开放城市和闽南厦漳泉三角经济开放区建设成为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对外经济往来、开展国际金融活动的一个重要基地,作为我国技术、管理、知识、对外政策的窗口,并形成以厦门、福州、泉州为重点,从南到北更加开放的对外口岸网络,充分发挥其对内
对外的“两个扇面”形的辐射作用,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加速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发展,有选择地开拓一批技术、知识密集的新型产业,争取超越世界某些技术发展阶段,缩短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在国家统一对外政策原则下,多元化、
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增长速度要超过工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外贸出口总值翻三番。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大力发展旅游事业。到本世纪末外汇收入要翻两番以上。
当前要:(1)搞好厦门经济特区的规划和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特区管理体制;(2)搞好福州开放城市(包括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闽南厦漳泉三角经济开放区的规划,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3)制定并落实吸收侨资、外资的优惠措施,积极吸收侨资、外资;(4)做好行业
的技术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改造现有企业,以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5)面向世界,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出口贸易,大力开展对外承包、劳务合作,开发旅游资源,增建旅游设施,增加外汇收入;(6)按照贸—工—农的格局,加强工贸、
农贸、技贸结合,推进出口产品更新换代,提高质量,改进包装,开拓新的出口产品;(7)有重点地建立一批出口拳头商品生产综合基地、出口工业品专厂(专车间)以及出口农副产品单项生产基地;(8)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培训对外经济贸易人才,提高外经、外贸人员的素质;(9
)在国外建立一个经营能力强、供应关系稳定、贸易信息反馈灵敏的销售网;(10)加快福、厦和湄洲湾港口建设,开辟远洋航线,发展集装箱运输,增强港口吞吐能力。
七、科教基地
实现四个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科技现代化的基础在教育。加快福建经济建设,要靠科学技术,靠智力开发,以智取胜。加快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使科技和教育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走在前头。
科技、教育和生产要紧密结合,互相促进。科研工作要迎头赶上先进水平,突出抓新兴技术和科学普及。要增加智力投资,有效地培养、引进各种建设人才,尤其是高级专门人才。要办好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基础教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
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到本世纪末,科教基地建设的奋斗目标是:
在国民经济增长中,依靠科技进步的因素,要求达到一半以上。全省科技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983年的百分之一点一提高到百分之三。主要和急需的科技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某些领域赶上世界先进水平。通过引进和开发新兴技术,使某些优势产业的技术赶上当时的世界先进
水平。
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数每年按百分之十以上的速度递增,省属院校研究生数,八十年代按百分之二十五的速度递增,九十年代每年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速度递增,成人高等教育(包括电大、业大、夜大、函授、干部管理学院等)人数比1980年增长八倍。
积极发展中等专业教育,每年按百分之六点二的速度递增;调整中等教育结构,使职业技术学校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比例逐步达到七比三左右。
1987年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1995年基本普及初中教育;1990年前基本扫除农民青壮年中的文盲、半文盲,并将其中的百分之五十提高到高小程度;抓好青壮年职工初中文化补习课和初级技术补课工作,使百分之五十以上职工的文化
程度提高到高中或中专水平,专业管理人员基本上达到高中、中专以上水平,业务骨干达到大专水平。各级学校都要重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1990年,幼儿的入园率农村提高到百分之六十,城镇提高到百分之九十。
当前要:抓紧制订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着重做好技术引进的消化、创新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逐步建成完整的先进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加强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新建和完善科技情报中心、计算中心、测试中心、新技术开发中心、对
外科技交流中心、软件技术开发中心、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1990年以前形成拥有先进试验手段,具有本省特点的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的科研体系;建设好电子和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充实社会科学研究队伍,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推进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建立社会科学情报资料中心和全省经济信息网,逐步形成一个沟通全国、联结海外的信息网络。
为使教育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制定出积极的实事求是的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学校与科研机构和社会联系,挖掘老校潜力,调整专业布局;增设缺门短线的新专业;调整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比例,认真搞好全日制高校重点学科的建设,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积极发展以
电大为中心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成人高等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搞好师资培训,促进知识更新,逐步建立电化教育网,配备电脑和现代化教学设备。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同时要多渠道集资办学,注重以智力开发智力,提倡厂矿、企业、机关、社团和私人办学
或联合办学,鼓励华侨投资办学。要重视发展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教育事业。
八、统一祖国基地
福建同台湾一水相连,是台湾同胞的主要祖地。金门、马祖历来是福建省的辖区。闽台两省同胞骨肉情亲,语言通,风俗同,关系十分密切。我省应是大陆人民同台、澎、金、马人民进行直接接触的主要桥梁,应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思,积极做好对台工作,实现祖国的统
一大业。
为实现这个目标,当前要:(1)广泛深入地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一国两制”和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教育,增强“统一必成”的信心,树立统一祖国人人有责的观念,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要充分调动与台湾有直接间接关系的各界人士的积极性,认真做好对台工作;(
2)大力开展对台宣传,促进与台湾同胞的思想交流,增进了解,消除隔阂,共同为实现国家统一而努力;(3)配套建设霞浦三沙,平潭东澳、东甲,惠安崇武,东山铜陵,福州马尾港,厦门东渡港,泉州临海(前埔),莆田秀屿港,漳浦下寨,连江筱埕等台轮贸易停靠点,在沿海城市
成立投资贸易公司,积极开展对台通邮、通商、通航;欢迎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经济事业;(4)办好东山、惠安、平潭、三沙等台胞接待站,增建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秀屿和武夷山六个台胞接待站,热诚接待台湾同胞回闽探亲访友,参观旅游;(5)为闽台人民互通音讯,亲人团
聚,增进了解,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做好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安置工作;(6)做好对台胞、台属以及其他台湾有关人士的落实政策的工作,帮助台胞、台属解决困难,表彰台胞、台属中的先进人物,推动台胞、台属为四化建设、为统一祖国多做贡献。
八个基地建设的目标是宏伟的,任务是艰巨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八个基地建设同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要组织全省人民和各级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明确责任,上下配合,互相支持,齐心协力,自觉
地为实现八个基地建设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为使福建走在全国四化建设的前头做出贡献。



198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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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的立法缺陷与司法救济
王礼仁
2011年8月12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存在明显缺陷,如何进行司法救济,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内容及其立法背景
(一)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原文内容: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一条立法背景简介
上述第一条规定在讨论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是第二款的内容,从立法进程上考察,可以说是几经反复。第一条最初稿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而2010年11月15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但由于在讨论中人们对该条的意见较大,认为没有解决任何实质问题,等于没有规定。因而,要求对瑕疵瑕疵婚姻的诉讼路径予以明确。但对其内容应当如何设计有不同看法。而主要者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主张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诉讼,以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当恢复初稿内容。现在正式通过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即不是第一种意见,也不是简单地恢复原来的内容,而是作了一个令人寻味的、颇有想象空间的规定,即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行政诉讼内容的(即“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立法缺陷

在我看来,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不仅是多余的,而且不能解决问题。只是一种画饼充饥,在立法形式上作了一种应付性交代,事实上根本不管用。

(一)这种规定是多余的

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行政诉讼内容的,几乎不存在或很少。因为“主张撤销结婚登记”,这是一种行政诉讼性质。稍有一点法律知识的人,不可能在民事诉讼中打行政诉讼官司,即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在民事诉讼中,除了离婚外,关于婚姻效力的诉讼,其诉讼标的只涉及婚姻婚姻关系本身有效与无效、或成立与不成立(包括存在与不存在)。一般只有婚姻无效之诉、婚姻撤销之诉、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当然不行,无需规定自明。

(二)这种规定不管用

所谓“告知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是一条难以行通的路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撤销结婚登记,你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上也不能解决或不能有效解决。这主要是因为“行政复议不能”和“行政诉讼无能”所造成的。

1、“行政复议不能”,行政复议的路径不通

所谓“行政复议不能”,就是婚姻瑕疵纠纷,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处理,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
第一,民政机关无权处理婚姻效力纠纷。
婚姻登记机关过去处理婚姻效力纠纷,有其历史背景或原因。即当时没有婚姻无效制度,有些婚姻在法律上不能承认其效力时,只能通过撤销婚姻登记予以否认。因而,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实际上起到宣告婚姻无效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婚姻无效制度的补充。
目前,我国婚姻法设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其严格的条件,在这种法律体制下,如果再允许婚姻登记机关任意撤销婚姻登记,将会间接宣告婚姻无效,扩大婚姻无效的范围。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防止婚姻登记机关任意撤销婚姻登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已经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因而,民政机关已经无权处理此类纠纷。
第二,民政机关无处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职能。
民政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主要职责是审查申请材料的形式真实性,并对形式真实和合法的婚姻申请予以登记,不具有判断婚姻关系实质上有无效力的相应职权,更没有对争议的调处、裁决权。那么,在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时,民政机关是一律撤销呢?还是有选择地撤销呢?如果是有选择地撤销,民政机关就需要判断,而判断则涉及调查或实质裁决,民政机关没有这个职权。因而,民政机关无力处理婚姻效力纠纷。要民政机关处理此类纠纷,实际上是行使审判机关的职权。
第三,民政机关无处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能力。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情形众多,哪些应当撤销,哪些不应当撤销?哪些影响婚姻的成立或效力,哪些不影响婚姻的成立或效力,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对于法学家来讲,这也是一个头痛的问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内,都对这一问题还没有提出有效地解决方案。婚姻登记机关的基层工作人员,怎么能对如此复杂的问题作出判断?
第四,由民政机关处理婚姻效力纠纷,将会把民政机关推向“两难”的境地。
其一,如果民政机关以无权处理为由拒绝处理,则会以不作为被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其二,民政机关如果处理,也会被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一是如果民政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则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实质真实的材料,这有“附加其他义务”之嫌。当事人不仅可以拒绝提供,甚至会以违法或侵权为由而起诉民政机关。因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 除形式审查外,“不得附加其他义务”。二是如果民政机关只进行单纯的形式审查,又难免出现实质判断错误。而且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姻登记,民政机关无论处理正确与否,将有一方提起行政诉讼。即使双方没有争议,单纯的形式审查,也难以保证撤销婚姻登记的正确性。如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虚构撤销婚姻登记的事由和事实,民政机关通过单纯的形式审查可能会难以发现虚假而撤销婚姻登记。这样,债权人发现后则又将起诉民政机关。民政机关始终难以摆脱由当事人牵着鼻子当被告的困境。
由此可见,民政机关无权处理;你硬要它处理,它也无力处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非要民政机关当被告不可?民政机关处理婚姻效力纠纷,其结果只能是无端滋生行政诉讼,造成恶性循环,浪费社会资源。因而,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是正确的,没有必要重新恢复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否则,婚姻无效制度的例示规定就会荡然无存,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将会被撕得粉碎。

2、“行政诉讼无能”,其功能难以有效解决地婚姻登记纠纷

所谓“行政诉讼无能”,就是行政诉讼的功能难以有效地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行政诉讼虽然可以解决部分婚姻登记纠纷,但从总体上考察,行政诉讼不适用婚姻登记纠纷。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至少有十个方面的缺陷,包括行政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时效等都不适用婚姻瑕疵纠纷(见笔者《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的十大缺陷》、《不走正门走侧门——对用行政诉讼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质疑》等)。限于篇幅,这里只强调一点,即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婚姻登记行为,而此类案件的真正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行政诉讼对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判断,并不能解决婚姻关系合法与有效问题。许多婚姻登记行为虽然程序不合法,但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有效。行政判决既要确认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又要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其判决功能难以实现。在同一婚姻关系中,涉及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需要同时作出判断时,行政诉讼更是无以应对。如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09年的行政判决撤销了一起 1993年4月的婚姻登记案。[ ]本案虽然撤销了婚姻登记,但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即同居,构成了事实婚姻。行政判决仅仅撤销婚姻登记,则与实际婚姻关系相互矛盾。可能会使当事人误以为双方已经不存在婚姻而另行结婚构成重婚。
为了说明问题,下面还列举几个婚姻行政诉讼判决加以说明:

(1)“穿行政判决外衣的民事判决”

由于行政判决的功能难以适用婚姻效力纠纷,许多行政判决不得不“变调”,即由行政判决变成了“穿行政判决外衣的民事判决”。
如上犹县53岁的男子刘某,于2006年11月28日起诉与55岁的杨女士离婚。而杨某则认为,“我们根本没有结婚,何来离婚呢?” 经杨某诉请,为刘某办理二人《结婚证》的水岩乡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6日作出了注销该结婚证的决定书。刘某则以结婚证上盖的是民政部的印章而不是水岩乡的印章,水岩乡无权注销为由,于2007年3月23日向法院起诉。水岩乡政府又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决定,撤销了3月6日的决定书。杨某随后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犹县人民政府2007年11月2日撤销了水岩乡8月22日作出的决定。刘某于2008年3月6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起诉。县法院认为双方婚姻有效,遂判决撤销上犹县人民政府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杨某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
在上述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婚姻有效的理由是这样写的:双方“领取结婚证后从2002年初起即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表明结婚登记是出自双方真实意愿,而且原告刘某与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 这显然是一个民事判决理由。

(2)判了等于白判,不解决问题的无用行政判决

张二龙与张先梅的离婚行政诉讼案件。张二龙起诉认为自己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其离婚无效,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而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均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的根据不足,但考虑到张先梅在领取离婚证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最后作出这样的判决:“确认庐江县民政局为张二龙与张先梅办法的离婚证的行为违法”。 这种判决,不仅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而且含糊不清,使当事人不知所云。因为离婚登记行为违法并不等于离婚无效,张二龙与张先梅的离婚是否有效?判决并没解决。这是行政诉讼的无能与无赖,而作出的无用判决。这种判决根本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判了等于白判。

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保障电力供需总体平衡,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实施效果对以城市为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工作给予适当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7月3日



附件: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城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奖励资金使用方向提出总体要求,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和安排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地方有关部门在奖励资金安排上要体现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一)建设电能服务管理平台;
  (二)实施能效电厂;
  (三)推广移峰填谷技术,开展电力需求响应;
  (四)相关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
  第七条 奖励资金奖励标准:
  (一)对通过实施能效电厂和移峰填谷技术等实现的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东部地区每千瓦奖励440元,中西部地区每千瓦奖励550元;
  (二)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

第三章 试点方案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八条 根据相关要求,试点城市将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审定;
  经省级政府同意后,省级财政部门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后进行批复并与试点城市和其所在省份签署协议,明确试点工作目标、投资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奖励资金需求等内容。
  第九条 中央财政按照“分年预拨、事后清算”方式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条 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城市所在省份省级财政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试点城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于一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试点工作结束后,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如果实际完成的节约、转移和减少电力负荷量低于试点方案任务值的80%,中央财政将全额扣回已预拨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对试点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其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清算奖励资金时将相应扣减。其中,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和高效电机、照明产品、变压器、空调等的推广,按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地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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