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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2:23  浏览:8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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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司法部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维护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由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在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指导下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受理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督:

(一)监察人员可以列席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报名、考试期间,监察人员可进行现场监督;

(三)评卷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可派专门人员进入现场监督;成绩登录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应派专门人员进驻现场监督;

(四)应试人员成绩登录校正完毕后,在正式公布前应送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备份存档;应试人员提出查分后变更成绩的,应书面通报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

第八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要求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建议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暂停涉嫌违纪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工作人员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应及时报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察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守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监察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中违反纪律的,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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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4] 04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铁岭市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市民投诉中心网络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起,对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
根据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采取百分制和加、减分的计分方法,具体分为基础分和加、减分两部分。
(一)基础分标准(100分)
1.领导重视(20分)
(1)把市民投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5分)
(2)对市民反映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领导亲自阅批或督办。(5分)
(3)重视队伍建设,为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分支网络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或本单位的有关重要会议,参加相关活动。(5分)
(4)重视办公现代化建设,不断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微机等设备。(5分)
2.组织落实(20分)
(1)确定1名领导分管,1名中层干部负责。(5分)
(2)配备l至2名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5分)
(3)工作人员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5分)
(4)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健全、通畅、灵敏、高效。(5分)
3.制度完善(20分)
(1)制定本系统或本部门《市民投诉工作制度》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7分)
(2)建立健全工作职责、信息反馈、情况通报、工作例会和值班值宿等制度(6分)
(3)认真实施和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定期自查。(7分)
4.工作规范(40分)
(1)对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件,办理及时、准确,不推诿、不拖延,将办复结果形成规范的文字材料, 内容详实,加盖公章,办复率达93%以上,市民满意率达85%以上。(20分)
(2)每季度向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提供信息和合理化建议不少于2条,并被采用。(10分)
(3)对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件,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和投诉人。(10分)
(二)加、减分标准
1.加分标准
(1)对办理难度较大的典型投诉件,解决得快、落实得好,投诉人满意。每件加2分。
(2)工作有成效,被市级新闻单位宣传。每次加5分。
2.减分标准
(1)受理市民投诉态度生冷,办理结果未向投诉人反馈。每次减5分。
(2)对市民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而拖延不办或办得不彻底,市民提出意见或批评的,被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通报批评。每次减10分。
(3)因工作失职,被市级新闻单位曝光。每次减10分。
(4)对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交办的事项,回复情况不真实,被退回重办。每件减5分。
(5)反馈材料字迹潦草、无经办人签字和公章。每件减5分。
(6)对市民投诉问题办理过程和结果叙述不清。每件减2分。
(7)部门或系统公开电话无人接听或无值班人员。每次减5分。
(8)对市民投诉的问题未在办理时限内办复,每件减5分;被督办1次,每件减2分。
(9)市民投诉的问题在1个月内重复投诉2次以上,仍未办复。每件减4分。
(10)网络单位不签署意见,直接将基层单位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每件减2分。
二、目标考核的工作步骤
(一)季度自查与抽查
由各网络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每季度进行自查,自查材料要存档,并于下季度初向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报送上季度自查情况。
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不定期组织抽查,并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年终总评与表彰
1.自荐申报
每年12月下旬,由各网络单按照本办法进行总结,并确定积分,于下年1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
2.组织考核
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按照考核办法,根据自荐申报情况,对各网络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总评意见,报市考评办和市直机关工委,作为考核县(市)、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依据。
3.通报表彰
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结果,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
目标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市民投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并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认真开展目标考核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促进目标考核工作健康发展。
四、具体要求
市民投诉中心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考核办法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坚决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在全市通报批评。


齐齐哈尔市民用二次加压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民用二次加压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居民饮用水卫生管理,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民用二次加压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水箱、水池、水塔、气压罐、泵站等)的场址选择、设计、建筑施工和使用,水质管理和卫生,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含自备水源单位),实行《卫生合格证》制度,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无《卫生合格证》不得供水、用水。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部门,并授权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监督实施。

第二章 民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
第五条 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建设单位须将二次供水设计图纸、输配水工艺、供水类型及场址选择等技术文件,报市、县卫生防疫机构和供水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准施工,竣工后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给水设施的使用材料、涂料、净水剂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八条 二次供水的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施必须严密,不得渗漏,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
第九条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投产前或旧设施修复后,须报供水部门进行冲洗消毒。经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给水。
第十条 蓄水池(箱)和高位水箱应设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产权单位设专人管理。低位水池(箱)应与锅炉房隔开,环境须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贮水设施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其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无能力进行的,由市供水部门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居民小区地下蓄水池(箱)三十米半径内不得有坑式厕所、污水坑(窑)、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进岗。每年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监督和评价,并定期进行水质检验。自备给水的大型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检验工作;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不能进行检验的,可委托卫生防疫机构代为进行。对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权责令停止供水。
第十五条 因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或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供用水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外,视其情节给予300元--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水质污染危害居民健康事故的,处以责任单位300元--5000元罚款,并赔偿受害人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罚款,由市、县卫生防疫机构执罚,罚没款一律上缴市、县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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