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1:13  浏览:8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暂行规定

商业部


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暂行规定
1992年2月15日,商业部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粮食油脂商品流通统计制度》(简称《统计制度》),加快实现粮食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粮食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具体包括:健全基层粮食企业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实现统计数据处理现代化;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经营)企业。

第二章 基层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企业,都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科、股、组、室等),配备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基层粮食企业领导应当关心、重视统计工作,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履行《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责任,经常指导、检查监督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保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其合法职权。
第六条 基层粮食企业领导要吸收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会议,让统计人员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基层粮食企业领导要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关心统计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统计人员按规定评定技术职称,并享受同等职称待遇。
第八条 要经常组织企业收款员、付款员、验质过磅员、制票员、保管员、票证员等有关业务人员学习《统计制度》和有关统计知识,以保证准确填制原始记录。
第九条 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原始记录制度和统计台帐制度,搜集、整理本业务环节的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全面、准确、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二)搜集、整理、管理和提供本单位的粮食、油脂商品流通统计资料;
(三)开展调查研究,编写统计分析、统计预测报告,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
(四)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条 新增统计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统计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要重视基层统计人员素质培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以达到中等专业知识或中等专业以上水平。
第十二条 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调动统计人员要事先经统计负责人同意。调动统计负责人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统计人员要事先经上级主管统计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基层粮食企业要建立主管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竞赛评比奖惩制度。

第三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
第十四条 基层粮食企业原始记录要全面反映本单位粮油商品流通活动情况,满足粮食业务工作需要和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的需要。粮油原始记录的格式、联次、传递程序,可以由县或地(市)或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统一规格印刷,做到简化实用。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包括粮油平价、议价购、销、调、存、加工各业务环节的原始凭证及其结报单、汇总单,主要有:粮油收购原始凭证,粮油销售原始凭证,粮油调拨原始凭证,粮油库存原始凭证,粮油加工原始凭证,粮油损耗、溢余原始凭证,粮油平、议互换、互转原始凭证,其他原始凭证,以及相应的结报单、汇总单。
第十六条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要填明日期、品种、数量、金额、地名、性质、对象,以及记录员、审核员签字(盖章),做到原始凭证齐全、填写及时、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字迹清晰。
第十七条 统计台帐应按照粮油性质、品种、地区、来源、对象、单位、流向等建立,包括:粮油收购台帐、粮油销售台帐、粮油调拨台帐、粮油库存台帐、粮油购、销、调、存总值台帐和兼营商品总值等台帐。
第十八条 各种统计台帐必须格式统一、指标齐全、口径一致、登记完整、数字准确、查询方便,能满足编制统计报表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九条 各种原始凭证、统计台帐一律使用国家公布的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条 平价、议价粮食经营活动应分别设置原始凭证和统计台帐,严格区分使用。

第四章 基层统计报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粮食企业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准确、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各种统计报表编制,要根据原始记录资料,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范围、计量单位、报送时间和报送方法等统计口径填报,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包括对原始凭证、统计台帐的审核,编制统计报表的审核,统计报表上报前、上报后的审核,做到表表衔接、表实相符。报送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负责人、制表人印章,同时加盖报出单位公章,写明报出日期。
第二十四条 统计报表报出后,发现有误,应按照统计报表订正制度规定,及时向报送单位订正,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基层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粮食基层企业要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要系统整理年度资料和各个时期的历史资料。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材料等,要定期整理,按照时间顺序、资料类别、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装订成册,编号立卷存档,妥善保管。做到收集齐全、装订规范、保管统一、查阅方便。实行计算机数据管理的基层企业,要将数据库中的统计资料做出备份。
第二十六条 统计人员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凡属于规定密级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必须按保密制度规定的方法报送和管理。对外提供统计资料,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机构调整或统计人员变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做到不散、不断、不乱。
第二十八条 需要长期和永久保管的统计资料,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超过保管期限的统计资料档案需要销毁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完善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
第二十九条 基层粮食企业统计人员要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经常深入粮食商品流通各业务环节调查研究,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决策支持,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基层粮食企业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健全严格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是否统一、健全、规范,各项统计数字来源是否有根有据,统计与会计、业务、保管等部门的相关数字是否一致,表表、表实是否相符。年、季、月统计报表总差错率应控制在2‰以内;
(二)各种统计报表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填报,有无虚报、瞒报、漏报;
(三)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国家粮食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四)粮食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方法,分为自查、互查、抽查、普查。以定期自查为主,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完善规章制度。检查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统计机构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统计计算手段要逐步实现现代化。基层粮食企业要有计划地购置现代化计算工具,为运用微机采集、加工、整理、分析、传输、储存和反馈统计信息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 配置、使用计算机的企业,要制订使用计算机的操作守则,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机房工作制度等,使计算机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应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粮食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6年10月28日


            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水电管理,加快地方水电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水电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和促进地方水电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水电,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地方开发建设的中小型水电站及其配套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地方水电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地方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和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地方水电的发展,依法保护地方水电事业,促进农村电气化。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地方水电规划必须在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兼顾防洪、供水、灌溉、渔业、生态环境和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第八条 地方水电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据地方水电规划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工作,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地方水电与国家电网的并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签定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地方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投标制。


  第十一条 地方水电建设资金可以采取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单位或个人投资,利用以电养电资金和用于中、小水电建设的电力建设基金等方式筹措。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地方水电企业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生产。要求与电网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地方水电上网电量,电力部门应当优先收购。


  第十三条 在国家电网尚未覆盖的地区,地方水电可以有自己的自供区。提倡与国网并网运行,并网后,地方水电的产权和管理体制不变。


  第十四条 地方水电系统技术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人员培训、考核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地方水电的电价,根据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制定,在还贷期间,实行还本付息电价。
  地方水电电价应当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地方水电企业生产的电力,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增值税率(6%)缴纳增值税。


  第十七条 地方水电系统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地方水电企业使用国有资产,必须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企业资产发生变动、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地方水电企业,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水电管理机构缴纳地方水电管理费。管理费的缴纳和使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水电设施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不得移动、损害标志物。在地方水电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按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地方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地方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地方水电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地方水电供电区的用户,应当安装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并按时交纳电费。禁止窃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未经批准开工兴建工程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地方水电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地方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地方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地方水电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清除。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安装经检验合格用电计量装置的,应当限期改正,除追缴应交电费外,可视其情节,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方水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10日由省政府批准、省水利厅发布的《黑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相应建立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农村经济信息领导机构,组织工作力量,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我省农业网络化建设,促进农业电子贸易的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九日

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

(2000年7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资源重组、结构调整的新时期。建立灵活、及时、准确、高效的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形成上下统一、纵横结合、结构梯次的农村经济综合信息网络,不仅能够提高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而且也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迎接入世挑战、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构想和设计原则

吉林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中心是由省委、省政府领导,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主抓,在省计委信息中心和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的现有网络基础上,组建的农村经济信息网络。该网络联接中国商品交易中心金穗网,形成吉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它是一个服务于各级党委政府、农业生产经营部门、涉农企业、农业科研院所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电子信息网络,省市县乡四级覆盖,面向全国、世界,实现双向信息传输,具有农村经济信息接收、采集、处理、分析、发布等多项功能。对内,是为各级党委政府农业和农村经济决策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农村工作,搞活农产品流通的窗口;对外,是展示吉林农业风采、介绍吉林农业精品和龙头企业、实现吉林农业和全国直至国际农业接轨的桥梁和纽带。同时,兼顾社会公众,提供广泛的各类涉农信息。

二、网络结构功能

网络基本结构以现有的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和省计委信息中心的网络为基础,建设吉林省农村经济信息中心网站。省气象局、省农科院、吉林农大及农口厅局、各市州网络为局域网,上联国家信息中心,向下辐射县、乡、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经营大户,形成省、市、县、乡四级覆盖的综合型农村经济信息网络。

网络采用国际流行的Internet互联网方式,覆盖省内地区、县市,并向乡镇及农业大户延伸,同时,面向全国,乃至向世界开放。网络将达到以下八项功能:

(一)信息采集和发布功能

1.信息采集按渠道划分,主要是四个方面:

(1)来自国家级有关网络中心的农村综合经济信息,如国家计委、农业部和国家经贸委等部委信息中心的农村经济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国际和国内主要农林牧副渔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供求信息,农业生产资料、农机产品价格信息和供求信息,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法规信息,农业科技信息,农业开发项目和农产品开发信息,农产品电子交易信息等。这些信息使用Internet或专线网络进行采集。

(2)来自省际间的有关农村和农业经济信息,这些信息可利用Internet网进行采集。

(3)来自省直农口厅局和其他部门的农村和农村经济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我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法规、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概况、省内农业生产信息、乡镇企业和涉农企业信息、农业科学技术信息、涉农技术信息、农资和农机产品信息、全省气象及灾害信息等。

(4)来自省内各市、县、乡及涉农企业和部门的农村经济信息。这些信息有省内各市县农业和农村经济情况介绍、农业生产信息、农产品供求信息、乡镇企业及其产品信息、涉农企业及其产品信息等,这些信息通过基层网点进行采集上传。

2.信息发布主要包括:

(1)吉林省农村经济情况介绍。农村产业结构、规模、变化态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概况,乡镇企业,名优新特产品介绍。

(2)农产品市场状况及发展走势。粮油,农副产品,水产,农机,农资,林木、花卉、瓜果、蔬菜,药材等。

(3)农业生产科技信息。种植技术,养殖技术,加工、保鲜技术,农机维护使用,技术专利等。

(4)农业及农村政策指导信息。包括国内和省内重要时事政治和农业经济、农村经济等有关新闻,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法规、经济动态、国内招商等信息。

(5)国际农业经济信息。国际农业发展状况,特色农业成功范例,国际农产品市场走势,国际农业科技前沿课题跟踪,科技创新突破等。

(6)外省农村经济信息。产业布局与规模,农产品产量流向,劳动力从业结构及流动走向,产业化经营态势,小城镇建设状况等。

(二)农村综合经济的决策服务功能

通过网络,向各级农业经济决策部门提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动态分析、灾害趋势预测、产品及产量预测等决策参考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三)农产品电子交易功能

与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的金穗网实行网络互联,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进行网上农产品交易。要充分利用金穗网的网上交易功能,加快建立吉林省粮食供应基地,发挥我省资源优势,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农产品供求中介功能

对网上用户提供的农产品供求信息,开辟农产品供求热线,进行热线服务,促进农产品的交易。

(五)科技咨询服务功能

对网上用户提出的有关发展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的科技问题,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服务或专题讲座,提高农业生产的科学性。

(六)农产品展示展销功能

召开网上农产品展示展销会,进行农产品促销活动。

(七)劳务市场中介功能

开辟网上劳务市场,为企业进行网上招聘,有计划地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

(八)实现电子信箱功能

在网上开辟E-mail服务器,实现网上电子信箱功能。

三、网络运行机制

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及其网络,实行股份合作的方式,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计委信息中心和长春长江路电脑开发区采取强强联合的方式,以各自的优势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网络依托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充分利用开发区的宏观发展环境、专业科技队伍和一系列优惠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方式开展运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做到高起点、快起步、高效率,面向省委省政府、龙头企业和广大农户,搞好综合经济信息服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主抓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农村经济管理人才优势,对全省网络建设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指导,对各类宏观经济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分析,为省委省政府指导农村工作提供高质量的决策信息服务。省计委信息中心充分发挥现有网络硬件系统比较配套的优势,承担各类信息工作的上行和下行传输任务,做到及时准确无误。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充分发挥网络专业人才和高新技术优势,负责网络硬件和软件的整体开发、维护与管理等工作,确保整个网络系统实现高效有序正常运作。

四、网络的运行与管理

网络的运行管理原则上要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宏观协调指导下,由省计委信息中心和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的局域网具体运作。主要包括:

(一)信息的收集和下载。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是保持网络运作活力的关键。为此,要广泛收集国内外涉农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以动态方式不断扩充网络信息量。

(二)信息的分类整理和加工。要按照科学和方便用户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分类选择,加工分析,提高信息的时效性,真正发挥网络的信息服务指导作用。为确保中心网站信息的及时准确性,部门和市县的局域网信息要经过专门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可靠性筛选,组织上传。

(三)网络的维护管理。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信息中心要组建网络硬件和软件专门开发和维修队伍,负责网络硬件的维修维护,软件的升级换代开发工作。

(四)县乡网络管理人员的培训。由于县乡网络人员技术素质参差不齐,需要开展广泛的技术培训和规范化操作培训,以确保网络的高效有序运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组织县乡网络管理人员,分期分批搞好培训。

(五)为切实抓好全省农产品营销电子商务工作,省里组成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小组。各地要相应组成领导组织,便于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抓得更有成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