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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5:03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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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纪,防止腐败,保持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系指本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所长、副所长,校长、副校长等以及本单位相当于这一职级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经济和业务交往中不得收取手续费、回扣、佣金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业务、技术咨询费等酬金。上述钱款应按照财经制度全部入帐。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国内经济、业务以及工作交往中,不得索要和接受礼品。对难以拒收的礼品,应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对上交的礼品,各单位应指定部门或专人管理,登记造册,并按市政府关于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和以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对外活动中所收受的礼品,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外活动中接受和处理礼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对外经济贸易、业务交往、出国(境)考察等活动中,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要求对方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提供条件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企业领导干部在市内活动中,因工作需要在其他单位用工作餐的,本市企业单位之间因经济业务活动需要招待的,均实行分餐制。陪同人员不得超过对方人数的二分之一;对方人数少于五人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具体标准另订。
在外事活动或与外省市单位的经济交往中必需的招待,应节约从简,陪同人员数量按前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因公务活动需要用工作餐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或部门赠送的各种名目的现金和实物;不得用公款向本市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或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提供各种物品。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集中精力搞好本单位工作。因生产、经营需要兼职的不得取酬(包括奖金、津贴和实物),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将本单位的生产资料、紧缺产品和商品批给亲属经商。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领导干部增加工资、确定职务津贴和奖金方案,应列入单位增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增加工资,应严格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确定职务津贴和奖金方案,应报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分配住房或增加居住面积,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公开进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分房;不得用公款为自己购房;不得用公款、公物或需要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力为自己装修住房、建造私房、制作家具等。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市政府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有关处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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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确立并还原则的理解

韩召峰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经常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由于不同商业银行规定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不同,致使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执行人员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不同,清偿顺序不同。造成同类执行案件处理结果相差甚远。
一、清偿债务的本息顺序确立的原则。
  自2009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施行以来,为各地法院统一了计算标准、清偿顺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给出了计算方法。此司法解释确定的是并还原则,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有利于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
二、担保法解释对处分抵押物清偿顺序确立的原则
  200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按此规定应先还利息后清偿本金。此司法解释确定的是先还原则,这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所确定并还原则发生冲突。
三、解决冲突的办法
  我们说当二种法律或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在法律效力上,特别法的效力大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而特别法是指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和特别的地区的法律。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担保法是特别法。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与担保有关的判决内容时,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按照《担保法解释》第74条规定先还原则进行,即先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标的,而不能适用并还原则。
  为了解决二个司法解释冲突问题,建议2009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最后应增加一句“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实现了司法解释对立法规范的拾遗补缺。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哈、中、吉、俄、塔五国国防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哈萨克斯坦 中国 吉尔吉斯 俄罗斯 塔吉克斯坦


哈、中、吉、俄、塔五国国防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2002年5月15日在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举行了国防部长会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长阿尔腾巴耶夫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长迟浩田上将、吉尔吉斯共和国国防部长托波耶夫上将、俄罗斯国防部长伊万诺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长海鲁拉耶夫上将等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防部长出席。

  国防部长会晤在友好、相互理解和建设性的气氛中进行。

  国防部长们(以下简称部长们)回顾了自首次会晤(2001年6月,上海)以来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军事领域的共同行动,一致指出,各方所作的主要工作旨在全面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中所阐述的任务,建立和巩固各国国防部在保持稳定、安全和防务等问题中的建设性合作和全面协作。

  部长们同意保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防部长和军队总参谋部代表的定期会晤。部长们认为,为了完成在安全和防务领域区域合作中出现的共同任务,必须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建立长期有效机制和工作机构。部长们决定,成立由各国国防部负责国际军事合作的部门领导或者由国防部长授权的人员组成的高官委员会,以提出具体建议。   

  部长们认为,此前在落实1996年上海协定和1997年莫斯科协定框架内形成的军事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是一种新型的、符合现代趋势的军事合作典范。这种合作不仅有助于成员国间友好合作的长期稳定发展,而且对保持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部长们赞同,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继续巩固在军事领域的合作,以应对各种挑战和威胁,保障各国军队间的切实合作。阿富汗最近局势的发展要求优先发展在保持地区安全与稳定、抵御三种威胁——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合作。部长们坚决谴责恐怖主义的所有行动、手段和做法,并认为这都是犯罪。因此,部长们认为,应当研究就打击上述威胁举行联合演习和就保障安全问题建立新的对话形式等问题。部长们决定,成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防部联合专家小组,磋商有关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问题。

  部长们支持中亚国家关于在该地区建立无核区倡议。拟起草和签署的条约应当符合现有此类协议的原则和参数,不对中亚地区各国的安全造成损害。部长们认为就此问题交换意见是有益的。

  部长们坚决拥护上海合作组织各国元首的努力和协调一致的决议——建立多极世界,严格按照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国际法准则来预防和和平解决由民族、宗教、领土、政治及其它矛盾引发的国家间或国家内部冲突。

  鉴于此,部长们将继续采取切实行动,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各国国防部间合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长 阿尔腾巴耶夫上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长 迟浩田上将   

  吉尔吉斯共和国国防部长 托波耶夫上将   

  俄罗斯联邦国防部长 伊万诺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长 海鲁拉耶夫上将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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