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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8:42:05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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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根据《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省委办发(2001)86号]要求,市政府对1980年
以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不符
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阶段性工作已结束和内容过时的14份规范性文件(第二批)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四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4份)

序号:1
文件名称 《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几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1987)29号
说明 已被嘉政发(1994)20号《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代替
序号:2
文件名称 《关于批转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省政府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实行国有民营通
知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1993)56号
说明 适用期已过。
序号:3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1990)87号
说明 制定依据《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已于1997年修改。
序号:4
文件名称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各类建(构)筑物进行防火设计审核
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1991)23号
说明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已废止。
序号:5
文件名称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嘉峪关市引进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1993)58号
说明 文件内容已过时。
序号:6
文件名称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清理整顿出租房屋规范流动人口管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
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2001)89号
说明 阶段性工作,已结束。
序号:7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1999)37号
说明 拟制定新的考核办法。
序号:8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规范〉的通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1992)58号
说明 文件内容已过时。
序号: 9
文件名称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嘉峪关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1997)41号
说明 被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代替。
序号:10
文件名称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的通
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1991)38号
说明 被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代替。
序号:11
文件名称 《批转〈关于对我市农村有女无儿户给予优惠待遇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1989)96号
说明 被《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代替 。
序号:12
文件名称 《批转〈嘉峪关市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1999)109号
说明 被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工程建
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代替。
序号:13
文件名称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实施〈甘肃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细则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1993)86号
说明 被《甘肃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代替。
序号:14
文件名称 《批转市城建局关于我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文号 嘉政发(1987)33号
说明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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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浙江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定2003年度浙江省企业工
资调控目标的报告》(浙劳社劳薪[200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
控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3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
经综合平衡,对你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3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
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根据你省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
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一是要切实发挥工资
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尤其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二是将工资
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三项制度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通过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通过劳
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确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通过
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
题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事行政检察中建议再审的法律思考

作者 王利军 袁清彪
原载《河南检察》2004年第2期


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不走抗诉程序,而是由同级检察院直接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权上的发展和创新。但由于现有法律没有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造成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理论认识上的分歧,适用程序上的不统一。本文拟对这种做法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下发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的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规则》、《纪要》的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适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司法依据。
二、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价值
从法理上看,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秩序、公平、效率和自由。民行检察监督适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开创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的新途径,对加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院民行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已显现出它的生命力。
1、建议再审可以弥补民行抗诉在程序上的不足。由于法律对民事行政抗诉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现行的抗诉监督方式周期长、程序多,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上访告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一些民转刑、行转刑案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行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给民行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而采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2、建议再审可以弥补民行抗诉在实体上的不足。现行法律规定抗诉范围过于宽泛,容易造成抗诉面过大。办案实践中判决、裁定虽有错误,但没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或虽然案件审判程序上存在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一般不要轻易抗诉,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在这里,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的辅助手段可以发挥独特的优势。另外,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抗诉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如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案件等,在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受理这类申诉,但对于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或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确认属实,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再审的意见,建议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调解。
综上,民行检察监督需要改变单纯依靠抗诉的理念,引入检察建议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补充,可以弥补目前单一使用抗诉程序的局限性,减轻上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监督工作的压力。这有益于构建更加完整、合理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
三、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特点
1、不受审级限制。现行民诉法、行诉法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没有直接抗诉权,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就没有这种主体上的限制,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2、抗诉监督方式的补充。 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启动再审,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抗诉”程序。从二者关系来看,民事抗诉与检察建议再审都是民行检察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二者的目的一致,都是追求司法的公正,监督法院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只是建议再审权不具有法定性,启动再审程序的前提需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而抗诉的提起主体、程序、范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具有诉的职能,法律明文规定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3、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前提是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因此,这种监督方式不仅能够消除法院对抗诉工作的对立情绪,便于检法两家的相互沟通、相互配合,而且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院的民行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4、以全面审查为原则。通过检察建议进入再审程序,能够避免抗诉工作中存在的抗什么审什么,不抗不审的现象,使再审法院更全面地审理案件,能更好地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四、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实践操作
当前,随着各地民行检察监督适用建议再审的实践深入,已取得明显的成效,但也从中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建议再审的效力问题,建议再审的程序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加强工作,推动民行检察监督适用建议再审。
一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运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不能只是“一相情愿”,应当加以有力的配合。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与人民法院统一检察建议的适用原则、范围和作用。力争与人民法院达成书面或口头上的协议,为检察建议的有效实施打下基础。
二是统一和规范检察建议格式和内容。在实践中,检察建议书制作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如有的检察建议书篇幅过长,针对性不强,有的内容仿抗诉书,甚至引用抗诉条款建议再审等。制作上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建议的效果。在适用检察建议标准上,原则上可规定为符合抗诉条件,经与人民法院协商,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标的小、社会影响小,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不大的;经审查确有错误,但依照有关法律不能经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进行救济的案件等。在适用检察建议程序上,需要规定检察建议由检察长审批签发,以人民检察院名义致人民法院等主要内容。在内部管理中,把检察建议被采纳率作为评价民行抗诉工作的一项内容。
三是加强检察建议立法研究,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在目前立法不可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研究制定关于民行检察监督适用检察建议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授予民行检察监督适用检察建议的效力,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明确检察建议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之一,明确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与抗诉具有同等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入复查程序。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对案件的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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