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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委托卫生部等部门承担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44:32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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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委托卫生部等部门承担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委托卫生部等部门承担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人事部


为继续做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经研究,委托你单位承担下列专业(工种)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卫生部:负责卫生事业单位中的护理、防疫、药剂、检验、消毒、配餐和妇幼保健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
机械工业部:负责机械行业所属专业及本部直属事业单位熔炼铸造、锻压、机床加工、钳工、热处理、表面处理、机动车修理和与之相关专业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与技师考评工作;
化学工业部:负责化工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农业部:负责农业行业所属专业及本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汽车驾驶与维修、机械加工、计算机操作、电工、商品保管等专业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道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全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望你单位按照人事部人薪发〔1995〕4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所承担专业(工种)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进行严格的组织管理。



19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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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8]100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除《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规定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本暂行规定中限额以下的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的工程,其余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行竞争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市施工企业。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招标的,优惠分在五分以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权限
  第五条 六盘水市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 。
  第六条 各特区、县(区)建设局是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特区、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是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以下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1)市级投资的工程(包括职工集资建房、安居工程和公民合作建房);
  (2)外地驻六盘水市机构及单位投资的工程;
  (3)各特区、县(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4)各厂矿企业投资的通用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工程;
  (5)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的工程;
  (6)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工程。
  第八条 各特区、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以下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1)本特区、县(区)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工程;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的工程。
  第九条 各行业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厂矿区域内的其它项目,可接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的委托,由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
  第十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住宅工程、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250万元(含250万元)的工业建设及市政工程均应实行设计方案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站提出申请,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批准,方可实行招标投标。
  报批的申请中应包括计划批文、资金证明、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资料。
  第十二条 设计方案的招标投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每家方案不少于三个。
  第十三条 参加设计方案投标的单位必须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出卖设计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的评定标小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标小组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80%,必须有市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和市设计质量监督站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凡需保密或其它特殊要求而不宜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
  第十六条 施工图的设计必须按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批准的建筑体量、外观造型、色彩的方案进行。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确需议标的应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理主有关规定报请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站批准,方可进行议标。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概况;
(2)项目立项及当年计划批文;
(3)投资许可证;
(4)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图及有关资料;
(7)招标单位或其代理单位的资质证件;
(8)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关证明文件;
(9)项目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在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建设方获批准后方可实施招标投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书、评定标小组成员名单、评标办法及标底必须经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站审核批准。评定标小组成员中工程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少于80%,标底审核应有工程定额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投资和扶贫项目应有计划、财政部门的人员参加评定标小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有纪检、监察、工商部门的人员参加监督招标投标。
  第二十四条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与建设单位在15日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招标书中明文规定的条款及中标价格、质量、工期等不得在合同中改变,合同使用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不得在接标过程中串通赔标、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排挤其它投标人公开竞争。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全部或分解转包给他人施工。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或分部、分项招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七条、八条不到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无效,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按规定重新申报组织招标,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投资额0.1-1%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规定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行为无效,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按规定重新申报组织招标,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投资额的0.5-1%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将工程转包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处以转包工程总价1-3%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中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并终止投标单位一定时期的投标权;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赔偿损失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人员。评定标人员。玩忽职守、泄露招标投标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的;指使或影响招标单位和评定标组织作出不公正定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其中标无效。并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中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处罚和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中标无效的处罚,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执行,罚没收入上交国家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严格依照《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六盘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建委关于严格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市建发[1998]29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七届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附表《用地功能、使用年限分类表》“酒店用地使用年限四十年”修改为:“酒店用地使用年限五十年”。
本决定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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