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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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及公告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仲裁委员会登记、公告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登记机关在具体登记时,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和登记费。
三、按《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登记机关应对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申请登记的仲裁委员会按国家(报纸)的规定支付。
199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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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杭州市政府令
第188号
《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 本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杭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其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杭州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优待。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
第七条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半价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
(二)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专设老年人挂号窗口,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诊疗费),并优先安排就诊、划价、配药、检查等;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和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
(四)白天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各体育健身场馆活动,享受半价优惠;
(五)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客运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和优先上下车、船、飞机等;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老年人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七)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第八条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观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西博会场馆等场所;
(二)免费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
(三)优惠乘坐西湖游船游湖;
(四)优惠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含特殊线路)。
第九条 本市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每月1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条 商场、饮食、维修、影剧院等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院校开设的老年教育课程的学习。
第十三条 提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以及为本村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有关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号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现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发证对象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不含成品油管道)和跨省管理处。
(三)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包括外资、合资、合作等海洋石油开采企业,下同)和生产设施(包括油气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和陆岸输油气终端)。
二、申请
申请单位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国家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可从国家局网站直接下载),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应当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如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等)。
对提交上述文件、资料,其中石油天然气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的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二处。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及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应当提交:
1.依法应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材料;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对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送交海油办相应的分部。
(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跨省管理处,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生产设施应当提交: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2.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3.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6.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对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跨省管理处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送交海油办相应的分部。
三、受理
受理单位当场审查申请单位递交材料的完整性,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当时不能审查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出具"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做出要求补正、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四、审查
受理单位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五、发证
(一)对同意发证的,由承办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同意发证的,由承办处出具不同意的说明,填写不予颁发的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不予颁发的通知书。
(二)我司将及时在媒体上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六、请各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严格依照《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我司承办处及各海油分部于11月开始受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申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相关处联系:
监管一处电话:010-64463038(兼传真)
监管二处电话:010-64463067(兼传真)
海油办海油分部电话:010-84521099 传真:010-64602464
海油办中油分部电话:010-84886380 传真:010-84886444
海油办石化分部电话:010-64998753 传真:010-84645727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局负责发证的中央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3、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5、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6、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7、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8、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铝业公司
10、中铝股份有限公司
11、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12、北新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国盐业总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中国海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8、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9、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21、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2、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23、中国冶金地质勘察工程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