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02:18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劳计便字(91)第057号函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劳力字〔1991〕15号《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中,第五条所提的“月工资收入”即“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1991年6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发布(水办[2005]4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2)。



  第三章 归档与移交要求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对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规定。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即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
  第十八条 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附件4-1),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
  (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见附件4-2)。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 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1套较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1套);
  (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则只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工程档案材料;
  (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四)流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负责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1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见附件5)。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档案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档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部办公厅档案部门派员参加;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由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进行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流域机构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的档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九条 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
  (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自检报告;
  (二)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三)对验收前已进行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
  (四)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应保存档案数量的8%,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档案总量应在200卷以上;
  (六)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
  (七)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馈;
  (八)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1、 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
  2、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质量与数量
  3、 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
  4、 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四)验收结论。
  (五)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同时废止。


文号:[水办[2005]48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及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国自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国务院下发的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个文件。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工作。
《通知》是在党的十四大以后,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发出的,表明了国务院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的态度。《通知》强调,要全面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这即充分肯定了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重申禁止开办各种计划外烟厂(包括
变相办烟厂)和继续抓好限产压库促销工作;又强调要有效控制烟叶盲目发展并提出一系列相应改革措施,要求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和明确规定了开办卷烟批发市场的组织领导及审批原则;指出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尚未发布之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
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执行,并提出了烟草行业当前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同时,明确地回答了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即专卖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二者并不矛盾。澄清了种种错误观念和糊涂认识。
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首先就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通知》的精神。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的方案和措施,并付诸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迅速掀起宣传贯彻的高潮。要采取措施
使宣传活动扎实有效,避免“一阵风”。通过宣传,不仅使全行业的干部、职工认识到《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和《通知》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而且要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的认识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
二、坚决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继续抓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坚决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落实《通知》精神,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各项专卖管理规定,并以做好关停计划外烟厂及其善后工作、“打假”、“打私”工作和清理烟草制品批发市场的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1.各地要依据国务院国函〔1991〕51号文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与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签定的处理遗留计划外烟厂《协议》的精神,继续做好关停计划外烟厂的工作。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无论是遗留的还是新建的计划外烟厂必须关停。禁止以各种名义兴办新烟厂,包
括合资烟厂(车间)和所谓“外向型”烟厂。
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在今年六月底以前组织力量对已明确关停的计划外烟厂进行一次检查,了解这些烟厂的关停工作是否彻底,对新办的计划外烟厂是否及时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了报告,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关停,结果如何?检查结果要于七月底以前写成书面材料,报送国家局。
与此同时,对已纳入计划的地方烟厂也要进行一次检查,了解这些烟厂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其技术改造和产品销售渠道是否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局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结果一并书面上报国家局。
2.继续贯彻落实1991年6月发布的四部、局、署《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和1992年12月四部、局发布的《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精神,在地方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下深入开展打击假冒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的斗争,把打击的
重点放在取缔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存放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及整顿卷烟市场的流通秩序上。深入开展“打假”、“打私”,是烟草行业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烟草专卖局领导要充分认识“打假”、“打私”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地要在今年再一次掀起“打假”、“打
私”斗争的高潮。
3.关停计划外烟厂、“打假”、“打私”等项工作已经搞了一个时期,从工作进展的情况看,各地还不平衡。那些工作做得比较差的地方,其主要原因是烟草专卖局的主要领导“怕”字当头,不敢理直气壮地抓和管。为此,要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明确岗位责任,严肃组织纪律。今后
,如果发现一些地方新冒出来的计划外烟厂,当地烟草专卖局不向上级报告,也不予制止,任其发展或暗中支持的;发现各级烟草专卖局不积极参与“打假”、“打私”,甚至私自销售假冒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的,就要追究当地烟草专卖局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
政处分、直至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加强对烟用丝束的管理。通过近几年对烟用丝束的治理整顿,烟用丝束在进口和经营方面的混乱局面基本得到了控制,国际市场烟用丝束的价格有所下降,供货量增加。但是,近一时期的情况表明,烟用丝束走私和非正常渠道进口情况仍时有发生。烟草系统内一些企业不顾大局,
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从非正常渠道购进烟用丝束,严重干扰了国家对烟用丝束的宏观控制,破坏了国家的专卖政策。这种势头如发展下去,几年来的治理整顿成果就会丧失,并将给国家和烟草行业带来损失。为巩固对烟用丝束的治理整顿成果,加强对烟
用丝束的专卖管理,国家局于今年二月下发了《关于加强烟用滤嘴材料专卖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93〕第11号文),各地要认真抓好这个文件的贯彻落实。国家局还将派出专门调查组,深入到一些省、区调查处理非正常渠道进口、走私、非法生产烟用丝束的情况;卷烟生产企业
不按规定购进烟用丝束的情况;以及有关烟用丝束的“拍卖”和边贸等情况。
5.要按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的各项专卖管理规定,做好其它各项专卖管理工作。在卷烟流通领域,要继续坚持“国家局核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可面向全国,省局核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面向全省,县与县之间毗邻地区按传统习惯进行往
来”的原则,整顿好卷烟流通环节的秩序;要继续做好烟机、卷烟纸的专卖管理。为加强对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必要时,可指派或委任驻厂特派员;要加强对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要严格遵照国家下达的卷烟生产计划,组织
均衡生产,继续抓好限产压库促销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关于加强烟叶生产的宏观调控、落实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加快烟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以及其它有关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已经或正在制定有关措施和办法,将陆续发布执行。
6.加强内部管理。从最近几年查处的大案要案来看,许多重要案件与烟草系统内部有牵连。例如,一些地方出现的投机倒把问题;出卖准运证问题;出让介绍信、发货票、银行帐号的问题;私自向计划外烟厂出售原辅材料、烟机设备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孤立
的,它们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但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还在于烟草系统内部。由于规章制度不完善,约束机制不健全,管理松散,有章不循,尤其是一些主要负责同志,法制观念淡薄,对发生在内部的问题避重就轻,不做严肃处理,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因此,要本着“先内后
外”“内部从严”的原则,下大力气抓好内部管理。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肃组织纪律,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即止,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在烟草制品和其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流通环节管好“源头”,杜绝卷烟乱渠道进
货、供货以及私自向计划外烟厂出售原辅材料、烟机设备等现象。同时要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职能,坚决查处有问题的人和事,纯洁烟草队伍。
7.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强专卖队伍建设。一方面,要调整充实人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专卖工作岗位上来;另一方面,要保持专卖干部的相对稳定,各级专卖办主任、处(科)长的工作变动,要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卖干部的业
务素质,做到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同时,要注意改善办案条件,加强办案装备和手段,配备防护、通讯、交通工具和设施。
三、做好清理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工作。
据统计,现在各地未经国家和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已达264个,其中,自发形成的占绝大多数。根据《通知的精神,开办卷烟批发交易市场,要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规划和部署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或者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其它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无权审批
。已经开办的要抓紧进行清理。
1.对自发形成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清理以后,符合开办条件的可予以保留。允许存在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其具体条件是:
(1)凡进入市场参与批发交易的,必须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或委托批发许可证,省外的批发单位不能参与当地市场的交易活动,毗邻地区(县与县)按传统供货渠道购销双方批发单位可进入市场。
(2)批发销售的对象只能是持证经营者,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者提供货源。
(3)进入批发市场参与交易的单位,其货源必须来自正常渠道;从非正常渠道获得的卷烟,不准进入市场。由当地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4)坚决禁止经营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和进口卷烟。
(5)当地持有零售许可证的国营集体单位及零售经营户,可以从批发市场进货,但不允许转批。
(6)要备有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章程和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7)凡保留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必须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2.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发挥《烟草专卖法》执法主体的作用,对清理后取缔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加强专卖管理,防止死灰复燃。对走私卷烟、假冒商标卷烟泛滥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要坚决先行关闭,然后再进行清理。
3.清理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工作,从现在起就要着手进行,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力量展开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清理工作结束后,对确定保留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要写出书面意
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规定审批。
四、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关于对烟叶生产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
近年来,全国烟叶生产盲目扩大,造成烟叶库存不断增加,占压大量资金,储存保管困难。为此,《通知》明确宣布凡超过国家计划生产收购的烟叶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超种交售的烤烟收购价格下浮20%。加强烟叶生产的宏观调控,势在必行。但这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与农
民利益和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为此要求:
1.认真向社会宣传烟叶用途单一,多了不行,少了也不行。要限制不适宜区的烟叶生产。不能把烟叶生产当作增加财政收入的唯一出路,严格执行国家烤烟生产收购的指令性计划。
2.积极帮助烟农搞好烟叶生产的“三化”,做好服务工作。增加上等烟,减少低次烟叶的生产,使收购的烟叶适应卷烟生产及出口的需要。
3.关于调整烟叶收购价和烟叶产品税等改革价格和流通的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以后,要抓紧宣传贯彻落实。
4.在今年秋季各地安排明年农业生产计划时,各地烟草专卖局要积极协助政府按国家计划安排好烤烟种植面积。从明年起要真正把烤烟生产控制好。
五、省、市烟草专卖局的派驻机构及职能。
近几年,在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过程中,各省、市烟草专卖局为加强运输环节的烟草专卖管理,与一些行业、部门通过协商,组建了省、市烟草专卖局派驻铁路、公路、林业等外系统的烟草专卖检查、管理机构。这些派驻机构对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对烟草专卖派驻机构的性质、职能、职责范围等没有一个统一的章程加以规范,致使一些烟草专卖派驻机构把主要精力用于参与卷烟经营活动,放松了烟草专卖管理,这就违背了成立烟草专卖派驻机构的宗旨。为解决好上述问题,国家局强调:
1.在当前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国务院要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精简机构,精兵简政,烟草行业亦不例外,同时鉴于派驻机构工作不规范,存在一些问题,国家局意见:凡未组建烟草专卖派驻机构的,目前暂不组建派驻机构;已经组建的,要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统一名称。烟草专卖局
的派驻机构,其正式名称定为:××省(区、市)烟草专卖局驻××铁路局(或其他单位)烟草专卖办事处。
2.烟草专卖派驻机构的工作归烟草专卖局统一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代表烟草专卖局依照《烟草专卖法》,行使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根据派出派驻机构的烟草专卖局授权,查处无证运输和其它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对其中的大案要案要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处理,或按照授
权范围,由该派驻机构进行处理。烟草专卖局派驻铁路系统的专卖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权的行政区划,不得超越派出派驻机构的烟草专卖行政管辖范围。
3.烟草专卖派驻机构的性质是行政管理,不是经营单位,不得进行经营。对烟草专卖派驻机构查没的卷烟和其它烟草专卖品,要统一交派出派驻机构的烟草专卖局所属的烟草公司收购和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4.对铁路系统经营卷烟业务的有关部门,可视铁路沿线车站的需要,委托其批发,并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
5.烟草专卖派驻机构的罚没收入,由派出派驻机构的烟草专卖局按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和返还。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经费的使用要征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同意。
6.烟草专卖派驻机构的经费收支情况,要接受省级烟草专卖局审计部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负责地抓好这件大事。要把贯彻国务院《通知》同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为此,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省局负责专卖管理
的主要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并一级抓一级,真正做到职责清楚,赏罚分明。只要我们上下一心,真抓实干,全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必将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1993年4月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