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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57:46  浏览:9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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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东北电力集团、西北电力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款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199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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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赋予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使其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深化企业改革,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加快我国改革开放步伐和发展对外贸易,具有重要意义。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和《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
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目前全国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已达到1000多家。这些企业的出口总额、自营出口额的增长速度均高于全国出口平均增长水平,已成为我国出口创汇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的优势,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自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即获得对外法人资格。自营企业可根据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立进出口业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经批准可设立全资进出口公司。自营企业有权经营本企业(集团)自产产品及相
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及生产所需技术、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的进口业务。对具备条件的自营企业,可赋予其对外工程承包经营权。
自营企业必须承担国家的出口和创汇任务,在进出口业务上接受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协调,并按规定向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执行情况及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各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自营企业要从各方面给予支持。积极落实自营企业应享有的各项权力和有关政策,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重视对自营企业的人才培养,促进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对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较多的企业,要从原材料和能源供应、运输安排、流
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要加强协调和管理,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帮助自营企业不断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各级外贸主管部门要将自营企业统一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外贸管理和统计渠道,根据自营企业的实际情况,从
外贸政策及业务上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自营企业在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自营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配额和许可证。对实行招标或拍卖办法分配的出口配额和许可证,自营企业应与外贸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参加投标和竞购。对
自营企业要实行与外贸企业统一的出口退税办法,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给予及时、足额退税。
四、自营企业在完成上缴国家外汇任务后,有权按规定使用自有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缴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不得对企业按规定使用自有外汇附带任何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有条
件的自营企业可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现汇帐户。鼓励自营企业积极开展以进养出业务,在批准金额及周转次数内,对以进养出创汇部分,以其净创汇额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上缴中央外汇。
五、自营企业可在办理外汇结算业务的专业银行建立外汇和人民币流动资金帐户。自营企业所需外贸流动资金贷款,由其开户银行在国家核定的贷款规模内,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进出口业务需要给予贷款并按外贸贷款计息。自营企业可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银行申请出口信贷。实行《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后,自营企业有权自己决定留用资金使用。自营企业可设立出口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营企业根据外经贸业务需要,可自行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及名单,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出国手续,企业厂长(总经理)由企业上一级的有关部门审核,企业其他人员由本企业审核。上述人员每次出入境时,企业可凭外
商邀请函电向本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外事部门办理申办签证及其他出境手续。
经国务院授予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来华事项审批权的自营企业,可在其业务范围内自行审批本企业人员(厂长或总经理由其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国外经贸人员来华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
自营企业可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自有外汇不足时,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调剂外汇。对自营企业在境内外参加和举办各类展销、洽谈、交易会等活动,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
七、鼓励自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维修服务网点,进一步简化有关审批手续。自营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在境外设立维修服务网点,中方投资额在规定数额内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
自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维修服务网点要认真执行国家在资产、财务、税收、外汇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制度与办法。
八、自营企业要在国内外市场上创立商标信誉。对于同一商标,国内是生产企业注册、国外是外贸企业注册的,在生产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外贸企业可将国内外注册的商标有偿转让给生产企业使用;对外贸企业在国外已注册的商标,自营企业需要使用的,应与外贸企业协商,依
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保证使用该商标的产品质量。
九、鼓励机电产品自营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努力增加出口创汇。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机电产品自营企业,可在原核定的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系数加一个与出口总额(或收汇总额)增长挂钩的比例系数,但挂钩系数累计不超过1。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订。
十、自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对外经贸政策、法规,接受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积极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要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改善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积极参加有关的
进出口商会,从国家利益出发,接受和服从进出口商会的指导和协调。要不断提高企业领导干部和外贸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企业在国际化经营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科研院所可比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1993年5月12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的决定》(阿委发〔2006〕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业发展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由州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在阿坝州财政局设立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专户,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五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安排遵循的原则

  (一)推进工业区建设,加快构筑环境更加优越、条件更加良好的工业经济发展平台。引导产业集聚,提高经济要素资源利用率。

  (二)扶优扶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节能环保型高载能工业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产品加工业,促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三)促进发展。通过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对工业的投入,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扩大州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县域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四)规范管理。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运作方式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筹集拨付符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不开工建设的,不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章 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企业和单位:

  (一)项目主体为阿坝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在阿坝州境内独立核算并缴纳税金(含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助还须符合企业已建成投产,且已按税法规定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

  (二)农畜产品加工项目;

  (三)旅游产品加工项目;

  (四)企业技术改造(含节能)项目;

  (五)经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对阿坝州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两年内搬迁的企业,其老厂区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 州级工业发展资金可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由州工业园区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建设资金的审定、拨付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资助为辅的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申请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贷款合同确定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计算。贴息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确需高于50%的项目由阿坝政府州人民政府批准。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每单笔无偿补助的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在一个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七条支持范围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备案;

  (二)环保、消防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州工业布局要求,且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新建旅游产品加工项目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及设备投资比例达60% 以上的当年新开工建设或上年续建项目;

  (四)项目应竣工投产;

  (五)为扶持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对项目支持条件可降低门槛。

第六章 申报、审查和下达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按以下列程序申报:

  (一)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的工业企业可直接向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管委会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

  (二)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经商局、财政局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

  第十四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负责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应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积极推行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六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安排意见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按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贴息或补助项目,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阿坝州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贷款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收集报送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使用绩效和企业会计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运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二)挪用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已享受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因故停止实施的(非正常原因除外);

  (四)已享受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连续申报时,其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连续徘徊甚至下降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情况相关报表、材料的。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挤占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已享受各种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停止实施的,不仅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两年内还将取消其财政各项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影响该企业所在县以后年度补助资金计划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建立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追踪问效制度。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组织派员对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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