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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第四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42:40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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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第四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关于确认第四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税务局、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齐鲁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公司技术中心等40个单位作为第四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
中心。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国经贸〔1993〕46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后,已取消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第四批享受优惠政策的40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附件:第四批享受优惠政策的40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称

序号 企 业 名 称 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1 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公司 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公司技术中心
2 中国华录集团 中国华录集团技术中心
3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4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 深圳赛格集团公司 深圳赛格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6 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 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7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 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9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 许继电气集团公司 许继电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1 万向集团 万向集团技术中心
12 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总公司 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3 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 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技术中心
14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 唐山陶瓷工业集团 唐山陶瓷工业集团技术中心
16 无锡小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小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 海南省海口罐头总厂 海南省海口罐头总厂技术中心
19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21 金陵石油化工公司 金陵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22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公司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3 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 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
责任公司 公司技术中心
24 云南磷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云南磷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5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6 广东韶关岭南铅锌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韶关岭南铅锌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 中国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 中国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8 哈尔滨医药集团 哈尔滨医药集团技术中心
29 北京同仁堂集团 北京同仁堂集团技术中心
30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1 保定风帆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风帆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2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技术中心
33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4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5 中建一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6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7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8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39 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 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 技术中心
40 中国新兴铸管联合公司 中国新兴铸管联合公司技术中心



199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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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兼并承包租凭经营经济性质的认定及登记注册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工商局


黑龙江省企业兼并承包租凭经营经济性质的认定及登记注册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工商局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企业间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兼并、承包、租凭经营,应积极予以支持,及时认定经济性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条 企业兼并或拍卖后,应根据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下简称“四权”)确定其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购买)集体所有制企业,“四权”归全民,其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购买)全民所有制企业,“四权”归集体,其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相同的企业兼并(购买),经济性质不变;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被私营企业、个人购买
,其经济性质为私营。
第四条 企业兼并拍卖后,被兼并或被拍卖的企业,应持兼并或拍卖协议、合同、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终止;兼并(购买)方企业应持兼并(购买)合同、协议、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或开业登记。
第五条 因兼并(购买)企业,新增加的生产经营能力,超出原核定的经营范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增加经营项目。如新增项目涉及到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应先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由于生产、科研内在联系的需要,只是划转隶属关系,财产所有制不变,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其经济性质不变,法人地位不变。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应持批准证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七条 企业法人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作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原经济性质不变。
第八条 企业法人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持主管部门批准的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或协议,清产核资证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企业法人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后,增加经营项目,应经发包、租赁方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应先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企业因兼并、承包、租赁经营、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18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3月30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怀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简化并严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程序,推进实施“阳光规划”,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控规修改)前置程序是指市规划局组织控规修改之前的“控规修改受理”阶段和“控规修改论证”阶段的审查程序。未经控规修改前置审查的,市规划局不得组织控规修改。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控规修改建议人需提交真实有效的书面文件以备审查,包括控规修改建议书、控规修改方案(附电子文档)及有关文件的原件。

  (一)控规修改建议书应装订成册,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议报告。要求简明扼要地说明修改理由和修改要求,并由建议主体签章。

  2、用地红线图、宗地图、国土证、土地出让合同等地籍权属证明。要求为 A4 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建议主体非用地使用权人的应提供用地使用权人书面意见。

  3、规划依据图。要求为A4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

  4、相关部门的批示、批文或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为A4原件或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

  5、可能影响周边地块的,提供周边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意见。

  (二)控规修改方案需由具有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编制。

  第六条 由市规划局受理控规修改建议。

  (一)市规划局科室(分局)工作人员核对控规修改建议书、控规修改方案内容,核实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市规划局科室(分局)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形成案卷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人员。

  (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工作人员核实,对达不到要求的建议交市规划局科室(分局)退还建议人,并说明建议被拒原因。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人员初审。

  (一)对控规修改建议书和控规修改方案符合要求的,填写“召开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申请表”和“控规修改内审表”,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组织审查会。

  (二)对控规修改建议书和控规修改方案需修改的,填写“控规修改建议与方案修改意见单”,交市规划局科室(分局)退还建议人。

  (三)对修改地块内居住容量不增加的控规修改以及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控规修改,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不组织前置审查会,由市规划局依法组织论证、公示等,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组织修改。

  第三章 前置审查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建立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议制度。

  第九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召集人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1次,并在会前通过媒体公布论证议题。

  第十一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由监察部门以及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用事业局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公众代表组成,参会人员不得少于21人,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的1/2。在监察部门的主持下,参会专家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库中根据项目涉及专业随机抽取,公众代表在报名公众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控规修改建议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及新闻媒体可列席会议。列席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说明情况或陈述观点并回答提问,但应在会议表决前退出会场。

  第十三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实行三分之二多数的票决制。所有参会人员(除工作人员)均应形成书面意见,专家组形成专家综合意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召集人总结或投票结果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所有参与表决人员签字认可,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会议纪要需明确控规局部修改类别、控规修改理由是否充分、市规划局可否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部门、控规修改方案需修改的内容、可否进入复核程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复 核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审查会会议纪要经市规划局科室(分局)交建议人。 对可以进入复核程序的,建议人根据会议纪要要求落实后经市规划局科室(分局)交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形成案卷。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人员根据会议纪要对修改后的控规修改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复核。

  (一)复核合格的,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合格表”,转市规划局进行公示,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组织修改。

  (二)复核不合格的,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复核意见单”,交市规划局科室(分局)退还建议人。

  第十七条 市规划局在组织控规修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合格表”的要求办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再次经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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