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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05:06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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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标准总局


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标准总局
发布日期:1981.03.14
生效日期:1981.03.1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关于新产品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的规定,为加强机电新产品标准化管理,贯彻各类技术标准,提高标准化水平,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简化设计、工艺,缩短设计、试制周期,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审查的机电新产品,是指填补空白的产品;在性能、结构、技术指标等方面与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审查范围是各部门、各行业列入新产品计划的机械、仪器仪表、电工、电子、电讯、无线电等方面的机电产品。
  第三条 从编制新产品设计任务书到设计、试制、鉴定的各个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准化的要求。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标准化审查。


二、新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
  第四条 新产品设计必须体现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认真贯彻各类技术标准。对于首次设计的产品,应考虑产品的发展趋向,适时地制定出新产品发展系列标准。
  第五条 新产品设计人员和工艺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在保证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充分考虑部件、元器件的继承性。新产品标准化水平的高低,是考核设计人员和工艺人员的设计、工艺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新产品设计方案的讨论,必须有标准化专业人员参加。
  第六条 编制新产品设计任务书中对标准化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审查设计任务书时,必须有同级标准化专业人员参加。在设计之前,产品设计负责人应会同标准化专业人员共同提出《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
  第七条 《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是编制《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的基本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
  1应符合产品系列标准和其他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
  2新产品预期达到的标准化系数;
  3对材料和元器件标准化的要求;
  4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化水平的对比,提出新产品的标准化要求;
  5预测的标准化经济效果。
  第八条 根据《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结合新产品设计各阶段的任务,产品设计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专业人员共同拟订各个设计阶段的具体标准化工作内容。

  第九条 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内容:
  1图样和技术文件贯彻使用各类标准的正确性;
  2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3零部件、元器件和大组件的标准化程度;
  4材料标准的贯彻情况。


三、新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
  第十条 新产品鉴定前必须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它是对新产品设计过程中贯彻《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和设计各阶段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是评定新产品在标准化方面是否具备正式投产条件的技术依据,也是产品鉴定时必须具备的一个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 新产品样机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1新产品的种类、主要用途和生产批量;
  2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质量水平;
  3新产品标准化系数;
  4新产品预计标准化经济效果;
  5新产品标准草案;
  6贯彻各类标准情况,未予贯彻的标准的主要原因;
  7对新产品标准化情况的综合评价;
  8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新产品小批试制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1工艺工装的标准化情况及其继承性;
  2样机鉴定时标准化方面提出意见的执行情况;
  3工艺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4引证主要文献的目录;
  5工装标准化系数,经济效果分析;
  6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7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对正式投产的新产品,有的经过样机鉴定合格后尚需进行小批试制鉴定和标准化审查;有的则只作一次鉴定。对于只作一次鉴定的产品,鉴定的项目应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标准化审查。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定出产品标准,并取得新产品审定合格证,否则生产管理部门不准大批量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标注册。


四、审查形式和职责
  第十四条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根据新产品计划,一般分为国家审查、部门审查、地方审查和基层审查四种形式。
  1国家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国家标准总局或委托有关单位参加标准化审查。
  2部、委、总局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委托下属有关单位参加标准化审查。
  3地方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地方标准局参加或组织标准化审查,或委托厅、局(公司)参加或组织标准化审查。
  4基层单位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专业人员参与进行标准化审查。但对新产品的鉴定和投产,必须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新产品标准化审查项目,必须在各级组织新产品审查单位的工作计划中具体安排,以保证审查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新产品审查时,组织审查的单位应通知同级标准化机构参加。
  第十六条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中,标准化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上签字。凡未经标准化人员签字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不能生效。
  第十七条 标准化专业人员、产品设计人员和工艺人员,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认真贯彻标准化的方针和原则,及时解决设计和工艺中的标准化问题,共同搞好新产品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 搞好新产品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对新产品提出的标准化综合要求和标准化审查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由于不认真贯彻执行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标准化人员可建议主管生产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标准总局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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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花园”管理处罚规定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朝阳花园”管理处罚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花园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 进入花园休憩的群众,要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 爱护花草树木。对于折枝、摘果、采花者,处以3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四条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包括婴儿推车、残疾人扶椅)进入花园,违者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第五条 爱护绿地。不准进行有损绿地的游戏活动,违者处以8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六条 不准擅自在花园内及周围人行道摆摊设点营业,乱贴小广告标语,违者一律取缔,并处以20元至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爱护公共设施。凡损坏公用设施的,除责令赔偿外,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八条 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违者,除责令清扫外,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不准乱倒污水、堆放杂物。违者,处以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禁止在花园内及周围人行道占卜算命、赌博等违法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严禁带狗及其他动物进园内,违者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执法标志,统一使用财务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要文明执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3日
业主能否自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胡杰丰


据广州日报道,3月16日晚,地处惠州惠城区麦地路某住宅小区的15名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正在该小区S22栋开会,商量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事宜。晚8时30分左右,该小区保安队3名保安和一便衣男子闯入会场,以“非法集会”为由要求各业主立即解散会议。筹备组组长彭老伯争辩了几句,便被他们4人拉到门口痛殴,致使其头皮开裂、右腿股骨骨折,当晚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据估算,彭老伯的治疗费用需要数万元。
据记者调查,该小区自10年前交付,现有业主1700多户,由于业主们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称职,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业主们于去年成立了业主大会筹备组,今年3月13日贴出公告,准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的去留。但是业主们筹备召开业主大会的行动一直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干扰和限制,小区管理处保安人员多次抢走业主登记表、撕掉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直至3月16日保安闯入会场、殴打业主。据悉,这次事件是惠州市近年来发生的最严重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的冲突事件,当地派出所已成立专案组调查此案。
笔者没有对报道进行调查、核实,也没能取得经过法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确认的正式说法,无法对其中所涉及的事实部分进行论断式法理分析。但是报道反映了当前物业管理行业普遍关注的两个问题:业主自行召集的业主会议是否为非法集会?业主能否自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由于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又常常对此存在不同理解,并由此导致纠纷,因此笔者就报道所涉及的这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业主召集业主会议是否为非法集会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可见,集会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我国又专门制订了《集会游行示威法》,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而《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界定了露天公共场所的含义,明确规定“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举行集会,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为非法集会。
如果业主在不属于露天公共场所的其他地点召开会议(如报道中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小区内业主所有的S22栋召开会议),就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也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非法集会”的问题。退一步说,即便属于“非法集会”,物业管理公司也只能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来负责处理,保安自身没有任何管理、驱散“非法集会”的权力。相反,如果保安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也未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就擅自闯入业主家中解散所谓的“非法集会”,则严重侵害了业主的人身权,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也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由此可见,公民的住宅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保安不得非法侵害业主的这种法定权利。

二、业主能否自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物业所有权、实现业主自治的一种形式,其基础是业主对物业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业主大会成立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是首次业主大会召集权的行使主体问题,也即谁有权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问题。
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第5条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这一规定对于刚交付的物业可能是适用的,但是现在有很多物业已经交付了多年但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大会,而建设单位可能早已解散或者倒闭,不可能有代表来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业主大会就永远不用成立了?
按照一般常理,在某一组织成立后,该组织筹备组的成员应成为其核心成员(最起码也是正式成员)。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组织,建设单位不是业主(尚未出售的物业除外),也就无权参加业主大会,由无权参加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负责筹备业主大会,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更不符合业主自治的实际需要。
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是业主基于物业所有权而享有的一种私权利,根据私权领域“法律不禁止即为容许”的精神,业主自行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的行为。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当然也包括业主大会的筹备会议和成立会议。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业主可以自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论文原载于《现代物业》2004年第4期(原文使用笔名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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