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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9:56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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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办〔2004〕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结合财政系统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国财政系统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开展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对于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干部,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领导层意义重大。认真组织广大财政干部深入学习、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规模地培训财政干部,是财政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是党和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营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体制环境,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地开展人才培训。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围绕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大规模培训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强调指出,人才资源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要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干部教育培训是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按照中央关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卓有成效地抓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是建设学习型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由之路。
  (三)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财政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任务,对财政干部的思想观念、理论素养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财政干部要切实树立“学习理念”、“责任理念”,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能力,特别是要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能力。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即将全面推开。只有大规模地培训财政干部,大幅度地提高财政干部队伍素质,才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事关财政改革与发展大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开展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开创新世纪、新阶段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的良好契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和“大教育、大培训”的理念,放开视野看教育,集中力量抓培训,为全面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大幅度提高财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建设学习型部门为目标,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以人为本,开拓创新,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好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努力开创财政事业新局面,塑造财政部门新形象。
  (二)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财政部党组提出的财政工作新思路,以培训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为重点,积极推进全员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财政干部队伍。积极研究探索具有财政部门特色的、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干部教育培训新机制,努力创建人人学习、终身学习、全面发展的学习型财政系统。
  (三)总体要求
  有组织、分层次地培训各级财政干部。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培训干部人数不少于干部总数的20%,确保五年内将所有财政干部轮训一遍。优先安排新任领导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和业务骨干的培训。5年内参加脱产培训的累计时间,处级以上干部不少于3个月,科级及以下干部不少于2个月。
  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培训规划和分级别、分类型的教学方案,编写教学大纲及有关教材,组织本部干部及财政系统部分处以上干部和业务骨干的培训,指导、检查、评估各省级财政部门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突出重点,开拓创新,全面提升财政干部综合素质
  (一)突出重点抓好财政干部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的要求,结合财政部门实际,有重点、分层次地抓好各级各类财政干部的能力建设。厅(局)级领导干部重点提高政治鉴别能力、科学判断形势能力、战略思维能力、把握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公共财政管理能力、领导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学习能力、识才辨才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处级领导干部重点提高政治鉴别能力、科学判断形势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财政管理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创新能力、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科级以下干部重点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公共财政管理能力、执行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 专业技术干部重点提高严谨认真的科学素养、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中,要把对不同层次财政干部能力建设的要求渗透到具体的培训工作中去,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做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分级别、分类型做好各类培训工作
  1.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安排好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四个方面的课程,特别是要紧密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真正落到实处,深入人心。
  2.进一步规范初任培训
  新录用人员必须在见习期内接受不少于20天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财经专业知识、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等。
  3.切实落实任职培训
   财政干部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必须在提任前或提任后的试用期内参加不少于15天的相应职级的任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财经专业知识、公共管理知识、岗位职责、领导艺术和方法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认真抓好任职培训,使各级财政干部达到岗位能力标准。
  4.深入开展财经业务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制定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及时开展相关的财经业务培训。目前要特别加强部门预算改革、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社会保障、财政监督、“金财工程”等方面的培训。
  5.认真抓好更新知识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中心工作对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提出重点培训科目,有针对性地开展更新知识培训。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将公共管理和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作为培训重点之一,着重增强财政干部依法处理公共事务、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继续做好英语、计算机网络等应用技能培训。
  (三)积极开展培训创新
  1.注重做好培训需求调查
  从组织分析、任务分析、人员分析等多角度深入研究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的培训需求;将培训与个人职业生涯的长远规划联系起来,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将培训内容与财政业务需要紧密结合起来,使学员在接受培训后真正在财政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上有明显提高。
  2.不断丰富培训方式、方法
  把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课堂讲授与实地考察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做到因人施教,因材施教,提高培训的综合效果。探索参与式、案例式、研究式和体验式教学方法,加强教学互动;强化实践环节,根据财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实践课程,组织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创新培训形式,通过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举办财经专题讲座或辅导报告、工作论坛、知识和技能竞赛、组建业余学习小组、在线学习和工作调研等形式,形成促进财政干部不断学习的外在氛围和内在动力,努力开创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
  3.充分利用现代化培训手段
  财政部将积极推进全国财政系统现代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在部分省开展远程教育培训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面向全国财政系统逐步加以推广。继续完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网,强化其网上课堂、视频点播、信息发布与交流功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探索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培训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培训的吸引力。
  4.积极拓宽国际合作培训领域
  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出国培训力度。国(境)外培训要力避一般性、重复性,增强针对性。要加强中高级人才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既能把握国际交往规则,又能利用国际资源,为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服务的财政干部队伍。积极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加强信息沟通,拓宽培训合作领域,充分利用其师资、资金优势和远程教学手段,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研讨班、培训班。
  5.进一步完善培训质量评估标准
  要将培训质量评估作为参训学员信息反馈的一条重要途径,科学全面地设计评估标准,从教学管理、培训师资、后勤服务等方面综合评估施教机构的培训质量。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确保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任务的完成
  (一)切实加强领导
  为了保证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要加强对地方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领导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把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察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积极参加各项培训。
  (二)理顺管理体制
  进一步健全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保证必要的人员配备,强化培训管理职能,切实做到归口管理,从组织和人员上保证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顺利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各部门也要积极支持、督促本部门人员参加培训,以保证年度培训任务的完成。
  (三)健全教育培训机制
  要将干部教育培训与人事管理结合起来,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用人机制,引导财政干部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形成自觉参加培训的内在动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要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干部上岗、晋级、晋升、年度考核评优的必要条件,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提拔”。各级财政干部按规定应接受培训而无故不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不合格者,新录用人员不能任职定级,晋升领导职务人员不得晋升,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也不得进入后备干部人才库。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证书管理。财政系统干部参加培训要做到一人一证。每年年末将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的内容及其在培训期间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晋升、年度考核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四)完善规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在归口管理、培训计划、教学管理、考试考核、质量评估、基地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培训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同时,要认真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保证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组建专家型师资队伍
  各级财政部门要有计划地选聘具有一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完善师资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要加强师资培养,着重从树立现代培训理念、运用现代培训模式、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等方面提高师资教学水平。
  (六)加快培训教材建设
  财政部教材编审委员会要紧跟财政改革步伐,加大干部培训教材的建设力度。配合分级别、分类型岗位培训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型干部培训教材体系;将编辑出版纸介质教材与积极开发电子版教材相结合,为干部个性化学习提供服务;在把好教材编审质量关的前提下,缩短出版发行周期,增强教材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各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部门可在选用部编教材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财政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适时地自主编写有特色的配套教材。
  (七)抓好基地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定点培训制度,充分利用财政系统现有的培训资源,合理规划和精选培训基地。要加强对培训基地的管理,从软、硬件两方面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培训基地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基地的教学管理与后勤服务工作。培训基地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培养一批擅长教学管理、责任心强的培训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硬件建设,满足应用现代化教学方式和手段的需要。
  在加强现有培训基地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与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大专院校等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培训的新路子。
  (八)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设立培训专项经费,特别是对重要培训项目优先予以保证。同时,要认真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九)提高培训管理者的自身素质
  财政部将通过召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举办培训管理者培训班等方式,促进交流工作经验,加强对培训管理者的培训,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地方财政部门也要有针对性地对培训管理者组织培训。培训管理者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培训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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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
                          2001年12月4日
          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旅游区(点)导游活动,保护旅游者和导游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的独立单位。包括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风景名胜区、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动物园、植物园、民族村寨、历史文化名城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导游员(以下简称导游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导游员证,接受旅游区(点)经营者的委派,在旅游区(点)范围内提供向导、讲解等旅游服务的人员。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初级中学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员资格考试。
  导游员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现场导游考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时间、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命题。
  资格考试由旅游区(点)所在地的州、市、地区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旅游区(点)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导游员证:
  (一)未通过导游员资格考试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六条 导游员证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法核发导游员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导游员证应当贴有导游员照片,载明其姓名、性别、编号、服务的旅游区(点)等。


  第七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州、市、地区旅游管理部门颁发导游员证。


  第八条 导游员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颁发证件的州、市、地区旅游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考试换证手续。


  第九条 在民族生态博物馆和省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经县级以上文化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的讲解员,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导游员证。


  第十条 导游员应当在导游员证载明的旅游区(点)范围内从事导游活动,不得超越该旅游区(点)范围服务。
  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委派持证的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一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游区(点)经营者委派。导游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二条 导游员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区(点)经营者与旅游者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游览活动,不得擅自中止导游活动,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


  第十三条 导游员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导游活动:
  (一)遵守职业道德,身着当地民族服装或工作服,仪表大方、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二)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三)按规范的导游词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区(点)的历史沿革、特色、地位、价值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实际介绍当地的风土人情和习俗等;
  (四)讲解、介绍语言要精炼、准确、生动,且带有一定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不得掺杂庸俗下流和封建迷信的内容;
  (五)向旅游者作爱护旅游资源和自觉保护自然环境的宣传。


  第十四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佩戴导游员证。


  第十五条 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
  当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时,应及时报告并协助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导游员的服务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由旅游区(点)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七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商品或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八条 旅游者对导游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奖励或表彰: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旅游行业监督管理;
  (二)尽职敬业,服务质量高,深受旅游者赞誉;
  (三)规定年度内无投诉责任,工作表现突出,有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应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无导游员证的人员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区(点)经营者委派无导游员证的人员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员证:
  (一)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员证;对委派该导游员的旅游区(点)经营者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公安、工商、价格、建设、环保等部门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旅游区(点)经营者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地质、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历史、文化等特殊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特聘导游员。
  特聘导游员须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聘导游员证后,方可从事旅游区(点)导游活动。
  特聘导游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会晤联合公报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会晤联合公报


六国总理在友好、相互理解和建设性的气氛中讨论了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机制建设和深化经贸等各领域合作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一、六国总理满意地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机制化建设日益完善,各领域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上海合作组织已逐步发展成为维护中亚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的重要合作机制,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

今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合作组织莫斯科峰会的成功举行对于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莫斯科峰会达成的各项共识和决议,标志着该组织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是上海合作组织下一步工作的重要指导。

二、为在互惠和平等基础上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改善投资环境,六国总理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

三、六国总理指出,二OO一年九月六国总理首次会晤以来,各方有关部门按照《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及六国总理达成的其他共识,为启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合作开展了必要的工作。六国总理坚信,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济合作,有利于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六国总理指出,进一步加强贸易投资便利化是现阶段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任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将根据宪章的原则,在能源、信息、电信、环保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领域采取措施促进多边合作,其中包括制定并实施在上述领域共同感兴趣的项目。与此同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将遵循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中确定的区域经济合作的长期目标。

四、六国总理主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进一步加强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完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协调过境运输政策,建立国际运输通道,并制定相关多边文件。六国总理强调,不久前在圣彼得堡举行的六国交通部长第二次会议对此具有积极意义。

五、六国总理认为,深化在灾难救助和预防领域的合作,包括促进救灾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以及有关人员培训,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方将签署必要的多边文件。

六、六国总理强调,在恐怕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仍对本地区安全构成严峻威胁的形势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将积极致力于落实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完成上海合作组织反毒合作文件的制定工作。

七、六国总理重申,上海合作组织奉行对外开放原则,愿根据宪章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与合作。

六国总理商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下次例行公晤将于二OO四年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举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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