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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0:40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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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一致决定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多哥共和国政府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斗争。
  多哥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多哥共和国
      外 交 部 长           外交部长
       姬 鹏 飞          若阿基姆·翁莱代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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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0)32号 199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改革开放、对外交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大多数的社会团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不够健全和管理工作跟不上,致使社会团体中存在不少问题,亟需清理整顿。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部署,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可直接告民政部,由民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请示

(1990年5月18日)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团体发展很快,对于推动改革开放,繁荣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事业,促进学术研究和交流以及增进国际民间交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社会团体管理方面的法规不够健全和缺乏有效的管理,致使我国社会团体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由于近年来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有些社会团体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二是部分社会团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三是有些社会团体不经批准非法成立或开展与其名称和宗旨不符的活动;四是社会团体设立过多过滥,业务交叉重复,随意搞摊派或变相摊派,加重了基层和企业的负担。此外,一些联谊性社会团体的不断发展,形成某些利益集团,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工作秩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社会团体要进行清理整顿的指示精神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确定,今年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以清理整顿为重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社会团体的复查登记。现将有关意见请示如下:

一、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通过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要对社会团体进行复查登记,对非法成立或问题严重的社会团体要坚决取缔,对合法的社会团体要予以确认,维护其合法权益,使我国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清理整顿工作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长期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特别是在去年动乱和北京反革命暴乱期间,错误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团体,要坚决取缔;第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经营活动,或从事违反本团体章程活动的社会团体,要按《条例》的规定,视情况延缓登记或予以撤销;第三,对于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不具备基本活动条件的社会团体,要予以撤并;第四,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不予承认,命令解散;如确属社会需要,并符合条件,应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成立的登记手续;第五,理顺社会团体与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关系;第六,加强监督监察,促使社会团体内部健全规章制度,使社会团体活动符合民主程序,纳入法制轨道。

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期间,一般不再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二、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根据《条例》的规定,自《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即1990年11月1日前,社会团体复查登记工作应进行完毕。但由于清理整顿难度较大、1/3的省尚未建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拟从现在起,用1年时间在全国全面开展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包括复查登记)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通知》(中发〔1989〕7号)的精神,各地开展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工作,可先从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类社会团体入手,然后逐步对其他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组织领导

鉴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地加强领导,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指定专人抓好这项工作,也可以成立临时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由国务院授权民政部负责。

此项工作应扎扎实实地进行,对外不作宣传,不进行公开报道。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执行。





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六条第七项。
2.第十八条修改为:“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年人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预算人员。标底编制单位按总造价的1‰至3‰收取标底编制费。”
3.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招标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对未招标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该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并对双方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
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单位、标底审定单位或个人故意泄漏标底,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者所持上岗证书不予验证;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编制标底的资格。
(三)对扰乱招标工作,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已开工的,对中标单位处以标价2%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并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或者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30000元,已经中标的,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4.删除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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