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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12:06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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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一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召开了全国保护野生动物电话会议。为了检查国务院紧急通知和电话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我们会同高检院、高法院及农业部、公安部、经贸部、工商局、商检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组织
了六个联合检查组,分别到四川、云南、新疆、广东、广西、福建等省(区)的四十多个地(州)、县(市),检查了五十三个集贸市场,七十四家饭店、餐馆,十一个进出口口岸及一些经营、加工单位。从检查的情况看,各省(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很重视,及时传达、印发了文件,并
作了具体部署,乱捕滥猎等违法活动有所收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得到加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违法猎杀倒卖野生动物案件仍不断发生。据对六个省(区)的检查,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发生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的案件七百一十五起,被猎杀、倒卖的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等国家一级
保护动物十多种三千多只,马鹿、黑熊、穿山甲、娃娃鱼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二十多种四万多只,还有大批地方政府规定保护的动物。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猎杀倒卖珍稀野生动物的违法事件仍未得到制止。
二是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领域秩序混乱。违法收购、运输、经营野生动物的案件依然不断发生,一些人把高消费扩展到滥吃珍禽异兽。检查组在广东检查发现,有三个集贸市场、二十五家餐馆经营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现场查获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二百七十八只。检查组在广
西发现,违法经营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巨蜥七百一十公斤、蜂猴四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三百三十公斤以及其他珍贵野生动物。一些部门和企业的领导点名用珍稀动物招待宾客,一些宾馆、餐馆为牟利而甘冒风险,尽量满足食客的要求,助长了滥吃野生动物的歪风。一些单位无视
国家法令,任意收购、加工和经营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有的地方外贸、药材部门不顾资源状况,盲目下达野生动物毛皮、药材收购计划,造成经营利用与保护管理严重脱节。
三是宣传不够广泛,对违法活动打击不力。近几年来,各地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广大林区、山区的群众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政策规定了解很少。城镇中一些从事这种经营活动的人法制观念淡薄,只顾做生意赚钱。加上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配套
法规没有跟上,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普遍偏轻,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打击。
四是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不健全、不落实,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经费短缺。许多地方由于缺少机构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工作十分被动。在这种情况下,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许多措施难以落实,地方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普遍感到工作难度很大。野生动物大都分布在偏远的经济不发
达地区,地方财政困难,大多无力安排保护经费。不仅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拯救濒危物种、收容饲养动物、补偿群众损失这些耗资较多的工作不能进行,就连宣传教育、查处案件和正常业务工作都很难开展。
五是猎枪生产、销售失控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一些非定点生产、经销单位仍在大量生产、销售猎枪。据调查,每年在林业部下达的猎枪生产限额外生产、销售的猎枪约十万支,加上一部分小口径运动步枪及汽枪的使用管理不严,已对野生动物保护构成极大威胁。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建议采取以下综合治理措施: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野生动物既是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经济、开展科学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把保护野生动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林业、农业、工商、经
贸、商检、海关及公安、司法等部门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做好保护管理工作都负有重要责任,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管理野生动物资源。各级政府要把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严厉查处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严格猎枪、弹具的管理,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问题严重的地方,要列入“严打”斗争的内容,进行专项治理。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必要的配套法规,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进一步加强对猎捕活动的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严格实行《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要加强对专业猎人、季节性猎人和业余狩猎人员的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猎
人协会,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严禁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和狩猎方法。在资源破坏严重或不适宜开展狩猎的地方和季节,当地政府要明确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跨省(区)、跨县(旗)狩猎,如确有必要,则需事先征得对方主管部门的同意,严格遵守当地的各项规定,

接受当地的监督和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不得进入集贸市场。任何餐馆、饭店、宾馆、招待所都不得出售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在特殊情况下,需养殖、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要按《野生动
物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养殖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也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对运输、托运、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加以管理。
五、切实搞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地特别是野生动物的重点分布区和经营活动频繁地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切实做好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同时,执法机关要加强力量,使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野生
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安排外,各级主管部门,要努力筹集资金,增加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投入。
为了掌握全国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建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用三至五年时间进行一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所需经费除请地方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外,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给予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199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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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地质部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



国务院国发〔1980〕193号文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下达后,你们报来关于调整毗邻地区野外津贴地区分类的意见,经我们研究,同意对一些地区作适当调整(你省调整的地区详见附表)。调整地区后的津贴标准,从文件下达
之月起执行。

附表:河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县 名|-------------||县 名|-------------
| 现行类别 | 调整类别 || | 现行类别 | 调整类别
----|------|------||----|------|------
灵宝山区| 8 | 7 ||卢氏山区| 8 | 7
南召山区| 8 | 7 ||西峡山区| 8 | 7
栾川山区| 8 | 7 || | |
--------------------------------------
湖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县 名|-------------||县 名 |-------------
| 现行类别 | 调整类别 || | 现行类别 | 调整类别
----|------|------||-----|------|------
郧 县| 8 | 7 || 咸 丰 | 8 | 7
恩 施| 8 | 7 || 巴 东 | 8 | 7
建 始| 8 | 7 || 鹤 峰 | 8 | 7
利 川| 8 | 7 ||宜昌县山区| 9 | 8
宣 恩| 8 | 7 ||远安县山区| 9 | 8
来 凤| 8 | 7 ||谷城县山区| 9 | 8
--------------------------------------
湖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县 名|------------|| 县 名 |-------------
| 现行类别 |调整类别 || | 现行类别 | 调整类别
----|------|-----||-------|------|------
大 庸| 8 | 7 || 永 顺 | 8 | 7
保 靖| 8 | 7 || 龙 山 | 8 | 7
花 垣| 8 | 7 ||石门县北部山区| 8 | 7
桑 植| 8 | 7 ||慈利县北部山区| 8 | 7
古 丈| 8 | 7 || 通 道 | |
----------------------------------------
贵州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县 名|------------||县 名|-------------
| 现行类别 |调整类别 || | 现行类别 | 调整类别
----|------|-----||----|------|------
从 江| 8 | 7 ||罗 甸| 8 | 7
榕 江| 8 | 7 ||平 塘| 8 | 7
册 亨| 8 | 7 ||荔 波| 8 | 7
望 谟| 8 | 7 ||雷 山| 8 | 7
兴 义| 8 | 7 || | |
-------------------------------------



1981年2月3日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市发〔2010〕3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文化部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现将《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深入整治市场秩序,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应当看到,网络文化等领域侵权盗版现象仍十分严重,侵权盗版方式不断发生变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文化部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通过整合文化市场执法资源,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移送一批侵权盗版分子,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取缔一批违法经营网站,有效遏制文化娱乐、网络文化等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开展专项行动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打击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电子游戏及卡拉OK歌曲等的侵权盗版行为为重点内容,以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地区,以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网络文化为重点领域,以社会反响较为强烈的典型案件为重点抓手,全面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检查等三个阶段,重点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外挂程序,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等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网站;重点查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及进行格调低俗宣传推广的网络游戏。
  (二)清理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对使用非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音像制品,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或荧屏画面,或者擅自与境外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严查侵权盗版网络音乐。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提供网络音乐试听、下载、播放等服务的网站;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网络音乐,或者提供含有未经审查或备案、色情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网络音乐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清查违法动漫游戏产品。加大对动漫游戏展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含有侵权盗版、色情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动漫游戏产品;全面清理动漫游戏产品制作、发行及集中经营场所,重点查缴列入黑名单的违法动漫游戏产品。
  (五)查处假冒伪劣美术品。加强美术品进口环节及集中经营区域管理,严肃查处经营假冒、盗用他人名义美术品的经营单位;对经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美术品的,依法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从重予以处罚。
  (六)严打假唱假演奏。按照《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的演出场所和演出类型;对重点演出活动,要采取技术手段进行现场监测,有效预防假唱假演奏行为。
  (七)排查网吧影视服务器。配合相关部门,集中清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禁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影视作品等上传至网吧内局域网服务器,供消费者浏览、下载、播放。
  三、工作措施
  (一)督促指导使用正版软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对计算机软件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卸载盗版软件,安装使用正版软件。要根据文化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需求,拟定需要购买的正版软件,协调财政部门予以必要资金保障。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相关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内容审查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切实加强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口环节管理,坚决杜绝含有侵权盗版、色情暴力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
  (三)及时发布违法文化产品黑名单。围绕社会反映强烈、企业投诉较多的重点领域,针对当前侵权盗版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及时发布违法动漫、网络游戏、网络音乐及卡拉OK歌曲等查缴目录,监督指导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实施重点打击。
  (四)定期通报综合执法重点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导”的原则,结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领域文化市场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文化部将按季度发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结合阶段性任务,通过群众举报、企业投诉及市场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一批重点线索,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文化部决定成立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督办重大案件。领导小组由文化部副部长欧阳坚任组长,部长助理高树勋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市场司,承担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结合当地文化市场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相应成立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二)加强宣传动员。一是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持续公布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并于2011年3月18日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二是通过培训、会议或公告等形式,在经营单位当中进行一次普遍的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三是充分发动企业、行业协会及群众,提供侵权盗版等违法文化经营信息,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四是加大对专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特别是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积极营造舆论声势。
  (三)加强协调配合。继续推进长三角工程、珠三角工程,深入总结“平安世博”“平安亚运”文化市场专项保障行动经验,探索实施环渤海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区域协作工程,建立完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执法协作等制度,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解决突出问题。积极配合检察、公安、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现象。
  (四)加强督促检查。对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要做到有动员、有部署,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有奖惩,通过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文化部将根据行动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也要加大对行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阶段性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及时将实施方案、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以及行动总结验收报告上报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59881010;邮箱:whb_123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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