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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09:46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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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

国务院


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
国务院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组建方案》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实施。

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组建方案

(国家开发银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决定将现有的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性质和任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国务院直接联系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任务是:运用国家开发银行核拨的资本金及软贷款,对少数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效益。
二、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8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从其资本金中核拨。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承担少数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二)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三)原由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目前难以转移到其他单位经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的项目。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承担以上项目,主要起政策导向作用,使用软贷款的数量大体不超过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规模的15%,公司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运行办法,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股权可转移给国家授权的有关经营单位。
三、组建原则和机构设置
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国家开发银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二)按照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必要的职能和业务部门。
(三)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职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企业的规定执行。
四、资金来源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
(一)国家开发银行核拨的资本金;
(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软贷款;
(三)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政策性项目贷款;
(四)经批准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五、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执行财政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财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
六、设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监事会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监事会由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情况,监督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以及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但不干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的具体业务。



199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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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穴三?雪省有关部门需要设置部门档案馆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删除第(四)项。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需要向国内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赠送、交换、出卖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
四、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海发[2003]124号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交通部组织实施了水监体制改革,实行了“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垂直管理体制,全国海事系统统一了以海事局(处)名义履行海事行政执法。鉴于原海(水)监局已更名为海事局,新局徽已启用,为统一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执法形象,决定对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制服及装具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仅对装具(帽徽、领花、肩章、臂章、钮扣等)方案进行修改,其他基本维持原样不变。以海事系统局徽为主体,装具修改方案如下:

(一)帽 徽:佩戴在海事制服帽上,分男式和女式帽徽,近似八边体,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盾牌、橄榄枝、锚链及波浪组成,徽体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衬底为红色,其他部位为金黄色(详见附图)。

(二)领 花:佩戴在海事制服衣领角,折线形,图案由橄榄枝、锚链及波浪组成,整体颜色为金黄色(详见附图)。

(三)肩 章:佩戴在海事制服肩部,分为硬肩牌、软肩牌,面料为深蓝色涤棉,内侧镶制一颗金属五角星,中间用金黄丝线缝制海事局局徽主体,外侧方嵌制三条凹凸边体金道(详见附图)。

(四)臂 章;佩戴在海事春秋茄克衫及外穿制式长袖衬衫上,面料为涤棉,图案由“中国海事”字样、海事局帽徽主体部分及“CHINA MSA”字样组成,黑底黄边,国徽衬底部分由红丝线缝制,其他由金黄丝线缝制(详见附图)。

(五)纽 扣:圆形,图案为锚体突出,整体颜色为金黄色(详见附图)。

二、直属海事系统的制服及装具的制作,由部海事局统一招标定厂,年内更换。有关制服管理办法、标准另行通知。

三、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赴现场执行任务,应按规定标准着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可参照执行。

附件:海事制服监督装具示图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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