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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09:01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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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关于请求依法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字号为企业名称的报告》〔青双星办字(1998)56号〕(见附件一)。报告称,你省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为企业字号,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
了青岛双星集团公司的声誉,侵犯了其驰名商标权。今年9月,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曾向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过有关情况,要求其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的“双星”字号。
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的“双星”商标(注册证号181530),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199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
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请你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对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来文(略)



19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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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5〕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是为鼓励优秀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儿童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和评论作品的创作,致力于推动南昌市文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设立的,是我市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大奖。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由南昌市人民政府主办。
一、指导思想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评选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时代精神,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出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包括以下各奖项:优秀长篇小说奖、优秀中篇小说奖;优秀短篇小说奖;优秀报告文学奖;优秀儿童文学奖、优秀诗歌奖;优秀散文、杂文奖;优秀文学理论、文学评论奖。不设获奖等级。
具有参选资格并已获得国家级文学奖的作品授予特别奖。
三、评奖范围
凡在评选年度内在国内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南昌市作家、作者(含省直单位市作协会员)的长篇小说、中篇小说集、短篇小说集、诗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评论集、儿童文学集均可参加评选。作品集以版权页上的出版时间为准。每位作者只能参加一个门类的评选。
四、评选标准
(一)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反映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催人奋进、给人鼓舞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要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二)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尤其鼓励那些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五、评选机构
(一)成立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评奖领导小组。
(二)市评奖领导小组下设评奖委员会,聘请省市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出任评委会委员,每一届评委会成员的组成应有更新。更新名额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2。评委会组成人选需报市评奖领导小组批准。
(三)评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联,处理有关评奖活动的具体工作。
六、评奖程序
(一)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作品的征集工作由南昌市作家协会负责。经市评奖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全市作家及文学爱好者发出作品征集通知,请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二)在截止日期内收到的作品,聘请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家组成审读小组,对所有作品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提供给评委会审读备选篇目。经由三名以上评委的复议,亦可在审读小组推荐的篇目以外,增添备选篇目。
(三)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与讨论,最后用记名投票方式或不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作品。投票方式由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择定。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的票数,方可当选。为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本奖项每届评奖的获奖作品,以不超过20部为宜。
(四)评委会根据评选情况初步确定授奖名单,报经市评奖领导小组审批后,召开授奖大会,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奖金数额由市评奖领导小组根据当时奖金总额确定。
七、评奖纪律
(一)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评奖委员会要坚持评奖标准,实行评委名单公开、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
(二)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审读小组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也将予以取消。
(三)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等),必须回避。若发现有隐瞒者,取消评委资格。
八、评奖经费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南昌市政府拨款。每届评奖经费八万元。
九、其他事项
本条例由南昌市文联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等


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北京、天津、上海、西藏)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扶贫办、统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统计局

附件: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扶贫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扶贫管理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管理系统”,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共同提出并建设,以现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为基础,对财政扶贫资金及相关项目情况、贫困变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的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他用于扶贫开发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即2007年以前列政府预算收入科目第2801款,2007年及以后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类05款之04、05、06、07、08、99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扶贫管理系统”是“金财工程”的子系统之一,由财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提出业务需求,由财政部委托开发商统一开发,在全国统一组织,推广实施。“扶贫管理系统”版权归财政部所有。
第四条 “扶贫管理系统”涵盖中央、省、市、县四级用户,每级用户包括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委(厅、局)、统计等单位。本办法适用于上述各用户单位。
第五条 “扶贫管理系统”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联合中央其他用户单位做好“扶贫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共同负责“扶贫管理系统”需求确认、软件升级以及问题协调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联合省级其他用户做好本省(区、市)“扶贫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统使用

第八条 “扶贫管理系统”分为中央版和地方版,其中地方版又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地方用户原则上应使用网络版软件,个别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市县用户经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批准后可使用单机版软件,建档立卡工作使用网络或单机版本由国务院扶贫办确定。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贫困监测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录入,坚持“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资金、项目信息要在审批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录入“扶贫管理系统”。各级用户必须参照“扶贫管理系统”填报说明,及时、准确进行填报。
各地贫困监测信息、相关统计指标以及其他基础类数据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录入和及时更新。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录入“扶贫管理系统”的项目实施报账制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上级用户要指导、督促下级用户使用“扶贫管理系统”,并经常检查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省级各用户在向中央传输数据前,需对归口管理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信息出现错误需要变更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向中央服务器传输前发生变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更改。
向中央服务器传输后产生变更:由数据对口部门会同财政厅(局)同时向中央对口部门和财政部报告更改数据内容及原因,经同意后,由省级对口部门予以更改。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每月1日和16日(节假日顺延)向中央服务器传输业务数据。如有重要或大批量新数据,可随时上传。
使用单机版的用户,一个月要上报一次数据。由本级财政用户汇总一次数据,并报送至上一级财政部门,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导入“扶贫管理系统”网络数据库。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管理系统”各用户单位要依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切实有效地管理本部门相应数据。同级相关部门间相互开放数据便于查阅。
第十五条 “扶贫管理系统”所有数据,只能由用户部门用于扶贫管理事务,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第十六条 中央版“扶贫管理系统”部署在财政部,由财政部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进行数据备份、用户管理、系统升级等工作。中央版“扶贫管理系统”分别在公共网、财政系统网设置服务器,接收地方数据。财政部要及时将最新接收的数据汇总于公共网的服务器上。
地方版“扶贫管理系统”部署单位负责“扶贫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进行数据备份、用户管理、数据传输、问题搜集整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部署单位应指定系统管理员。各级用户单位应指定“扶贫管理系统”应用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应选用德才兼备、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分别负责系统运行维护和应用操作,原则上不得混岗,不得相互代替工作。地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操作应用人员培训班,提高业务人员的操作能力。
地方各级用户将系统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应用人员的名单及办公电话、电子邮件报至上级对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严禁泄露密码和数据。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具体承担“扶贫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并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名单及时报至对口中央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相关用户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相互协调。

第四章 问题反馈及版本更新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用户要及时总结“扶贫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技术问题反馈。“扶贫管理系统”运行中,发现运行错误、页面错误等问题,经与技术支持单位确认属于一般性技术问题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直接与技术支持单位协调解决;属于整体性技术问题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汇总反馈给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业务问题反馈。“扶贫管理系统”运行中,发现“扶贫管理系统”功能不能适应实际业务需要、“扶贫管理系统”业务规则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或者在扶贫业务改革中有新的业务需求,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统一汇总,研究确认后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反馈的整体性技术问题,由财政部研究确认问题级别,根据问题具体情况,尽快安排解决。
业务性问题由财政部协同其他中央用户单位研究确认。确实需要进行版本更新的,由财政部组织完成。版本更新后要及时在财政部扶贫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主页上提供下载及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用户单位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积极推动“扶贫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央各用户单位不定期对“扶贫管理系统”建设管理情况开展联合抽检和内部检查,并将抽检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地方行政区划等基础性数据发生变更,要及时上报中央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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