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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31:12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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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

195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婚姻法公布以来,各级审判机关绝大多数是认真地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贯彻了保护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但也有某些审判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没有按照这项规定办事,在工作上表现无原则以及不慎重、不严肃的态度,因而产生一些偏差:第一,不作调查研究轻率处理。如有的捏造“对方三年已无音讯”为离婚理由;有的隐瞒军属身份,谎称对方系普通老百姓,出外多年生死不明,要求离婚。受理法院不作调查研究,或者调查研究不切实,不慎重,受了欺骗蒙蔽,轻率判离。第二,迁就非法的“既成事实”。如有的革命军人配偶,不经离婚另找对象结婚,军人向法院提起控诉,受理法院不能坚持正确的原则依法处理,而认为:既已另外结婚,说服不回来,也没有办法,迁就非法的“既成事实”,抹煞革命军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害怕负责,放弃原则。如有的军人配偶,因离婚要求不能取得军人同意,就以“拚死”、“自杀”要挟法院,法院不以积极负责的态度,从各方面教育军人配偶关心爱护革命整体利益,巩固其与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而竟在这种要挟之下放弃了原则,轻率判离。
检查发生上述偏差的思想原因,是某些审判人员对于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重大政治意义认识不足,不了解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就是保护革命战争利益,就是与巩固革命军人的战斗意志,捍卫祖国保护人民的伟大爱国主义事业,有着直接的重大的关联,不了解革命利益是整体的,不能分割的,婚姻自由的利益是革命整体利益的一个方面,它应该而且必须服从革命整体利益。
为了端正思想,正确贯彻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处理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必须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离婚请求,应依法驳回;对于符合规定的离婚请求,应严格按照法定手续办理。
(二)对于以“多年不通音讯”为理由提出离婚者,首先应切实查明是否革命军人配偶,情况不弄清楚,决不允许轻下判决。对于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必须确切调查军人与家庭有无通讯关系,以及有多久时间没有通讯关系,不通音讯的原因,与如何证明等。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者,应将申请书函经该军人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送达,没有该军人同意离婚的确实证明,不准离婚。无论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均应经由该军人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送达。公示送达的办法对于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及查有下落的现役革命军人不应采用。同时对这类案件判决前后,仍应多方面向军人配偶进行耐心的充分的说服教育,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意外。
(三)违反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而判决革命军人离婚者,即使已经判决确定,亦应接受革命军人的申诉,按照再审程序重为审判。在再审判决未确定前,军人配偶不得另行结婚,其已结婚的亦为非法。
(四)对于破坏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不法分子,应依法制裁,对于军人配偶以谎骗或要挟法院作不正确判决者,也应给以批评教育。审判人员对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违法判决,应进行检讨,将检讨材料经由上级法院审核后转送该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必要时并在报上公开检讨。
(五)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革命军人婚姻案件时,应尽可能邀请当地驻军及妇联选派代表参加陪审,以求得更好的了解情况,正确处理,并通过典型案件加强关于爱护革命军人的爱国主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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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系列篇(四)

劳务派遣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达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虽然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中对此没有涉及,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如果他在可口可乐下属的装瓶厂工作时间超过一年,或者在可口可乐工作期间其工作年限累计超过一年,均有权根据自己实际工龄的不同,享受不同天数的带薪年休假。本篇就着重对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予以全面介绍,让劳务派遣员工作为《劳动合同法》所确认的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带薪年休假权利。

一、在什么情况下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很明确工龄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年休假工龄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工龄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员工在参加工作之前(间)参过军、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在转正单位的临时工工龄等均作为工作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对于工作年限的计算,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也看到确定员工的工龄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协助确定: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龄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相关员工的退保记录
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月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员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6、如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确认工作年限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确认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

二、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其中“工龄不满十年”不包括工龄已满十年的情况,而是指工龄已满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可享受五天的年休假。而“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同样不包括工龄已满二十年的情况,而是指工龄已满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的,可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如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给予员工年休假。如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
现在有一种情况也是需要明确的,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工龄一年以上,如果员工的累计工龄只有十二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虽然条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劳动关系作为民法通则调整的民事关系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很明显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工作满十二个月,即达到365天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仅为一年,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应采取两种方式处理年休假问题,即给予五天的年休假,不能安排或者不能按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特定阶段年休假如何享受?
由于年休假是根据员工工龄的不同享受不同天数的年休假,那就存在特定年限享受年休假的问题。特定阶段泛指工作年限满一年、十年、二十年以上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享受年休假应当是在特定工作时间届满后开始享受(离职人员除外)。现在有的单位统一按某一特定时期(如每年的1月1日)作为计算员工享受年休假时间的依据,但这种方法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遇到以上三个特定阶段按此方法计算的话,将可能对员工享受年休假时间造成一定的损害。
因而在计算员工年休假待遇时,应当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的不同,在每年特定月份确定一次享受年休假的时间。
具体而言可以按照员工累计工作年限达到工龄整数的当月,确定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并在当月、次月或者征求员工意见后的某月来安排年休假。

四、特殊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在劳动合同到期、一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方基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就存在一个如何计算的问题。下面就常见四种情况逐一加以介绍:
1、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年休假是一年计算一次,如果合同到期(或者中途解除)双方就有必要根据员工的实际工龄确定应享受该年度年休假时间。在具体计算上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当年的实际工作年限,二是如折算后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2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2、员工在中途进入新公司所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在一般情况下员工在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就本年度前期的年休假待遇予以结算。员工进入新公司后应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同样举例予以说明:
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3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

  口岸是指位于中哈边界两侧,由两国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用于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区域。

  双边口岸是指允许中哈两国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口岸。

  多边(国际)口岸是指允许中哈两国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口岸。

  口岸检查部门是指中方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哈方的边防检查、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条

  双方确定了中哈边境地区的双边口岸和多边(国际)口岸,其名称、位置和种类在本协定附件中规定。该附件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设立新的口岸、关闭现有口岸、改变口岸种类或位置,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并形成单独文件。该文件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一、口岸在两国下列法定节假日关闭:

  中方: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国际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日)、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

  哈方:新年(1月1日至2日)、国际妇女节(3月8日)、纳乌鲁斯节(3月21日至23日)、哈萨克斯坦人民团结日(5月1日)、祖国保卫者日(5月7日)、胜利日(5月9日)、首都日(7月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日(8月30日)、独立日(12月16日至17日)。

  二、公路口岸每周一至周六通关6天。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4:00,15:00-19:00;阿斯塔纳时间8:00-12:00,13:00-17:00。霍尔果斯(中方)-霍尔果斯(哈方)口岸临时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

  必要时,双方授权的主管部门可协商调整口岸工作时间,经双方批准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后实施。

  三、铁路口岸全年昼夜开放。

  第五条

  一、当出现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的情况,或遇人类传染病疫情、列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名录的动物疫病或由专门的双边条约所规定的植物病虫害疫情传播危险时,一方可临时关闭、推迟开放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在采取相关措施前5天(紧急情况下不少于24小时)将此情况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一方因维修(改造)口岸设施,可临时关闭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不晚于开工前2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将此通知另一方。

  二、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限制措施的一方,恢复开放临时关闭的口岸或解除口岸通行限制时,须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关闭口岸、推迟开放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如一方的单方面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有关问题应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

  双方口岸检查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双边有关协定和中哈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行使职权。

  必要时,双方主管部门经本国法律授权可商定简化有关程序和进行联合监管的事宜。联合监管由专门协议规定。

  第七条

  当口岸通行能力需要提高时,双方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

  第八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以加强和协调相互协作,提高口岸工作效率。

  双方口岸检查部门可视情开展工作会晤。

  第九条

  如本协定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或分歧,双方应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两国签订和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就此签署单独议定书。议定书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哈萨克文、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于广洲                            朱马加利耶夫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附件


序号
中方口岸名称
中方口岸
位 置
哈方口岸名 称
哈方口岸位 置
口岸
种类
开放时间

铁路口岸

1
阿拉山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多斯特克
阿拉木图州阿拉科里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昼夜

2
霍尔果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阿腾科里
阿拉木图州潘菲洛夫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昼夜

公路口岸

1
霍尔果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霍尔果斯
阿拉木图州潘菲洛夫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2
都拉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
科里扎特
阿拉木图州维吾尔区
双边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3
阿拉山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多斯特克
阿拉木图州阿拉科里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4
巴克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巴克特
东哈萨克斯坦州乌尔加尔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5
吉木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
迈哈布奇盖
东哈萨克斯坦州斋桑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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